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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市场化机制构建研究

2020-01-16梁晓彤

黑河学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市场化公共服务

梁晓彤

(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山东 威海 264210)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市场化机制的建立需要政府部门、社会企业(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市场化机制的建立首先要解决服务提供者的问题,既要吸引和鼓励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又要遵循市场规律保障参与者之间的公平公正。通过公共服务供给的各主体之间相互监督,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市场化的长效运行。

一、引入利益驱动机制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履行政府职能,同时具有公益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私人企业以利益为经营目标,带有公益性的经营活动屈指可数,社会发展趋势不可逆转、人的意识形态难以改变,因此更好履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职能必须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淡化对公共服务供给公益性的定性,将公共服务的提供价值化,以利益来调动私人企业加入公共服务供给的积极性,吸引更多、更优秀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既有利于拓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领域范围,又有利于选择更优质的服务。

(一)在价格制定中引入利益驱动机制

首先要依据社会主体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性质、数量、规模,提供公共服务所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成本等因素确定公共服务自身的社会价值,同时要综合当地的生产力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 等因素来确定公共服务的价格。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价格要与普通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价格持平,不能滥用职权破坏市场交易规则,损害私人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在税收制度中引入利益驱动机制

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的税收制度进行适当调整,采用税收优惠或税收补偿等利益可视化方式吸引私人企业加入。一方面降低税率,在对公共服务提供者的税收征收中,对该企业除公共服务之外的盈利项目依据正常税率征税,该企业在公共服务项目中的盈利额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征税税率;提供税收补偿,私人企业在公共服务的销售营业额中按照正常税率缴纳,政府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企业一定税收补偿。另一方面,私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销售总额,以私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实际数量与规模计量,而非按计划总量计量,最大限度保障私人企业的合法及合理利益。

二、建立激励机制

(一)精神激励

私人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是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宣传部门应增加开展企业文化宣传教育的学习讲座,在企业文化宣传教育中让企业充分认识到自身社会责任。企业成立与发展的机会来自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得益于党和政府的领导。让企业认识到公共服务虽不是无偿提供,积极参与也是一种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加强私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一是要加强企业对公众的责任意识,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提供质量,二是要加强对政府的责任意识,维护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荣誉激励

对企业经营而言,信誉是企业顺利运营的保障,荣誉对一个企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这一特点,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市场化政策体系中引入荣誉激励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且服务质量达标的优秀企业公开表扬。表扬途径可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平台,在进行企业文化宣传教育中也可以多次对优秀企业进行公开表扬。政府公开表扬一个企业是对该企业的认可,会为其带来巨大的优势。因此,荣誉激励能大大提高私人企业的积极性。

三、完善竞争机制

(一)借鉴法律中的回避制度

政府成立临时资质审查小组,小组成员适用回避制度,与竞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小组成员不得参与资质审查,或者不得参与招标投标的活动。政府部门的监督小组也同样适用回避制度,小组成员与提供公共服务私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之间有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不得参与相关的监督审查工作。在审查和监督中适用回避制度,让参与公共服务提供竞争者受到平等的审查,为公共服务提供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公平的竞争起点

选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服务提供者不应限定在国有企业、大型企业的界限内,应当对全社会的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等给予平等的机会。让社会上所有的类型的企业都有机会参与到公共服务供给的竞争中来,给予所有企业一个公平的竞争起点。在对服务提供者的资格审查中,针对竞争者所参与竞争的公共服务项目的资质进行能力审查,不能以竞争者经营不善的能力短板来审视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资格。

(三)公平的竞争过程

构建竞争体系的方法框架,在竞标活动开始之前,政府部门不对外公开参与竞标的企业,对参与竞标的企业予以暂时的保密,防止竞标开始前的不法竞争行为,保障每一个竞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同一领域的公共服务可采用分责提供的方式,由政府统一规划,按比例或其他方法将任务交与多个竞争者,加强政府的监督和调节作用,防止公共服务领域出现行业垄断、地区垄断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提高主体的竞争意识,规范主体的行为,保证各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规范政府的行为,禁止利益交易行为。

四、健全监督反馈机制

监督反馈机制是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保护屏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机制就是要通过政府部门的自我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社会媒体、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约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为,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公平与公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反馈机制就是要通过多元化的公众平台汲取群众意见、聆听群众心声,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一)监督机制

从主体上划分,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市场化三大主体即政府、公共服务提供者、接受服务的公众之间的相互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社会监督,即社会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监督。

第一,政府采购部门的自我监督。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有各自的职责:负责采购计划的人员、负责招标投标人员、与供应商接洽的人员、与财政部门连接的人员,不同的职责串联到一起构成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整个工作流程。各职责部门的人员,工作不同但工作宗旨都是要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各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遵循市场规律,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会破坏市场化规则。

第二,政府、公共服务提供者、接受服务的公众之间的相互监督。政府、公共服务提供者、接受服务的公众都是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政府部门的购买行为要受到参与招投标企业的监督,确保竞争公平性;也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共服务是否必需、质量优劣等问题公众最具发言权。

第三,来自社会的外部监督。随着网络的进步,社会公众、社会媒体能够更直接地表达观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行政行为,具有公开性,因此政府要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定期向社会报告工作进展,社会公众和社会媒体根据公共服务供给工作的公开信息及实际进展对政府部门的工作及服务提供者的工作进行监督。社会公众和社会媒体监督具有客观性,有助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推进。

(二)反馈机制

公共服务供给的反馈主要来自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反馈。首先是服务提供者的反馈,服务提供者在服务提供过程中,遇见任何问题都要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政府采购中心的负责人员要将问题反馈给整个采购中心,结合实际及时调整规划,完善服务供给过程。其次是公众,特定的公众是公共服务供给的直接受益者,公共服务供给是根据这部分公众的现实需求展开的,公众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否切实解决了公众难题是评判公共服务供给质量的首要标准。因此,公众在使用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发现任何不合理因素都要及时反馈给政府部门,协助政府部门完成对服务提供者的监督,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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