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探索
2020-01-10叶章运
叶章运
(固始县农业农村局,河南 固始 465200)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迅猛发展,畜牧业发展也进入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正确理解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概念,不断解决其发展中所面临的困境,推动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及机制创新,这都是畜牧业从业者、畜牧业管理部门及政策研究者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1 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一直没有清楚的界定,一般是基于我国传统的小规模、自繁自养的半自给家庭经营养殖户提出的,其类型主要包括养殖大户、家庭牧场、养殖专业合作社、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调查养殖加工龙头企业和经营性畜牧业服务组织。新型的畜牧业经营主体将成为构建我国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市场化畜牧业经营体系的主力军,也是推动畜牧业向现代化转型的关键力量。
2 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
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一般是指具有较大养殖或加工规模、较好的生产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能力,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畜牧业经营组织,主要包括畜牧业产中环节的生产经营组织,也包括为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如畜牧养殖类的家庭农场、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队和农民经纪人。
3 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制度障碍
3.1 生产规模不大,效益偏低
个别企业还处于亏损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规模及养殖规模普遍较小,受市场、自然环境、质量安全等多重风险的影响,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普遍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偏弱。
3.2 运行不够规范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够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运作中的随意性大;相当一部分龙头企业还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且与基地养殖户联系不紧密,在产业链条中的利益比重偏高,缺少与养殖户之间的利益协商机制。
3.3 劳动力匮乏与专业技术人才产业内分配不均
现在从事养殖业一线的劳动力年龄偏大且文化水平偏低,有专业知识及受过专业教育的职业技术人才不愿意从事一线养殖工作,也因养殖加工龙头企业的工作条件艰苦、待遇不高,很难留住懂专业的技术人才。
4 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
4.1 土地流转及管理制度的问题
农民小农经济意识根深蒂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自己耕种,心里踏实,不愿意向外流转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轮延包后,普遍存在土地分散种植,“插花”土地分配格局,这就造成土地得不到有效流转,造成养殖业用地困难。
4.2 畜牧业金融信贷与保险发展滞后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难度大,监管部门担心出现系统性风险,在准入政策上提高门槛,造成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社会与经济的发展需求。由于畜牧业规模经营主体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加之申请手续繁琐、隐性费用高等问题,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金融贷款。
4.3 配套服务体系薄弱
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的支持措施,特别是规模较小的新型经营主体难以获取资金和项目支持。各项政策配套力度跟不上农村畜牧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能有效推进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阶段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能够获取的公共服务也不能够满足其需要。
4.4 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近年来,我国的中央财政支农资金不断增加,省财政的资金支持力度也不断加大,很多资金主要用于民生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而用于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政策偏少,一些小的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及龙头企业很难获得项目及资金支持,加上经营主体与政府间信息沟通不畅,信息的不对称造成规模主体申请扶持的积极性也偏低。同时还存在支农政策资金与现实脱节的问题,政策配套性与衔接性差,其落实效率不高,实施效果较差。
5 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建议
5.1 提高土地流转服务水平,坚决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土地是发展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基础,没有土地就没有各类经营主体的规模发展。为了使新型规模经营主体获得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与政策安排。要明细农民土地权益,通过土地确权颁证,稳定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预期,同时鼓励农民走出土地,促进土地的有序流转。基层政府要加强土地流转的服务与管理,为农民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与平台。同时,还要做好土地流转的监管,防止土地流转的“非农化”。
5.2 完善经营主体利益分配机制
要切实保护好土地流转农民的合法利益,建立转入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与转出土地农户之间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和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的分配办法,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保护双方合法利益。协调好畜牧业建设用地问题。畜牧建设用地视同为农业生产建设用地,要尽可能占用集体建设用地、村庄废弃地和荒地,尽量减少占用耕地或尽量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5.3 用好用活各类惠农政策,结合实际,加大对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当前是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加强各类惠农政策的扶持。应结合“菜篮子”、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奶业资金等项目资金,优先向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并研究增加对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政府也可有针对性地制定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5.4 建立健全基层畜牧服务体系
农村畜牧兽医服务体系由基层政府、社会公益服务、市场单位与个人多方面组建而成。体系中普遍存在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的组成部分,这些机构普遍存在基础条件差,设备设施不全,业务精湛的技术人员缺乏等问题,造成了社会服务不能满足规模主体的需要,影响了新型经营主体的高效、快速发展。由于基层服务体系的不健全,对基层的投入品市场管理不到位,各类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对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5.5 加快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步伐,鼓励劳动力及专业技术人才向规模经营主体转移,为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建立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市民化进程也在加快,要实现劳动力与专业技术人才向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转移,还需加快县域经济与小城镇的发展,抓好制度建设和政策保障。
改善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环境,加快畜牧业人才培育,实现畜牧业现代化,培育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离不开良好发展环境和新型农村人才。首先要营造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环境,吸引投资畜牧业的企业家、返乡的农民工、创业的大学生等流向农村、立足畜牧业,成为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力量。其次,在畜牧行业培训中,将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作为培训重点。把职业农民认证与畜牧业扶持政策挂钩。制定新型农民中长期培训计划,逐步培养出一大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经营者,让畜牧主体经营者成为一种体面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