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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央行定点采购工作实务中的难点与建议

2020-01-14刘佳星

时代金融 2020年7期

刘佳星

摘要: 定点采购以其方便、灵活、快捷的特点在采购活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财政部尚未出台定点采购实施细则,未对其使用范围、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故在运用定点采购方式时,存在一定的政策模糊点。特别是基层县支行在定点采购实施过程中存在采购项目少、采购金额小,但采购成本高、规模效应低等问题。基于此,本文对定点采购的优势及现实意义进行详细介绍,重点分析现阶段基层县支行实施定点采购的应用困难,旨在为基层县支行定点采购的实施解决现实性问题。

关键词: 定点采购 县支行 现实性问题 可行性建议

一、定点采购的优势及现实意义

定点采购通常是指采购机构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同定点供应商签署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定点采购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采购项目、规格、单价等内容,是公开招投采购程序的进一步延伸。它通过一次性采购活动,获得长期的分批、分次“服务”或货物供应,在确保采购工作规范性的前提下,有效缓解了集中采购实务操作中的矛盾。从采购机构来看,定点采购是与供应商建立了相对稳定的供需关系,避免了重复招标,日常采购只需对采购单上的商品数量、单价、金额核对后签字即可,即节约了采购时间与人力资源,降低了采购成本,同时由于采购的规模效应,也使得采购的价格在合理范围内得以优惠,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供应商而言,定点采购是个大市场,虽然在招标时价格优惠会降低其利润空间,但增加了销售量,经济效益一样会得到保障。

运用公共财政资金进行采购,采购什么、向谁采购?这体现了一种公权力,而定点采购从制度设计上就是要制约这种权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一方面,定点采购所采用的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的方式,有效提高供应商准入资格,使得产品或服务质量、价格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定点采购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下,采购部门、供应商在公开的平台上操作,更有益于监管,同时只要加强后期管理,就能够有效遏制采购过程中权钱交易和其他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基层县支行定点采购存在的问题

尽管定点采购具有上述优势,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关注和解决:

(一)制度规定宽泛,存在随意性操作风险

目前,政府尚未出台详尽的定点采购实施细则,人民银行系统内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累计总金额不足200万元的,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该《通知》仅从采购项目金额上限定了实施定点采购的标准以及采购目录内必须执行定点采购的项目,没有在使用范围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通知》中明确了“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本地区本单位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由于定点采购履行手续繁多,这就容易出现符合定点采购性质、特点又达到一定额度的项目规避定点采购情况的发生。

(二)采购量小,难以发挥“规模效应”

从县支行实际情况看,存在采购项目金额少、组织定点采购成本高、降低采购价格难度大等情况。以公务用车维修、保险为例,县支行公务用车保有量低,导致保险、维修保养费用少,难以引起供货商“兴趣”。特别是在车辆保险采购环节中,由于车辆保险行业信息联网,价格透明,且公务车投保多为基础险种,很难涉及到保险利润较高的商业险,导致保险公司对只有1-2台公务车的保险竞标热情不高。

(三)特殊商品的选择余地小,定点采购易流于形式

在加油服务定点采购中,由于油价变化频率较高,难以在一定期限内锁定油品价格,只能从油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考虑维护自身利益。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央企的行业龙头垄断地位明显,即使有油品价格优惠的民营供应商参与竞争,其油品质量也难以与大型央企相较。同级别供应商数量少,卖方市场意识较强,加之县支行用油量有限,定点采购的价格优惠、服务优良等要约条件无从谈起,定点采购流于形式。

(四)评估、监管体系不健全,难以形成监督合力

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管理体制、职能、业务和支出方面都具有特殊性,从基层县支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完整的、专业的采购监督考核制度尚未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效应难以体现。此外,县支行采购监督主要以纪检部门为主,辅助以民主监督。采购权和监督权难以有效分离,容易滋生腐败风险。现阶段县支行采购的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对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实行公示,但这并不能真正建立起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体系。

三、基层县支行实施定点采购的可行性建议

定点采购的宗旨是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虽然定点采购追求的不是最低价格,但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一)细化定点采购实施标准,保障有规可循

科学合理的制度是有效保障集采工作开展的先决条件。一是进一步细化定点采购实施标准,要充分考虑到各级机构的制度执行效果,对于车辆加油、保险这类在基层行存在明显缺陷的项目应予以灵活处理,最终实现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二是根据服务(货物)采购特点,科学合理地规范服务(货物)定点采购方式及期限,使采购行为最有效、最经济。

(二)统筹操作实施,发挥制度最大效应

定点采购项目的确定既要考虑采购频率又要考虑累计发生金额,这样才能切实发挥定点采购的规模优势,最大限度地节约采购资金。建议采用以采购预算资金为导向、辅助以定量指标限定的实施标准。对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等必须实施定点采购的项目但实际发生额度又比较小的县支行,可从公务车的资金使用规模、保有率上分层次划分定点采购标准。一是可以考虑对于年度项目预算资金超过10万元且公务用车达到5辆及以上的可自行实施采购程序;对于年度资金低于10万元且公务用车在5辆以内的可将采购程序纳入上一级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采购。二是可以考虑对车辆加油、保险执行集中采购,由总、分行人民银行会同定点采购项目涉及的国内主要优势竞标商(中石油、中石化、人保等)就油价总额满减、保险折扣优惠、附加服务等项目集中竞标。最终由总、分行牵头同行业内优势竞标商协商签订“总对总”协议,最大限度发挥集采规模优势,压减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为基层央行采购工作减负。

(三)充分挖掘中标单位潜在竞争,提升集采服务水平

现行集采体系下的中标单位竞争意识匮乏是导致履约服务水平低下的主要因素。充分挖掘中标单位履约过程中的竞争因素,已经成为提升集采服务水平的必由之路。一是保持一定数量的定点单位,以确保竞争机制的存在。二是打破定点等同于垄断采购项目的想法,对大宗定点采购业务通过再竞争的方式采购,激发定点单位再竞争意识。三是建立定点采购的定期轮换制度,避免长期定点而形成的变相垄断。四是特殊商品要充分挖掘商品价格以外增值服务,来保持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对于车辆加油等价格变化频率较高、初次定价难以取得实质性作用的产品,应在采购过程中充分考虑其附加服务(充值满减、加油服务、司机休息、洗车等)带来的经济效益,来综合分配实际采购的比例,进而提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四)共享地方政府采购平台成果,推进集采信息化建设

综合利用地方政府采购平台的数据应用,共享集中采购信息,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有效性。以集中采购信息化建设为抓手,配合电子采购系统的运用,全面规范采购流程,具体明确部门分工,确保每一个采购环节都记录在案。

(五)构建科學的考评监督体系,规范集采管理方式

一是制定完整、专业的监督考核制度,对采购工作的绩效进行考评,建立实施激励和约束相匹配的考核机制。二是建立对定点供应商监督和考核评价体系。要对定点供应商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考核检查,不断规范其行为,以确保采购人真正享受到质优价廉的商品和优质高效的服务。三是明确监管主体。囿于县支行部门设置,可以考虑由上级纪检、内审、会计部门联合监督,使活动监督、审计监督、人员监督得以落实,让整个集采过程在民主、公开、阳光的环境下进行。

参考文献:

[1]李伟.协议供货在人民银行采购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政府采购,2017(10).

[2]付俊良,王雨伦.基层央行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审计与理财,2017(10).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大洼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