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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方言表情态的述补结构

2020-01-16黄晓雪

华中学术 2020年1期
关键词:道义情态宾语

黄晓雪

(广州大学人文学院/语言服务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10006)

宿松方言的述补结构有“V得C”“V得倒2”“V得来2”“V得(O)”四种形式。“V得C”中,C是补语或动相补语;“V得倒2”和“V得来2”表示的意义都凝固成了一个整体,“倒”和“来”均无实义;“V得”中,“得”是补语,当“V得”带宾语时,就构成了“V得(O)”结构。这些述补结构可以表示多种情态[1]。宿松方言表能力、可能最常见的手段是述补结构,而非能愿动词。

1 V得C

1.1 “V得C”表施事者具有实现某种结果或位移的可能性。C是表结果或位移的成分,它可以是意义较实在的动词,如例(1)—(6);简单形容词,如例(7);也可以是意义较虚的动相补语,如例(8)—(10)的“脱”(“脱”有“完”的意思)和例(11)的“倒”(这里“倒”表动作有了某种结果,记作“倒1”)。例如:

(1)这个包不重,我驮得起我背得起。

(2)你今年考得上大学不你今年能考上大学吗?

(3)A:你打得渠经不你打得过他吗?

B:我打渠不经我打不过他。

(4)渠挑得一桶水起。

(5)A:家里要做屋盖房子,你搹拿得一万钱来不?

B:我搹拿不来。

(6)A:你把桌子搬得来不吗?

B:我一个人搬不来。

(7)这个衣裳邋遢死着很脏,你洗得干净不吗?

(8)我吃不脱这那多饭我吃不完这么多饭。

(9)渠吃得一斤肉脱他能吃一斤肉。

(10)这那多衣裳,我一个人洗不脱这么多衣服,我一个人洗不完。

(11)奶奶看不倒看不见字。

“V得C”可表“具有实现某种位移的可能性”,如例(1)和例(6),也可表“具有实现某种结果的可能性”,如例(3)和例(11),还可表“具有实现某种状态的可能性”,如例(4)。否定形式是“V不C”。这类“V得/不C”都是表能力的动力情态。

“V得/不C”如果带宾语,则宾语的位置有两种:肯定形式是“V得OC”(例3句A)和“V得CO”(例2),否定形式是“VO不C”(例3的B句)和“V不CO”(例8),但以“V得OC”和“VO不C”较为常见。

1.2 “V得C”还可用于道义情态,可分为两类:一类表客观情况是否允许施事者实现某种结果或位移的可能性,为客观道义情态,如例(12)—(15);一类表法律、道义上是否“允许、许可”或承诺实现某种结果的可能性,为主观性道义情态,如例(16)—(18):

(12)外头漆黑,我看路不倒外面漆黑,看不见路。

(13)那乎子闹饥荒,好多人都吃不饱饭那时候闹饥荒,很多人都吃不饱饭。

(14)将现在生活条件好,一般里人普通人都买得车起/买得起车买得起车。

(15)天落雨,这那多东西我挑不回去天下雨,这么多东西我挑不回去。

(16)渠里钱只渠家儿子想得倒,旁人都想不倒她的钱只有她儿子能得到,别人都得不到。

(17)那个老人家可怜,媳妇搁不得渠,饭都吃不饱那个老人可怜,儿媳妇嫌弃她,她连饭都吃不饱。

(18)我保证你家儿子考得大学起我保证你儿子考得上大学。

客观道义情态跟表能力的动力情态语义关系密切,二者都以施事者为取向,不同的是,表客观道义情态的“V得/不C”表示的动作或事件有一个外在的客观条件,而表能力“V得/不C”没有一个外在的客观条件出现在句法层面,这并不是说“V得/不C”表示的能力就不需要客观条件,只是这个客观条件是施事者自身的状况,因而往往无需说出,如果补出这个客观条件,其结构就与表客观道义情态的“V得/不C”相似,如在“奶奶眼珠眼睛不好,看不倒看不见字”中,当着眼于动作“看”的施事“奶奶”时,“看不倒”就是表施事者实现某种结果的能力,着眼于“眼珠眼睛不好”时,“看不倒”就是允许实现某种结果的客观条件,为客观道义情态。可见,表能力的“V得C”经过语用类推,很容易用于例(12)—(15)类表客观道义情态的句子。

“V得C”表主观道义情态也与客观道义情态相通。无论是主观道义情态,还是客观道义情态,都有一个允许动作结果实现的条件,只是这个条件有所不同。客观道义情态中,允许动作结果实现的条件是人类社会或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情况,不带有说话人的主观态度,因而是以施事为取向的情态;主观道义情态中,允许动作结果实现的条件是说话人“施加”的义务或“给予”的许可、承诺,带有说话人的主观性,是以说话人为取向的情态[2]。但无论是基于客观存在,还是基于道义、法律、承诺,都是说话人对事件或状况的判断,因此,例(12)—(15)的“V得/不C”如果经过语用推理,用于说话人从道义、法律等角度做出的主观判断,就形成例(16)—(18)类表主观道义情态的句子。

综上,“V得C”经历了“表能力的动力情态>客观道义情态>主观道义情态”的演变。

1.3 判断或推测事件是否出现某种结果的可能性,例如:

(19)今朝日头大,被卧晒得干今天太阳大,被子能晒干。

(20)这个地方有山泉,种里菜干不脱这个地方有山泉,种的菜干不掉。

(21)火小着了,饭舞煮不熟。

(22)这样下去,你里的病诊不好。

(23)两千块钱就买得一个电视机来两千块钱就能买一个电视机。

(24)今朝里的日头晒被卧不干今天的太阳晒不干被子。

表认识情态的“V得/不C”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句法层面有一个表客观条件的成分,如例(19)的“今朝日头大”和例(20)的“这个地方有山泉”;一类是句法层面没有一个表客观条件的成分,如例(23)和例(24)。

我们认为,表能力和表客观道义情态的“V得C”都有可能发展演变为表认识情态。例(23)和例(24)类表认识情态的“V得/不C”有可能是由表能力的“V得/不C”演变而来。表能力的“V得/不C”中,主语(动作的施事)都是指人的成分,当主语是第一人称时,施事者和说话人为同一人,“V得/不C”通常理解为表施事者是否具有实现某种结果或位移的能力,句子只能为陈述句,不能为疑问句,如例(1),但当主语是第二或第三人称时,“V得/不C”既是对施事者具有实现某种结果的能力的客观叙述,又是说话人对命题的判断,句子既可以是陈述句,又可以是疑问句,如例(2)和例(5)。例(23)和例(24)中,“V得/不C”也都是说话人对命题的判断,只是句子的主语都不是指人的成分,但其句法结构跟表能力的“渠吃不脱这那多饭他吃不完这么多饭”“渠挑得一桶水起”很相近,因此,我们认为表对主语(施事)能力判断的“V得/不C”(动力情态)经过语用类推,就有可能用于对某一事件现实状况的判断或推测,从而演变为认识情态,即经历了“表能力的动力情态>认识情态”的演变。

表客观道义情态的“V得/不C”也有可能演变为认识情态。例(19)—(22)与表客观道义情态的“V得/不C”都有一个表客观条件的成分,不同的是,例(12)—(14)中,“V得/不C”的主语(施事)指人,V表示的动作是由这个施事发出的,这类句子不带有说话人的主观态度,而例(19)—(22)中,“V得C”的主语不是指人,V表示的动作也不是由人发出的,但无论例(12)—(14)(客观道义情态),还是例(19)—(22)(认识情态),都是说话人基于上述客观条件所作的判断,只是前者是客观性的,这种判断与客观事实相符或基本一致,因而带有“报导”性,后者是说话人对现实状况的主观推测或判断,因而具有主观性。我们认为,例(12)—(14)的“V得/不C”很容易经过语用类推发展到用于例(19)—(22)的认识情态,即经历了“客观道义情态>认识情态”的演变。

2 V得倒2

(1)我做得倒里事,你也做得倒我能做的事,你也能做。

(2)这个菜你舞得倒不这个菜你会做吗?

(3)我家姐姐做得倒鞋我姐姐会做鞋。|我家姐姐做得鞋倒我姐姐会做鞋。

(4)我家哥哥舞不倒饭我哥哥不会做饭。|我家哥哥舞饭不倒我哥哥不会做饭。

(5)A:这个伢孩子走得路倒呗吗?

B:还走不倒还不会走。

(6)我吃不倒烟我不会抽烟。

一类表主语(施事)是否具有达到某个数量的能力,例如:

(7)渠一早晨割得倒一亩田里的谷他一早上能割一亩田的谷。|渠一早晨割得一亩田里的谷倒。|渠一早晨一亩田里的谷割得倒。

(8)A:你一年寻得十万块钱倒不你一年能挣十万元钱吗?

B:寻不倒那多钱挣不到那么多钱。

(9)A:奶奶一餐吃得倒一碗饭不奶奶一顿能吃一碗饭吗?

B:吃一碗饭不倒吃不了一碗饭/吃不倒一碗饭吃不了一碗饭。

“V得/不倒2”如果带宾语,宾语的位置都有两种,肯定形式是“V得O倒”和“V得倒O”两种,如例(3),否定形式是“VO不倒”和“V不倒O”两种,如例(4)、例(9)B句。“V得倒2”表示的能力通常是后天习得的,而非与生俱来的,因此,V往往是施事能够控制的动作行为,一般为自主、可控动词,非自主可控动词一般不能进入V的位置,如不能说“困得倒醒会睡觉”“哭不倒不会哭”。

“V得/不倒2”意义已经凝固成一个整体,“倒2”没有实在意义,不能看作一个独立的成分。“倒2”应由能性述补结构“V得/不倒1”中表动作有了结果的动相补语“倒1”语法化而来,应是“倒1”进一步虚化的结果。“V得/不倒2”和“V得/不倒1”形式上并没有什么两样,只是由于语义虚化,“倒2”不再带有表某种结果的意义,因而能性述补结构“V得倒2”和“V得倒1”的语义也有差别:前者表有做某事的能力或懂得做某事,大致相当于“能V”或“会V”,后者则表实现某种结果的可能性。

2.2 “V得/不倒2”表客观情况是否允许实现某动作,为客观道义情态,如:

(10)我里的手痛,洗不倒衣裳/洗衣裳不倒不能洗衣服。

(11)渠里脚好着,将走得路倒/走得倒路他的脚好了,现在能走路。

这类“V得/不倒2”用法很受限制,其表允许实现某动作的“客观情况”在内容上仅限于表人身体或身体部位的情况。因此,例(10)和例(11)如果着眼于动作的施事,“V得/不倒2”看作表有能力做某事或懂得做某事的动力情态也无不可。

2.3 表是否能达到或容纳某个数量的估计、推测,如:

(12)这个屋住得倒四个人这个房子能住四个人。|这个屋住得四个人倒。|这个屋四个人住得倒。

(13)这一窝饭吃得倒十个人不这一窝饭能吃十个人吗?|这一窝饭吃得十个人倒。|这一窝饭十个人吃得倒。

(14)这只猪卖不倒一千块钱这只猪卖不到一千块钱。|这只猪卖一千块钱不倒。|这只猪一千块钱卖不倒。

这类表对表认识情态的“V得/不倒2”应由例(7)—(9)表能力的“V得/不倒2”演变而来。如果说话人将这种对人能否达到某个数量的判断类推到对某种事物能否达到或容纳的数量的判断,就形成了例(12)—(14)类表认识情态的“V得倒2”,即经历了“表能力的动力情态>认识情态”的演变。

3 V得来2

(1)这个题目我做得来这个题目我会做。

(2)这个高科技里东西你用得来不这个高科技的东西你会用吗?

(3)我跳得那个舞来。|我跳得来那个舞。

(4)这个伢孩子只几个月,还讲不来话。

(5)我唱黄梅戏不来。

(6)这个东西冇吃过,我舞不来这个东西没吃过,我不会做。

“V得来2”与表懂得做某事的“V得倒2”表示的意义基本相同,例(1)—(7)“V得/不来”都可用“V得/不倒2”替换。但“V得来2”与“V得倒2”用法上有细微差别,即“V得来2”一般用于表抽象的、难度较大的动作或事件,不用于简单的、具体的动作或事件,“V得倒2”没有这个限制。下面句子一般不能说:

(8)*哥哥舞得来饭。

(9)*姐姐洗不来衣裳。

“V得来2”意义已凝固成一个整体,“来”没有实义。“V得来2”与第1节(例6)中由趋向动词“来”充任补语的能性述补结构(记作“V得来1”)在形式上没有两样,带宾语时,宾语的位置也与述补结构“V得来1”相同,即肯定形式有“V得O来”和“V得来O”两种,否定形式有“VO不来”和“V不来O”两种。“V得来2”与“V得来1”表示的意义有差别:前者表懂得做某事,大致相当于“会V”,后者则表实现某种位移的可能性。“V得来2”应由“V得来1”语法化而来,“来”表趋向或结果的语义弱化便形成“V得来”。

4 V得(O)

“V得[·t/ t5](O)”的否定形式为“V不得(O)”。“V得/不得”中,“得”为可能补语。“V得/不得”如果带宾语,宾语只能位于整个结构后面,不能位于“V”和“得/不得”之间。“V不得”不带宾语位于句末时,“得”多读本调[tæ5],带宾语时通常读轻声[·tæ];“V得(O)”则任何情况下都读轻声。

4.1 “V得(O)”表具备做某事的能力,例如:

(1)A:这个伢孩子走得路不?

B:走不得。

(2)张家老人家吃不得饭,过不倒几多时候张老人家不能吃饭,活不了多久。

(3)渠吃得饭,困得醒,么事不好他能吃能睡,有什么不好?

(4)这个伢念得书这个孩子是块读书的材料。

(5)奶奶一餐吃得一碗饭奶奶一顿能吃一碗饭。

“V得(O)”包含两种意义:一是侧重于表施事者具有某种能力,如例(1),二是侧重于表施事者自身的条件(如身体状况或个性特征)允许做某事,如例(2)—(4),以第二种意义多见。当然,这两种意义之间关系密切,不太容易区分,如例(5) 既可以理解为表第一种意义,又可理解为表第二种意义。当着眼于“奶奶”长期的一贯的表现时,理解为第一种意义较为合适;当着眼于“奶奶”近期或当下的身体状况时,理解为第二种意义比较合适。“V得”与“V得倒2”表示的意义既相同又不同。第一种意义如例(1)的“V得/不得”可用“V得/不倒2”替换。但“V得”的第二种意义是“V得倒2”不具备的。“V得倒2”多表懂得做某事,往往侧重于表后天习得的技能、技巧等,而这种意义又是“V得”不具备的;例(5)的“V得”如果理解为表第一种意义,则可用“V得倒2”替换,但“V得倒2”有强调“能够达到某个数量”的意思,“V得”只是一般地表示具有某种能力。

4.2 “V得(O)”还表道义情态,可分为两类:一类表客观情况允许做某事,为客观道义情态,如例(6)—(14);一类表示法律、道义、情理上的可能、可以、允许,为主观道义情态,如例(15)—(19):

(6)我胃不好,吃不得。

(7)渠身体不好,劳操劳不得。

(8)奶奶病着了,辣不得动不了。

(9)渠里脚诊好着他的脚治好了,将现在走得路。

(10)张家老人家病里得下不得床。

(11)姆妈手胳痛妈妈胳膊痛,做不得事。

(12)我吃不得辣胡椒,一吃就胃痛。

(13)王伢在路上跶断脚在小王在路上摔断腿了,回去不得。

(14)A:你今朝回来得不你今天能回来吗?

B:单位有事,回去不得。

(15)公家里的东西,扒拿不得。

(16)伤天害理里的事做不得。

(17)只渠用得渠家爷里钱只有他能用他父亲的钱,别人都用不得。

(18)车里吃得烟不车里能吃烟吗?

(19)伢孩子里屋爷娘爹娘住得孩子的房子父母能住。

“V得(O)”表客观道义情态应由表能力的“V得(O)”发展而来,具体说来,是由表施事者自身条件允许做某事的“V得(O)”演变而来。而表主观道义情态的“V得(O)”则应由表客观道义情态的“V得(O)”经过语用推理演变而来。“V得(O)”由“表能力的动力情态>客观道义情态>主观道义情态”的演变过程与上述的“V得C”类似。

4.3 “V得(O)”还可表对事件现实状态的判断、推测,为认识情态,例如:

(20)今朝日头大,晒得被卧今天太阳大,能晒被子。

(21)这个布劳,做得鞋这个布结实,能做鞋。

(22)这一条路走得车车能通过;兀那一条路坡坡凼凼里坑坑洼洼的,走不得。

(23)这个锄头撼得草这个锄头可以锄草。|这个笔画不得画。

表认识情态的“V得(O)”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句法层面有一个表客观条件的成分,如例(20)的“今朝日头大”和例(20)的“这个布劳”;一类是句法层面没有一个表客观条件的成分,如例(22)和例(23)。“V得(O)”表认识情态既可由表能力的动力情态演变而来,又可由表客观道义情态演变而来,其演变过程应跟“V得C”类似,此不赘述。

注释:

[1] 本文把情态分为三类:动力情态、道义情态和认识情态。动力情态中,致使事件发生的因素与当事人自己有关,包括其能力(ability)和意愿(volition)。一般认为道义情态中,导致事件发生的因素源自当事人之外,包括上级的允许(permission)、法律所规定的义务(obligation)或是承诺(commissive)。认识情态表达说话者对事件现实状态的判断。参见李宗江、王慧兰:《汉语新虚词》,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65~74页。“Lyons(1977)又将道义情态区分为客观性道义、主观性道义两类。客观性道义是“报导”物质世界或人类社会中存在的某种义务或许可,主观性道义则是说话人‘施加’义务或‘给予’许可。”转引自李明:《汉语表必要的情态词的两条主观化路线》,《语法研究和探索》(十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97~411页。

[2] “Bybee(1985)采用了一种新的分类,她将情态区分为:以施事为取向的情态(agent-oriented modality)、以说话人为取向的情态(speaker-oriented modality)、认识情态。与根情态、认识情态的二分不同的是:根情态被拆分为两类,一类表示说话人的指令(directive),相当于Lyons所说的‘主观性道义情态’,此类被称为‘以说话人为取向的情态’。‘以说话人为取向的情态’与认识情态的相同点在于:它们的辖域是整个命题,与施事并无直接的语义关联。根情态中的其余部分,包括客观性道义、能力、意愿等等,自身就是命题的一部分,与施事或多或少仍有语义关联,因而被称为‘以施事为取向的情态’。”参见李明:《汉语表必要的情态词的两条主观化路线》,《语法研究和探索》(十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97~4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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