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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司法适用
——以华为诉IDC公司为例

2020-01-11

中文信息 2020年12期
关键词:许可费使用费华为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一、华为公司和 IDC 公司基本案情

1.IDC 公司发难华为公司

IDC 公司是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IPR 许可公司的统称。该公司主要依靠研发投入而持有一定数量的无线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通过将部分标准必要专利权授权给了无线通信设备企业使用而获得利润。

IDC 曾先后四次向华为索要专利使用费,华为始终未支付。IDC 索要专利使用费的标准为一次性支付许可费或者按照销售额的 1%-2.5%。横向对比看,这远高于苹果、三星等企业的许可费。遭到拒绝后,IDC 于 2011年7月向特拉华州法院起诉华为侵犯其专利权。同时,请求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下称 ITC)对华为的相关产品启动 337调查。

2.华为反击 IDC 公司

2011年12月,华为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IDC 公司。其认为,IDC 公司利用其参与各类国际标准制定的优势,将许多技术专利作为标准必要专利,形成据其独有的市场支配地位,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IDC 公司在中国市场和国外市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令其立即停止垄断行为、赔偿人民币 2000 万元。

3.纠纷的解决

2013年2月,深圳中院的一审裁决支持了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处IDC 公司立即停止民事侵权行为,并赔偿华为经济损失费 2000 万元。IDC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院。2013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决。

2013年5月华为向发改委举报 IDC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收取歧视性高价的专利许可费。2013年6月,337 调查案初裁结果为华为等并未侵权。与此同时,在国家发改委介入案件后,IDC 的谈判条件逐渐降低。最终IDC 放弃了前几年的许可费并撤销了 337 调查申请,并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中止调查申请,承诺履行消除涉嫌垄断行造成后果的具体措施。

二、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1.首次将 FRAND 原则直接用于判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指出,通过司法判决给出标准组织设立的FRAND 原则的明确解读,这一“开创性判决”不仅会在国内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在国际上也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FRAND(fair, reasonable,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是当今标准组织制定技术标准最常选用的许可条件,该原则要求标准专利权人承诺以公平、合理、无歧视条件许可给标准实施方其标准必要技术。作为一项国际法律原则,其定义非常模糊,对其司法适用需要法官根据客观实事做出价值判断。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此项原则进行本土化立法,无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引用,但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对 FRAND 原则做出符合交易习惯的解释。

该案的争议之处在于能够直接将 FRAND 原则作为判决依据。FRAND 义务是国际上的标准化协会条款中的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和相关承诺。华为与 IDC 公司均加入了相关组织,应该履行相关协议的义务的。因此,中国法院有理由直接用 FRAND 原则作为判决的依据。

2.首次明确提出标准必要专利费率的计算方法

标准必要专利费的确定,没有相对固定的标准,IDC 公司可视不同公司索要费率不同的许可费。华为公司没有提出要求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仅提出了 2000 万的具体数额。针对华为的这项诉讼请求,法院应该如何认定这一数额的合理。FRAND 原则因是一项宽泛的原则,只是仅从法理层面做出了规范,在实际操作方面却无法给出准确的指引。因而,当遇到具体问题的时候,需要各方通过谈判或诉讼达成一致意见。就本案而言,IDC 向华为发出的多次邀约中,既有捆绑销售的嫌疑,又存在歧视性的费率标准。华为公司认为费率的确定应该根据使用标准必要专利带来的利润而确定。

法院的判决充分阐述了 FRAND 条款的内涵,认为主要考虑以下五个因素。第一,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与相关产品利润之间的关系。第二,标准必要专利对技术创新的贡献率。第三,扣除非标准必要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所应当支付的许可使用费。第四,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不能因为专利技术纳入相关标准而获得额外的利益。第五,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对许可使用费的影响程度。法院首次明确提出了标准必要专利费率的计算方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为应对 337 调查提供法理范例

一直以来,在收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上诉的时候,ITC 往往会毫不犹豫地给予专利人以禁令以阻止对方可能实施的侵权行为。这是因为其国家特别重视私权的保护,认为私权神圣而不可侵犯。虽然知识产权往往被赋予公权与私权的结合体的角色,但在该国主要是给予私权保护。一般原告向 ITC 申请向被告颁发禁令时,ITC 都会毫不客气地向被告颁布禁令,甚至会在事情查清楚之前就会做出此种决定。只要 ITC 认为原告的知识产权权力是有效的,就会毫不犹豫地给其提供禁令救济。ITC 的本质其实就是行政机关而已,所以其固有的机构属性决定了它更倾向于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较少考虑个案的合理性问题。

因为 ITC 的决定是许多的政治因素综合的结果,而联邦上诉法院的所作出的司法判决则可能会更公平公正,所以对于 ITC 的上诉才是诉讼真正的开始。因此,对于意欲进军该国市场的我国企业来讲,一定要坚持住自己的立场。ITC 判定华为未侵犯 IDC 的知识产权,华为的做法,为今后我国企业应对 337 调查提供了法理基础,因此,中国企业遇到这种纠纷时要冷静,沉着应对。

三、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指导意义

1.做好专利分析是走出去的第一步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兴起,许多企业已经开始重视研发自己的专利并进行保护,形成自己的专利池或专利网,掌握行业的技术的核心,才能不受制于人。当国内企业的相关产品欲进入国外市场之前,企业应当提前做相关的专利分析。专利分析是帮助企业正确定位,赢得市场的第一步。

2.国内企业进军海外市场需重视依法维权

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水平反映了一国技术和司法的现代化程度。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尚短,专利诉讼案件的处理还在处在摸索阶段。尤其是对于国际法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在司法案件中体现中国化的解释,法院遇到极大的考验。

华为胜诉 IDC 是为中国企业深度参与国际竞争的提供了重要启示。这不仅是个案的胜利,更是中国企业平等参与国际舞台的起点。华为顶住了来自巨大的压力,利用知识产权的知识维护了企业利益,为后续开拓国际市场打下基础。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其面临的海外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多。因此,企业走出的第一步应当是法律意识的培养。对即将进入的市场做出科学的评判,深入了解该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同时,积极革新技术,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组织,借助一些国家惯例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3.技术创新是赢得市场的武器

华为与 IDC 之争胜诉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为什么之前的那些企业都未曾胜利过呢?首先,为什么对华为的许可使用费会比苹果和三星高出那么多呢?因为苹果和三星公司是当今无线通信领域的权威,有很强的话语权。因为苹果和三星公司都具有相当数量的标准必要专利,一定程度上可以与 IDC 公司构成相互竞争关系,降低了对 IDC 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得依赖。不仅华为,中国所有的移动终端生产商,在进军国际市场的道路上均面临着与国外的大公司产生知识产权争端的风险。华为虽掌握到了一定数量的专利,但专利的有效性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另外,由于起步相较于 IDC 而言很晚,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有限。

总之,技术创新是赢得市场的武器。我国企业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一定要做好技术创新,成为国家标准制定的积极参与者和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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