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防科技成果民用转化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2020-01-16李佃国
李佃国 /文
国防科技成果民用转化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战略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盘活军工企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促进其良性发展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但是国防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以下简称“三权”)落实不到位,已成为制约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尤其是国防科技成果民用转化的重要因素。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不完善,基于成果转化应用的评估体系不健全,也影响了国防科技成果民用转化的整体进展和效果。
我国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
国防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仍然“悬而未落”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已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给成果创造单位,不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但大部分政策都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国防科技成果“排除”在外。国防科技成果属于国防资产,现行国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国防资产的完整、有效、安全,未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或国务院、中央军委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处置。由于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将国防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和处置权下放给承担单位,除用于国防目的的技术提升和应用外,涉军企事业单位不敢轻易处置国防科技成果,包括用于民用目的的转移转化。国防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悬而未落”,成为当前制约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比较突出的问题,导致国防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实施相对滞后。
国防科技成果收益权尚未明确惠及创新主体
当前我国国防科技成果在实施民用转化过程中,收益权尚未明确惠及创新主体,这里所讲的创新主体是指对创新成果做出主要贡献的发明创造人员。一是大部分军工企事业单位仍受旧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认识上的约束,未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激励政策落实到创新主体身上;二是由于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加上退出和监督约束机制不够健全,成果创造单位对给予创新主体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审批程序繁琐,实际操作困难;三是由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保值增值的不确定性较大,受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约,成果创造单位不敢大胆鼓励创新主体实施国防科技成果的民用转移转化;四是由于担心对国防科技成果民用转化激励力度过大引发人心动荡、人员流失,影响军工主业,大部分军工企事业单位现有收益分配制度仍然偏向于“权利归公,成果共享,收入均衡”的原则。上述原因致使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未真正惠及创新主体,挫伤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阻滞了国防科技成果的民用转化。
国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的有效机制尚未形成
近几年国家有关部委和国内很多地区推动建立了不少民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平台,形成了有效的成果交流共享机制。但国防科技成果多数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试验密切相关,涉及国家秘密和国防安全,不能在公开的信息平台上交流,导致国内多数服务平台不敢交流和共享国防科技成果或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另外,由于泄密风险责任太大,加上对国防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的话语权有限,创新主体也非常忌讳与外界交流国防科技成果信息。近期,虽然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密了一定数量的国防专利,但总体上国防科技成果的降解密工作并不顺畅,国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机制尚未形成,导致国防科技成果在民用领域的转化和推广应用相对缓慢。
国防科技成果民用转化评估体系不够健全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针对国防科技成果民用转化的评估体系是一大难题。目前国防科技成果民用转化评估体系仍不健全,专业化评估和咨询服务缺位也是国防科技成果民用转化的制约因素。一是大部分军工企事业单位尚未建立相应的科技成果筛选评估制度和办法,导致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潜在价值大的国防科技成果难以被挖掘;二是大多数军工企事业单位成果转化职能依附于科技管理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配置较少,且现有人员成果转化方面的专业化知识和能力欠缺;三是由于国防科技成果多数涉密,要求参与涉密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保密资质,并且在转化服务过程中必须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这使得多数社会服务机构不能为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咨询和评估服务。
国外国防科技成果权属管理的主要做法
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和政策,国防部所属的重点实验室以及研究机构,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和具体的涉及国防科技成果“三权”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有效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和实施成果转化的热情。《拜杜法案》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科技成果权利归属,规定政府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的权利由承包商保留,政府保留非独占、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无偿使用权。《技术创新法》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充分下放给联邦重点实验室。联邦重点实验室保留发明许可使用费,该费用除奖励为科技成果形成和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外,剩余部分用于实验室的科学研发、技术转移促进等活动。同时,《技术创新法》还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原则。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建立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机制。
我国民用科技成果“三权”管理改革现状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进科技成果“三权”管理改革的政策法规,为国防科技成果“三权”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一是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承制单位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不需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二是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缴国库,提高为成果形成和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收益分享比例,并鼓励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促进我国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建议
完善国防科技成果“三权”改革相关政策法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修订和补充完善现有政策法规与深化改革相悖或缺失的部分,建立健全促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一是明确国家层面的国防科技成果处置权审批授权部门,建立运行顺畅的处置权审批机制;二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涉及“三权”改革的相关法律条款,明确“三权”执行主体的职责与义务;三是在相关管理办法中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考核导向,确保“三权”改革依法依规推进。
强化创新主体在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上的话语权
一般来说,科技成果创新主体对所发明创造的科技成果的先进性和应用前景最了解,对相关人员在该项成果发明创造中的贡献以及成果进一步转化的难度最清楚。建议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前提下,军工企事业单位进一步下放国防科技成果处置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赋予科技成果创新主体在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方面更大的话语权,充分发挥创新主体的智慧,最大限度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加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内生原动力”。
推动国防科技成果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军工集团公司、高等学校和研究院所在保证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各层级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支撑服务平台,建立转化应用数据库和长效推广转化机制,对转化运行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并进行反馈,使之贯穿于整个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使平台真正成为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纽带”和“桥梁”,最大限度地促进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构建国防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和专业人才队伍
完善国防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专业化开展科技成果的评价工作,保障科技成果的评价水平;完善涉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筛选评估机制,筛选转化前景好、技术成熟度高的科技成果;优化国防科技成果定密解密流程,将国防科技成果处置对国家安全影响纳入评价指标,规范评价工作程序,科学确定科技成果的处置方式。重视复合型人才队伍培养培训,培养一支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专业人才队伍。
选取国防科技成果“三权”落实成功案例推广
在航空航天、船舶、兵器、核工业以及电子等军工领域选取国防科技成果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配备科学合理且转化应用成功的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国防科技成果“三权”落实执行的成功经验,打消军工企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流失、保密安全隐患等方面的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