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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党组织推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践及建议

2020-01-11国家电投浙江分公司王前

中国电业与能源 2020年10期
关键词:三重一大党委会前置

国家电投浙江分公司 王前

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党组织推进“三重一大”决策的重大意义

党组织推进“三重一大”决策是中央企业政治优势的重要体现

企业重大问题是关系企业发展的方向性、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问题。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通过加强和完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使国有企业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要做强做优做大,要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就必须切实发挥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上的保证和监督作用。

党组织推进“三重一大”决策是《党章》和《公司法》赋予的神圣使命

《党章》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法》对党组织在国企中的地位、作用都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在《公司法》中早已明确,该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党组织推进“三重一大”决策是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党组织熟悉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党组织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可以更好地协调各方关系,切实处理好企业重大决策中的劳动保护、利益分配等问题,能够有效协调好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保证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

当前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存在的一些问题

部分企业对党组织推进“三重一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在思想认识上不够清晰

调研发现,很多单位对党委会“前置”这个问题没有进行过深入思考,对“前置”是偏重时间性的还是程序性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同志基于对党委会的权威性认识,认为经过党委前置研究把关后的事项,在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上不能被否决,经过党委会研究讨论的事项就必须去执行,董事会和经理层不能提出否定意见。有的同志认为可以被否决,认为如果前置事项出现了信息不对称和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就必须否决掉,要么会对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

部分企业党组织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存在制度欠缺

一些企业没有制定和落实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度,或者制度规定不够清晰,缺乏具体可操作性,从而造成党组织主体作用的依据缺失。对企业内部经营发展的具体事项没有清晰地划定权力界面,给党组织的作用发挥带来了模糊不定,从而影响了党组织参与决策的时效与效果。

部分企业党组织推进“三重一大”决策主体责任不够明确

目前,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工作途径主要是通过党组成员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但对“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没有统一和细化的规定,随意性大,人为性因素较多,交叉任职人员配备较多是从干部安排角度考虑的,从履行党组织职责角度考虑较少。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在这些机构中代表党组织要履行的职责不明确,组织化行为不具体。走访调研发现,各单位要么存在事无巨细都进行前置的问题,议题提交“宁多勿少”,要么存在应该上会而未上会的情况,出现了“大事议不透,小事议不完”的问题。

对策建议

中央企业各级党委优化推进“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首先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精准把握“两个一以贯之”思想,不断优化党组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和流程,提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质量,特别要从提高认识、健全制度、提升能力、加强监督等方面进一步着力优化改进。

进一步提升党委会执行“前置”程序有关重大问题的认识

一是明确党组织“前置”研究既是时间性的概念,又是程序性的概念,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在提交党委会之前,可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论证,为党委会研究讨论做好前期的准备。一旦专题会议论证结束,首先要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而不能提交经理办公会或其他会议研究讨论,更不能经过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后再提交。

二是明确党组织“前置”研究的事项清单和原则。根据“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和党委会、董事会以及经理层议事规则,通过表格化的方式对相关事项前置研究做出明确。

三是明确“前置”研究的重点和方式。党委会前置研究主要是研究讨论该事项是否符合中央的大政方针和中央企业党组的决策布署,是否符合二级单位的产业定位和本企业战略规划,而非对讨论事项面面俱到分析研究,是站在较高政治站位上进行的“把方向”。

四是“前置”研究是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过党委会讨论研究,而不是讨论决定。党委会在“把方向、管大局”的基础上,同意相关事项继续推进,同时负有监督“保落实”的作用。但如果在董事会或经理层进行决策时,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提出不同意见,是正常的,也是允许的,但不能以此为借口,否决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通过的事项。

进一步健全“三重一大”决策的有关制度机制

建立日常沟通机制。目的是解决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信息不对称、意见沟通不充分的问题。建立务虚研讨机制。目的是统一思想,明确思路,为领导班子科学决策创造条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目的是认真分析研判议题上会前存在的风险,确认议题是否具备上会条件。建立决策运行机制。目的是理清议题会前、会上、会后各阶段的运行流程,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建立督促检查机制。目的是解决决策事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建立监督报告机制。目的是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举一反三,持续改进工作。

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决策重点内容

党组织在推进“三重一大”决策中,为了避免执行中的片面性和随意性,必须结合实际予以规范化、具体化,对党组织推进“三重一大”决策的内容和流程提出具体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做到“三明确”,即明确决策主体、明确党组织在决策中的角色定位、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的主要内容。笔者认为决策的内容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本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资委、中央企业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相关重大事项;二是本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对此,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清单,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哪些由党委会直接决策、哪些由党委会前置后再决策均做出明确规定;三是事关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

进一步明确党组织推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规范的程序是实体性问题落实的必要保障,要细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流程,把定性的制度进一步细化为可操作的制度,要对集体讨论的方式、步骤、议程、时限等尽可能地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在党委会前置程序中实行民主集中制,是防止“一言堂”、预防失察、失误的有效方法;对所议议题已完成的流程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是避免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的有效手段,是落实“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实现科学决策的先决条件,是保证决策正确性的基础。

进一步做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风险防控

决策风险是企业最大的经营风险。从实践来看,中央企业决策风险通常存在于两个大方面:一是市场的不确定性给中央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二是个别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规避“三重一大”制度规范,以权谋私带给中央企业的经营风险。在变幻莫测、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完全将其杜绝是不可能的,但中央企业可以通过对决策风险的防范使其得到有效的控制,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对中央企业的不利影响。要把防控风险作为党组织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改革调整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正风肃纪,防范风险,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改革调整规范运行。

进一步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落实的考核监督

必须坚持严格依法按章办事,严格按照重大事项决策权力的归属,确定参与决策的主体。“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重点工作督办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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