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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理解与适用
——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例

2020-01-16高震泽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国境行为人传染病

高震泽

2020 年3 月以来,我国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学有效,形势持续向好,但境外疫情却快速蔓延扩散,全球大流行趋势加剧。“外防输入”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鉴于这一态势,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遏制疫情通过口岸传播扩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于2020 年3 月16 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署法发〔2020〕50 号)(以下简称《五部门意见》),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手段的运用,提升打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力度,强化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进一步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提供了有力有效的法治保障。

面对以上形势,为在海关卫生检疫执法以及后续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上述法律和相关解释意见,本文以“不法”与“责任”的两阶层犯罪论体系,以及不法性方面的结果无价值论和责任方面的规范责任论为学术立场,尝试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相关问题,如此罪的概念、法益、构成、认定、行政与刑事的衔接等方面进行辨析如下。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涉及的概念及保护的法益

(一)相关概念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所指“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关于检疫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708至709页。:一是对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二是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三是对入出境的尸体、骸骨,其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疫合格后,发给入出境许可证,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本条所指的“检疫传染病”,由《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包括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同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 号)规定,新冠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保护的法益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为《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一个罪名。该章节保护的法益,是指由社会生活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与国家管理活动所调整的社会模式、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主要是国家对于公共卫生事业的安定、有序管理。当然,从广义上来讲,任何犯罪都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纳入本章的犯罪也可能同时侵犯其他法益。本文探讨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在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公共卫生秩序,特别是国境卫生检疫管理秩序这一主要法益的同时,也可能侵害公共安全法益、个人法益。

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构成

(一)主体及其行为

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对主体并无特别限制,应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与单位。②本文持客观的违法性论,只要是自然人即可成为不法层面的主体,至于年龄、责任能力属于消极的责任要素,在不法层面不需限定。但是《五部门意见》在明确了实施六种行为③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以下简称“六种行为”)之一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同时,也对部分行为的主体作出了限定。其中,对第四种、第五种行为的主体限定为出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这是合理的;然而,对第一种、第二种行为的主体限定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则可能不当缩小了处罚范围,值得商榷。

设想,如果行为人本身并未患新冠肺炎,但却以暴力方式阻挠海关工作人员依法对其本人及同行家人(同行家人事后证实确诊患新冠肺炎)执行卫生检疫措施,导致海关工作人员防护服破裂而感染;或者行为人代其同行的年老眼盲的家人(该同行的年老家人事后证实确诊患新冠肺炎)填写健康申明卡隐瞒疫情,导致出现新冠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的;又或在海运渠道,船代人员主动代替船员填写健康申明卡隐瞒疫情,导致出现新冠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的,却因为行为人本人并非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而无法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这将轻纵犯罪,可能不当。

因此,本文暂且认为,应取消第一种、第二种行为的主语,改为空白主语的表述为妥,即“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二)结果

1. 关于侵害犯、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分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刑法中的结果是对法益的侵害或侵害的危险。④参见[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Ⅰ》,有斐阁1972年版,第118页。侵害犯是指以侵害一定法益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危险犯是指以对一定法益造成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⑤参见[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4页。危险犯还可以进一步分为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至于区分标准则至少有5 种不同观点,⑥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5版,第167页。本文赞同的观点是,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主要应考察两个因素:一是危险是否属于行为之外的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二是危险的存在与否,需要由司法者根据个案事实进行具体的判断,还是立法者基于对相关行为的类型化的一般判断所做的推定。⑦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61页。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将“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之一,是否引起了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是需要进行个案判断的,而不是法律拟制或推定的危险。因而,此罪应为侵害犯或具体危险犯,并非只要实施六种行为之一就一概符合犯罪构成的抽象危险犯,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对此进行审慎分辨。从此罪为侵害犯来看,“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是侵害后果,这是易于理解的,即现实已经将检疫传染病传播给了其他一人或一人以上。从此罪为具体危险犯来看,所谓“有传播严重危险”,应当是危险已有确定的指向对象,且处于逼近现实化的阶段或状态,其实际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但因偶然因素的介入,才导致危险停止。简言之,此罪的具体危险应为现实、紧迫危险,而非想象中危险。

2. 关于“有传播严重危险”界定

至于何为“有传播严重危险”,目前尚未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也未对此予以进一步细化。本文结合海关一线执法实践,尝试提出两种可能“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具体情形:一是以暴力方法(如冲关或撕扯、破坏检疫防护装备)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卫生检疫措施或卫生处理措施,导致海关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暴露在检疫传染病染疫环境下或与染疫人密切接触的。二是以隐瞒疫情、单证造假、偷越国(边)境、夹藏特殊物品等方式逃避检疫或逃避审批入境,导致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无有效防护地暴露于其他人员在场的环境中的。

同时,对于“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把握,有三个方面需要注意:一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所要求的“有传播严重危险”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要求的给不特定或多数人造成危险并不相同。六种行为即使只给个别、少数、特定人带来染疫严重危险,也应属于此罪所指的严重危险。二是如果行为人实施六种行为之一后,即刻被有效控制,所实施的行为未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不符合此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视具体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予以处罚。三是如果事后证实行为人及案件发生过程中的相关人并无染疫,或者逃避审批携带入境的特殊物品不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即使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是染疫人、自己夹藏入境的是检疫传染病病原体,也应视为客观不能犯而定无罪。

(三)责任形式

通说观点认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本文对此原则赞同,但同时认为应进一步探究——本罪的故意并非通常意义上与客观结果完全对应的故意,即“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

一直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刑法认为,犯罪的成立要求主观与客观方面的要件是统一的。行为人对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所有客观要素必须有认识,否则不成立故意犯罪。⑧参见[日]早稻田司法考试研究室:《刑法总论》,早稻田经营出版社1990 年版,第169 页。在我国,主客观相统一也是刑法公认并为司法实践所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⑨参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64 页。但这一原则是有例外的。如我国刑法中有的目的犯、动机犯⑩如走私淫秽物品罪、徇私枉法罪。要求行为人内心有一定的目的或动机,这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并不要求客观上确实实现了目的或动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还有倾向犯、表现犯。这些均可谓“主观的超过要素”。受此启示,张明楷教授提出了“客观的超过要素”这一概念,⑪⑪张明楷:《“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第27页。⑫《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⑬同前引⑫,第29页。⑭关于双重危害结果,张明楷教授认为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结果;二是危险状态与实害结果;三是无具体对象的危害结果与有具体对象的危害结果;四是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认为如丢失枪支不报罪,行为人对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显然是故意的,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并不要求具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这一严重后果就成为故意犯罪中的“客观的超过要素”。

然而,根据《刑法》第十四条⑫⑪张明楷:《“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第27页。⑫《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⑬同前引⑫,第29页。⑭关于双重危害结果,张明楷教授认为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结果;二是危险状态与实害结果;三是无具体对象的危害结果与有具体对象的危害结果;四是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规定,刑法中的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行为人必须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时,才成立故意犯罪。因此,张明楷教授进一步认为,作为超过的客观要素, 只应存在于有双重危害结果的犯罪中。⑬⑪张明楷:《“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第27页。⑫《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⑬同前引⑫,第29页。⑭关于双重危害结果,张明楷教授认为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结果;二是危险状态与实害结果;三是无具体对象的危害结果与有具体对象的危害结果;四是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行为人的故意要求对应第一结果,不要求对应第二结果(但对第二结果应有认识可能性)。⑭⑪张明楷:《“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第27页。⑫《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⑬同前引⑫,第29页。⑭关于双重危害结果,张明楷教授认为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结果;二是危险状态与实害结果;三是无具体对象的危害结果与有具体对象的危害结果;四是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根据上述理论,本文原则认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对此应从三个方面予以理解:一是此罪的结果包括双重结果,第一结果是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对社会管理秩序及公共卫生秩序的妨害;第二结果是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二是此罪要求行为人对第一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但对第二结果只具有认识可能性即可。三是如果行为人在对第一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的基础上,对第二结果不仅具有认识可能性,还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或放任的态度、希望的态度(即对双重结果均持故意态度),则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或故意)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认定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其他犯罪存在交叉、竞合关系,为作准确认定,试论如下:

(一)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关系

首先,两罪都属于行政犯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行政违法指的是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政违法指的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触犯两种罪名的前提是分别具有两种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

其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所指的“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所指的“甲类传染病”为鼠疫、霍乱以及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新冠肺炎既属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也属于检疫传染病。

其三,有观点认为,两罪还有一个区别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卫生防控防治环境,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适用于在出入我国国境时的卫生防控防疫环节。本文认为此观点不够严谨。虽然总体上看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主要适用出入境环节和境内两个空间,但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形,危害后果虽然发生在境内,但依然可能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一种情形是,假设行为人已患新冠肺炎,采取欺瞒手段获得卫生检疫许可而入境,在境内被发现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这种情况属于在入境时和境内分别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均引发了境内的危害后果,原则上应予并罚,但由于两罪所侵害的法益有同一性,所以应择重处罚;另一种情形是,同样是上述行为人,入境后与他人密切接触,在尚未被国内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时,其入境时采集的核酸样本被检测为阳性,于是海关通知相关部门对其予以控制。此种情形下,行为人虽然危害了境内的卫生防控防治环境,但并未拒绝执行国内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所以不能以妨害传染病防治法定罪,而只能将在境内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这一后果归因于其入境时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

(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系

首先,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险物质”是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其中的“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体或动物体内生长、繁殖,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传播,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⑮⑮同前引②,第156至157页。⑯张明楷:《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大适用的成因与限制适用的规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第46页。⑰曲新久:《论刑法中的“公共安全”》,《人民检察》2010年第9期,第17至23页。⑱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55至657页。新冠肺炎病毒属于传染病病原体。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六种行为(特别是第一、二、四、五种行为)之一,导致相关人员于过境通关环节或者违法逃脱检疫入境后,在不特定或多数人存在的公共环境中,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其行为与造成的法益侵害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具有相当性,从而可以认定其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法要件。进而,再就行为人对第二结果持故意或过失作出认定,如果是故意的,且确实使不特定或多数人暴露于可能染疫的严重危险环境中,甚至造成人员因染疫而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过失的,且造成人员因染疫而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这些行为也完全符合(超过)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其次,如果行为人实施第三种行为,在携运、寄递病毒出入境的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将其置于公共环境中,这种行为可以被解释为“投放”,从而可以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其三,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只能导致少数人伤亡,而不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被害范围,即使事前不能确定被害者是谁,也不能认为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⑯⑮同前引②,第156至157页。⑯张明楷:《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大适用的成因与限制适用的规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第46页。⑰曲新久:《论刑法中的“公共安全”》,《人民检察》2010年第9期,第17至23页。⑱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55至657页。不发生想象竞合,只可能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其四,要指出的是,对于“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范围如何界定,学界存在不同观点。虽然刑法条文中将“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列为结果之一,有的学者据此认为重大财产安全也属于公共安全。⑰⑮同前引②,第156至157页。⑯张明楷:《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大适用的成因与限制适用的规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第46页。⑰曲新久:《论刑法中的“公共安全”》,《人民检察》2010年第9期,第17至23页。⑱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55至657页。如按照此观点,假设行为人实施六种行为之一,过失导致其他多人感染新冠肺炎,均成功获得救治,最终并无人员重伤、死亡,却产生了巨额医疗费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可以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但本文对此观点持否定意见,认为对“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作限缩解释为:在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时,还存在致不特定或多数人重伤、死亡的现实危险。⑱⑮同前引②,第156至157页。⑯张明楷:《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大适用的成因与限制适用的规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第46页。⑰曲新久:《论刑法中的“公共安全”》,《人民检察》2010年第9期,第17至23页。⑱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55至657页。上述情形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可能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三)与妨害公务罪及其他有关犯罪的关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海关卫生检疫人员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六种行为之一的,应当构成妨害公务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同时,要指出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 号)中,将“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也纳入了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范围。对此,本文表示赞同。在疫情防控、自然灾害救助等突发性、广泛性、严重性事件中,政府对有关组织进行动员和授权,依靠其实施一部分管控措施,是合法、正当、必要的。因而,这些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政府授权的任务,理应被视为执行公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这些任务的执行,可以被解释为妨害公务行为。这种解释,即使为扩大解释,也属于实质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此外,应当予以关注的是,广西边境曾经出现外籍人员翻山越境进入我国的情况。未来,如果境外疫情持续得不到有效控制,来往港澳小船、国际航行船舶中隐藏人员,实施偷越国(边)境等妨害国(边)境管理类犯罪,以及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风险会升高。同时,相关行为触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走私类犯罪的,应根据具体情形和相关原理予以择重处罚或数罪并罚。

四、其他需辨析的问题

(一)注意对行政违法的故意和违法后果的考察

2020 年3 月20 日,海关总署印发《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署法发〔2020〕56 号),其中第一条规定:“各海关查处国境卫生检疫所涉违法行为,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有关违法行为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给予行政处罚。”一般来说,在海关卫生检疫执法实践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并无问题,但个别情况下,对于实施了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行为,却又不足以证明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一律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给予行政处罚,可能出现不当:

假设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了六种行为之一的,因行为人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不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于是不予移交公安机关,并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⑲⑲《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海关系统对卫生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幅度规定的参照标准,对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按此办理似乎完全符合上述有关规定。

然而,此例存在的问题是,忽视了对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及违法后果的考察。如果行为人实施六种行为之一,并导致了不特定或多数人暴露于可能染疫的严重危险环境中,且行为人对此持故意态度,即使案件不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追诉标准,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⑳⑳《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㉑《刑法》第六条第二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㉒《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已经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追诉标准,也应当以涉嫌犯罪而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不能再予以行政处罚,甚至减轻处罚。对这种情形,在执法实践中应予注意。

(二)注意适用范围

有观点认为,假设行为人由境外回国,登机前已有发烧、咳嗽等染疫症状,在飞机上服用退烧药和止咳药掩盖症状,入境时不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故意隐瞒情况,后被医疗机构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给同机人以及密切接触者造成传播严重危险,应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对此观点,本文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首先,行为人给同机人带来严重染疫危险发生在前,对海关隐瞒申报在后,前因后果不能倒置,所以原则上不能将发生在前面的危险后果归因于发生在后面的隐瞒申报行为。亦即“隐瞒申报”与“给同机人带来严重染疫危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隐瞒申报这一行为没有在入境后引起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则不能对行为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

其次,即使不考虑上述因果顺序的问题,如果行为人乘坐的是外国航班,根据《刑法》第六条㉑⑳《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㉑《刑法》第六条第二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㉒《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确定的属地管辖原则,外国航班超出了刑法的法域,原则上不能适用。即便机上有我国公民可能遭受危险侵害,根据《刑法》第八条㉒⑳《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㉑《刑法》第六条第二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㉒《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的规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不符合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要求,也不能适用。当然,该外国航班在我国境内降落并打开舱门后,对登临检疫的中国海关工作人员隐瞒实情,且没有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对他人造成传染新冠肺炎严重危险的,不排除适用本罪的可能。

最后,如果行为人乘坐的是中国航班,而且机组人员经中国海关合法授权在机上执行卫生检疫措施或卫生处理措施等公务,行为人实施掩盖症状、隐瞒实情等行为,在机上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按照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

综上所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不特定主体实施的犯罪,属于故意的具体危险犯。在海关卫生检疫执法中,应先对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等不法要素进行考察,再对故意或过失、责任能力等责任要素进行考察,综合形成相关认定,进而准确适用行政或刑事手段予以处置,既要避免忽视可能构成的其他犯罪,也要避免过当适用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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