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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防范

2020-01-14潘天芹

时代金融 2020年7期
关键词:信用证风险

潘天芹

摘要: 信用证软条款是出口商安全收取货款的重大隐患,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极大障碍。本文从呈现实务中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的表现形式着手,分析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最后站在出口商的角度重点论述了信用证软条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信用证 软条款 风险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货款支付方式仍然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但信用证软条款的大量出现极大地损害了出口商的利益,影响了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因此,探讨如何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很有必要。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界定及表现形式

何谓信用证软条款?目前,国际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国际贸易界对信用证软条款的本质有基本一致的认识。信用证软条款使信用证表面上看仍是不可撤销的,但实际使用效果却不同,因为载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是否可撤销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因此,信用证软条款被俗称为陷阱条款。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信用证软条款都是陷阱条款,有些信用证软条款的规定是为了便于进出口商双方交易,为双方所接受的。本文探讨的是对出口商有危害的信用证软条款。那么,软条款通常在信用证中如何体现呢?

(一)规定信用证生效条件

正常情况下,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应该是已经生效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生效,则信用证能否生效就被开证申请人控制。这类条款一般出现在信用证的附加条款。例如,信用证附加条款规定,“此信用证暂不生效,除非申请人将同意载货船舶的船名通知开证行,并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通知受益人。”这就意味着只要信用证规定的信用证修改书没有通知受益人,则信用证不生效,从而受益人无法发运货物交单取款。如果此前受益人已将履约金或佣金付给了中间商或开证申请人,则受益人还将损失这些预付款项。

(二)规定受益人难以取得的单据

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如果信用证出现受益人难以取得的单据,就意味着开证行有拒付的權利。例如,信用证出现这样的单据条款,“检验证明由申请人授权人员签发和签字,且其签字必须与开证行持有的签字样本上的签字一致。”这一规定意味着受益人能否获取信用证规定的检验证明取决于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三)规定开证行的付款条件

本来开证行必须付款的条件是单证相符。但是,如果信用证附加条款中加列类似的规定,“只有……付款,”那就只有特定条件满足以后开证行才付款。例如,信用证规定货到目的港经过买方检验后才付款或者另一个信用证付款后此信用证才付款等。这时,即使受益人做到单证相符,开证行也可以拒付。

二、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

(一)进口商

进口商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主要出于三方面原因:第一,保障自身利益。因为信用证的单据交易原则确定了信用证业务处理是以单据为准,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行为,银行只管单据不管实际的货物。因而出口商有可能伪造单据而非法获得信用证项下款项,而进口商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加列信用证软条款来控制出口商提供的货物符合贸易合同要求;第二,逃避付款责任。一旦国际商品市场行情不利于进口商,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来逃避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第三,蓄意诈骗。进口商要求出口商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质保金、佣金等,然后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来拒绝支付货款并骗取出口商预付的款项。

(二)出口商

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最直接原因在于进口商,但出口商方面的原因也不容忽视:一是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没有认真审核信用证或者由于业务能力限制无法识别信用证软条款,从而未能及时要求进口商通过开证行修改或删除信用证软条款;二是出口商为了扩大出口,达成交易,不惜以接受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为代价来吸引进口商成交。

(三)开证行

信用证是由开证行根据申请人填写的开证申请书开立的。尽管银行开立过多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必然会影响银行自身信誉,但有些银行还是会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开出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一方面,包含软条款的信用证对开证行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有些软条款的存在还可能使开证行掌握了拒付的权利;另一方面,开证行出于维护本国进口商的利益,利用信用证软条款使本国进口商掌握交易的主动权。

三、出口商应对信用证软条款风险的措施

信用证软条款会给出口商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下面,笔者站在出口商的角度论述防范信用证软条款风险的措施。

(一)了解进口商的信用状况和支付能力

选择可靠的贸易伙伴是贸易商规避风险远离诈骗的最有效办法。出口商要尽量选择信用状况和支付能力良好的客户,对不熟悉的客户,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客户的背景、经营业绩、经济实力、信用状况等。出口商与具有良好信用的客户合作能大大减少信用证软条款出现的可能性,从而从根本上防范信用证软条款带来的风险。

(二)重视贸易合同的签订

贸易合同是信用证开立的基础。因此,贸易合同条款是否严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信用证软条款的出现概率。即使信用证出现了与贸易合同不符的信用证软条款,则进口商违反了贸易合同,出口商完全有权利要求进口商根据贸易合同修改信用证;如果贸易合同规定不严密,则信用证出现软条款,出口商就可能无法有理有据地要求进口商根据贸易合同修改信用证,甚至有可能被进口商起诉为违反贸易合同。

(三)严格审核信用证

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不能急于发运货物。发货前,出口商应认真地将信用证条款和贸易合同条款核对,是否存在两者不一致的条款,是否存在对出口商不利的信用证软条款,是否存在信用证前后不一致的条款等。一旦发现,出口商必须及时联系进口商,要求进口商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修改信用证。如果因为信用证的修改影响了出口商在信用证最迟装运期和有效期内装运货物和提交单据,则出口商还必须要求进口商同时修改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和有效期。

(四)呼吁国际商会完善信用证机制

国际商会是制定信用证制度的权威机构,其所颁布的有关信用证的国际贸易惯例往往是信用证业务操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出口商可以呼吁国际商会完善信用证机制防范信用证软条款风险。第一,平衡进出口商的权利义务。如前所述,信用证制度的单据交易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来防止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进口商的货款。因此,国际商会建立进出口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更为均衡的信用证制度很有必要。第二,规范信用证格式。如果信用证格式走向标准化,则出口商和银行很容易发现隐藏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从而出口商可以及时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第三,公布经常出现的信用证软条款及处理方法。国际商会可以对经常出现的信用证软条款进行分类,公布信用证软条款可能出现的环节、可能产生的纠纷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

(五)寻求信用证软条款方面的法律援助

目前,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在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没有确切地界定信用证欺诈。因此,如前所述,信用证软条款比较复杂,大部分信用证软条款会阻碍国际贸易正常发展,给出口商带来经济损失,有些信用证软条款是为了方便进出口双方交易,对进出口商双方当事人有利。如果相关法律能将具有进口商欺诈性质的信用证软条款明确纳入信用证欺诈行为,那么出口商在遇到这类信用证软条款的时候可以有法可依,从而从根本上减少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的蓄意欺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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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史辉,倪伟清.出口贸易中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防范[J].知识经济,2017(11):45-46.

[5]马连良.信用证项下软条款及其产生的再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15(08):63-66.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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