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与真信念
——《泰阿泰德》201a-c分析
2020-01-15窦安振徐开来
窦安振,徐开来
(四川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成都 610064)
柏拉图曾在多篇对话中讨论过知识问题,因为这一问题既同“真理”相关又同“德性”相连。其中,《泰阿泰德》最为集中地讨论了知识问题。在该篇对话中,苏格拉底与泰阿泰德主要考察了“知识”的三个定义:知识是感觉(α'ι'σθησι,下称“D1”)(1)柏拉图《泰阿泰德》,詹文杰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151e3。除非另有说明,本文译文参考该译本。;知识是真信念δξα,下称“D2”)(2)柏拉图《泰阿泰德》,187b5。;知识是伴随逻各斯(λγο)的真信念(下称“D3”)(3)柏拉图《泰阿泰德》,201c9-d1。。最终,苏格拉底认为这三个定义都有问题,因而把它们全部否定了。我们所要考察的正是苏格拉底对D2的反驳论证。
一 关于“知识即真信念”
相对于D3,D1和D2较少引起人们关注,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不重要,尤其是D2。从《美诺》开始,真信念和知识的关系一直是柏拉图知识论的核心问题,这里对D2的分析显然也可以看成是这一问题的延续。再者,不像D1,“真信念”直接作为定义项出现在D3中。另外,从逻辑上看,这篇对话对各个定义的考察是层层递进的,关于D2的争议不仅影响到我们如何认识批判D1的成果,也影响到我们如何理解D2向D3的过渡。不管从哪个角度讲,苏格拉底对D2的分析和反驳都格外重要,是我们必须弄清楚的。
但是,苏格拉底对D2的讨论产生了诸多理解上的困难,我们要着重讨论的是他对D2提出来的反驳论证。可以说,这一反驳论证既有简单的一面,也有困难的一面。简单在于,虽然对D2的讨论从《泰阿泰德》187a(以下页码标号省略书名《泰阿泰德》)一直延续到201c,但反驳部分却只有短短不足一页,即201a-201c;从篇幅上看,这一部分确实极为简洁,苏格拉底也保证说它不复杂(201a4)。困难在于,我们却很难厘清这里的论证思路,更别提简洁地把它表述出来了。根据现存的诸多解释,这里的论证效力源于对知识和真信念的对比。为了使论证有效,我们似乎必须接受这样一个结论,即承认存在着一种以观看为前提的知识,但这一结论不仅和通常理解的柏拉图的理念知识论相悖,而且还与苏格拉底的保证不一致。
基于对文本和现有解释的分析,我们想要指出,201a-c整个论证的核心是对演说家和讼师所实施的说服性技艺的批判。演说家和讼师们总是试图凭借技艺说服人们,使他们形成符合前者意愿的信念,虽然这种信念可能不错,能产生好的实践结果,但却不分有“真”。另一方面,苏格拉底曾使泰阿泰德接受,知识必须关涉“真”。既然这种真信念并不能达至“真”,那知识就不是真信念。
二 苏格拉底的反驳及对反驳的阐释
苏格拉底对D2的反驳从《泰阿泰德》的201a开始。在此之前,两人对假信念的讨论以疑难结尾,两人的讨论似乎回到了原点。苏格拉底鼓励泰阿泰德再次尝试定义知识,结果泰阿泰德重新提出了D2。
与第一次提出D2不同(187b5),现在,泰阿泰德提供了两个根据:“真的信念至少是不会错的,它带来的结果也全部是又美又好的。”(4)柏拉图《泰阿泰德》,200e4-6。此处译文有改动。苏格拉底并未直接开始评价这两个根据,而是宣称,关于D2的考察“不需要太繁琐”,“因为有整整一门技艺向你表明,这个东西(即真信念)不是知识”(5)柏拉图《泰阿泰德》,201a9-10。小括号内容为笔者所加。,这一门技艺就是演说家和讼师所实施的说服技艺。演说家和讼师“不是通过教导,而是通过使人们按照这些人的意愿来形成信念”(6)柏拉图《泰阿泰德》,201a9-10。。苏格拉底举例说,假如发生了一桩暴力案件,讼师显然不可能在法庭规定的短时间内“充分地把发生的事情的真相教给那些……不在场的人们”(7)柏拉图《泰阿泰德》,201b1-3。。并且,既然事情的真相“只能通过观看而不能通过别的方式得知”(8)柏拉图《泰阿泰德》,201b7-8。,那么,审判员在没有身处事发现场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讼师的证词进行判断。假如审判员“被正当地说服”(9)柏拉图《泰阿泰德》,201b9。,就会具有真信念。这就说明,审判员是在没有知识、只有真信念的情况下进行断案的。但是,如果泰阿泰德的说法是正确的,即知识就是真信念,那么,审判员就不可能只有其中一个而不具有另一个。因此,知识不是真信念。
正如苏格拉底自己说的那样,这个考察并不繁琐,至少表面上看来如此。审判员不具有知识,只基于真信念判案,假如两者等同,那么他就不可能只具有其一。但是,细究起来,困难就出现了。
首先,苏格拉底是如何让泰阿泰德接受审判员只具有真信念而不具有知识的?伯恩耶特的解释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想法(10)M. F. Burnyeat & J. Barnes, “Socrates and the Jury: Paradoxes in Plato’s distinction between knowledge and true belief,”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54, Supplementary volumes(1980):176-191.。他认为整个论证可以分为两个,它们分别展示了一组对比。第一个论证(201a7-b6)对比的是教授与说服,两者分别与知识和信念关联。在断案中,审判员经历的是说服而非教授,因此他所获得的只能是(真)信念而非知识。第二个论证(201b7-c2)对比的是直接的观看和间接的证词,既然案情只能通过观看才能了解,而审判员依赖的只是讼师的证词,那么,审判员获得的就不可能是知识。总之,两者都说明审判员是在不具有知识、只具有真信念的情况下断案的,从而反证了D2。
但是,传授预设了知识的可传播性,而单靠观看获知的说法则否定了知识的可传播性;两者独立开来都没有问题,但合起来却互相排斥。为了消除这一矛盾,伯恩耶特建议取消教授和获知之间的关联。他认为,即使没有时间的限制,审判员所获得的也只能是“有充分根据的真信念”(11)M. F. Burnyeat & J. Barnes, “Socrates and the Jury: Paradoxes in plato’s distinction between knowlege and the true belief,” 179.,而这却不一定是知识;再者,苏格拉底也并没有保证说通过教授产生的就是知识。但是,既然这一论证是通过对比知识和真信念进行的,知识没有了,第一个论证也就无效了,整个论证的有效性就要靠第二个论证来担保。然而,伯恩耶特认为第二个论证似乎承认存在一种“只有观看才能知道”的知识,这无论如何也是不可接受的。伯恩耶特建议我们根据对D3的考察,把知识解释为是某种“理解”(12)M. F. Burnyeat & J. Barnes, “Socrates and the Jury: Paradoxes in plato’s distinction between knowlege and the true belief,” 186.。既然对知识的理解也不可传播,我们就可以像上面那样同样把它理解成一个对立,这样就保留了论证的效力。
苏格拉底说对D2的反驳不会太繁琐(201a4),但伯恩耶特的解释给人的感觉完全不是这样。这种解释让第一个论证去处理与主题完全无关的东西,它不仅不具有论证效力,还毫无缘由地引入了“确证性”问题。伯恩耶特对第二个论证的解释也无法让人满意。按照这种解释,为了理解对D2的反驳,必须首先理解对D3的分析,这不仅有违苏格拉底的宣言,还使得这个论证陷入乞题谬误的危险中:我们必须首先接受苏格拉底(未被证明的)关于知识的预设才能接受他关于知识的论证。
大部分学者都认识到了伯恩耶特所提出来的这种矛盾。为了消除矛盾,很多人诉诸柏拉图的“粗心”、“笔误”等(13)巴恩斯诉诸阐释哲学文本的一般性原则。他认为,一般来说,每个哲学文本都会出现各种细节问题,为了恰当地理解,我们不得不采用校正、修改等手段(参见:M. F. Burnyeat & J. Barnes, “Socrates and the Jury: Paradoxes in Plato's distinction between knowledge and true belief,” 193.)。在这里,我们应该无视(suppress)造成困难的201b7-8。博斯托克也持有类似看法[D. Bostock,Plato’s Theaetetu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201]。,即认为柏拉图无心地写下了201b7-8一句,正是这句话让人们相信存在着以观看为条件的知识。另外一些学者则被迫间接地解释这句话(14)比如康福德[F. M. Cornford,Plato’s Theory of Knowledge(London: Routledge, 1935):142]提出,柏拉图不可能会承认存在着以观看为前提的知识,因而,201b7-8一句不能照字面意思解释,只能采取“类比性的”解读。据此,康福德认为该句只是突出了获得知识的直接性和获得信念的间接性的巨大差别。。柏拉图当然可能会笔误,但我们很难相信,含义如此直白的一句话竟是笔误;而且,根据这些解释,这句话笔误与否又会带来完全不同的后果。除非迫不得已,我们不愿采取这一说法。不按字面意义进行阐释似乎同样有违苏格拉底的宣言,而且,库珀已经有效地反驳了一切形式的非字面解读(15)J. M. Cooper,Plato’s Theaetetus(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0):229.。库珀强调说,整个论证的有效性完全依赖于对201b7-8的字面解读。假如观看和非观看带来的东西并无本质区别,那第二个论证也就无效了。虽然库珀的反驳很有价值,但是,即使暂且抛开字面解释是否必须导致承认存在着这种知识不谈(16)确实有很多人出于这一困难而接受存在相关的知识形式。沃特菲尔德认为这种知识就是罗素意义上的“亲知知识”[R. A. H. Waterfield,Plato, Theaetetus, Trans. with an Essay(London: Penguin Group), 1987];更早之前,泰勒就称,苏格拉底在这里区分了“历史性的”和“科学性的”真理,苏格拉底的论证只是指出,历史不可能成为证明科学的分支,因为一者通过论据得到,另一者通过说服就可以[A. E. Taylor,Plato, the Man and His Works,6th ed.(London: Courier Corporation, 1949):344]。,若接受这种解释,我们引入的问题可能远超它解决的问题。首先,它要求我们接受一个不仅这里未加说明、甚至在柏拉图的其它对话中也未被说明的论题(即至少存在一种以观看为必要条件的知识);其次,这一解释还使我们必须接受这两个论证对比的分别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与两种不同的真信念:前者是通过传授和说服得来的知识和真信念;后者是通过观看和二手证据获得的知识和真信念。它不仅同样具有伯恩耶特所指出来的矛盾,而且,它还违背了苏格拉底所声称的要通过那“一门技艺”进行反驳的话语,因为第二个论证和这门技艺无关。
路易斯发现了另一个新的问题。他说,如果我们站在泰阿泰德的立场上真诚地接受D2,那么,不管苏格拉底基于什么原因区分知识和真信念,只要他提到的真信念满足泰阿泰德为D2提供的两个条件,那么我们都可以通过承认它是知识的方式拒绝接受苏格拉底的论证。如此一来,“在某种意义上,没有任何反对泰阿泰德的论证可以避免乞题谬误”(17)F. A. Lewis, “Knowledge and the Eyewitness: Plato Theaetetus 201a-c,”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1,no.2(1981):185-197,193.。路易斯认为,对这一反驳论证的阐释必须诉诸泰阿泰德已经确信不疑的观点,通过指出这些观点与D2相冲突,引发他的“恰当直觉”(18)F. A. Lewis, “knowledge and the Eyewitness: plato Theaetetus201a-c,” 196.,迫使他不得不放弃D2。路易斯论证说,如果接受D2,审判员们在不能得到知识(真信念)的情况下就只能得到价值相同的假信念,那么,这些审判员就成了普罗泰戈拉式的信念持有者;但泰阿泰德已经接受了苏格拉底对相对主义的批判。
路易斯的阐释主要目的有两个:“弱化”苏格拉底关于知识的立场,避免乞题谬误式解读(19)参见:F. A. Lewis, “Knowledge and the Eyewitness: Plato Theaetetus 201a-c,” 186. 特别是注3。;提供一个更有说服力的理解。但我们不得不说,这两者路易斯都没能做到。路易斯对201b7-8的解释同样存在很大的困难(20)路易斯称这句话的含义相当模糊,虽然如此,他认为苏格拉底确实承认存在着关于历史事件的知识(参见:F. A. Lewis, “Knowledge and the Eyewitness: Plato Theaetetus 201a-c,” 193)。。虽然路易斯敏锐地看到了新的问题,但他的方案在另一个意义上与苏格拉底的宣言不符。苏格拉底明确指出,“整整一门技艺”都表明知识不能被等同于真信念,而路易斯的解释几乎完全没有体现这一点。
三 “真信念”不必然“真”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发现,这些解释几乎都认为201b7-8有问题;对此,它们尝试了照字面解释、间接地解释,甚至把它归为是柏拉图的笔误,但无一成功。如果照字面解释,我们既使苏格拉底陷入乞题谬误,还必须牺牲第一个论证的效力。反过来说,若要接受间接的解释,我们也要承受乞题谬误的指责或牺牲这一论证的效力的后果。这些解释也都无法呼应苏格拉底开始时所表现出来的自信。
苏格拉底的宣言表明,他在这一部分中的论证可以相当简单地说服泰阿泰德放弃D2,这首先就要求我们在苏格拉底的论证中找到这种力量。我们认为,这种力量就源于之前他们关于“知识”达成的共识,即知识必须关涉“真”。苏格拉底在201a-c的论证所指出的是,虽然“真信念”在字面上有“真”,但是,对被讼师们说服产生的真信念的考察表明,这些“真信念”并不“真”,甚至不关涉“真”。既然没有达至“真”,因而不可能是知识。
如伯恩耶特所说,苏格拉底的整个论证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但我们对这两个论证的理解远不同于伯恩耶特。我们接受库珀必须字面解释的忠告,但认为这不必然导致我们接受苏格拉底提出了一种有关知识的新的预设。首先,第一个论证确实是一个对比,但对比的不是知识和真信念,而是两种形式的说服——即教师使用的说服(教授)和讼师等使用的说服——之间的对比。这个论证称,说服就是产生信念(201b5),而实施说服技艺的人具有何种目的、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说服,决定了真信念的性质。讼师等人在极短的时间内,利用技艺使他人形成符合前者意愿的信念,在这一过程中,任何无益于在短时间内形成信念的东西都不会涉及,自然也不会涉及那种发生在灵魂反思中的“真”。第二个论证针对的则是泰阿泰德为D2提供的两个依据。泰阿泰德称,他之所以提出D2,是因为“真的信念至少是不会错的,它带来的结果也全部是又美又好的”。(21)参见:《泰阿泰德》200e4-6。苏格拉底反驳说,那些通过被说服而能正确地判断的人,虽然能在实践上取得好的结果,但这与他的真信念是否反映事实没有关系。审判员能够正确地断案,只是说明了他被正确地说服了去如此地判断,而不是出于对事实的认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真”也不会被涉及。
我们先看第一个论证。伯恩耶特已经阐明,教授与获得知识不必强行联系在一起,知识可能源于教授,但教授不一定产生知识。虽然取消教授和知识的关联使得伯恩耶特的解释失效,却正面地支持我们的解释。就像苏格拉底强调的那样,这一论证的核心是对说服这门技艺的分析。教授与说服的对比体现的不是知识和真信念的对比,而是作为两种制造信念的手段的对比。苏格拉底认为,教授的过程需要充分的时间,必须关于事物“所是”并指明“事情的真相”(22)可以参考:《泰阿泰德》172e上下。。虽然教授不一定产生知识,但它必须如此地发生。但讼师却并非如此,他们的说服并非指向真相,这也就决定了他们制造信念的方式。他们凭借自己的技艺影响别人,按自己的目的“编织”论据,这一切从始至终都与“真”无关。甚至可以说,即使在没有“真”的地方,他们也可以制造信念。总之,对他们而言,形成真信念只与自己的目的和技艺有关,有没有“真”则是可以忽略的问题。就像苏格拉底在172e7所说,讼师实施说服“关乎的总是自己”。
很多人认为苏格拉底的反问句“你会认为他们是如此聪明的教师……”(201a10-b3)暗示了特定知识的存在。很显然,所有人都注意到这是一句反讽,而对这句话最自然的理解是苏格拉底否认在这个场景中存在着教的可能,即使像讼师这样“在智慧方面最伟大”、“聪明的教师”也不行,他们能做的就是说服。相反,认为这句话表明的是有人可以教授关于某个暴力事件的真相,则不仅是荒谬的,而且忽视了反讽的效果。并且,苏格拉底指出,“有整整一门技艺”可以表明真信念不是知识,这一门技艺就是演说家和讼师实施的说服。演说家和讼师显然能在很多领域、关于很多事物制造说服(文中的“暴力案件”只是一例),但我们并不会认为,在所有这些地方都对应地存在着知识。
第三个理由同样让人迷惑。在这一论证的最后,苏格拉底明确地说,“他们不带知识做出判断……”,这似乎意味着存在一种基于观看的知识,审判员因为没有观看,所以“不带知识”。但是,如果这里的论证是这样的话,后面的一句话(即201c2)就成了多余的了,因为如果这里的目的是对比获得知识和真意见的不同途径,整个对比到这里就完美地结束了。显然,这句话和后面一句连在一起,是苏格拉底对通过被说服形成实践性判断的情况做出总结。这一点我们已经在回应第一个困难时作了阐述,这里不再赘述。
这样,我们的研究不仅很好地与文本保持一致,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现有解释的困难。本文表明,苏格拉底正确地指出,演说家和讼师的实践表明真信念不是知识。讼师说服他人的方式不可能通向对事物之“真”的认识;即使基于这种“正确地信念/判断”产生了好的结果,它也不涉及“真”。因此,真信念并不等于知识。
众所周知,柏拉图的知识论思想处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而《泰阿泰德》作为唯一一篇主题性地处理知识问题的对话,又是统一、融贯地理解柏拉图知识论的关键。在这种背景下,本文至少澄清了两个关键性的问题。第一,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柏拉图在这里提出了一种以特定感觉为必要条件的知识形式,201a-c的一些段落也不是柏拉图抛弃理念论的证据。第二,虽然苏格拉底的论证在消极的一面上否定了知识和真信念的等同,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既然并非只有一种形成真信念的方式,那么,“真信念”再次出现在D3中就不会让人意外,我们的研究也因此指出了对D2的否定是如何积极地推进了对“知识”之定义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