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超标添加抗生素生产饲料案件的查处
2020-01-13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阿木去乎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甘肃夏河 747106)
饲料作为重要的畜牧业投入品,在保障畜禽健康生长、充分发挥有效生产性能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发展畜禽养殖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资。但近年部分饲料生产企业为提高产品使用效果,盲目添加抗生素,造成抗生素在畜禽体内大量残留,严重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就执法机关依法对一起饲料监管部门抽检饲料抗生素超标的案件进行查处,并就案件定性、证据材料搜集、罚则应用进行讨论。
1 案情概况
2018年10月15日,接甘肃省饲料工业办文件通知“2018年3月10日,在甘肃×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称E 公司)抽检的仔猪配合饲料(批号20180309)中,金霉素检测值为183 mg/kg,标准值100~150 mg/kg,判定值≤100 mg/kg,要求进行立案查处”。执法人员依据通知要求,立即对E 公司原料采购、质量控制、成品销售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经查E 公司2018年3月9日超标添加抗生素生产仔猪配合饲料的行为属实。
2 调查经过
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20日申请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在E 公司产品库未发现生产批号为20180309 的仔猪配合饲料成品库存。在生产车间调查中控数据库时发现有2018年3月9日生产仔猪配合饲料的记录痕迹,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拷贝打印;对2018年3月9日生产该批次仔猪配合饲料的大料投料记录、小料投料记录、中控作业记录、销售记录和销售出库单进行了复印取证[1];在公司小料库检查时发现库存有金霉素预混剂50 kg,现场调取了小料配料记录,金霉素使用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公司生产经理李×、小料库管理员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E 公司于2018年3月9日生产仔猪配合饲料8 000 kg,添加小料240 kg,在小料配合过程中添加10%的金霉素预混剂6 kg;3月12—24日,其将该批次饲料分别销售给A 区C 镇养殖户王×4 000 kg、A 区C 镇养殖户张× 2 000 kg、A 区F镇养殖户李× 2 000 kg,销售价格均为2 300 元/t。3月20日,甘肃省饲料工业办对该公司3月9日生产的仔猪配合饲料进行了例行抽样检测,经检测金霉素含量超标,不符合农业农村部第168 号公告之规定,共生产抗生素超标饲料产品8 000 kg,货值金额达18 400 元。
3 处理结果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五十条、《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E 公司不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生产饲料抗生素超标的行为做出了30 000 元罚款的处理意见,10月28日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10月29日提请局常务办公会议对该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10月30日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同日送达。E 公司在规定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请求,11月4日进行了行政处罚审批,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11月6日进行送达,E 公司于11月10日向执法机关缴纳罚款30 000 元,2019年1月15日进行结案[3]。
4 有关思考
作为饲料的生产主体,饲料生产企业不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生产饲料抗生素超标的行为严重影响饲料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严肃查处此类案件对于遏制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生产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规范此类案件的查办,还应注重不同法律条款之间的相互衔接、斟酌应用罚则,提高案件办理的规范化程度。同时还应加强饲料生产监管,推广应用微生态类的抗生素替代物,防止药物性饲料添加剂违法添加,确保饲料质量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4.1 注重法律条款间的相互衔接,定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定性与案件的查办、处罚密切相关,贯穿于案件整体处理全过程。在本案中,E 公司生产饲料抗生素超标的违法行为涉及《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该违法行为适用《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4],可以按照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药物性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原农业部政法司《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在生产水产饲料过程中添加喹乙醇应当如何处理的请示》中函复“未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理”[5]。在本案中将违法主体甘肃×饲料有限公司作为一个兽药使用单位,其不遵守药物性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故应当将其违法行为定性为不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生产抗生素超标饲料案。
4.2 斟酌罚则应用,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对违法单位处以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理,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尚未出台相关的自由裁量标准。在本案中,E 公司生产抗生素超标的仔猪配合饲料货值金额达18 400元,货值金额较大,其行为已对人民群众的肉食品安全造成了潜在隐患,属于较重的违法行为。按照“罚过相当”的处罚原则,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对其处以30 000 元的罚款。
4.3 分析查办盲区,提高案件办理的规范化程度
该饲料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抗生素超标饲料已销售完毕,养殖户也已将饲料全部饲喂,其行为已无法逆转。故在案件查办、完善案件办理流程上还应强化使用该批次饲料养殖户的后续追踪监管。通过延长休药期,用胶体金快速检测试纸条检测出栏生猪体内的抗生素含量,经检测无残留后方可上市;如经检测仍有抗生素残留的,需进一步用高效液相色谱法进行定量检测,确定其危害程度和恰当的肉品处理方式,防止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并以此作为衡量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的依据,应用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确定适当的处罚额度。
4.4 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管,防止药物性饲料添加剂违法添加
饲料生产企业盲目添加抗生素造成饲料抗生素超标是引起畜产品兽药残留的源头,加之畜禽养殖过程中部分养殖户对休药期、停药期执行不严格,造成人类的肉品安全的潜在隐患。作为人体重要蛋白质的主要来源,兽药残留超标畜产品一旦流向市场,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农业农村部文件要求,药物饲料添加剂将在2020年全部退出,今后应切实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管,加大轻工业副产物如玉米浆、醋渣的开发力度,利用其生理生化代谢途径中的机理研发绿色安全高效的新型饲料添加剂。强化微生态制剂的优化组成,采取包被、缓释、靶向工艺,达到良好的替代效果。推广应用中草药植物原料、微生态菌剂、抗菌肽、酶制剂等替代抗制剂,让微生态制剂和中草药提取物成为未来替代抗生素的主渠道,实现饲料中抗生素的零添加,从源头上杜绝饲料生产企业抗生素滥用乱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