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观念视角下离婚原因探析
2020-01-11孙婧琦
孙婧琦
[摘 要]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其中,黑龙江省的离婚率一直较高,排在全国前列。在高离婚率背后,婚姻家庭观念起著重要作用,分析离婚人群的婚姻家庭观念,有助于了解离婚原因,进而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调研发现离婚人群在择偶时看中性格志趣,向往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对婚姻有着很高的期待值,重视婚姻中的情感因素,看中夫妻间情感交流,特别是个体感受,子女在婚姻中的重要性下降,个人意识突出,不愿屈服于维持式婚姻,婚姻生活中的矛盾冲突更为激烈,特别是年轻人习惯以自我为中心、化解矛盾能力弱,因而呈现出离婚人群低龄化、婚龄短期化趋势。此外,部分人婚姻道德感减弱及婚外情感诱惑增加,进一步加剧了婚姻的不稳定性。随着时代发展,离婚自由被视为婚姻自由的一部分,离婚被认为是男女双方平等享有的权利,离婚行为越来越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宽容,为感情破裂的夫妻选择离婚创造了宽松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黑龙江省;婚姻观;家庭观;离婚
[中图分类号]C91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20)05-0121-08
一、研究背景
婚姻和家庭是人们群居的基本生活单位和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1]。近年来我国离婚率①持续走高,虽偶有下降,但整体呈上升趋势。2003年我国离婚率首次突破1‰,达到1.05‰,2010年上升至2.00‰,2016年突破3‰,达到3.02‰,2018年为3.20‰。黑龙江省离婚率变化趋势与全国基本一致,但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2004年以后增长较为迅速,排在全国省级行政单位前列,2014年以后更是位居第一位。2017年和2018年黑龙江省离婚率分别为5.19‰和5.12‰,成为全国唯一离婚率超过5‰的省份。(详见表1)离婚自由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较高的离婚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婚姻关系脆弱,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离婚率的高低受多重因素影响,是一个由社会聚合力、家庭结构、民族习俗、婚姻司法实践和人口结构等多元因素交互影响的复合机制[2]。其中,婚姻家庭观念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以黑龙江省为例,研究离婚人群的婚姻家庭观念特征,分析这些观念是否与其选择离婚有关,有助于更全面地了解离婚原因,进而为提高婚姻稳定性提出建议。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9年在黑龙江全省13个(地)市发放的城乡居民婚姻家庭观念微信调查问卷,共回收问卷10267份,有效问卷10116份。其中离婚人口问卷730份。离婚人口问卷的社会人口特征为:性别方面,男性占比38.6%,女性占比61.4%;年龄方面,20~29岁占比5.8%,30~39岁占比33.8%,40~49岁占比48.1%,50岁及以上占比12.3%;文化程度方面,小学及以下占比2.3%,初中占比26.8%,高中/中专占比23.3%,大专占比26.4%,大学本科及以上占比21.1%。
二、离婚原因分析
实际生活中离婚的直接原因多种多样。本次离婚人群调研数据显示,在所有离婚原因中,位列第一位的是“性格不合”,占比42.7%;其次是“有第三者出现”,占比23.6%;位居第三的是“没有共同语言”,占比22.6%;位居第四的是“家庭关系不可调和”,占比17.8%;因身体健康问题或犯罪服刑而离婚的相对较少。(详见表2)可见,性格志趣差异、感情危机、家事矛盾冲突是离婚最主要的原因,而这些因素之所以会导致离婚,与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密切相关。
婚姻家庭观念是人生观、价值观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体现,对个人的婚姻行为有深刻影响。相关研究表明,婚前对婚姻的过高期望、相互吸引的资源枯竭和婚外生活的心理诱惑等都可能影响婚姻的稳定性[3]。
(一)重视情感因素,对婚姻有高期待
随着时代变迁,婚姻的功能和内涵也在不断变化。婚姻生活仍然离不开繁衍后代、满足经济需要、分担责任义务等,但是如今人们更加注重精神构成和心理需求,感情也成为维系婚姻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本次离婚人群调研数据显示,对于“人生幸福最重要的是什么”这一问题,选择“拥有美满的家庭”占比最高,达44.1%;其次是“能够自由随意地享受生活”,占比25.7%;再次是“宁静平淡过一生”,占比21.5%。此外,“为社会作贡献”(14.0%)、“有可以白头偕老的恋人”(11.4%)、“为共产主义奋斗”(9.9%)、“事业成功”(9.2%)、“有钱”(8.2%)、“有知心朋友”(7.5%)、“受人尊敬”(3.3%)、“有宽敞住房”(3.0%)、“升官掌权”(1.0%)等也占有一定比例。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虽然人们对人生幸福的看法呈现出多元化倾向,但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仍然是大多数人所向往的。
家庭始于婚姻,婚姻始于择偶,为什么结婚以及决定与什么人结婚等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婚姻稳定性。本次离婚人群调研数据显示,对于择偶标准,选择“人品/道德标准”的占比最高,为73.4%,选择“相同的人生观/价值观”“身体健康”“性格兴趣”比例也较高,分别为24.4%、23.0%、11.6%,而选择住房(1.2%)、社会地位(1.0%)、家庭条件/父母社会地位(0.7%)等的比例很低,均不到2%。遇到符合择偶标准的另一半,就可能会缔结婚姻。本次离婚人群调研数据显示,以“相互扶持,共同建设美好的生活”(45.6%)和“爱情归宿,自主地和相爱的人结合”(41.3%)为结婚目的的比例最高,因“顺应父母的要求”(9.3%)、“繁衍后代”(4.7%)、“两个人合伙过日子、降低生活成本”(1.9%)而结婚的比例较低。说明在婚姻自由、择偶自主的今天,人们择偶时普遍看中个人内在而非外在物质条件,特别是人品、人生观、价值观等因素,缔结婚姻的主要原因不是传宗接代或经济利益,更多人将婚姻家庭作为情感归宿和追求幸福生活的一种手段。传统功能型的婚姻家庭正在向现代情感型的婚姻家庭转型[4]。人们更注重情感上的关怀理解以及个性的和谐与志趣的相投,对婚姻有着更高的期待。一旦婚后生活与婚前的期望有较大落差,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或没有共同语言时,就很可能会选择离婚。本次离婚人群调研数据显示,在认为性格不合应该离婚的人中,有72.7%的人因此选择离婚;在认为没有共同语言应该离婚的人中,有52.2%的人因此选择离婚。
(二)看重婚姻中的夫妻关系,特别是个人感受
家庭关系一般可以分为家庭纵向(或代际关系)及家庭橫向(或同辈关系)[5]。我国往往以家庭纵向关系为优先考量,在某种程度上看,这种重纵轻横的家庭观有助于家庭稳定。但是在现代社会,人们愈发重视夫妻间的横向关系,特别是个人在婚姻家庭中的独立价值和生活享受。在这种情况下,当家庭的重心从过去的血缘关系向姻缘关系转移,又从姻缘关系向自我需求转移时,婚姻的变动就无法避免了[3]。
生儿育女、传宗接代是中国传统婚姻中的头等大事,孩子是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纽带。但伴随着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家庭成为主要家庭形式,以及养老制度的不断发展,养儿防老思想不再是主流。加之当今养育孩子需要耗费的时间、精力、金钱都大大超出以往,同时人们更加重视个人感受,为了孩子勉强维持婚姻的情况减少,继而增加了离婚风险。本次离婚人群调研数据显示,离婚时已有子女的比例为80.0%。对“有孩子的家庭会比没有孩子的家庭幸福”这一说法,非常赞成的占35.6%,比较赞成的占24.7%,有点反对的占6.4%,非常反对的占2.9%,还有30.4%表示说不清。虽然超过半数的受访者仍把孩子视为家庭幸福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已不被视为绝对要素,生育与否成为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的私事,因生育问题而产生矛盾、甚至走向离婚的并不多。(详见表2)
子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重要性下降,意味着夫妻俩可以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彼此关系的经营上。本次离婚人群调研数据显示,对于“婚姻美满家庭幸福最重要的特征”这一问题,排在首位的是夫妻相互理解、关心体贴(80.4%),其次是两人平等、互相尊敬、互相忠诚(29.9%),再次是同甘共苦、相互帮助(24.0%),选择经济基础和住房条件(6.7%)、平等分担家务劳动和家庭责任(4.2%)、子女成才(5.8%)、各自努力为事业拼搏(1.9%)的比例则较低。说明人们更追求夫妻双方自身的意义、价值以及感受,注重夫妻间的情感满足、心灵沟通和精神慰藉。
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如果处理不好就可能使婚姻走向破裂。本次离婚人群调研数据显示,在上段婚姻存续期间,生活琐事是与原配偶闹矛盾的最主要原因(50.7%),婚外情/第三者(17.7%)、经济原因(14.1%)、双方父母(13.6%)、家庭责任(12.7%)也是产生矛盾的重要原因,而因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3.7%)、黄赌毒等恶习(3.4%)、家庭暴力(3.6%)、生育(1.6%)而产生矛盾的比例很低,没有矛盾的更是仅有1.5%。(详见表3)
特别是年轻人,80后、90后多为独生子女,自我中心意识较强,在理解和包容他人方面存在不足,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因为一件小事就会产生矛盾。如果双方父母在孩子结婚后还继续插手小夫妻的生活,极易使双方矛盾升级为两个家庭间的矛盾。本次离婚人群调研数据显示,80后、90后(即调研时年龄在30~39岁,20~29岁)中,在上段婚姻存续期间因双方父母闹矛盾的分别占19.0%和35.7%,因家庭关系不可调和而离婚的分别有20.6%和23.8%,比例均高于其他年龄段。随着婚龄人口中独生子女比例逐年增高,婚姻的包容度逐渐降低。对于黑龙江省而言,低生育率导致婚龄人口中独生子女比例更高,由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婚率更高的问题对黑龙江省的影响更明显[6]。
如今,人们愈发重视个人在家庭中的个体地位,两个人结为夫妻,共同组建家庭,并不是自我的放弃,而是自我的一种实现、延伸和完善,要求保留个人隐私,保持一定的独立性。本次离婚人群调研数据显示,对于“即使是夫妻之间,也应该保留个人隐私”这一问题,41.8%的人表示非常赞成,37.5%的人比较赞成,而有点反对和非常反对的人分别仅为7.7%和4.1%。婚后重视夫妻间的交流关怀,尤其是个人在婚姻生活中的感受本无可厚非,但以个人为主、不愿委曲求全的观念突出,彼此间包容理解不够,会使婚姻中的矛盾冲突更激烈,年轻人往往不愿凑合过维持式婚姻或通过牺牲自己去保持家庭的稳定和完整。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出现伦理性危机,从双系抚育向个体性生活体验转变,当婚姻陷入困境,离婚成为对未来美好生活的一种选择[7]。因此,呈现离婚人群低龄化、婚龄短期化的趋势。本次离婚人群调研数据显示,离婚时年龄在30~39岁间占比最高,为54.8%,其次是40~49岁和20~29岁,分别占22.7%和 21.3%,50岁以上的仅有1.3%。上段婚姻存续时间平均为10年,最长32年,最短不足1年,超过半数婚龄不足10年。具体而言,离婚时婚龄在6~10年的占32.2%,婚龄在5年及以下的占31.9%,婚龄在11~15年的占15.4%,婚龄在16~20年的占13.4%,婚龄在21年及以上占7.2%。总和为100.1
(三)婚外诱惑多,婚姻道德责任感低
婚姻中的彼此忠诚,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基本理念,若一方或双方出轨,就会严重影响婚姻稳定性。当今社会网络发达,微信、QQ等网络社交工具的普遍应用,使居民的交际圈日益扩展;四通八达的城市交通网,带来了城际间更加便利的交通,已婚人士面对的婚外诱惑增加,为婚姻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加之一些人婚姻道德感减弱,过度追求个人感情满足,将个人自由放在婚姻家庭责任义务之前,婚外恋现象增多,成为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解体的重要原因。
本次调研数据显示,55.7%的受访者表示身边已婚人士存在婚外情现象,仅有9.5%的受访者认为身边没有婚外情现象,还有34.8%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对于婚外恋现象,在离婚人群中,认为“是道德问题,坚决反对”的比例最高,为47.0%;其次认为“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谴责”,占比21.5%;认为“是情感的补充,虽然不道德但是可以理解”的占8.2%;认为“可以赞成,个人感觉和幸福最重要”的占2.3%;认为“只要不影响婚姻和家庭就可以”的占3.3%;认为“是一种开放社会的正常现象,无可非议”的占3.2%;认为“无所谓,谁都无权干涉他人私生活”的占3.7%;认为“视具体情况而定”的占10.8%。可见离婚人群对于婚外恋反对者多,容忍者少,这意味着在婚外情现象增多的情况下,选择离婚的可能性大为增加。本次离婚人群调研数据显示,对于“您认为在哪些情况下才应该离婚”这一问题,选择第三者出现的占44.8%,居第一位;对于“在上段婚姻存续期间,您与原配偶闹矛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这一问题,选择婚外情/第三者的占17.7%,居第二位;对于“您当初与配偶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这一问题,选择第三者出现的占23.6%,居第二位。
(四)平等自由的离异观
当婚姻走向破裂的十字路口,离异观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最终是否选择离婚。《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无论民政协议还是法院判决,只要双方自愿、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不再盲目实行“重理由轻感情”的离婚处理原则。使离异的过错行为变为感情行为,“无过错离婚”原则不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妇减少了离婚在心理上的阴影,而且还有利于当事人好离好散[3]。
如今很少有人机械地将离婚与其个人思想品质有问题联系在一起。离异更多被认为是个人私事,因离婚而遭受社会舆论批判、单位行政处分乃至亲友责难的现象明显减少,崇尚个体自由、寻求适合自己的幸福婚姻的观点被民众普遍接受。本次调研数据显示,仅有0.6%的受访者认为“离婚是不光彩的事情”,认为“无论如何都不应该离婚”和“为了子女,无论如何不该离婚”分别占4.9%和10.9%;认为“在一起不合适,好聚好散”“婚姻有问题解决不了,离婚是最好的选择”“只要感情难以维持就可离婚”的分别占6.7%、5.1%、3.9%。而离婚人群对离婚的看法更为开放,认为“无论如何都不应该离婚”和“为了子女,无论如何不该离婚”分别占3.0%和7.1%,比整体受访者选择比例分别低38.7%和34.9%;认为“在一起不合适,好聚好散”“婚姻有问题解决不了,离婚是最好的选择”“只要感情难以维持就可离婚”的分别占14.9%、10.5%、7.8%,比整体受访者选择比例分别高1.1倍、1.0倍和1.0倍。说明人们虽然认为应该谨慎对待离婚,但普遍把离婚自由看作婚姻自由的一部分,离婚行为被当作一种正常的社会行为,越来越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宽容,降低了离婚当事人的顾虑。黑龙江省受以多元性、兼容性、包容性、开放性为特征的移民文化影响[8],婚恋观较为自由,离婚受到家庭和社会的干预相对较少,这也是其离婚率在全国一直偏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随着男女平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离婚是男女双方平等享有的权利成为社会共识。而且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经济独立性增强,在社会上发挥着半边天的重要作用,对于婚姻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女性完全可以不需要依赖丈夫,依靠自己获取物质财富,而不是对不满意的婚姻得过且过。因此,当女性觉得婚姻无法持续下去时,不再选择忍耐,要求离婚的概率大为提高。本次离婚人群调研数据显示,对于“您认为在哪些情况下才应该离婚”这一问题,受访女性选择“家庭暴力”“有第三者出现”“另一方沉迷网络”“另一方有黄赌毒等恶习”“另一方有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占比分别为43.4%、46.8%、 20.5%、 31.7%和27.4%,而受访男性择“家庭暴力”“有第三者出现”“另一方沉迷网络”“另一方有黄赌毒等恶习”“另一方有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占比分别为21.5%、41.5%、13.0%、24.1%和17.0%,男性和女性受访者的选择比例分别相差19.5、5.3、7.5、7.6和10.4个百分点。可见,对于婚姻中一方过错行为,女性认为应该离婚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根据近些年黑龙江省法院系统审理的离婚案件抽样调研显示,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诉讼的比例占72.0%,明顯高于男性比例 数据来源于2019年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离婚课题组调研。从黑龙江省大庆市、七台河、哈尔滨、伊春市、黑河市、绥化市、佳木斯市、鸡西市等地法院随机抽取2013—2019年离婚案件卷宗,共获取样本742个。 。
值得注意的是,有部分人家庭婚姻观念随意性较强,对待婚姻态度不严谨,离婚后可能会后悔。本次调研数据显示,42.2%的受访者认为应慎重考虑离婚,其中离婚人群选择比例为26.4%,二者相差15.8个百分点。对于“如果让您再一次选择,您还会选择离婚吗”这一问题,46.6%的离婚者表示会,表示不会的占28.9%,还有表示不知道的占24.5%,即超过半数的人对于离婚的决定不坚定,还有转圜余地,婚姻有挽回的可能。当然这也与离婚手续简便有关,2003年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办理离婚手续不再需要单位开具证明,这的确使协议离婚变得便民高效,尊重了个人隐私,但也没有给当事人冷静思考和情绪缓冲的机会,增加了冲动离婚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离婚率的攀升。
三、结语
婚姻的稳定取决于夫妻双方对婚姻期望值的高低和婚后适应的程度,即通常所说的夫妻感情好坏[9]。通过离婚人群婚姻家庭观念研究,可以看出人们向往美满的家庭生活,择偶时看中品德及性格相合,以感情作为结婚的重要前提;对婚姻质量要求提高,重视夫妻间的横向关系特别是个人感受和情感因素,子女对于维持婚姻稳定重要性降低,凑合意识弱化,不满足于“低质量高稳定”的婚姻,使婚姻生活中的矛盾冲突更加激烈;加之婚外诱惑增加,一些人对婚姻的忠诚度不够,婚外情现象影响婚姻稳定;离婚平等自由成为广泛共识,为当事人选择离婚创造相对宽容的环境氛围。
离婚率逐渐升高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全国具有普遍性,不能简单地用好与坏来定性[8],但是一些婚姻问题未必一定用离婚的手段解决,建议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引导,提高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从婚姻家庭观念角度来看,应该通过多种方式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婚姻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提高婚姻质量。一是抓住结婚和离婚登记的关键环节,加强正确婚姻家庭观的倡导与培训。到民政窗口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前,可以采取播放婚姻家庭观念和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培训短片、发放相关知识宣传手册等方式,增加其对婚姻观和家庭观的了解。二是利用社区这一最贴近居民生活的平台,帮助民众树立科学的婚姻家庭观念。结合各个社区居民实际情况,运用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特别是正确婚姻价值观,还可以定期举办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经营与修复等相关知识讲座。三是在大专院校中设置婚姻家庭观念相关课程,增加婚前教育,让学生能够在结婚前就了解构建和谐美满家庭的相关常识,降低潜在的离婚风险。
同时,应建立多级联动调解机制,加大离婚调解力度。一是全面落实全国妇联、民政部、司法部等六部门颁发的《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法院、公安、民政、司法、妇联、社会调解组织多级联动,完善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二是民政和法院等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离婚时间处理的可操作性,具体恰当评估是否“感情确已破裂”,减少冲动离婚现象。三是政府增加投入,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工作。可以在社区设立婚姻家庭调解员公益岗位,或以购买社会服务、支付补贴等形式大力支持社会调解组织,尽最大能力化解家庭矛盾,减少不必要的离婚。
[参 考 文 献]
[1] 卢淑华.婚姻观的统计分析与变迁研究[J].社会学研究,1997,(2):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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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