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排水监测体系建设构想
2020-01-11贾松涛
田 弘,贾松涛
(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天津 300202)
1 我国城镇排水监测体系建设现状
2016年,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排水专业委员会排水监测工作部开展了全国城镇排水监测体系调查工作。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6年7月,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台)中仅有20个省(直辖市)的24个城市排水监测站通过了实验室资质认定,加入全国排水监测网,被定为国家站,仍有11个省(直辖市)尚未设立国家站。其中,中东部地区国家站建设相对完善,西部地区基本未建立国家站。具有国家站的20个省(直辖市)均未建立城镇排水监测体系。
通过2016年调查结果可以看出,仅有省市级中心站开展排水监测已显得势单力薄,加快地方级排水监测站建设,形成排水三级监测体系管理模式是大势所趋。地方政府应做好排水监测网的整体规划,加快排水监测体系建设,才能够使排水监测工作更好地适应当前工作发展需求,形成排水水质管理良性循环,更好地服务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
2 天津市城镇排水监测体系建设的构想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办法》(2008年天津市政府第14号令)的要求,城市排水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2级城市排水监测网组成。其中,国家城市排水监测网由国家中心站、重点城市排水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地方城市排水监测网由省级中心站和市(城区、县)级排水监测站组成,省级中心站原则上应设置在国家站。各省、自治区根据本辖区地域特点和排水监测任务的需要,提出设立1~2个国家站的布局建议方案,而直辖市只需设立1个国家站。
天津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是天津市唯一一家开展排水监测服务的国家级监测站,但由于受到人员、仪器设备、地域等条件的限制,无法满足全市区域内的排水监测管理工作的需要。针对天津市排水监测工作现状,为满足全市各区水质监测工作需求,建议成立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6个区级排水监测站,并将天津城市排水监测站作为中心站,构建全市统一的排水监测体系。
加强天津市排水监测体系建设,要以加强排水水质监管治理、改善水环境条件为根本,以提高监管能力、建设地区性高水平监管机构为原则,发挥各地区管理部门和地域优势,发挥国家城市排水监测网天津监测站技术和人员优势,整体规划,科学管理,全面提高天津市排水水质监测管理能力和水平。
3 天津市区级排水监测站的建设和管理要求
各区排水监测站要分别以各区水务局为依托,人员及机构隶属于各区水务局,为独立法人单位,不得附属于污水处理厂,其规模依照所辖区域的排水状况设定。排水监测站的建设及属于固定资产添置的设备购置费用列入区排水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日常管理费用由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地方财政拨款的事业费等列支。
3.1 各区排水监测站的基本要求
(1)各区排水监测站应有相对独立的工作场所,机构管理、监测制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
(2)检测能力应当基本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1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的控制项目要求。
(3)检测能力应当至少通过天津市级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
(4)检测环境、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等的配置应与检测能力相匹配。
3.2 各区排水监测站的管理要求
各区排水监测站的基本职能应包括:贯彻执行有关排水监测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接受区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编制本区排水监测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排入区属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日常水质、水量的监测和监控;配合区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户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及主要运行参数进行监测;为污水处理运营费用的核定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和资料;参与本区突发性排水事故的调查,提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及依法处理意见;建立和健全本区排水监测档案,定期向市水务局报告排水监测数据、信息;接受市水务局下达的排水监测任务。
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各区排水监测站开展监测工作采用“在中心站业务管理及技术指导下,区、县站相对独立”的工作方式。按照住建部文件关于“区县站由市级中心站负责业务归口管理”的要求,各区排水监测站在天津市城市排水监测站的业务管理及技术指导下独立承担监测任务、开展监测工作;天津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全市各区站水质监测管理水平。同时,按照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开展全面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提高各区排水监测站水质监测工作质量及管理水平。
3.3 各区排水监测站检测区域布局
为满足检测要求,各区排水监测站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以下布局建设检测区域。
(1)具有地表水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必须另行设置水样室、预处理室,不得与污水混用,实验室面积相应增加。地表水检测区域和设备也应与污水分离。
(2)通风系统应包括全室通风、局部排气罩和通风柜。通风应采用专用管道排放,有毒废气应处理后排放。精密仪器室、洁净实验室的送排风系统应各自独立设计,独立使用。
(3)供配电系统应包括照明用电和设备用电,并应分别布线,形成回路。室内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有关规定。精密仪器设备应配备不间断电源系统,并应设置接地保护。电源插座不得低于距地面1.2 m。
(4)给排水系统应独立设计。给水应包括自来水和实验用纯水,有害废液应集中收集处置。排水系统应采用抗酸、抗有机溶剂管材。
(5)微生物室应设置缓冲间、传递窗、消毒灭菌系统,并设置独立通风系统。
4 结语
目前,全国城市排水监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排水监管工作的需要。随着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的快速发展,城镇排水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加快城镇排水监测体系建设,对于实施排水许可制度、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安全等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