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地方政府决策纠错的基本态势、主要做法及特点

2020-01-16李素艳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舆情决策错误

李素艳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自2004 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决策“纠错改正机制”以来,我们党在决策纠错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狠下功夫: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从战略层面把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并在地方政府决策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实现创新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把决策纠错制度建设纳入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中。伴随着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建设的强力推进,地方政府不断加大以追责、问责为重点的决策纠错工作力度,持续推动决策纠错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发展轨道。

本文所称“政府”是狭义上的政府,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政府是指中央政府以下的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包括省、市、县、乡四级。本文所称决策纠错是指对决策制定、选择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错误、失误、过失、不当、偏差、不正确或拖延等行为的发现、确认、纠正和问责的过程。决策纠错其实也是一种决策监督和错误决策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决策纠错与决策错误是相伴相生的,没有决策错误也就没有决策纠错。但从社会视角来看,有时也不尽然——某些决策纠错是针对沿袭多年、业已形成或长期有之的某一不当社会现象而言的,像以某种从众心理或行为所产生的违建乱建行为以及对当地自然生态环境形成实质性破坏的某些陈规陋习等,没有经过地方政府决策议定的过程,但本着对历史、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务实态度,或者站在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绿水青山等战略高度,也要以地方政府决策纠错的方式加以解决。

对我国地方政府决策纠错的状况,包括基本态势、主要做法和特点进行分析和判断,目的在于为地方政府有针对性地完善决策纠错制度,倒逼地方政府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效能。这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步骤,也是“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1],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一、我国地方政府决策纠错的基本态势

到目前为止,虽然没有权威、科学、系统的统计,但从已掌握的大量数据资料上分析,地方政府决策纠错总体上呈现出由多到少、由升到降、由面到点、由整体到局部的减少趋势和向好态势。其中,决策错误数量具有“多-多-少”的发展特征,决策纠错数量则体现为“少-多-少”的运行轨迹,容错纠错数量呈渐次增加的发展态势。

(一)决策错误数量呈“多—多—少”发展态势

从各省(区、市)地方政府决策的运行轨迹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等特定历史时期,由于受当时政治气候影响,加之政治决策主导一切、决定一切的决策模式,地方政府决策错误较多,具有“数量多、范围广、多层次、宽领域”等发展特点。特别是因违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而在经济领域出现的一系列的盲目建设、重复建设行为,对地方政府的决策错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即便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社会转型期,这种状况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也未得到根本好转,“政府决策失误事件(特别是地方政府决策失误事件)仍屡屡发生。”[2]与前一个时期相比,这一时期的决策错误以经济决策错误为主。据世界银行的估计,我国从“七·五”时期到“九·五”时期的短短十五年间,因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在“4000-5000亿元”[3]。从国际上看,我国决策失误率大体在30%左右,这要比西方发达国家高出25 个百分点,涉及政治、经济、投资决策及发展战略决策等诸多领域。

进入到21 世纪,这种状况也没有大改观。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设法治政府”,但在向法治政府迈进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决策一时难以适应这种转换,决策错误仍时有发生。据国家审计署调查,2008 年度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和违规操作等,造成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63.72 亿元[4]。到2010 年,国家审计署结合审计数据分析,仍把决策程序违规等决策错误行为放在问题的首位,显见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问题的艰巨性。

随着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提高,地方政府有违科学决策的行政行为理应有所减少,或者从高点、高位呈现缓降、陡降甚至断崖式下降趋势,但近年来披露的数据显示,地方政府决策错误数量仍居高不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多”上加“多”。究其原因,主要是从中央到地方开展的专项巡视巡查或督察(查)等形式多样的主动监督行为,使地方政府的决策摊在阳光下,让更多的群众监督地方政府的决策行为,致使原本不想(不能)公开的地方政府决策错误陆续被披露出来,进而造成决策错误数量较前有增无减,呈现出从高位运行再到高点高位的运行特点。

透过现象看本质,特别是透过各省(区、市)的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逐渐形成,加之近些年来查办案件力度的不断加大,震慑警示效应开始显现,我们发现“脑门决策”、“一把手”决策、不法决策等有违科学、民主和法治决策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地方政府决策错误数量日渐减少,逐渐从高位运行向低位缓降,呈现出由高向低的发展特点。

(二)决策纠错数量呈“少—多—少”发展态势

在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时代的大背景下,决策纠错除循着各级纪委监委、组织人事、人大、“两院”等制度渠道外,还增加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巡视、巡察机构为代表的专项巡视巡察、国务院开展的全国性大督查、以中央环保部门牵头开展的环保督察,此外还有扶贫开发督查、打黑除恶督查,等等。它们均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主动发现问题、主动揭短亮丑,对巡视巡察或督查、督察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抓紧整改落实。通过追责问责及时纠正错误决策,及时体现决策纠错成果,具有常态化、专题化、机动式等发展特征。

巡视、巡察或督察(查)初期,部分巡视、巡察或督察(查)机构和人员,尤其是由部分市(地、州、盟)、县(市、旗)主导的巡察,参与人员因思想认识不到位,或碍于熟人情面或从本位主义出发,不敢真巡察或硬巡察,一定程度上存在蜻蜓点水、浮皮潦草,走形式、走过场等现象,致使巡察工作在各地开展得很不平衡,部分地区巡察纠错数量不是很多、质量不是很高,这是造成部分地区巡视、巡察纠错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但随着巡视、巡察或督察机构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地方政府或部门决策错误问题逐渐披露出来,决策纠错数量自然呈递增之势。

从决策纠错的整个运行轨迹来看,决策纠错启动之初,纠错数量多是从零或少量缓慢起步的,然后呈递增之势,并随着决策纠错次数的增加、决策纠错力度的加大,纠错数量呈现正向增加的态势。但随着决策纠错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决策纠错形式更加具有灵活性、精准性和针对性,决策纠错的震慑威力逐渐显现出来。决策纠错数量在达到相应的顶点后,开始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体现出由少到多,再由多到少、由升到降、由面到点、逐步向好的发展特点,具有“少-多-少”的行为特征。

(三)容错纠错数量呈渐次增加态势

决策纠错体制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尤其是中央和各省(区、市)地方政府巡视、巡查或督察次数的增加、力度的加大、影响的扩大,对地方政府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依规行政是一个严峻考验。实践中,部分领导干部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决策错误进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间接形成“多干不如少干、少干不如不干”“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以及“不担当、不作为,观望多、实干少,顾虑重、动力弱”等消极思想和病态心理,对地方政府职责职权内的决策或行政执行产生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能让则让现象,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决策效率和水平,因此,如何从政策层面激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2018 年6 月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各省(区、市)地方政府结合《意见》的精神,以“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5]为准则,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与容错纠错相关联的管理制度,以便对“真干想干、锐意进取”的干部起到激励保护作用。有数据统计,仅2017 年到2019 年间,江苏、湖南、黑龙江等15 个省市重点围绕容错纠错机制建设出台22 份文件。

伴随着文件的出台,一些地方政府也在不断地进行容错纠错的实践探索。江苏泰州市自启动容错纠错机制建设以来,依照容错纠错的条款规定,通过个人申请、纪委调查核实、召开听证会以及地方党委集体研究等程序环节,做到“容能容的错”“免该免的责”,先后有6 批8 人被容错免责。张家港市针对地方干部围绕干事创业制定的决策,建立“重大改革创新风险备案机制、澄清保护机制”等容错免责配套机制,同步构建集“防错、审错、容错、纠错”为一体的全过程容免链条。云南省文山市通过启动容错纠错机制,对5 个乡镇15 名领导干部,通过对其出现失误或偏差的背景、动机、情节、性质等进行综合考虑,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故免予责任追究,从而有效激发乡镇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等等。

容错纠错的前提是地方政府的决策存在某种错误,但这一类决策错误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或可预期时限内是政策许可范围内的,也是可以通过决策纠错机制加以纠正的。从长远来看,容错纠错作为决策错误在可“容许”范围内的配套跟进措施,容错数量当呈渐次增加态势。

二、我国地方政府决策纠错的主要做法和特点

通过梳理国内地方政府决策纠错的总体发展脉络,尤其是对近些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决策纠错案例的深度分析,我们认为,决策纠错具有“点多、线长、面广”和“多视角、立体化、全覆盖”等特点,初步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互动、纵横交错”的网格化决策纠错体系。

(一)点、线、面互促共纠

1.点对点的决策纠错。抓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我们党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方法,决策纠错同样要运用类似的工作方法,最终起到以点带面、教育一片的震慑作用,或者对地方政府的决策起到警示约束作用。通过自上而下的决策纠错,加之新闻媒体的舆论介入,进一步规范地方各级政府的决策行为。在这方面,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问题,就是这样一个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决策纠错典型,也是点对点决策纠错的绝佳范例。在习近平总书记做出6 次重要批示后,一场对全国具有指标性震慑作用的决策纠错风暴席卷整个西安市和陕西省。之后又有黑龙江牡丹江市的“曹园”事件、河北石家庄市的“削山造地建别墅”事件和邯郸市曲周县“袁府”违法占地、违规建设事件等陆续被媒体披露出来。此外,过往的重大案例还有像2003 年广州的孙志刚事件、2008 年的河北“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和同年发生在山西襄汾的特大溃坝事故,这些触目惊心、影响巨大并引起上至中央、下至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特大事件都与地方政府决策错误有关,进而适时启动决策纠错程序回应社会关切,一批政府官员随后被究责问责,这对地方政府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起到很好的震慑警示作用。这些看似孤立的个性事件都与地方政府的决策错误有关。

2.点对线的决策纠错。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相继提出了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为推进生态环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对国内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非常关注,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牢责任意识。像高度关切西安境内违建别墅问题那样,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紧解决突出问题,抓好环境违法整治,推进祁连山环境保护与修复。”[6]以生态环境建设为主线,由此掀起国内最严环保决策纠错问责风暴。在此前后,由中央环保督察组牵头多次对全国31 个省(区、市)进行环保专项督察,初步实现环保督察全覆盖。除在生态环保领域进行督察外,党中央还举一反三,把督察范围扩大到扶贫开发、扫黑除恶等重点领域,充分运用自中央到地方的督察形式,主动发现问题,尤其是涉及地方领导在决策方面存在的错误问题,这种以“生态环保、扶贫开发、打黑除恶”为主体核心,由点到线的工作方式对推进地方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无疑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3.点对面的决策纠错。决策纠错由点对点、点到线,又扩展到点对面,做到地方政府有决策就有相应的决策纠错跟进机制,地方政府决策到哪里决策纠错就跟进到哪里,地方政府决策到什么程度决策纠错就跟进到什么程度,决策和决策纠错逐渐成为“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在点对面的决策纠错过程中,最典型的是以中央巡视组为代表的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专项巡视。一次巡视以某几个省(区、市)或以某几所部属院校或某几个国企行业为条块作为巡视点,几年后全国所有省(区、市)实现巡视全覆盖。这种分期分批的巡视方式,具有点对面的行为特征和区块式、条块式的巡视特点。巡视期间,通过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调阅资料、问卷调查、实地考察、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全方位了解和掌握被巡视对象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涉及地方党委、政府决策的各个领域,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选人用人、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几乎覆盖地方政府决策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每一次巡视都有一批官员落马,每一批落马官员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决策错误等事项。正因为点对面的决策纠错具有覆盖面广、上下贯通等特点,进而在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所产生的轰动效应和震慑效果是前所未有的,基本达到决策纠错的巡视目的。

(二)巡、察(查)、看多措并举

党的十八大之后,地方政府决策错误成为巡视、巡查、督查、“回头看”的重要内容之一,决策纠错也成为巡视、巡查整改的重头戏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他指出,“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反馈时,要直指问题,一五一十把问题抖搂出来,根本不要搞任何遮掩,责成其认真整改。”[7]此后又强调指出:“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要开展‘回头看’,揪住不放;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8]显见习近平总书记把查错和决策纠错在内的巡视整改放在突出位置,强调要一以贯之地抓好整改落实。通过启动决策纠错程序,使部分问题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促使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在进行重大决策时能够守住底线、不越红线和筑牢防线。

从目前来看,由中纪委和中组部依照巡视制度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专项巡视在全国省(区、市)较有影响力,其后是环保督察、安全生产督察、打黑除恶督查、扶贫开发督查以及相伴而生的“回头看”等,还有各省(区、市)牵头组织的专项巡视及由各市(地、州、盟)和县(市、旗)开展的专题巡查。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形式。

1.巡视纠错。巡视纠错最初是由中纪委、中组部牵头组织实施的,而后扩展到省(区、市)层面,是针对地方政府层级最高、力度最大、震慑作用最显著的监督手段。作为党中央或省(区、市)党委派出的巡视机构,巡视对象主要是被巡视地(省级、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等,重点发现他们是否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内容,这些关联事项看似与决策无关,但若掺杂个人主观故意或跑粗跑偏,会直接影响到决策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进而产生决策错误。通过专项巡视,特别是借助“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个别谈话,调阅、复制有关资料,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走访调研”[9]等。

为增强巡视的主动性、针对性和精准性,增强巡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有效性,中央和各省(区、市)巡视机构进一步改进巡视的方式方法,从“常规为主”到“常专结合”再到“专项为主”,甚至采取“一托二”“一托三”及至“点穴式”“回访式”“机动式”等灵活机动、板块轮动的巡视模式。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提供的权威数据,自党的十八大到2017 年4 月止,仅省(区、市)巡视就发现违反六项纪律方面的问题有“14 万多个,领导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线索5.8 万余件”,共向被巡视地党委提交“专题报告5427 份,向相关部门提交意见建议5729 条。”经统计,对巡视组反馈的具体问题“整改率达91.7%,”巡视反馈的问题“整改率为88%。”[10]可以说,地方政府的某些决策错误正是在巡视过程中被发现出来,同时在巡视组的监督(督促)下得以整改或纠正。

2.督察(查)纠错。国务院开展的全国性大督查始于2014 年,到2019 年9 月已经进行了6 次。聚焦当前经济运行和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积极抓好整改、落实,是国务院大督查的初衷所在。督查在决策纠错中的作用非常突出,它主要是通过诸如实地查看、听取汇报、翻阅资料、询问答复、一对一访谈、小范围座谈、明察暗访等各种方式发现决策落实等方面问题(如“偏差”“走样”“温差”“落差”),并对发现的典型问题,约谈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的负责同志,督促有关方面立行立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进而推动工作或任务完成的一种手段。一般来讲,“决策延伸到哪里,督查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即伴随决策的制定、实施、调整和终结的始终,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立即整改,事前出谋划策,事中弥补漏洞,事后及时改正。

在国务院开展大督查的同时,各种专项督察(查)等也相继展开。相较于巡视点多、线长、面广,全方位、立体化、层级化地发现问题,督察(查)则是单项地针对某一领域、某一主题开展工作的,比较典型的像我们比较熟悉的环保督察。中央环保督察组由国家环保部牵头,中纪委、中组部相关领导参加,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环保督察。工作方式虽然与巡视大同小异,但由于“下沉督察”重点深入问题现场取证核实,进而能动态了解基层一线环保的真实情况。考虑到环保督察在责任认定上“实行党政同责,由督企转变为督政”且“督察结果与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挂钩”,使得环保督察更具威慑力。对收到的问题及问题线索尤其是涉及到决策错误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被督察地党委政府抓紧纠正,还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当然,问责追责的环保案例不完全是由决策错误造成的,有些案例则是由部分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造成的,但已发现的部分环保案件隐含着决策错误的导入性因子,只是没有做单独统计罢了。除中央环保督察外,还有国务院的扶贫开发督查以及由国家煤炭安监局牵头组织的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另外还有扶贫开发督查、打黑除恶督查等等,不一而论。各督察(查)组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进行督察(查),从中发现问题及其线索,并督促责任单位或责任部门抓紧纠错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究责。就决策纠错而言,不但要查找在决策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且要站在决策纠错的政治高度督促责任单位乃至责任人尽早纠正错误,对问题严重和整改不力的要约谈当地主要负责人。

3.“回头看”纠错。“回头看”作为巡视或督察的一把利剑,本质上是一次再巡视或再督察,主要是基于“揪住问题不放、狠抓整改落实”的巡视或督察结果考虑,在出其不意的情况下杀它个“回马枪”,意在督促被巡视或被督察对象落实整改责任,让巡视或督察成果真正落到实处,让决策错误得到及时有效地纠正。对于巡视(包括督察)“回头看”,习近平总书记2015 年2 月强调,“要对省区市开展‘回头看’,特别是对那些整改不力、查案不够、震慑不大的地区,要优先安排,决不能让他们觉得巡视是‘一阵风’。”[11]

无论是巡视“回头看”还是督察“回头看”都把决策纠错放在首位,把是否真整改真落实作为检验标准,把追责问责作为决策纠错的重要手段,显见巡视和督察“回头看”在推动决策纠错制度建设上的政治威力。

4.舆情纠错。舆情纠错主要是指发挥舆情的载体平台作用,督促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关注涉及在地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或公共事件,对涉及政府决策的重要民生事项等,及时启动相关行政程序抓紧调查处理,对决策错误的抓紧纠错以回应公众关切。归纳舆情纠错的形式、类型和特点,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媒体关注推动政府纠正决策错误。输入“舆情纠错”等关键词,运用搜索引擎等进行深度搜索,发现国内这方面的纠错事例较多。其中,2018 年12 月28 日,大众网-《大众舆情参考》以“及时纠错、公开透明是修复公信力的良药”为题,披露了一起发生在浙江省2018 年11 月的高考英语“加权赋分”事件。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认为“此次高考英语科目加权赋分是一起因决策严重错误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什么错纠什么错的原则,省政府决定取消这次考试的加权赋分,恢复原始得分。”[12]可以说,随着新媒体和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类似的舆情公众事件数量将会越来越多,媒体发声的频率越来越密,关注的话题越来越多元。

第二,地方政府建立网络舆情风险评估机制。近些年来,地方政府逐步认识到网络舆情在监督自身决策、决策纠错方面所起的导向引领作用,部分省(区、市)政府加快建立网络舆情风险评估机制。2016年以来,重庆市率先在国内把网络舆情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设立市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建立市级网络舆情风险评估三级风险机制,组建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从决策、政策、项目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利益协调、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13]等机制建设,努力防范和化解舆情风险。截止到2017 年1 月中旬为止,重庆市已对30 多项重大决策进行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审查,使负面网络舆情事件得到有效管控。

第三,设立重大项目舆评决策能力排行榜。随着各省(区、市)大上项目、上大项目,部分项目因涉及百姓切身利益而引发广泛关注,像四川什邡市钼铜项目、江苏启东市造纸厂排污项目、浙江宁波市PX项目等引发多起群体环保抗议,当然还有征地拆迁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对地方政府决策的公信力和科学性提出严重质疑。2013 年以来,人民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引领导向作用,不但设立舆情监测室,而且推出重大项目舆评决策能力排行榜,从舆评层面对地方政府项目建设的科学性、有效性提供舆情监督,地方政府出现决策错误的重大项目在舆情的高度关注下得到及时纠正。

5.常态纠错。这里所说的常态纠错,主要是涵盖人大、政协的提案议案,检察院、法院受理的涉及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案件,信访部门受理的与政府行政行为有关的来电、来信和来访等投诉,各级纪委监察委以及派驻机构纪检组受理的各种案件以及其它党委政府部门受理的案件等,这些单位或部门常年承担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信访举报、审判等职责,是基层群众“下情上达”的重要渠道,一些因决策错误所引发的群体事件或个案经群众举报后引起政府及相关部门重视,通过启动调查程序并实施决策纠错行为,使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或个案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

(三)体制机制制度“三制”合一

体制机制制度三者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在地方政府决策这个大的循环体系中具有保根本、保全局、保长远的特点,加之“三制”合一的运行特点,在推进决策纠错科学化、体系化、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以建立顺畅的管理体制推动决策纠错。除传统的以人大、纪检监察等为代表的决策纠错体制外,从中央到地方还建立了具有时代特征的新的管理体制,即自上而下设立的巡视机构。2009 年,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中纪委书记和中组部部长担任,具体负责中央一级巡视工作,并向中央报告巡视工作。与此同时,党中央在中央纪委还设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步设立中央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目前共有15 个巡视组。比照中央巡视机构设置标准,各省(区、市)配套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巡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等支持配合的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同时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巡视组,逐步构建起辐射省(区、市)的巡视工作责任体系。按照中央办公厅《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市(地、州、盟)县(市)党委陆续设立巡察办,推动巡视巡察监督网络向基层延伸,全方位打通决策纠错的“最后一里路”,初步形成上至中央下至县市直至乡镇的决策纠错监管体系。

2.以建立管用的约束制度推动决策纠错。以2008年《国务院工作条例》为牵引和龙头,各级地方政府结合各自实际相继制定并修改完善了各自的“政府工作规则”,规则中一般都设有“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专章。同时,地方政府还先后建立了“科学民主决策制度”“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和制度”“重大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等等。在这些工作规则、制度、规定中,有相当一部分还明确提出了“完善纠错制度”“决策纠错机制”“修正决策”等内容要求。2019 年9 月1 日施行的《重大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更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对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和程序内容以及决策执行和调整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包括而不限于上述的这些规定从制度层面有力地推动着决策纠错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向纵深发展。

3.以建立活化的运行机制推动决策纠错。从决策纠错机制建设看,一方面,逐步完善决策纠错机制。地方政府较为普遍地建立了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机制度,希望借助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科学评估以及民意测验等多种跟踪手段,从中了解社会各界对决策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以检验决策行为是否正确,并在跟踪问效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后评估制度机制对决策进行修正完善,以减少决策错误带来的损失。2004 年国务院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4 年后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目前为止,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或在各自的“政府工作规则”中,或在“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中,都有决策后评价或跟踪评估制度或与此相关的内容或条款。另一方面,强化决策责任追究机制。我国现代责任政府意义上的问责始于2003 年的“非典”事件,此后,各地纷纷颁布问责办法。从颁布的等级看,有省级、市级、县区级、单位级的,其中市一级相对较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各地方政府对擅自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决策人或实施人,普遍制定追责问责的管理规定,涉及超越法定权限、未做充分论证或深入调查研究以及对决策实施不力等几种行为。

猜你喜欢

舆情决策错误
在错误中成长
为可持续决策提供依据
决策为什么失误了
决策大数据
诸葛亮隆中决策
数字舆情
数字舆情
消费舆情
不犯同样错误
《错误》:怎一个“美”字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