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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支持再贷款使用与管理的调查与思考

2020-01-14刘芳薇

时代金融 2020年7期
关键词:郴州市小微金融机构

刘芳薇

近年来,人民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再贷款使用力度,其使用与管理情况也受到广泛关注。本文以郴州市为例,针对目前制约信贷支持再贷款使用效果因素,提出相关建议。

一、郴州市信贷支持再贷款使用情况

再贷款影响力取决两大方面:一是再贷款规模,二是再贷款覆盖面。从郴州市使用实际来看,近年再贷款规模日益增加,再贷款已覆盖全市所有县区。截至2019年10末,郴州市信贷支持再贷款余额16.78亿元,较2016年末增长58.3%。其中支农再贷款(不含扶贫)余额5.5亿元,扶贫再贷款余额7.98亿元,支小再贷款3.3亿元。郴州市辖内17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10家农村商业银行、7家村镇银行)中共有15家机构借用信贷支持再贷款资金,占比达88.23%,以覆盖郴州市9县2区全部地区。

(一)从评估管理来看,强化管理与创新机制双管齐下

一是强化管理与评估。一方面,结合地区实际,完善制度,制定审贷制度、管理细则等,从再贷款、再贴现的申请、审批、发放、管理、检查等各个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另一方面,定期开展再贷款监测、核查和评估,及时对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改督导工作。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于再贷款使用规范的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对再贷款使用不规范,并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金融机构,实行高管约谈,年度内暂停贷款审批,并提前收回再贷款,确保了再贷款的合规使用。二是推动政策资源整合。提请郴州市政府印发了《郴州市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助推脱贫攻坚方案》,推动各县(区)加强政策配套,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要求各县(区)设立2000万元的风险补偿金,主动争取政府性资金与货币政策工具的配合。郴州人行联合郴州经开区制定了《货币政策定向支持郴州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1+N”机制建设工作方案》《郴州经开区小微企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财政安排到位2000万元设立担保基金,支持郴州农商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三是树立典型示范引领。郴州市建设50家金融扶贫服务示范站和50家扶贫(支农)再贷款“1+N”示范点,打造一批金融精准扶贫示范品牌,进一步发挥金融扶贫服务站和扶贫(支农)再贷款等平台和工具的辐射带动作用。目前已创建2个省级示范点和43个市级示范点,对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资金为企业发放贷款3.38亿元,运用自有资金发放2.38亿元,在对接地方配套措施、创新金融扶贫模式等方面,树立了一批典型,较好地发挥了再贷款工具的精准扶贫作用。

(二)从政策效应来看,引导薄弱领域贷款量增价降

一是信贷撬动作用明显。从郴州市支农、扶贫、支小再贷款以及再贴现对贷款撬动效应来看,撬动成效明显。扶贫、支小再贷款撬动倍数基本维持在16倍左右;支农再贷款撬动倍数可维持在30倍左右,效果突出。二是降低融资成本。2014年,人总行对再贷款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从原有“限投向”向“投向、利率双限制”转变,强化再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向薄弱领域传导力度。郴州市辖内运用再贷款发放贷款加权利率约为6.51%,低于借用机构运用资金发放相应贷款约1.41个百分点。

二、制约信贷支持再贷款政策传导效应的几个问题

(一)金融服务层面:贷款管理成本升高,借款意愿有所下降

一是金融行业严控风险,信贷融资审批手续趋严。2018年以来,银行业监管日益趋严,进一步强化风控措施。郴州市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反映信贷融资审批手续也更为严格,调整相关手续流程,对部分行业信贷业务中要求企业提供更多抵押、担保手续。二是不良贷款难清收,银行投放较谨慎。银行机构普遍反映,不良贷款清收难度大,银行资金清收占用人力物力多,依法诉讼门槛较高、耗时长、执行难、结案率低。调查显示,一般金融案件的结案周期在1年以上,部分案件结案周期超2年;部分银行也反映法院要求受理金融债权维权案件的前提是银行自主清收贷款要达到三次以上,且能联系到借款人,一旦借款人无法联系,案件则难以立案,抵押物将难以处置。三是金融产品与企业融资需求存在差距。尽管近几年银行机构大力创新适合涉农与小微领域特点产品,也取得一定成效,但与企业融资多元化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配套体系层面:货币政策“一支独秀”效果难以凸显,相关配套措施支持力度仍有待提高

一是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有待加强。郴州市担保机构规模小、实力不强,目前呈现业务大幅萎缩,服务能力逐步下降态势。例如郴州市个别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出现代偿金额已超出资本金,不履行代偿,银行对接意愿大幅降低。二是在强化政府债务管理背景下,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存在难度。现阶段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较高,债务化解任务较重,由政府财政拨款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存在一定难度。

(三)再贷款政策层面:部分政策要求与现实管理存在差距

一是金融机构期限内完成再贷款使用仍较困难。目前,再贷款运用完成的期限为2个月,但就实际管理情况而言,农户贷款金额小且分散,小微企业贷款办理不动产抵押手续较为复杂、耗时较长,这导致金融机构申请再贷款时所储备的项目与贷款计划往往不能按期推进,难以在2个月内完成再贷款使用。二是“一刀切”利率加点政策影响借用积极性。金融机构贷款非资金成本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费率、税费成本率以及贷款风险成本。据统计,2017、2018年两年郴州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管理费率、税费成本率平均值为3.43%,若考虑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风险成本,机构运用再贷款发放贷款的利润空间将进一步缩窄,甚至部分风险成本较高的机构出现亏损。三是再贷款台帐管理繁琐,现场核查难度大。再贷款管理要求借款机构建立再贷款运用台帐,但由于再贷款资金期限一般为一年,与涉农以及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不匹配,金融机构基本都是将再贷款资金与自有资金一起统筹使用,资金交叉混用情形普遍存在,挑选上千笔贷款制作成台帐,管理也較为繁琐。与此同时,对于一般只有1-3名业务人员的县域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需对口包括信贷、调统、征信、外汇、稳定5个部门,日常人手较为紧张,难以对成千笔的台帐进行现场核查;许多路途远的机构网点,抽查一个来回车程已耗时半天,抽查面难以推宽。

三、相关建议

(一)逐步放开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适用范围

目前,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发放的对象限制在四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范围内,建议不要根据机构性质,而是根据金融机构发放涉农、小微贷款的多少来决定使用再贷款资金。包括扩大到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行业竞争获得相应再贷款扶持额度,提高再贷款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的效用。

(二)优化再贷款利率、期限、台帐管理方式

一是建立考虑贷款风险成本差异、期限差异的再贷款利率定价模型。建议在确定再贷款利率加点幅度时,将不同机构贷款风险成本、具体贷款的期限纳入考虑范围,建立起更为灵活的再贷款利率定价模型。二是将贷款台帐管理直接与机构贷款系统相联。建议要求借款机构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设置再贷款专项统计科目,机构在发放贷款时直接标注是否为“运用再贷款发放贷款”,并设置利率、用途限制;所在地人民银行现场核查时,调取该科目明细,并可直接在机构系统中抽查贷款,核查真实性。三是适当开办中长期再贷款。既减轻展期造成的间接成本,又能引导机构发放期限更长、更符合现实需求贷款。

(三)地方政府加强部门协调,完善各项政策激励约束机制

地方政府应财政注资或引导民间资本参股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增强担保公司资金实力,并加大对担保公司审查力度,引导其规范经营。同时,由地方政府搭建政策融合平台,加强金融与财政、发改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完善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等配套政策系统。发挥金融、财税政策激励作用,对有潜力、信用良好、经营稳健、财务制度健全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银企对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其加强自身经营管理,健全财务制度。

(四)鼓励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制定与不同行业小微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农户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贷款条件、放贷程序等,让信贷产品有效满足涉农、小微领域多元化需求。同时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更多供应链上核心企业与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帮助小微企业获得成本更低、更加便捷的融资服务。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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