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执行积案的困境及对策
2020-01-14何修崟黄磊葛庆敏
何修崟 黄磊 葛庆敏
摘要: 受经济下行等因素的影响,金融执行积案近年来居高不下,带来金融债权受损等多重危害,并存在着债务人缺乏契约精神、法院审执配合力度不够、抵债资产处置变现难等诸多困难。对此,建议从规范银行信贷运作、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以及健全法院金融案件执行工作机制等方面探索执行难破解之道。
关键词: 金融执行积案 困境 对策
近年来,经济增速放缓对银行资产质量的负面影响不断发酵,市场信用风险频频暴露并大量转化为不良贷款诉讼案件,而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难成为了金融和司法的难点。因此,本文结合金融工作实践,对金融执行积案面临的困境及应对之策进行探析,希冀对改善金融积案执行工作有所启示。
一、金融执行积案及其危害
金融执行积案是金融机构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公正执行文书、仲裁裁决等具有可执行性的法律文书,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法律、执行程序、当事人等因素导致执行期限超过6个月,仍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受经济下行、产能过剩、外需不振以及刺激性政策后遗症等多重因素的影响,金融执行积案的数量和金额居高不下,且与“担保圈”模式盛行、企业破产关联性大,银行债权人担保权利难以实现。从银行视角看,金融执行积案增加了银行坏账损失,压缩了银行信贷杠杆能量,损害了银行合法债权,危及了金融安全,侵蚀了诚信机制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法院的权威性,对法制金融秩序构建和法制国家建设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二、金融积案执行面临的困境
由于金融借款纠纷特点及银行自身风险控制不健全等原因,我国金融执行积案当前总体上仍存在着执行时间过长、执行成本过高、执行效果不好等问题。具体而言,该类案件的执行面临以下诸多困难:
(一)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债务人缺乏契约精神
目前,金融借贷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只有少量债务人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義务,多数债务人不配合执行且往往利用社会信用机制漏洞以层出不穷的方法、手段来规避执行、逃废债务。在此过程中,行政干预过度和政府纵容企业逃废银行债权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不少涉案企业资金链断裂后,企业主卷款“跑路”或下落不明,法院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因而导致大量案件采取留置或公告送达方式,案件执行周期被拉长,难以做到快执快结,增加了案件执行难度。
(二)银行法律风险意识不强,信贷管理有待强化
金融案件执行难表面上看是执行环节的问题,实际上根源仍在于银行法律风险意识不强和信贷管理有漏洞,贷前调查不深不全、贷后管理不到位、担保设置不规范、权利行使不及时等问题都为日后执行积案埋下严重的风险隐患。同时,一些银行工作人员法律风险意识淡薄,对担保的设立审查不实不细,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对贷款方资信的正确评估及对贷款资金运作情况的后期有效监管,无形中增加了执行风险。虽然我国《合同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参与分配制度等多项救济权利,但从目前进入执行程序的金融纠纷案件看,银行在处理金融纠纷时尚未用足法律救济手段,诉讼时效意识和财产保全等意识不强,使得借款人趁机转移财产而丧失执行良机,导致日后贷款无法收回,法院判决难以执行。
(三)司法行政机关处置不当,审执配合力度不够
个别地方法官为片面追求调解率或急于结案,在案件审理时,并未完全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或者基于当前的社会环境而硬生生促成当事人达成几乎不能履行的调解协议,造成案件不能执行。还有的法官为了提高执结率而强制下达执结裁定,导致金融机构再申请恢复执行非常困难。此外,对于同一抵押物,除法院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有权机关在实践中也可进行查封,但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涉案财产处置的自由裁量权较大,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往往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四)资产评估拍卖不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变现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评估拍卖中介服务已成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组等处理抵押财产和涉诉资产的重要部分,但从执行积案清理角度看,抵质押物评估拍卖及抵债资产处置上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使执行程序受阻。如个别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实,评估价值严重脱离市场价格;拍卖市场还不成熟,流拍情况常发生,尤其是生产设备等财产的拍卖常无人问津,拍卖成功率较小,影响了执行案件的进度和效率。而且不可忽视的是,一些被执行人的财产往往因各种原因而无法实际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最后实现的债权可能远低于其享有的债权。
三、推进金融积案执行的对策
金融执行积案越多意味着信贷资金沉淀、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越大,直接影响银行自身利益,甚至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笔者认为,金融案件执行工作作为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其积案的控制和清理需要从以下几方面通力合作,持续努力才能逐步加以完善:
(一)增强全民守法重信意识,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企业发展的生命,是个人立身的根本。要根治金融案件执行难问题,国家应大力普及诚信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守法重信意识,构建以诚信为本的社会征信体系。依法通过贯彻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将“老赖”信息向社会定期公布,并依托社会征信体系推出定向通报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进行信用惩戒,从源头上降低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
(二)强化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规范银行信贷运作
银行应严把放贷关,认真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贷款抵押物及担保企业资产的调查了解,尤其对于金额较大的金融借款,确保担保形式的多样化。另一方面,银行信贷人员应增强依法办事理念,杜绝“人情贷”“关系贷”,及时跟踪调查和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断提高对贷款风险的预警能力和规避能力。此外,可探索实践信贷变现方式,丰富债转股等多元化资产处置途径。
(三)完善法院金融案件执行工作机制,加大集中清理专项活动力度
与金融案件审理相比,金融案件的执行更需要专业技术,法院应加强执行人员队伍建设,抽调精专人才充实到一线执行队伍中,必要时可尝试成立金融执行庭来专门负责执行金融案件,不断加大积案执行专项清理活动。同时,法院应进一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密切与公安、税务、工商、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联合,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严格限制其市场交易行为、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审批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提高案件执结率,达到案结事了,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四)实行法院与金融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
金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银行应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建立专门联络员制度,负责管理金融案件执行维权工作,做好日常具体工作的对接与沟通。同时,通过银行业协会平台,银行和法院执行局定期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执行法官可针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疏漏,通过司法建议方式予以反馈,以健全银行信贷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此外,对于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可协商在金融系统内部进行通报、曝光,从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一种联防机制,使信用差的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无立足之地。
(五)建立健全评估拍卖监管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专业管理作用
为防止被执行人滥用评估异议拖延执行程序,对于执行异议的审查应秉持尽量不停止执行和限制重新评估的原则。对于出现问题的评估拍卖机构,国家应制定严格的检查处置机制,确保评估拍卖机构向社会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同时,建议评估拍卖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专业管理的作用,利用其优势加强对评估拍卖从业人员的业务资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