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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逻辑与科学思维

2020-01-16杨武金

河南社会科学 2020年11期
关键词:墨家墨子事物

杨武金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中华民族具有优秀的科学思维传统,比如历史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等。墨家学派所创立的墨家逻辑对这种科学思维传统的形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墨家逻辑是由中国先秦时代的墨子及其弟子所创立起来的系统逻辑学说。墨家逻辑通常也称为“三物逻辑”。三物者,故、理、类也。《墨子·大取》说:“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者。”推理论证要得出可靠结论,必须故、理、类三者全都具备。沈有鼎说:“‘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十个字替逻辑学原理作了经典性的总结。”[1]336科学思维首先是合乎逻辑的思维,墨家的故、理、类“三物逻辑”思想,是墨家科学思维的核心部分,对中华民族优秀的科学思维传统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求故思维

通常说,事出有因。荀子说:“辞之有故。”(《荀子·非十二子》)寻故、探故是中国思维传统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个传统应该是从墨家开始的。墨家说:“(辞)以故生。”(《墨子·大取》)墨家非常重视对“故”的探讨,强调“故”在推理论证中的根本性作用。“故”可以是事物现象发生的原因或者本质,同时也可以是推理或论证的理由或根据。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哲学上主张“四因说”,强调对万事万物存在的四种原因,即质料因、形式因、目的因和动力因的探讨,是对事物本体论的探讨,是对人们关于事物存在性的反思。他说:“既然我们的事业是为了获得知识,而在发现第一事物的为什么,即把握其最初的原因之前,是不应该认为自己已经认识了每一事物,那么显然,我们应该研究生成和毁灭以及一切的自然变化,并引向对它们本原的认识,以便解决我们的每一个问题。”[2]把握事物的原因是获取知识的前提。中国先秦时代的墨家学派认为,“故”是万事万物呈现的各种原因,同时也是推理或论证的理由或前提。

首先,墨家把“故”看成推理或论证的理由或者根据。在墨家看来,推理论证活动是人们非常重要的认知活动,是人们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从而也是科学思维中非常核心的部分。《墨子·经上》说:“故,所得而后成也。”理由就是有了它就能推出结论的东西。《墨子·经说上》说:“故:有之必然。”有了理由或前提就一定能够得出结论。《墨子·小取》说:“以说出故。”通过推理论证可以将结论推导出来。墨子在论辩活动中,经常针锋相对地指出对方“未明其故”(《墨子·非攻下》),即对方不明白、不清楚己方说话的理由。墨子认为,在辩论过程中,“无故”即缺乏理由的一方要服从“有故”即有理由的一方。

其次,墨家把“故”看成事物的原因。在他们看来,这似乎是非常自然的事情,是可以作为类比的对象来说明理由或前提的。墨家把“故”区分为大故和小故。其中“小故”是“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墨子·经说上》),有前提不一定就能够得到结论,但没有前提却一定不会得到结论,小故是推出结论的必要条件。“大故”则是“有之必然”(《墨子·经说上》),有了前提就一定能够得出结论,大故是得出结论的充分条件。关于什么是“小故”,墨家就举“若(尺)有端”(《墨子·经说上》)来说明,就像有点不一定有线,但没有点一定没有线那样,有点是有线的必要条件。关于什么是“大故”,墨家就举“若见之成见也”(《墨子·经说上》),即人们之所以能够看见物体,是因为有良好的视力、足够的光线、适当的距离等条件都具备了的原因[1]333。在墨家看来,事物的“故”也就是事物的“所以然”,《墨子·小取》说“摹略万物之然”,即探索万事万物的所以然之故,强调对事物原因的认识。

在墨家看来,事物存在的客观上的因,决定了人们认知活动中的理由或者“故”,当然这种“因”和“故”之间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墨子·经下》说:“物之所以然,与所以知之、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说在病。”《墨子·经说下》说:“或伤之,然也。见之,知也。告之,使知也。”事物何以是这样的,与我们何以知道事物是这样的,与我们何以使得别人也知道事物是这样的,不一定相同,可以用生病的情况来进行说明。有人受到伤害,这是他生病的原因;看见有人被伤害,是知道他被伤害的理由;将他被伤害的事情告诉别人,则是使得别人也知道事情的真相。

事实上,墨家在实际的思维论证中经常通过结果来探求事物的原因,这说明墨家是非常重视对事物因果关系的认识的。比如,墨子为了论证兼爱的重要性,首先就追问天下之所以乱的原因是什么,《墨子·兼爱上》说:“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不可不察乱之所自起。当察乱何自起?起不相爱。臣子之不孝君父,所谓乱也。子自爱不爱父,故亏父而自利;弟自爱不爱兄,故亏兄而自利;臣自爱不爱君,故亏君而自利,此所谓乱也。虽父之不慈子,兄之不慈弟,君之不慈臣,此亦天下之所谓乱也。父自爱也不爱子,故亏子而自利;兄自爱也不爱弟,故亏弟而自利;君自爱也不爱臣,故亏臣而自利。是何也?皆起不相爱。虽至天下之为盗贼者亦然,盗爱其室不爱其异室,故窃异室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故贼人以利其身。此何也?皆起不相爱。虽至大夫之相乱家,诸侯之相攻国者亦然。大夫各爱家,不爱异家,故乱异家以利家;诸侯各爱其国,不爱异国,故攻异国以利其国,天下之乱物具此而已矣。察此何自起?皆起不相爱。”天下之所以乱的原因就在于人与人之间不相互关爱,臣不孝君、子不爱父、弟不爱兄,同时,父不爱子、兄不爱弟、君不爱臣,君臣之间、父子之间、兄弟之间不能互相关爱,这是天下之所以大乱的根本原因。这里,墨家论证了“兼爱”是天下大治的“小故”即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没有兼爱天下就会乱,只有实行兼爱才能实现天下大治。同时,墨家还进一步论证了兼爱也是实现天下大治的“大故”即充分条件。《墨子·兼爱上》说:“若使天下兼相爱,爱人若爱其身,恶施不孝犹有不慈者乎?视弟子与臣若其身,恶施不慈?不孝不慈亡有。犹有盗贼乎?故视人之室若其室,谁窃?视人身若其身,谁贼?故盗贼亡有。犹有大夫之相乱家、诸侯之相攻国者乎?视人家若其家,谁乱?视人国若其国,谁攻?故大夫之相乱家,诸侯之相攻国者亡有。若使天下兼相爱,国与国不相攻,家与家不相乱,盗贼无有,君臣父子皆能孝慈,若此则天下治。故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恶得不禁恶而劝爱?”所以,兼相爱则天下大治、家庭和睦,人们就能够生活在幸福之中。所以,墨子最后得出结论说:“故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墨子·兼爱上》)总之,兼爱是实现天下大治,实现社会和谐、世界和谐和家庭和睦,以及个人生活幸福的既充分又必要的条件。

类似的,墨子为了论证节用的重要性,也是追问古代圣王为何没有发动战争、没有过度役使人民、没有向老百姓征收重税,但也能够实现国家财富倍增,根本原因就是他们能够节约用度。《墨子·节用上》说:“圣人为政一国,一国可倍也;大之为政天下,天下可倍也。其倍之,非外取地也,因其国家去其无(用之费),足以倍之。圣王为政,其发令兴事,便民用财也,无不加用而为者。是故用财不费,民德不劳,其兴利多矣。”去其无用之费是圣人之所以既没有发动战争,也没有过度役使人民、没有向老百姓征收重税,却能够实现国家财富倍增的根本原因。

二、立法思维

法治精神一直是中国人的思维传统。法治思维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形成,其中墨家的“法”思想对于中国古代的法治思维的形成产生了重要作用。

墨家“三物逻辑”(故、理、类)认为,“法”是推理论证能够得出合理结论的基本依据。墨家也称法为“理”或“道”。《墨子·大取》说:“今人非道无所行,唯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人们没有道路就无法行走,虽然有强健的四肢,如果不明白路在哪里,那困难立刻就会到来。也就是说,推理论证如果没有法,就失去了依据,自然也就容易陷入困境。

当然,墨家的“法”也是判断言辞的真假、是非的标准。《墨子·小取》说:“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判断言论的是还是非,即正确还是错误,必须根据“法”来进行。符合“法”则为是,不符合“法”则为非。墨子专门提出“三表”作为判断言论是非的根据。《墨子·非命》上、中、下三篇,将圣王之事、百姓耳目之实、国家百姓人民之利作为衡量言论是非的三个重要标准。《墨子·非命上》说:“子墨子言曰:‘(言)必立仪,言而毋仪,譬犹运钧之上而立朝夕者也,是非利害之辨,不可得而明知也。故言必有三表。’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废(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言有三表也。’”言论没有衡量标准,就好比在制陶轮盘之上,放立一个测量时间的仪器,是非利害之分是不可能弄明白的。“三表”是衡量是非利害的三个根本性标准。其中,第一表是“本”,“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也就是要寻找历史证据,溯源到古时候圣王的历史事迹,体现出墨家具有历史思维的特点。《墨子·非命中》说:“然胡不尝考之圣王之事?古之圣王,举孝子而劝之事亲,尊贤良而劝之为善,发宪布令以教诲,明赏罚以劝沮。若此,则乱者可使治,而危者可使安矣。若以为不然,昔者,桀之所乱,汤治之;纣之所乱,武王治之。此世不渝而民不改,上变政而民易教,其在汤、武则治,其在桀、纣则乱。安危治乱,在上之发政也,则岂可谓有命哉!夫曰有命云者,亦不然矣。”古代圣王选拔孝子,鼓励他侍奉双亲、尊敬贤良,鼓励他做善事,颁布法令以教诲人民,严明赏罚以奖善止恶。如果能够这样做,则混乱就可以治理,危险就可以转化为安宁。桀之所乱,汤治之;纣之所乱,武王治之。世界还是那个世界,人民还是那样的人民。安危治乱,这与命没有什么关系,关键在于统治者能否根据实情制定法律法令加以执行。

墨家也在法律、法令或者法规的意义上来使用“法”这个概念。《墨子·辞过》说:“古之民未知为舟车时,重任不移,远道不至。故圣王作为舟车,以便民之事。其为舟车也,全固轻利,可以任重致远,其为用财少,而为利多,是以民乐而利之。法令不急而行,民不劳而上足用,故民归之。当今之主,其为舟车与此异矣。……奸邪多则刑罚深,刑罚深则国乱。”这里的法令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刑罚”则是刑律上的惩罚措施。《墨子·经上》说:“罪,犯禁也。”罪是做了违反法律、法令所禁止做的事情。《墨子·经说上》说:“罪不在禁,惟害无罪,殆姑。”高亨的解释是:“人之有罪,只限于犯禁;设其所为,不在法禁,虽害于人,亦无罪。”即如果行为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即使有害的行为也是无罪的。高亨将“殆姑”校勘为“若诒”,就像欺负人那样,虽然有害于人,但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内,所以这种行为属于无罪。

从墨子的“三表”法来看,墨子能够将之作为法的东西,其本身也一定是可靠的、经得住考验的事实或正确理论。《墨子·经上》说:“法,所若而然也。”法就是遵循它就可以成就结果的东西。《墨子·经说上》说:“意、规、圆三也,俱可以为法。”即圆这个词的含义、圆规和圆形三种东西,都可以作为制作圆的标准或者方法。《墨子·法仪》篇论证百工从事都重视依法从事,所以统治者治理国家不可以无法无天,墨家把“法”看成一种政治制度。有一个故事说的是,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这个故事说的就是社会生活是复杂的,人也是复杂的。因此,无论国家治理还是社会治理,都必须依法行事,也就是按理行事、依法行政,才能实现社会安定、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墨子·当染》说:“凡君之所以安者,何也?以其行理也。行理性于染当。”成功的统治者行政的根本方法或道理就是按理行事、依法行政。

那么,实现社会治理的根本法或理又是什么呢?在墨子看来,尚贤就是政治正确的理论。《墨子·尚贤上》说:“故士者,所以为辅相承嗣也。故得士,则谋不困,体不劳。名立而功业彰而恶不生,则由得士也。是故子墨子言曰:‘得意(志),贤士不可不举;不得意,贤士不可不举。尚欲祖述尧舜禹汤之道,将不可以不尚贤。夫尚贤者,政之本也。’”尊重贤才、尚贤,起用有道德、有能力的人,是国家政治的根本。《墨子·尚贤上》说:“故古者圣王之为政,列德而尚贤,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禄,任之以事,断予之令,曰:‘爵位不高则民弗敬,蓄禄不厚则民不信,政令不断则民不畏。’举三者授之贤者,非为贤赐也,欲其事之成。故当是时,以德就列,以官服事,以劳殿赏,量功而分禄。故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举公义,辟私怨,此若言之谓也。”德行和能力是衡量一个人才的根本性标准,也是任用人才的根本理法。故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清华简·治邦之道》中的“尚贤”思想与《墨子·尚贤上》中的尚贤思想非常类似。其中说道:“故祸福不远,尽自身出。故昔之明者早知此患而远之,是以不殆,是以不辨贵贱,唯道之所在。贵贱之位,岂或在它?贵之则贵,贱之则贱,何宠于贵,何羞于贱?虽贫以贱,而信有道,可以驭众、治政、临事、长官。”[3]在国家治理之中,绝对不能分富贵贫贱,而是应该大力使用有道之人,对于有能力、有德行的人,要大胆使用,敢于使用,及时使用,对无能力或者缺德的人要及时罢免,不然后患无穷,灾难就会接踵而至。因此,在墨家看来,实现社会治理的根本在于依法行政、依法行事。《墨子·尚同上》说:“是故子墨子言曰:‘古者圣王为五刑,请以治其民。譬若丝缕之有纪,网罟之有纲,所连收天下之百姓不尚同其上者也。’”古代圣王设立五种刑罚,用来治理人民,就像丝线有纪(总绳)、网有纲一样,是用来控制天下那些不向上统一于上级的老百姓的。

从《墨子》的《法仪》篇和《天志》篇来看,能够作为法的东西,其实也就是要符合“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或标准。墨子提出“非命”“尚力”的主张,主要就是基于人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从而来更好地行政。在墨家看来,在国家政务中实践“兼相爱”“交相利”并不难,关键在于领导者能够将之作为法来推广和宣传。墨子指出,像攻城野战,杀身为名,这样的事情才是人们最难做的,但是只要统治者愿意做,老百姓都能跟从着去做。而且“兼相爱”“交相利”与攻城野战、杀身为名这样的事情完全不同。《墨子·兼爱中》说:“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兼爱是非常容易实践的事情。墨子还举大禹治水、周文王治理西岐、周武王拯救夏商百姓等,都是兼爱精神的体现,都能说明兼爱是完全可以实践的,关键在于领导者将它作为法仪来进行宣传和推广。

三、明类思维

中国向来擅长类比推理和类比思维,韩非子通过楚国“矛和盾”的故事,来类推“不相容之事不能两立”的道理,公输般(鲁班)从被茅草划破手指头,开始观察一叶茅草两边细小而锋利的锯齿之后,发明了对木匠来说非常有用的锯子,类比思维是一种创新思维。

在中国人逻辑思维和中国逻辑史的发展历史进程中,类概念的形成是非常重要的。类概念在逻辑科学中是一个最基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范畴,或者说它是逻辑科学——关于人类思维的形式和规律的科学——借以产生的基础。在中国最古老的历史文献《易经》等著作中,还无“类”字出现,但是,在《尚书》《周礼》《诗经》《左传》《国语》等著作中,“类”字出现得越来越多,含义也不尽相同,有表示祭名的,有表示善意的,有表示族类的,也有表示物类、事类的,也有表示类似的意思。《论语》中出现“有教无类”的表述,其中的“类”当为族类的意思。在《墨子》一书中,“类”字大量出现,同时具有类比、类推、推理的含义。事实上,墨家的言论大多不是通过直叙而是通过类比的方式表达出来的,类概念在墨家的思想体系中已经作为一个逻辑的范畴得到呈现。

墨子非常重视类比和推理的作用。《墨子·鲁问》篇记载,墨子的弟子彭生子对墨子说:“往者可知,但来者不可知。”这时,墨子问他:“假设你在百里之外的亲人得了重病,你如果能够及时到达则亲人就能得救,如果不能及时到达则亲人就会不在人世。现有两辆马车,一辆好车,能够及时到达,另一辆破车,要很久才能到达。请问你到底希望乘哪一辆车呢?”彭生子回答说:“当然是乘快的那一辆了。”墨子于是说:“看来未来的事情也是可以知道的啊!”即推理是有巨大作用的。墨子在与彭生子的对话中,也使用了类比推理来进行论证[4]。不过,墨家所考虑的类比推理比我们一般所说的类比要深刻得多,因为它把演绎和归纳都包括在其中了。沈有鼎说:“古代中国人对于类比推论的要求比较高,这是因为在古代人的日常生活中类比推论有着极广泛的应用。”[1]336

墨家认为,在推理论证过程中,明确类同类异,是进行正确推理的必要前提。墨家认为,在证明和反驳中都必须根据类的原则来进行。墨子在论证的过程中,经常批评对方“未明吾言之类”(《墨子·非攻下》),即“不明白我所说话的类别”。《墨子·经上》说:“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不明白事物的类别必然会陷入困境,从而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墨家因而提出“同类相推”“异类不比”的基本推论原则。即在推论过程中必须区分类同还是类异。墨家区分了各种不同的“同”和不同的“异”。《墨子·小取》说:“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无论证明还是反驳都必须根据类的要求来进行。如果在同类的范围之内,则可以根据同法的原则来进行推论,同类则同法。《墨子·经上》说:“法同则观其同。”比如,统治者既然在宰杀牛羊这样的小事情上都知道要尚贤,而管理国家和宰杀牛羊属于同类而且是更重要的事情,所以更应该知道尚贤。但统治者在管理国家大事上并不知道尚贤,由此说明统治者是“知小不知大”“明小不明大”“不知类”。墨子在《公输》中曾经严厉地批评公输般一边主张“吾义固不杀人”(讲仁义不杀一个人),但同时又为楚国制造云梯以攻打宋国,指出这种“义不杀少而杀众”(讲仁义不杀一个人但事实上却在从事着杀许多人的勾当)的做法是“不可谓知类”(不可以说是会类比的人)。墨子在《非攻下》中多次批评论敌“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指出对方没有能够认识到他所说话的类别不同,也不清楚他所说话的理由或者原因。墨子所批评的对象,从逻辑上看就是自相矛盾,统治者缺乏理性思考。墨家认为,反驳应该根据“类”的原则来进行,理由在于“同类”可以相推。《墨子·经下》说:“止,类以行人(之),说在同。”

《墨子·经说下》说:“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对方通过指出这一类事物情况都是这样,必然性地推导出某一个具体事物情况是这样,这时我方就可以通过指出这一类事物情况不是这样,从而怀疑对方的结论。

墨子经常应用矛盾律和反证法来进行论证,揭露对方思维中存在的矛盾。《墨子·贵义》说,墨子曾经从鲁国出发到齐国去,在路上碰到一个日者即算命先生告诉他,“今天上帝在北方杀黑龙,您长得黑,所以您如果到北方去不吉利”。墨子根本不听算命先生的警告,继续向北走,结果遇到了河水暴涨,于是只好返回来,这时算命先生见他后非常得意地说:“您看,不信我的话吧,我说过先生不能往北方去的嘛。”墨子对此反驳说:“南方人不能往北方,北方人不能往南方,人的脸色有黑色有白色,为什么都不能前往呢?况且上帝在甲乙日杀青龙于东方,在丙丁日杀赤龙于南方,庚辛日杀白龙于西方,壬癸日杀黑龙于北方。如果都按照你的说法,那整个天下的人都不能走路了。你这完全是在束缚人的思想而使得天下虚无人迹,你的话是不能听的啊!”墨子在这里运用归谬法对命定论进行了彻底的驳斥,充分肯定了理性和逻辑思考的重要作用[5]。

如果属于异类的事物对象,则不能根据同法的原则来推理。《墨子·经上》说:“法异则观其宜。”比如,《墨子·经说下》说:“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贾四者孰贵?麋与霍孰高?麋与霍孰霍?虭与瑟孰瑟?”木头与夜晚哪一个更长?木头的长短和夜晚的长短怎么能比较?智慧与粮食哪一个更多?爵位、亲属、价格、品行其中哪一个更高贵怎么能比较?在地上奔跑的动物如麋鹿和在天上飞行的动物如鹤,哪一个更高,怎么比较?蚯蚓的叫声与琴瑟的和声,哪一个的声音更好听?再比如自然之美和人为之美,哪一个更美?这个很难说。所以,《墨子·经下》说:“异类不比,说在量。”量度上不同的事物之间就不能进行推论。所以,如果非要在不可比的事物之间进行比较,就会出现错误。异类的事物通常所立法异,则需要根据不同的逻辑来进行思考。《墨子·经说上》:“法异则观其宜。”根据实际具体情况来考虑推论的方式。

四、结语

墨家逻辑中“故”“理”“类”三个范畴概念,是墨家思想中的求故思维、立法思维和明类思维的基本总结。墨家逻辑对后世的影响,虽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得到重视和发展,但却是沿着这三种思维方式和方法来进行的。比如,荀子就非常重视墨家的“故”和“法”,强调思想论证中必须“辞之有故”,必须“言之成理”(《荀子·非十二子》)。孟子则发展了墨家的明类思维,强调通过列举同类事例来进行推论。如果从墨家的求故思维、立法思维和明类思维出发,开展更深入的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墨家的思想中也蕴含着辩证思维、历史思维和创新思维等多种思维方式。就辩证思维来说,关于类同类异原则的“同”,《墨子·经说上》说:“同,异而俱于之一也。”“同”是不同事物共同具有的方面,“同”是异中之同,其中包含“异中见同”的思维方法。同样,墨家也强调“同中见异”的思维方法。再说历史思维,墨家在思想论证中十分重视历史思维,墨子“三表”法中的第一表就是“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强调从正反对比的历史的观点来看问题,墨子在关于其核心思想的论证中,经常运用历史思维。墨家也特别强调思维创新,反对儒家的君子必须说古代人的话穿古代人的衣服等错误观点,强调思维实践和实际,因为对古代人来说创新是必然的。总之,墨家逻辑建立于科学思维方法的基础之上,同时又反过来为科学思维服务,在墨家的思想里,正好体现了逻辑和思维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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