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兼职大学生劳动报酬是否适用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

2020-01-14张昕碧张俊迪朱小静

中国林业经济 2020年2期
关键词:最低工资劳动法劳动者

张昕碧,张俊迪,朱小静

(南京林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南京210037)

1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小型及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需要大量廉价劳动力,同时,大学生需要通过兼职获得生活补贴或社会及工作经验,大学生兼职成为当今社会一个普通现象。

由于我国现有立法对大学生兼职这一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模糊,因此对于大学生是否适用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这一问题,在学术界中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本文就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报酬是否适用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的这一具体问题展开论述,结合大学生兼职劳动主体资格的分析,目的在于理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兼职劳动报酬的适用情况,并希望借由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对我国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报酬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路径。

2 兼职大学生劳动报酬及相关法律制度现状

2.1 兼职大学生较之普通劳动者的特殊性

因立法未对“兼职”一词进行规定,大学生兼职的定义在学术界中并未达成共识。本文根据兼职的特点,对“大学生兼职”采取以下定义:在上大学期间,利用学习的业余时间,为他人、组织或机构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获得报酬的行为[1]。

在校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主要分两种:校内兼职与社会兼职。前者特指勤工助学,即《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中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后者主要为学生自主寻求校外兼职,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利用课余时间为不特定的人提供特定的服务,比如家教类的;另一种是利用寒暑假期间为事业单位提供有偿服务。

虽然同样以付出劳动的方式获得报酬,但兼职大学生明显不同于普通劳动力市场上的一般劳动者,二者有较大差异。其一,工作时间不同。一般劳动者具有固定的上班时间且工作时长相对稳定;而大学生兼职受制于课程考试,没有固定的上班时间,且工作时间零碎分散。其二,工作目的不同,即二者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劳动者赚取钱财不仅仅为了自己,大多还承担家庭责任;而大学生兼职更多用于自身。其三,资薪发放方式不同。一般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是一月一发放,即是月薪;而兼职大学生的工资一般是按天或按次结算,有时甚至是按小时结算。其四,工作门槛往往不同。兼职大学生的社会经验及工作经验少,其所从事的一般都是一些不需要较高技术的岗位,而用人单位对兼职大学生的要求普遍低于一般劳动者。

2.2 兼职大学生劳动报酬水平现状

由问卷调查与线下走访的不完全统计,可以看出近些年来各经济发展等级城市大学生兼职工资现状。2017 年3 月,南京《大学生兼职调查问卷》显示,部分学生兼职工作低于南京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17 元;2016 年8 月,省会城市云南昆明市同类调查问卷则显示,71.9%的受访大学生暑假打工的薪酬,低于昆明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15元/小时;2019 年4 月,三线城市广东江门大学生兼职薪酬普遍低于非全日制职工15.3 元/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1月,四线城市日照市大学生的部分兼职工作达不到日照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的学生时薪6~8元不等。

2.3 兼职大学生劳动报酬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造成时薪过低的原因关键在于大学生兼职没有完全确切适用的法律法规。虽然一部分兼职群体适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劳动报酬的规定,但其余种类兼职大学生时薪标准没有任何制度保障。2007 年颁布、2018 年修订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兼职大学生的部分群体,即在学校组织下付出劳动取得报酬的勤工助学学生适用此办法规定。办法第七章二十五至二十七条具体阐述了关于固定岗位、临时岗位、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即高校勤工助学兼职群体工资标准有明确制度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据此可知,《管理办法》中明确将社会兼职,即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排除在办法的规定之列,致使其无法适用《管理办法》的酬金标准规定。此时本文所讨论的大学生兼职的第二种情形中大学生的劳动报酬问题只能求助于《劳动法》上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是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即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劳动法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主体为劳动者。《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生的劳动者资格被完全否定,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无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相应的其劳动报酬也无法受到《劳动法》中“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的保障。受限于学生的特殊身份,自主寻求校外兼职的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身份,只能订立雇佣关系的劳务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往往以在校大学生不受《劳动法》保护为由,认为他们的工资标准不受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制约,肆意规定酬金标准。导致大多地区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报酬均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大学生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对于大学生校内勤工助学,《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其劳动报酬的获得进行保障;而对于在校外自己私自找兼职的大学生而言,《劳动法》中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能对其劳动报酬进行保障。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往往有数量上的限制,并不能满足大学生群体想要兼职的需求,因此在校外自己找兼职的大学生群体已经庞大到不能忽略。但对于最容易引起争端的劳动报酬问题,在我国却找不到一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法规。兼职大学生劳动报酬无法得到有关法律的保障,是其争端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3 兼职大学生不适用《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分析

①就最低工资标准设立意义而言,最低工资包含了一名劳动者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其设立的意义主要是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应有的劳动报酬权和基本的生存权,其中的底线就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能够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具体而言,从《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中常用的两种计量方法能明显看出。无论是比重法还是恩格尔系数法,测算最低工资标准过程都需要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由此可知最低工资标准与劳动者的赡养责任、即作为家庭成员的社会责任息息相关。而我国在校大学生一般均有其家庭提供的学费和生活费,兼职的目的主要是补贴自己的生活费、提前取得就业竞争优势、提高专业知识水平、锻炼独立能力等,因此最低工资的性质、含义也决定了其不能简单适用于兼职的大学生。

②就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对兼职大学生的影响而言,大学生接受国家较为高端的教育培养,是祖国未来的知识人才储备;大学生本职任务即为学习,兼职仅为其空余时间锻炼技能或补贴生活的附加活动,因此原则上不能影响学习。若允许兼职大学生适用劳动法上的最低工资标准,会产生涣散求学之心、激励打工潮流的后果。具体而言,如果在其缺少工作经验和相关技术时,便给予大学生和一般劳动者一样的保障性薪酬标准,那么基于理性分析,以“提高未来就业待遇”为目的,部分大学生群体会认为放弃学习、直接投身社会足以实现其最终目的,且节约时间成本。此时,这种制度鼓励学生放弃学业,而将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明显违背了大学生以学业为主的核心目标,不利于优质人才的培养与一国发展的长远考虑。

③就兼职大学生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对一般劳动者的影响而言,若使其薪酬标准和兼职大学生处于同一层次,对一般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明显将更多的精力、时间和技巧投入到工作中,得到比兼职者更优的劳动成果。这时如果让他们和大学生拥有一样的薪酬,则收益相同而成本更高,努力工作的他们要么会消极怠工,要么会要求提高待遇,即他们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无论是哪一种要求,最终都会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4 强化兼职大学生劳动报酬法律保障的建议

4.1 兼职大学生应当被视为劳动者

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将劳动者与大学生分开,认为大学生兼职行为不视为就业,不建立劳动关系考虑欠妥。此规定目的主要在于明确学生的学习义务,考虑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在校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知识,为将来成为一个优秀的劳动者做准备,而劳动者是在为这个社会创造财富的;如果让尚处于学习阶段的大学生负担起额外的创造社会财富的责任,不利于大学生完成学习任务,进而影响整个国家未来的劳动力素质[2]。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意见是在二十多年前颁布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第12 条已经具有滞后性,很多概念名词已不适用今天的新情况。需要根据现在的社会现状,对第12条的内容做全面重新定义。

参考国外做法,其大多针对兼职大学生多有一套完整严格的劳动管理制度,大多认可学生在外兼职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规定,除学校安排的实习,其他私自在外找的兼职实习都认作是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德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认为,在校生兼职实习成立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且雇员具有两个主要的特征,即人身从属性和私人契约。在《德国商法典》中规定,除学校安排的实习外,其他校外打工都认为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反观国内,兼职大学生数量庞大,若不将其视为劳动者难以保障其劳动权益。现阶段兼职大学生群体数量大。1995 年全国录取93 万大学生,在校大学生约350万,且兼职热潮远不如现在,兼职人数有限。2018 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数共2 831 万人,兼职群体约两千万人,群体体量庞大远非二十年前可比,应当重新考虑兼职大学生权利保障。

一味地否认兼职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身份,不利于权益保护。如果不将大学生兼职行为视为建立劳动关系,那其与用工单位关系仅能当作劳务关系看待。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而劳务关系则受《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普通民事法律调整。根据规定,相比于有规定保障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中不要求订立书面用工合同,报酬标准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接受劳务者可以不为提供劳务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任一方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均无需对另一方做出补偿;这些一系列保障制度的缺失让初涉社会、法律意识淡薄的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更易受侵害。

4.2 兼职大学生应适用特别工资标准

兼职大学生应被视为劳动法上劳动者,其劳动酬金的权益应被保护,但是由以上分析可得,劳动法上最低工资标准不能简单直接适用于兼职大学生。但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也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则根据等价交换原则,其劳动应获得合理对价[3]。

参考国外的劳动保障制度,兼职学生的工资标准主要是特别工资制度。美国关于在校生兼职有两个特别规定:一是对校外兼职规定特别许可,即以校内成绩为门槛,对学生兼职资质进行严格规定;二是兼职学生最低工资存在下限,参照全职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其80%。法国的劳动管理制度规定,在校生兼职实行法定最低工资制度。如果雇主给予的工资低于该法定标准,即属违法雇用。且根据政府制订的就业及税收法草案,大学生兼职工资收入可享受免税,提高其实质工资待遇。日本1959 年制定和实施了《最低工资法》并做过多次修订,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时给”(每小时工资收入)。该最低工资标准不但适用于正式劳动者,也适用于临时工,包括打工的学生群体[4]。借鉴国外对兼职大学生劳动报酬设立了特别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文建议我国也应当建立大学生特别工资标准制度,针对大学生兼职的特性对其劳动报酬做出特别的规定。

因大学生与一般劳动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兼职大学生的特别工资标准可以比一般劳动者的工资略低;但是,虽然大学生兼职目的与一般劳动者需要生存及养家糊口的目的不同,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利以及以其劳动获得合理对价的权利,各地政府应以当地的经济发展、本地大学生平均学费、当地人民平均月生活费等与大学生在校生活息息相关的因素为依据设定兼职大学生的特别工资标准。即参考相关因素,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设立兼职大学生的特别工资标准。除此之外,校内勤工助学作为大学生兼职的一种形式,其工资标准依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而与此性质一致的校外兼职,其工资标准也不应与勤工助学的工资标准相差太大。因此本文建议校外兼职大学生的特别工资标准不应低于12 元,可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标准合理选取适合兼职大学生的特别工资标准。

猜你喜欢

最低工资劳动法劳动者
致敬劳动者
劳动者
多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高职院校开展劳动法教育实践研究*
劳动者的尊严不应被“扔”在地上
【马克龙公布法国劳动法改革计划】
在云端
32省市最低工资排位:深圳最高,海南垫底
劳动法中的工会角色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