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下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关问题研究
2020-01-12李逸强许军望
李逸强 许军望
摘 要:随着司法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量刑建议的价值及重要性不断凸显。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适用中,存在对量刑建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量刑规范不够明确和具体、提出量刑建议的积极性不高、对作出量刑建议的量刑证据重视不够、量刑协商机制透明度不足以及量刑建议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经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如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重要性认识,完善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加强审前引导和审查把关工作,完善量刑建议的协商和说理机制,保障值班律师提供有效帮助,建立与法院沟通协調机制,提升检察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等,通过做好确定刑量刑建议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确定刑 量刑建议
2018年10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有关规定。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定罪问题存在争议很少,量刑问题成为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居于主导地位,确定刑量刑建议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积极程度,直接影响整个制度设定效果的实现。
一、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对量刑建议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深刻
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刑事审判量刑权一直被视为法院的权力,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比较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问题而经常忽视量刑问题,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偏颇思维倾向,并且对量刑有影响的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在量刑建议中经常很少提及,影响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重视程度。一些检察官认为量刑建议在实际中增加了工作量和办案难度,提出量刑建议积极性不高。同时,检察机关在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时候,也大多只重视对犯罪罪名、定性的抗诉,只要法院判处的具体刑罚和量刑建议差异不大,很少会提出抗诉,对被告人刑罚实际情况关注不够。另一方面,一些审判人员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会消弱审判裁量权。这些都影响了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二)有关量刑的规范还有待细化
刑法是当前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根本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量刑建议都有相关规定,但其在量刑上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幅度较大。其他量刑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颁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2017年完善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上述文件就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23种常见犯罪的基准刑进行了说明,明确了统一的标准,并且对量刑情节、量刑方法等进行了解释。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未将认罪认罚从宽这一量刑情节作出说明,其与自首、坦白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他量刑情节同时满足时应在量刑上作出如何减让也未明确说明。对于一些新型案件或者案情较为复杂、法定刑幅度大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参考的依据较少。在常见犯罪适用缓刑上的具体情形没有详细、明确的解释,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在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中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上与法院产生分歧较大。
(三)检察官对提出量刑建议的积极性还不高,能力有所欠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是为了提升司法诉讼效率,但认罪认罚案件在检察环节来讲,实际上增加了一些工作量。同时,由于一些检察官量刑经验不足,主观上认为量刑是越俎代庖,并且被法院完全采纳率较低,致使其对作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积极性不高,在实践中更倾向于给出幅度型量刑建议。一些检察官对量刑的有关规律把握不准,多满足于将案件诉得出、能判了即可,很少关注量刑问题。
(四)对作出量刑建议的量刑证据重视不够
根据证明事实的性质不同,证据可以划分为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量刑证据范围比较广,既包括法定情节的量刑证据,也包括酌定情节的量刑证据。由于侦查机关重视定罪事实,轻视量刑事实,这就导致侦查机关获取、固定并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主要是定罪证据,量刑证据有限。量刑建议的作出以量刑证据为基础,但是,在诉讼过程中,量刑证据不全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均能有效查明并予以固定的。随着案件诉讼推进,量刑证据可能发生变化,其增减直接会影响量刑的具体结果。
(五) 量刑协商机制透明度不够
当前,对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检察机关处于主导地位。检察机关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提出定罪罪名和确定刑量刑意见,征求被告人的意见,量刑建议确定刑罚的透明度较低。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对控辩双方证据的采信情况要给出明确的意见,并对原因作出说明。而在量刑建议当中,对检察机关认可法定情节、酌定情节,以及与被告方协商的过程缺少较为明确的书面意见,这就使得提出量刑建议的透明度大打折扣。同时,在量刑建议中沟通衔接不够,影响量刑建议工作推进。
(六) 量刑建议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未能充分落实有效辩护
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过委托聘请的辩护律师不同,法律对其定位和身份的规定存在一定模糊,辩护律师大部分权利在值班律师角色上并没有得到相应体现。从法律援助情况看,庭审阶段法律援助基本覆盖,而在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比例较低。因此,在量刑建议上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容易形成不对等协商的局面,其作出决定的自愿性无法全面保障。
二、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对认罪认罚案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重要性的认识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具有法定性和职权性的特点”。[1]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司法改革有关要求,着力改变“重定罪、轻量刑”的思维倾向,大力提高对量刑建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定罪与量刑并重的司法理念,认真行使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的基本职能,强化对量刑情节的查证、审查,积极担负起在指控犯罪定罪和量刑上的主导责任,不断推进量刑建议工作有效开展,朝着规范化、确定性努力。
(二)修订完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
要及时出台统一适用的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对常见罪名的量刑情节及基准刑作出明确规定,设定认罪认罚案件在从宽上的内容和幅度,避免在案件量刑上的把握不一致而产生分歧,提高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和权威性。要结合各地实际细化量刑标准,积极探索确定刑量刑建议规范指引,使量刑标准更加符合办案实践,可操作性和指引性更强。要积极发布量刑指导性案例。通过发布具有参考价值的量刑指导性案例,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供指引。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程序,对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形式、审批、调整等程序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加强审前引导和审查把关工作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优势,强化审前引导工作,认真进行审查逮捕,积极督促侦查机关强化对量刑证据的收集。“量刑与定罪一样,应当遵循证据裁判原则。”[2]要强化证据意识,重视对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的量刑情节,重视法定情节以及酌定情节,通过全面完整收集、运用定罪量刑证据,为确定刑量刑建议奠定基础。在审查起诉案件时,要坚持客观全面评价原则,全面审查与量刑情节有关的证据,不仅对犯罪事实、犯罪形态、主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审查,而且对退赃、取得谅解等酌定量刑情节认真认定,全面掌握影响量刑的各种情节和因素,为确定刑量刑建议做好准备。
(四)完善量刑建议的协商和说理机制
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 检察机关要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和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有关量刑的具体意见。要切实明确量刑协商是签署具结书的前提,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必须经过量刑协商的过程。检察机关要明确向犯罪嫌疑人、律师告知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充分解释量刑方法、依据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有关情况,对于人数较多的共同犯罪案件,还应当向律师说明有关量刑把握尺度,充分听取协商对象的意见,不采纳辩护人或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五)保障值班律师能提供有效帮助
为了切实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要积极组建专业的值班律师队伍,提高补助标准,根据案件数量科学设置值班律师岗位数量,完善值班律师的考评机制,对承担公益职能的优秀值班律师,在检察官、法官遴选时予以重点考虑。要赋予和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通过阅卷使其更有针对性地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疑问,帮助其对自己具体行为进行定性,同时也能够了解、核实到更多的量刑情节,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到量刑协商过程。要不断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确保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全覆盖,便于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六)建立与法院沟通协调机制
为了切实提高量刑建议的精确性,确保量刑规范化,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检察机关、法院有关联席会议,就常见罪名、常见量刑情节增减幅度等进一步统一标准,就有关类罪量刑情况加强交流,达成共识。如针对易发多发的危险驾驶类、故意伤害类、盗窃类等案件的量刑标准与同级法院加强量刑沟通,扩大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范围,形成比较统一的量刑意见和标准,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双赢。
(七)全面提升检察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
检察官能否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成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方面。这对其在证据审查、事实判断、刑罚衡量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要积极采取检察业务专家授课、重大案件研讨交流等多种措施,让其熟练掌握运用量刑建议方法。要加强对法律裁判文书的研究,总结量刑一般规律和标准,提升量刑规范化水平。
(八)建立量刑建议内外部监督机制
“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精准发展,是人民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客观要求。”[3]要实行检察机关内部备案审查、专门评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量刑监督模式。检察机关系统内部,实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由部门负责人对案件法律文书从量刑建议统一性和规范性方面进行审查;定期组织成立评查小组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专门评查,加强对作不起诉处理、建议适用缓刑等案件的评查,确保量刑建议精确、适当;对于法院量刑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重大疑难案件公开听证,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
注释:
[1]潘申明、刘浪、周耀凤:《量刑建议前沿理论与实战技能》,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6页。
[2]陈卫东:《刑事证据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8页。
[3]孙谦、张相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务指南》,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年版,第198页。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714000]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全國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7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