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部分”范畴的形成:一段概念史的考察
2020-01-15毛家骥
毛 家 骥
(中山大学 哲学系,广州 510275)
19世纪以来,非欧几何与抽象代数的发展使数学研究更加超越了直观领域,数学家们不再局限于物理学问题而自由地进入到各种抽象领域开展数学的专门、独立研究,同时“分析的严格化”促使数学家们反思数学的逻辑基础问题。数学研究的这些发展直接推动了形而上学对基础真理的追求,数学家与哲学家逐渐认识到数学的真正对象不再是自然数、实数等等各种各样的数。正如胡塞尔1890年2月13日(在接受弗雷格批评之前)给施通普夫(Carl Stumpf)的信中说:“那个指导我去完成就职论文(《论数的概念》)的想法,即数的概念构成了一般对象的算术(universal arithmetic)的基础,不久被证明为错误的。(序数的分析已经使我得出了这个结论。)没有任何技术,没有任何‘想象的表达方法’能使人们从数的概念中得出负数、有理数、无理数以及其它各种复杂的数……事实上是一般对象的算术(包括数学分析、函数理论等等)在数(数的理论)中得到应用。……一般对象的算术(arithmetica universalis)不是一门科学,而是形式逻辑的一部分。”(1)Husserl, Briefwechsel, ed. Karl Schuhmann(The Hage, Netherland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4):158.胡塞尔所谓的universal arithmetic类似于布尔代数,指对逻辑形式的算术,逻辑形式即是空的一般对象,胡塞尔认为这种对数学对象与数学本质的认识最初反映在莱布尼茨倡导的arithmetica universalis中。米勒(J. Philip Miller)特别强调胡塞尔这封信中所谓的形式逻辑指的不是哲学逻辑或知识论,而就是形式化的符号逻辑。即胡塞尔提出的纯粹逻辑学中的“意义范畴理论”(形式命题学),它与“对象范畴理论”(形式本体论)对应。在这种新数学思路中,数学家和哲学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一般对象”(即各种各样的逻辑形式以及关于它的运算的逻辑理论)来刻画数学的本质,如莱布尼茨提出了区别于代数并被代数所隶属的组合术(ars combinatoria),鲍尔扎诺提出了以“具有(to have)”形式为核心的逻辑运算,布尔提出了以“真值的代数结构”为核心的布尔代数,康托尔提出了以“集合的属于结构”为核心的集合论,弗雷格提出了以“函数结构”为核心的谓词逻辑,而胡塞尔继承布伦塔诺学派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本体论(2)关于亚里士多德主义本体论在布伦塔诺与胡塞尔工作中的发展,参见:毛家骥《事物、世界与逻辑:从亚里士多德到布伦塔诺和胡塞尔的是论》,《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第11-20页。研究而提出了以“部分的奠基结构”为核心的流形论(Mannigfaltigkeitslehre)。
诚然,数学家们最后接受了“集合”作为基础形式的逻辑理论,但布伦塔诺学派看重的“部分”形式经过胡塞尔的首次专题性研究也得到了发展机会。或许是缘于布伦塔诺学派对“部分”形式的重视,特瓦多夫斯基(Kazimierz Twardowski)的学生,勒什涅斯基(Stanisaw年建立了第一个公理化的部分论(Classical Mereology),他的博士塔斯基(Alfred Tarski)将它延续到了当代逻辑学研究中。另一方面,怀特海与罗素在数学基础研究中对“部分整体关系”的探讨,随着怀特海在哈佛大学的学生的发展——莱纳德(Henry S. Leonard)和古德曼(Nelson Goodman)1940年的论文Thecalculusofindividualsanditsuses分析了集合论所无法分析的个体间的逻辑关系;刘易斯(David Lewis)则在1993年的论文MathematicsisMegethology中用添加了复数量化(plural quantification)(3)刘易斯为了修正1991年长论文Parts of Classes的不足而添加的复数量化,参见:George S. Boolos, To be is to be the value of a variable (or some values of some variables), Journal of Philosophy 81, no.8(1984):430-449;George S. Boolos, Nominalist platonism, Philosophical Review 94, no.3(1985):327-344.的部分论对集合论进行了结构主义还原——延续到了当代形而上学研究中。
我们认为,不仅在数学基础研究中部分论作为集合论的竞争理论具有着逻辑优势与形而上学优势,而且在应用研究中它还可以深化我们对语义网和知识图谱建设中数据结构的理解,此外部分的结构更密切的关乎形式本体论的构造,并据此具有多方面的形而上学意义。例如它可以解释个体的结构、同一性、随附性、时间、因果关系、表象的结构以及唯名论的界定等等形而上学论题。
因此,本文认为对部分范畴起源与流变的概念史考察,可以呈现部分范畴丰富意义,也可以帮助我们明了现代部分论何以由来。尤其是在勒什涅斯基建立第一个经典的部分论公理系统之前、在部分论单纯地作为集合论的竞争者之前,从鲍尔扎诺到胡塞尔对部分结构的哲学研究正体现了“部分”这个本体论范畴的多维哲学价值。在胡塞尔之后,经过波兰逻辑学派的发展,部分论主要作为集合论的竞争者而被探讨。因此,以胡塞尔为界,考察胡塞尔对部分范畴的哲学研究及其概念史缘起,在概念史中我们能更加生动地理解“部分”这个形式本体论范畴,这会有助于我们对当代部分论理解的深化与扩展。
一 基本逻辑结构——鲍尔扎诺对部分范畴的再发现
从哲学史的观点看,亚里士多德最初研究了部分与整体的结构,它刻画了本体范畴之间的依存关系,尤其是实体范畴和偶性范畴之间的关系。(4)Barry Smith & Kevin Mulligan, “Pieces of a Theory,” in Parts and Moments: Studies in Logic and Formal Ontology, ed. Barry Smith (München & Wien: Philosophia Verlag, 1982):18.中世纪,经院哲学中形而上学和逻辑学延续了亚里士多德实体属性论的研究。莱布尼茨单子论中也讨论了实体属性的范畴结构,他的单子论反对关系性偶性(relational accidents)的存在。(5)Barry Smith & Kevin Mulligan, “Pieces of a Theory,” 20.
19世纪以来,在反思德国古典哲学中兴起了传统的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研究。典型的代表人物是鲍尔扎诺(Bernhard Bolzano),他以康德学派所说的“前批判方式”做研究(6)涅尔夫妇《逻辑学的发展》,张家龙、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60页。,反对黑格尔的逻辑学,重新开始在亚里士多德的本体论和实体属性论中建立真正的逻辑学。他在1837年完成的《科学论》中认为基本逻辑形式(Satz an sich)是“A has B”,他指出:“所有命题都有三个部分,主词概念,具有概念,以及谓词概念,如表达式‘A具有B’所示。”(7)Bernhard Bolzano, Theory of Scienc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173-174.例如亚里士多德具有白(whiteness)、智力(intelligence)和头痛(headache)。鲍尔扎诺认为每个基本的逻辑句子都要具有动词,而每个动词要么就是“to have”,要么包含它。因为,首先,保持句子意义不变的前提下,每一个动词可以变为is加它的分词形式,例如A does可以变为A is doing。其次,is出现在句子中,要么句子形式是A is,要么句子形式是A is B,例如“是”构成的句子要么是“上帝是”,要么是“花是红的”。而鲍尔扎诺认为,这两种“是”形式的句子本质上都可以转化为“具有”形式的句子。具体而言,A is可以转化为A has existence;A is B可以转化为A has b,其中b是一个抽象项(abstractum),它属于具体项(concretum)B。A is B和A is不同,后者是一个存在命题,强调A具有存在;而A is B则不承诺A具有存在。因而,鲍尔扎诺认为A is B中A指的不是存在某个A,而是指的作为概念的A,那么A is B指的就是A这个概念具有B的属性b,因此A is B可以转化为A has b或A has the attribute of being a B,例如“三角关系是复杂的”可以转化为“三角关系这个概念具有复杂性”或“三角关系这个概念具有复杂的属性”。综而言之,一切命题的基本形式便是“A具有B”了。随后,类似于用A has B的形式解释A is B,鲍尔扎诺进一步用具有形式解释了A should/acts/wills/feels B,以及if A is the case, then B is the case等复杂命题的形式。
鲍尔扎诺继承了莱布尼茨的单子论,他认为原子命题A has B中的部分A和B没有任何关系,关系只存在于独立的部分A和B所构成的整体命题中。(8)Bernhard Bolzano, Theory of Science, 122.具体而言,即整体就是一个具有(to have)关系,它将各个部分A、B、C等等联系起来,但A和B和C之间是各自独立的部分,它们没有关系。因此,鲍尔扎诺似乎认为整体是结构,而诸部分是无结构的单子,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结构和个体的关系。此外,鲍尔扎诺还用部分整体概念讨论了类(class,具体的个体对象的类)、集合(set,未规定的元素联结而成的类)、广义并(sum,集合中所有元素的元素合并的集合)、序数(sequence)、逻辑后承(consequence)、单一体(unity)、复数体(manifold)、全体(totality)以及有穷和无穷(finite and infinite quantity)等等概念。(9)Barry Smith & Kevin Mulligan, “Pieces of a Theory,” 21.与鲍尔扎诺不同,胡塞尔认为整体是完全的意义,整体不是关系,因为关系的本质是一个函数,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变元位置的不完全的意义。例如“亚里士多德是哲学家”这个整体指的就是作为哲学家的亚里士多德这个事态。因为胡塞尔区分了两种部分(因素和块片),所以他在《经验和判断》第52节中可以描述“具有判断”和“是判断”的区别,即“A具有B”呈现了一个整体中两个独立部分的结构,而“A是B”呈现了一个整体中独立部分与非独立部分的依赖结构。例如,“亚里士多德有一朵玫瑰花”和“这朵玫瑰花是红色的”它们内部结构不同。虽然,鲍尔扎诺对原子命题的逻辑形式的理解(具有形式)与19世纪以来的数学家和逻辑学家不完全一致,并且他由此所坚持的莱布尼茨式单子论来处理逻辑关系也没有得到大部分数学家和逻辑学家的支持,但是他复兴了实体属性论和整体部分结构对逻辑形式的讨论。
19世纪以来,受到鲍尔扎诺等人对传统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和逻辑学的复兴的影响,布伦塔诺学派对部分整体结构进行主题性研究。事实上,不仅布伦塔诺学派,例如洛采(Rudolph Hermann Lotze)在指导施通普夫(Carl Stumpf)研究空间知觉时提出的部位记号说(Theory of Local Signs)中也使用了部分整体结构分析知觉领域,而这项研究通过施通普夫被格式塔心理学派发展。但是对胡塞尔而言,他的老师布伦塔诺和施通普夫关于部分整体结构的理解更为直接地影响了他的部分整体理论。
二 还原论的框架——布伦塔诺对部分关系的划分
布伦塔诺的部分整体理论主要缘于他对对象的种属关系、实体与属性以及意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关系问题的探讨。根据西蒙斯(Peter Simons)、鲍姆伽特勒(Wilhelm Baumgartner)、史密斯(Barry Smith)、克鲁德齐姆斯基(Arkadiusz Chrudzimski)对布伦塔诺部分论的研究,布伦塔诺的部分整体结构的观点大概可以分为两个时期。首先是早期,1967年任教维尔茨堡大学(Würzburg Univ.)时做的形而上学讲座和1974年任教维也纳大学时出版的《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其次是晚期具体主义(Reism)哲学中涉及的部分整体结构的观点,这些观点被编辑在他去世后于1933年出版的《范畴理论》中。(10)Wilhelm Baumgartner & Peter Simons, “Brentano’s Mereology,” Axiomathes 5, no.1(1994):61,64.
布伦塔诺在维尔茨堡讲座时期区分了三种部分概念:第一种是物理部分,第二种是逻辑部分,第三种是形而上学部分。首先,物理部分是指事物可分离的部分。受亚里士多德影响,它不仅仅指物理对象的部分,而且包括意识内容的部分。例如,原子作为整体,它的部分有电子、质子、中子。而质子作为整体,它的部分有夸克。但是电子本身作为物理对象不再具有部分了,可是意识对它却仍可以划分出部分,电子在意识中可以被进一步划分为上半部分(the top half of E)和下半部分(the bottom half of E)。由此,布伦塔诺在物理部分中又区分了两种对部分的“划分”,一种是分离的部分(separable parts),另一种是区分的部分(distinguishable parts)。显然可见,区分的部分不能独立于意识活动而存在。一个分离的部分一定是可区分的,但区分的部分未必是分离的。其次,布伦塔诺所谓的逻辑部分刻画的是事物之间的种属关系。例如,颜色是红色的部分,人是苏格拉底的部分。布伦塔诺主张属是种的部分,依此类推,种是种差的部分,作为最高属的范畴是最小部分。再次,形而上学部分指的是实体和属性,其中实体是整体,而属性则是实体的部分。例如,亚里士多德是瘦弱的,是理性动物,是哲学家等等。在作为整体的实体中,布伦塔诺进一步将作为部分的属性区分为本质属性和偶性。例如,“是哲学家”这个部分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就是偶性,我们完全可以设想某种可能性,在其中亚里士多德是个厨师;而“是人”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就是本质属性,因为不具有这个部分,亚里士多德将不存在。(11)Arkadiusz Chrudzimski & Barry Smith,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Brentano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201-204.
总之,维尔茨堡讲座时期,布伦塔诺用部分和整体关系来解释种属、实体和属性以及物理现象和意识现象的关系。布伦塔诺虽然区分了两种部分之间的关系:双边依赖关系(mutual correlation)和单边依赖关系(one-sided correlation)。具体而言,一个连续体的界限(boundaries)和这个连续体(continuum)的关系就是一个双边依赖关系。例如,一个广延物和它的形状,我们无法设想一个没有形状的广延物,也无法想象一个没有广延的形状。但是,布伦塔诺更为重视的是单边依赖关系,尤其是他在解释种属、实体与非实体范畴以及物理现象和意识现象关系时。首先,布伦塔诺认为种属依赖于最小种差而存在,一切范畴、属、种、种差都最终依赖于不可分离的最小种差。其次,布伦塔诺认为非实体依赖于实体。即实体的属性不能独立于实体存在。但实体中不仅指物理对象,而且也包括意识对象。再次,布伦塔诺认为意识现象依赖于物理现象。例如意识内容中的区分部分(distinguishable parts)依赖于分离部分(separable parts),意识中的区分部分若没有相应的分离部分,那么它就是意识内的虚构,不能独立存在。例如,在漫威616宇宙中,“变种人”依赖于“X战警”,“X战警”依赖于“复仇者联盟中的X战警”,“复仇者联盟中的X战警”依赖于“红女巫”、“快银”、“金刚狼”等,但“金刚狼”等人物在物理宇宙中是不存在的,所以基于他们的一些种属也因此是虚构的。此外,布伦塔诺认为内知觉(意识自身)依赖于外知觉(对象意识)而存在。他认为任何对象意识都具有一个自身意识(self-consciousness),自身意识就是内知觉,它并不是外知觉之外又一个附加知觉行为,而是外知觉身上一个非独立的部分。在这一时期,布伦塔诺虽然没有持严格的唯名论立场,主张只有具体个体才存在(Reism),但他的本体论结构是洋葱式的,即将共相的实在性奠基于具体个体(letzte einheitliche Substanz)。
布伦塔诺晚期转向了具体主义(Reism),认为只有具体事物以及具体事物的部分和集合才是真实的存在,属性只是具体事物的集合。克鲁德齐姆斯基和史密斯认为,布伦塔诺形而上学立场转向的原因有两个。首先是因为布伦塔诺发现属性不是事物的非独立的部分,属性本质上是具体事物的集合。例如,“这朵花是红色的”中,属性“红色的”是所有红色的具体事物的集合。在这个意义上,他不仅承认事物(物理对象和意识对象)是存在的,而且它们的部分和集合也是真实存在的。但在维尔茨堡时期,布伦塔诺还承认属性和种属作为非独立部分而存在。例如他早期承认“人”是存在的,但“X战警”是不存在的。因为前者有所依赖的具体事物,而后者没有所依赖的具体事物。但晚期,他则完全拒绝种属是存在的了,他将种属和属性还原为具体事物的集合。因此,布伦塔诺晚期认为“人”也是不存在的。事实上,这种强唯名论缘于他对部分概念的理解已经发生了变化,他此时认为部分是一个扩展的整体,即非独立的部分是独立部分组成的整体。布伦塔诺晚期形而上学立场转变的另一个原因是,维尔茨堡时期依据概念论路线对属性的还原出现了内在的理论困难。具体而言,若概念(种属、属性等)是实在的,而一个事物a具有属性F,那么该事物a可以被意识表象为F,即如果属性F是实在的,则它就可以被意识表象。例如,“花”这个概念若是实在的,那么我的意识必须能够表象“花”这个概念。但是,因为一个表象或意识的显象又是意识的属性,即“花”作为意识现象又是意识的属性,而意识的属性具有真实(authentic)和虚构(fictional)的区别,它若是实在的而非虚构的,那么它所指的这个概念必须是实在的。布伦塔诺认为这将导致循环论证,概念因为实在所以能够被表象,但概念的表象不是虚构,又必须要求概念是实在的。基于这两个原因,晚期布伦塔诺放弃了概念论而转向了具体主义。(12)Arkadiusz Chrudzimski & Barry Smith,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Brentano, 212-213.
由于布伦塔诺本体论的具体主义转向,这也导致他对部分整体结构的观点发生了变化。早期布伦塔诺认为属性是实体的非独立的部分,部分的实在性取决于它所依赖的实体的实在性,而属性是实体的部分。例如,“这朵玫瑰是红的”,“红”是“这朵玫瑰”的部分。但晚期布伦塔诺完全否定属性、种属、概念的实在性。他认为部分不再是非独立的存在,而是一个独立的存在。实体和属性的部分整体的关系也由此是颠倒的。例如“这朵玫瑰是红的”,“这朵玫瑰”是“红”的部分,并且“这朵玫瑰”和“红”都是独立的实在。因为,“红”是所有是红色的具体事物,这朵玫瑰是所有是红的东西的部分,因此实体是属性的部分。这与他早期对实体属性的部分整体结构的观点完全颠倒。晚期布伦塔诺认为,部分指的是具体事物,即具体事物的某种整体。实体和属性、种类的关系是具体事物和具体事物集合的关系,并在唯名论的意义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事物集合内部的关系。例如“这朵玫瑰是花”的结构是“这朵玫瑰是所有是花的具体事物集合的一部分”,这种部分关系不外在于作为具体事物集合的花。晚期布伦塔诺的部分整体结构否定了具体事物之间关系的实在性,将非实体的属性(除了性质属性也包括关系属性)全部进行了唯名论的还原,以至于具体主义的宇宙中只有具体事物的存在。(13)Wilhelm Baumgartner & Peter Simons, “Brentano’s Mereology,” 64-65.
此外,这里体现了胡塞尔的部分整体结构与布伦坦诺的一个关键差异。这个差异表现为两个对立的方面。一个方面,晚期布伦塔诺的本体论中部分概念被整体概念取消了。甚至布伦塔诺的学生卡斯悌尔(Alfred Kastil)在布伦塔诺《范畴理论》(Kategorienlehre)编者导言里说布伦塔诺晚期本体论“不存在部分概念”。在布伦塔诺晚期本体论中,事态“A是B的部分”被转换为“B包含作为部分的A(B contains A as part.)”,其中A和B是两个个体,A并不是B的部分。在这个转换中,部分概念变成了一种两个独立整体之间的补充关系,其中B是一个较大的整体,而A则是一个包含在B之中的较小的整体。因此,任何存在者的部分都变成了一个独立的整体,部分整体结构变化了独立整体之间的包含关系(种属关系也被解释为独立整体之间的包含关系)。可见,部分概念被消解了。(14)Wilhelm Baumgartner & Peter Simons, “Brentano’s Mereology,” 64.另一方面,对胡塞尔而言,事物之间的关系除了是两个独立对象的关系之外,还包括了事物及其部分之间非独立的联结。而独立对象之间的关联是偶然的。例如一个乌龟叠在另一个乌龟身上,但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它们俩没有叠罗汉,而是并排趴着。但非独立对象之间的联结则是先天的。例如施通普夫举的广延和颜色的例子,一旦它们一者出现,那么另一者也必然出现,它们之间联结的不可能性是不可能想象的。因此,胡塞尔的世界观是一个普遍关联的事物世界,而布伦塔诺的世界观则是一个相互离散的事物世界。再一方面,与布伦塔诺晚期具体主义本体论中部分概念被消解相对,胡塞尔部分整体结构则倾向于整体概念的消解。胡塞尔认为,在正式的(形式化的)部分整体结构的形式理论中,部分和整体概念是通过“奠基”概念得到定义的。胡塞尔说:“在我们所做的与此相关的定义和描述中预设了整体这个概念。但这个概念处处都可以省缺,人们可以用那些被称之为部分的内容的简单共存(奠基统一)来替代它。”(15)胡塞尔《逻辑研究》,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674-675页。“奠基”的定义是:“如果一个α本身本质规律性地只能在一个与μ相联结的广泛统一之中存在,那么我们就要说:‘一个α本身需要由一个μ来奠基’。”(16)胡塞尔《逻辑研究》,第657页。根据奠基概念,整体被定义为一个统一的奠基所涵盖的部分的总和。一个整体A,它包含若干个部分a、b、c、d……,这些所有的部分之间相互奠基,因此这些部分的总和(a、b、c、d……)的统一不依赖于总体外的其它对象,因此这样的情况被称为奠基统一,这个奠基统一的总和就是“整体”概念;相反,若A的诸部分中有一个部分奠基于非A的部分,那么A的所有部分的总和就不是一个奠基统一,那么A就不是一个整体。例如,中华民族就不是一个整体概念,因为它之中的某个个体可能是非中华民族的个体的后代,或某个个体既具有中华民族这个属性又具有非中华民族这个属性,换言之,中华民族中某个个体的存在可能依赖于非中华民族的个体,因此中华民族中所有的部分并不存在奠基统一,那么中华民族不是一个整体。相反,一个杯子,它的每一个非独立的部分奠基于这个杯子中的部分,它的依赖特征没有延伸到这个杯子外面,那么这个杯子就是一个整体。因此,根据奠基概念和部分概念,胡塞尔还原了整体这个概念。这一方面与布伦塔诺恰好形成一个极端的对立。因此,如果可以用现代形而上学的术语,布伦塔诺的本体论是实体论(substance theory)的,而胡塞尔的本体论则更接近束论(bundle theory)。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布伦塔诺早期的洋葱式本体论虽然承认具体事物的属性、关系、种属的相对实在性,但是部分整体结构在洋葱式本体论中更多刻画的是事物的种属关系,这种结构展示为从上到下的还原论模式,而寻找终极存在者的研究风格和当代自然主义范式似乎是相似的。因此,布伦塔诺晚年转向具体主义似乎是必然的,事实上,具体主义根本上摧毁了世界中事物之间的部分整体结构,否定了事物的结构。与布伦塔诺相比,胡塞尔更重视非独立部分的相互奠基结构,种属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在某个范畴内部的单元奠基结构。而胡塞尔更重视的是不同种类事物的诸范畴之间的范畴关系。正如胡塞尔说:“布伦塔诺认为逻辑种属关系是一种部分关系。他这样认为是由于在某些例子中,我们认为我们所直观地发现的是逻辑部分‘在’整体‘之中’。然而,在另一些例子中(例如,1000是一个有穷数),在这个例子中我们所认识到的关系,我们并未发现所谓的部分在整体中,至少没有什么作为某个明确的部分。有人可能也会反对说他们所谓的被诸部份联结为统一体中的部分和整体并不适用于这里的例子。但是在我看来,这里似乎仅仅是通过一个遥远的类比而对部分整体概念的引申,例如我们所说的例句中的包含与排斥(关系),尽管其中没有组合,没有现实的被包含(但仍存在部分整体关系)。”(17)Robin D. Rollinger, Husserl’s Position in the School of Brentano (Dordrecht: Springer, 1999),62.由于不同种类事物的本体范畴之间是相互依赖的关系,因此事物才体现为普遍联系的结构。形式本体论的主题是研究范畴之间的结构,并发展出关于结构的逻辑系统,而不是研究一个范畴内部的单元奠基结构,并据此寻找终极存在者。因此,部分整体结构在布伦塔诺本体论和胡塞尔本体论中的角色差异体现为种属关系和逻辑关系的差异。
三 心理内容的联结——施通普夫对非独立部分的分析
相比于布伦塔诺,施通普夫在空间知觉和声音知觉的研究中对部分整体结构的讨论更多地影响了胡塞尔。施通普夫在他开设的逻辑学讲座中继承了布伦塔诺对部分概念的划分,即将部分概念划分为物理部分(包括事物的集合中的部分)、逻辑部分(即种属关系)和形而上学部分(实体与属性关系)。但是,正如我们上文对布伦塔诺和胡塞尔部分整体结构差异的分析,胡塞尔对布伦塔诺的这个划分持批评的态度。一方面,胡塞尔认为部分整体结构是本体范畴之间的奠基关系,而不是事物和事物集合的属于关系,后者至多是整体部分关系的一种派生;另一方面,胡塞尔认为部分整体结构刻画的不是事物的种属关系而是范畴的逻辑关系。因此,施通普夫的部分整体结构对胡塞尔的影响并不在于他开设的逻辑学讲座中,而是他对布伦塔诺的几个部分概念的进一步划分与分析,而这方面的观点在他公开发表的著作《论空间表象的心理学起源》(1873)和《声音心理学》(1883-1890)中。(18)Robin D. Rollinger, Husserl’s Position in the School of Brentano, 102.
施通普夫在对空间表象的研究中划分了两种部分:一种是独立内容,它对应于布伦塔诺本体论中的具体事物;另一种是部分内容(partial contents),它对应于布伦塔诺本体论中的种属与属性。他认为独立内容可以向下追溯和寻找它的起源,例如具体事物是由化学元素构成的,化学元素是由原子和电子构成的,原子中有更基本的独立内容;但是,部分内容则不能这样追溯,表象不能还原为更原始的表象,因此他强调表象的联结是一种相互联结(mutual correlation),而不是一种还原性的单边联结(one-sided correlation)。进而,施通普夫对意识表象的相互联结关系进行了划分。他划分出四种相互联结情况:首先是不相容的内容之间的排斥关系,例如黑的红和木的铁,施通普夫认为它们看似是矛盾的,但必须接受它们的联结,因为它们是判断“木的铁是不可能的”的基础(19)后来胡塞尔在逻辑语法学(《第四逻辑研究》)中区分了两种无意义概念:一种无意义(Unsinn)对应的是非合式(non well-formed)的逻辑形式,例如胡塞尔举的“绿色睡觉”这个例子,或“+2=0”这个表达式;另一种无意义(Widersinn)对应的是无对象表象,即施通普夫此处举的“黑的白”、“木的铁”的例子。胡塞尔的这个区分对应于卡尔纳普后来提出的逻辑的形成规则(rules of formation)和变形规则(laws of transformation)。;其次是不同感觉材料的表象的联结,例如声音和颜色;再次是同种感觉材料的表象的联结,例如不同声音表象联结成为和弦;最后是不同的表象的相互依赖,例如颜色和广延的相互依赖,我们不可能想象没有颜色的广延,也不可能想象没有广延的颜色。(20)Robin D. Rollinger, Husserl’s Position in the School of Brentano, 103.施通普夫认为,意识内容本身都是独立内容,它们可以被分离地表象,但是独立的意识内容仍可以通过意识的注意而显现为非独立的部分,这第四种部分间的联系就是通过注意得以显现的。然而,根据他对表象的联结形式的划分,所有的表象都是相互联结的,似乎不存在一个可分离的独立意识内容。施通普夫持此观点走向了布伦塔诺的另一个极端方向。史密斯(Barry Smith)将这个困难称为分离表象的不可能性:“一对表面上(相互依赖的)部分内容可能事实上是被深层联结而绑定在一起的独立内容,这种联结只能——如果存在的话——被一类不可言传的长期的精神训练克服。”(21)Barry Smith & Kevin Mulligan, “Pieces of a Theory,” 28.例如,广延曾经被我们认为是独立的实体,但在空间表象中它只是作为与色调、明暗度、饱和度的依赖性部分而存在。因此,在意识领域中,似乎没有能够独立存在的表象内容。按照施通普夫的意思,非独立的内容是通过意识的注意而被给予的,而我们只能通过特殊的(没有普遍学习规则的)精神修炼,像古代佛陀一样,消除自然的注意倾向才能具有独立内容的分离表象,例如看到真的广延。
与布伦塔诺相比,显然施通普夫更注重的是部分内容之间的相互联结关系,部分内容在这种联结关系中是不可还原的。而布伦塔诺则更重视独立的事物和单边的联结关系,并通过单边的整体部分关系将一切非事物因素还原为具体事物。虽然有论者指出了施通普夫的意识理论中分离表象的困难,但它至少克服了莱布尼茨、休谟和布伦塔诺式的单子论,或许恰恰指明了独立存在者的假相。本文认为,独立存在的个体也不是最终的存在者,因为它可以再被划分出独立的部分和非独立的部分。例如,亚里士多德这个独立的个体,他的大脑、躯干、四肢仍可以被区分出来作为独立的个体,因此独立部分仍可以具有部分,个体所属的范畴本身并不保证它的不可分性。部分整体结构刻画的是范畴的结构关系,它是逻辑结构,而并不是帮助我们在一个范畴内部根据种属的单边依赖关系寻找最低种差(终极存在者)的工具。因此,相比于布伦塔诺洋葱式部分整体结构,施通普夫的互不独立的联系的部分整体结构更合理。这种无核心的本体论模式被胡塞尔继承。
四 形式本体论的逻辑——胡塞尔对部分范畴的界定
胡塞尔部分整体结构的观点主要缘于鲍尔扎诺对部分范畴的逻辑学理解以及布伦塔诺和施通普夫对部分范畴的形而上学理解,尤其是继承了施通普夫对独立部分和非独立部分的划分,但又有所改造。一方面,他不认同布伦塔诺将部分整体结构看作种属关系,而认为部分整体结构刻画的是范畴之间的关系。因此,他没有像布伦塔诺一样进行追溯最终个体的还原论研究,而是像鲍尔扎诺一样强调事物之间逻辑关系的研究。另一方面,他在继承施通普夫对部分的划分的同时,扩展了部分整体结构的适用领域,从表象领域推广到了一切存在者领域,并将它看作是跨区域的形式本体论范畴之间的结构。因此,胡塞尔是从两个方面发展了他的部分整体理论。
第一个方面是对象范畴与部分关系(Teilverhältnisse)的结构。
在《观念1》11节和14节以及《形式的与先验的逻辑》附录I中,胡塞尔将形式本体论范畴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句法对象范畴,另一类是基底对象范畴,并且句法对象是基底对象的衍生范畴。进一步,基底对象又被分类为此处这个(Dies-da/Tode ti)和基底本质(Substratwesen)。此处这个不等于个体,因为个体的独有的特征是不可分性(Unteilbarkeit)。(22)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7页。个体的不可分性是指范畴的不可分性,即个体范畴之下再无可分离的范畴,而不意味着物理的不可分性。例如亚里士多德这个个体仍旧可以在物理上被区分为手、细胞、原子等等。因此,此处这个标明的只是独立存在这个特征,而独立存在并不是个体独有的特征,胡塞尔承认作为本质的具体项也独立存在。(23)从广义的非独立性概念看,胡塞尔指出所有范畴、包括基底范畴都是非独立的。然而,在分析基底范畴中个体、具体项和抽象项时,胡塞尔说:“现在我们抛开这类(广义的)非独立性,并采用一种明确的非独立性或独立性概念,它们相关于实际的内容性关系,种属关系(Verhältnisse des ‘Enthaltenseins’),统一体,以及或者在更真实意义上的联结性关系。”胡塞尔的这个划分是为了保证具体项的独立性。胡塞尔说:“一直绝对独立的本质被称作为具体项。”(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第28页。)胡塞尔的具体项这个概念有待另文分析,具体项作为本质何以独立?胡塞尔的具体项概念还涉及内在时间意识中不变的时间相位内充实的具体项在纵意向性中的个体化,即具体项构成个体的过程。那么具体项是否本体论上优先于个体?这是否否定了个体范畴的不可分性?这个问题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概念疑难,涉及形式与第一实体以及质料的关系。相应地,基底本质标明的则是非独立存在这个特征。例如,最基本的句法对象就是事态,具体例如“这朵花是红色的”这个事态。这个事态中,“这朵花”是独立存在的个体,而“红色的”则是非独立存在的抽象项,而事态“这朵花是红色的”是它们这两类对象的组合。再例如,事态“这个红色太亮了”中“这个红色”作为此处这个事态中的具体项,而“亮度”这个基底本质则是事态中的抽象项。因此,胡塞尔将“此处这个”和基底本质再划分为个体项、具体项和抽象项,主要是根据它们在事态结构中的位置。(24)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第29页。任何一个存在者,若它剥去它所属的区域的特征,那么它必然落在某一个形式本体论范畴之下。因此,它要么是复杂的事态,要么是原子事态,要么是最终的基底对象,换言之,它要么是对象的组合或复合,要么是简单的对象:个体项、具体项和抽象项。
在部分整体理论中,我们首先要澄清的是部分整体结构与对象范畴的区别。部分与整体的区分并非完全等于对象的种属区分。虽然根据种属关系可以还原为部分整体结构,但部分整体结构主题刻画的是范畴间的关系。胡塞尔说:“相反,形式本体论的一切范畴应被表示为本质性的单个体(eidetische Singularitäten)。”(25)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第26页。根据种属,我们只能简单决定种对属的包含关系,并且种属的区分虽然也可以通过部分整体关系表达。例如桃花、水仙、荷花、玫瑰等等和花是种属关系,然而我们无法想象一个不是具体某种花的花,因此花是具体某种花的非独立因素。但是,部分整体关系还可以表达作为本质性单个体的范畴之间的奠基结构,例如相互之间没有种属关系的自然数2与自然数3之间的运算,再例如一个影子之中它的颜色与它的形状的联系。因此,部分整体范畴绝对不能理解为概念的种属结构的表达。一个概念的种属实际上仍是一个概念,只不过是一个外延更广的概念,因此将部分整体结构理解为种属结构,就会将部分范畴或整体范畴理解为种属阶梯上的某个对象范畴。
胡塞尔对部分范畴的分析指明了:部分的奠基结构是对象范畴的结构(落在范畴中的对象因此具有了部分的奠基结构)、形式本体论的范畴框架,但不是对象范畴、形式本体论的范畴。胡塞尔说:“这(部分整体结构)是先天建基于对象的观念之中的关系种类。”(26)胡塞尔《逻辑研究》,第611页。因此,区别于面向对象的(object-oriented or beings-oriented)形式本体论范畴,我们可以将胡塞尔的部分范畴看作是面向范畴自身的(Being-oriented)元范畴。
那么,对象范畴和它的部分整体结构又是怎样的关系呢?本文认为,对象范畴虽然具有部分整体结构,但是它们作为范畴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不能还原为它的结构。否则,我们将消除形式本体论范畴之间的独立性和不可还原性。对作为本质性单个体的范畴进行个体、具体项和抽象项的划分,仍旧属于结构功能的划分,而不是实质性划分。例如,此处这个玫瑰花和它的花瓣之间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事态“玫瑰花是红的”是同样的整体和部分关系,我们若将范畴还原为部分整体结构,那么就消除了“此处这个”和“事态”的范畴差异。
胡塞尔的部分论贡献即在于,它特别指出了部分的奠基结构表示的是范畴关系。例如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是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这两个个体之间是哲学家这个整体中两个相离散的独立部分之间的关系。同样,一个范畴内部也可能具有部分整体结构。例如具体项哲学家中具有古代哲学家和现代哲学家等等具体项。因此,范畴不能还原为部分整体结构,但通过部分整体结构却可以分析范畴的关系和原理。
综上所述,布伦塔诺将部分整体关系等价于范畴内部的种属关系,但胡塞尔则是将部分范畴看作对象范畴的结构。因为对象范畴的结构对应于逻辑形式的关系,因此它落实在范畴之下的事物上时不仅表现为种属关系,而且是事物之间的形式法则。
胡塞尔说:“然而在这里必须注意,从我们的学说来看,统一这个观念或整体这个观念是建立在奠基(即部分的结构)之上,而奠基又建立在纯粹规律之上;其次,规律一般的形式是一个范畴形式(规律不是含有实事之物,即不是可感知之物),而且就此而言,奠基整体的概念也是一个范畴概念。但包含在任何一个这样的整体中的规律之内容是受那些奠基性内容类和进一步被奠基的内容类的质料特殊性所规定的。”(27)胡塞尔《逻辑研究》,第685页。虽然部分的奠基结构不是事物之间关系,而是事物的范畴之间的关系,但是范畴结构并不能独立于事物的实际存在。因此,部分的奠基结构也能够描述落在范畴之下的事物的(非先天)规律而具有跨区域的普遍性。
第二个方面是将部分范畴从表象领域到任意对象领域的推广,并由此形成了成体系的形式本体论。
胡塞尔在《基本逻辑的心理学研究》(1894)中继承了施通普夫对独立部分与非独立部分的划分,又在《第三逻辑研究》(1901)中推广了这个划分。胡塞尔认为,部分这个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部分概念是我们日常理解的部分概念,即任意一个对象之中可区分的部分。狭义上的部分概念比日常理解的部分概念更为精确,它指独立部分和非独立部分两种部分。胡塞尔在讨论独立部分与非独立部分时没有使用施通普夫的“内容”这个术语,即没有使用作为独立部分的内容(独立内容)和作为非独立部分的内容(非独立内容)的术语,而是使用对象这个术语。因为在施通普夫看来,物理对象都是独立的,而非独立的部分只是意识领域中的表象内容。意识领域中之所以存在非独立的内容,是因为意识的注意将它显现了出来,我们能够通过心灵的训练克服注意的意识,从而能够显现可分离的独立表象。
但是,胡塞尔认为任意的对象,不仅包括意识区域的对象,而且包括其它存在区域的对象,都存在独立部分与非独立部分的划分。胡塞尔在《观念1》中称对象落入其中的范畴为最终基底,它又可以划分为“此处这个”和“基底本质”。因此,落入最终基底范畴中的任意对象,要么是“此处这个”,要么是“基底本质”。而“此处这个”和“基底本质”这两个对象范畴与其它范畴的关系便也同样具有差异,前者与其它范畴的关系是独立部分与其它部分或整体的关系,后者与其它范畴的关系是非独立部分与其它部分或整体的关系。进一步,每个落在“此处这个”和“基底本质”这两个对象范畴下的对象,要么是一个独立部分,要么是一个非独立部分了,总之每个落在基底对象范畴下的对象本质上是部分存在(Teil-Sein)。胡塞尔说:“对象——自为的对象,即从它交织于其中的所有联系中抽象出来的对象——在‘实在的’意义上,或更确切地说,在实项的意义上所‘具有’的一切,做一个现实地建造他的东西的意义上所‘具有’的一切,都是部分。”(28)胡塞尔《逻辑研究》,第613页。可见,在胡塞尔的视野里,世界中的一切对象都是根据部分的奠基结构相互交织的。另外,“所有部分都是对象”,他的意思并不是指对象可以终极还原为部分,而是指任意对象都可以作为独立部分或非独立部分而与它者发生关系。因此,当我们说,某个对象是一个(非独立)部分时,我们表达的意思是对象和它者间具有某种部分结构,而并非意味着对象等于部分。
从表象内容到对象,胡塞尔将施通普夫区分的部分整体结构推广到了一切对象区域之中。西蒙斯将这点看作胡塞尔《第三逻辑研究》相较于《基本逻辑的心理学研究》和施通普夫的部分论的进步。并且不同于施通普夫将可分离表象看作是真实的意识内容,并将非独立表象内容看作注意的结果,胡塞尔因为将非独立部分概念推广到了对象领域,因此他的因素(Moment)概念承诺了种类的存在,由此他的本体论是某种柏拉图主义的。(29)Peter Simons, Philosophy and Logic in Central Europe from Bolzano to Tarski, (Netherland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2),75.然而,胡塞尔的因素概念是否意指了非外延的种类?或者,胡塞尔的形式本体论是什么意义上的柏拉图主义?这个问题仍值得探讨。例如,事态“这朵花是红的”,“红”是一个非独立部分,我们承认非独立部分的存在,并非意味着我们认为“红”这种性质是存在的;我们的意思仅仅是“红”作为非独立的部分与“这朵花”之间具有某种结构而已。我们并非需要承诺“红”的性质是存在的,我们只是承诺了这种结构是存在的,而“红”的存在必须根据区域而论。部分论研究的只是这种结构的形而上学特征以及它的逻辑规则,而并不关心这种结构在某个区域的具体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