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铁厂商办时期张(之洞)盛(宣怀)关系研究
2020-01-10周积明
周积明 徐 超
(湖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2)
光绪二十年(1894),张之洞创办的汉阳铁厂建成投产,其宏伟景观令人耳目一新。清廷户部誉之为“中国制造之权舆,亦为外人观听之所系”①。广东举人周景勋“跋涉重溟,破浪乘风,来观新业,始叹规模宏远,器具精良,与中外争利权,为华夏开风气”②。西人则惊呼“汉厂之兴系中国真醒之确据”③,“中华铁市,将不胫而走各洋面,必与英美两邦,角胜于世界之商场”④。惟兴办钢铁所需款项甚巨,复加“此等创办大举,并无成式可循”⑤,“事非素习,处处因外行吃亏”⑥,汉阳铁厂很快陷入资金上的困难,其经费“除部拨二百万两、奏请拨用数十万两外,其余三百余万两皆是外间多方凑借、焦思罗掘而来”⑦。光绪二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清廷根据给事中褚成博的建议发出上谕称:“中国原有局厂经营累岁,所费不赀,办理并无大效,亟应从速变计,招商承办。”上谕特别引用户部的奏议指出:“湖北枪炮、炼铁各局厂经营数载,糜帑已多,未见明效,如能仿照西例,改归商办,弊少利多。”⑧八月初九日,朝廷再次下谕旨:“铁政局经营数年,未见明效,如快枪一项,至今尚未制成。著张之洞通盘筹画,毋蹈前失。”⑨此时的张之洞,也因铁厂“煤贵炉少,工本太巨”“户部成见已定,不肯发款”⑩而窘迫万分,其致蔡锡勇的电文说:铁厂“每月总需七八万金,以后用款无从罗掘,以前欠债无从筹还,鄙人实无颜再向朝廷请款,亦无词以谢谗谤之口,是死证矣。”在无路可走的困境之下,张之洞只好遵旨招商,由盛宣怀接手承办。
以往的汉冶萍研究,进入汉阳铁厂商办期后,就不再关注张之洞,这是一个巨大的盲点。事实上,以商办汉阳铁厂事务为中心,张之洞与盛宣怀还有着极为错综复杂的关系,其间既有利益与共,也有各自算盘;既有思路方向一致,也有立场观念的分歧。无论是深入研究汉冶萍公司历史,还是考察张之洞、盛宣怀的政治文化性格,这一历史环节都不可忽略。
一、共同目标下的张盛合作
盛宣怀接手汉阳铁厂后,张之洞虽然宣布:“所有厂内、厂外,凡关涉铁厂之铁山、煤矿、运道、马头、轮剥[驳]各船,以及应用委员、司事、华洋工匠人等,应如何派司职事,及应办一切事宜,机炉应否添设?款项如何筹措?均由该道一手经理。”但他对于汉阳铁厂绝非不再关心,而是仍然密切关注和支持,因为他和雄心勃勃接手汉阳铁厂的盛宣怀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争取汉阳铁厂有比较好的发展。
张之洞之所以和盛宣怀目标一致,首先是因为职责所在。汉阳铁厂官办时期,“用去官本数百万”,根据盛宣怀商办汉阳铁厂的协议,这笔经费“概由商局承认,陆续分年抽还”,其方法是“俟铁路公司向汉阳厂订购钢轨之日起,即按厂中每出生铁一吨,抽银一两,即将官本数百万抽足还清”。除了还清官本外,“以后仍行永远按吨照抽,以为该商局报效之款”。如果汉阳铁厂不能经营成功,不仅官本无法还清,更谈不上“报效”。张之洞作为湖广总督,又是“用去官本数百万”的第一责任人,不能不把办好汉阳铁厂放在首要位置。对于这个责任,朝廷有明确表示。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二日,户部在《遵旨速议具奏折》中言辞严厉地宣称:“倘因(铁厂)冶炼不精,以致销路不畅,惟该道是问,即该督亦难辞其咎也”;“应令该督责成该道督率商人加工精制,必使所出钢铁与外洋无异,庶销路畅而利权可保”。从这一意义上说,张之洞和盛宣怀在汉阳铁厂的前景上是捆绑在一起的。其次,汉阳铁厂是张之洞湖北新政的最得意之作。光绪二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张之洞在《查覆煤铁枪炮各节并通盘筹画折》中向朝廷报告:“上年五月鄂厂出铁之时,上海洋报馆即日刊发传单,发电通知各国。盖地球东半面,亚洲之印度、南洋、东洋诸国均无铁厂,止中国所创铁厂一处。”又称湖北铁厂“创地球东半面未有之局”,其自傲之情溢于言表。陈宝箴曾致函张之洞,把汉阳铁厂称为“中国第一大政,我公生平第一盛业”。盛宣怀也称:“汉厂为中堂督鄂第一实业。”“厂为中堂创成之厂,成败利钝关系非小。”尽管官督商办后,张之洞不再直接经营汉阳铁厂,但是,汉阳铁厂的成效直接关系湖北的地方实力以及张之洞的颜面,张之洞不能不继续加以关心。诚如其自述:“铁厂为本阁部堂手创,自愿始终维持”;“经始之事,不敢稍涉推诿”。
对于盛宣怀来说,办好汉阳铁厂更是他的目标。丁文江指出:“改归商办,痛痒较切。”这个“痛痒”就是指他个人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由于张之洞是湖广总督,汉阳铁厂的“煤铁开采、转运等事,处处皆与地方关涉”,必须获得张之洞的支持。光绪三十三年(1907),张之洞进入军机处,位居中枢。盛宣怀更需在汉阳铁厂的诸多事务上得到张之洞的助力。共同的利益,奠定了张之洞和盛宣怀相与呼应的合作基础。
(一)铁厂免税权上的张盛合作
中国近代工商业的发展深受重税盘剥。光绪二十四年(1898)四月十三日张謇在给朝廷的《代拟请留各省股款振兴农工商务疏》中痛陈:“各省于农工商务诸事创办之始,率以重捐、重税困之,虽商民之破家堕业而有所不顾,致令民间动色相戒,视国家兴利之说为陷阱之尤。”汉阳铁厂从官办转为商办,免税成为盛宣怀必须考虑的首要事务。
光绪二十二年三月,盛宣怀赴湖北与张之洞会晤,磋商汉阳铁厂招商条件。晤谈中,盛宣怀提出招商章程八条,其中“请明定税章”条谓:“钢铁为中国创办之大政,非减轻成本,无以敌洋产,即不能收应有之利权,应请奏明所有汉阳铁厂运出之钢铁,即于江汉关报完一正税,运至上海。如再转口,再完子税,沿途无论何省,厘金一概邀免。”张之洞全盘接受了盛宣怀的要求,称“所议各条大致均属妥协”,并在其呈报朝廷批准的招商章程中对盛宣怀的免税之说进一步加以扩展:“中国费巨款开铁厂,专为保守自有利权起见。然欲与外洋钢铁争衡,非轻成本,不能抵制。故欧洲于自产钢铁,运销无不免税,以杜他国钢铁进口分夺本国之利。所有湖北铁厂自造钢轨及所出各种钢铁料,并在本省或外省自开煤矿为本厂炼铁炼钢之用,应请奏明免税十年,届时察看本厂如有优利足可抵制洋铁,再行征税。”和盛宣怀提出的免税要求比较,首先,张之洞将免税范围扩大到“所有湖北铁厂自造钢轨及所出各种钢铁料;并在本省或外省自开煤矿为本厂炼铁炼钢之用”,可谓考虑更周全;其次,将免税期定为十年,并对十年后是否征税留有余地,即“届时察看本厂如有优利足可抵制洋铁,再行征税”。
盛宣怀虽然在汉阳铁厂免税问题上得到张之洞的积极支持,但是对于朝廷是否会批准这一要求惴惴不安。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四日,盛宣怀致电郑观应称:“总署通行厂货值百抽十,铁税恐难免。”六月十六日,郑观应回电称:“厂铁遵照运沪,值百抽十为丛驱雀,商宪可挽回否?”两人心中的焦灼可以一见。
不出盛宣怀所料,朝廷将张之洞奏折下发户部令其速议后,户部回奏称:“查商办铁厂,专为自保利权,必成本稍轻,运销始畅。该督奏请仿照丝绸、果酒、洋瓷各案,暂免税厘原应照准,惟查本年五月据总理衙门奏准通行折内称:‘凡机器制造货屋[物],不论华商、洋商统计每值百两征银十两,此后无论运往何处,概免厘金’等因,行知各省遵照在案。该厂现在招商承办铁务,即为商局,自应遵照总理衙门奏案办理。将来各省果能购运畅销,应俟办有成效,再由该督详细奏明合办。”
户部的奏议引起了盛宣怀和郑观应的极大不安。时任汉阳铁厂总办的郑观应阅过户部奏议后致电盛宣怀称:“昨读部议,多与接办章程相背,不胜焦灼”;“户部所议,未免不顾大局,岂故意与南皮为难耶?照此立言,何以招股?何以持久?”他向盛宣怀建议,向朝廷上奏,一面“以无从招股请仍归官办”,“一面密电告帅”,“以非敢自馁,实恐无从下手,拟请据禀顶奏,非免税不可,非购轨不可”。七月十一日,盛宣怀致电张之洞谓:“部议铁厂甚苛,商情甚惧。现嘱郑道到沪面商,厂事暂委宗令得福代理。”张之洞对于户部的奏议也甚为不安。七月十三日,张之洞致电盛宣怀称:“部议铁厂事太苛,如此重税如何能办?总须设法措词极力吁请。俟来鄂面商。”
九月二十三日,张之洞上《铁厂征税商情未便折》,再次向朝廷恳请对铁厂免税十年。奏折不仅再三申诉对铁厂免税的理由,指出:“当艰难创办之时,首行征抽什一之政,是重其成本以塞其销路。臣与盛宣怀虽欲展其手足,而束缚驰骤,力无所施,诚外洋铁厂所闻而称快,华商颠踣可立而待。”并直言曰:“部臣以畅销督责盛宣怀,并责成于臣,词严义正,既已身任其难,岂敢复有诿谢?”直接宣示了他与盛宣怀休戚相共、身任同难的立场。
在张之洞上奏的同时,盛宣怀利用在京周旋卢汉铁路督办权的人脉关系致电户部尚书翁同龢和户部侍郎张荫桓称:“顷据华商公禀,湖北铁厂接办半年,华商亏本二十余万,因洋匠太多及开平运煤价昂之故,张督宪批准原案钢铁免税,华商方肯接办,此次如不议准,华商赔不起,请截至年底止,遵照原案归还官办。”所谓“归还官办”当然不是盛宣怀所希望看到的。所以,他指出,“若仍交还官办,似公中所失尤巨,不仅已用五百数十万无着也”,因此,“可否求议准免税之处,乞钧裁”。
在张之洞和盛宣怀的共同努力下,朝廷终批准给予汉阳铁厂五年免税期。十月二十九日,盛宣怀电告张之洞:“铁厂免税,部已议准。”五年免税期到后,张之洞、盛宣怀又会衔上《湖北铁厂免税展限折》,“吁恳朝廷将免税期限再展五年”,得到朝廷同意。光绪三十二年(1906)免税十年期满,张之洞、盛宣怀再次会衔奉请汉阳铁厂续展限免税十年,获得批准。从光绪二十二年(1896)到宣统三年(1911),张之洞和盛宣怀合力为汉阳铁厂争取了十五年的免税期,对于汉阳铁厂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二)张盛合力,打开产品销路
汉阳铁厂自投产后销路不畅。除了因洋轨凭价廉质优挤占市场外,还因为其时中国社会囿于传统经济格局,国内钢铁制品市场狭小。光绪二十一年(1895)八月二十七日,湖北铁政局向张之洞报告:“铁厂共出五千六百六十余吨,本厂用二百七十余吨,枪炮并外处用二百余吨,存一千六百余吨。又另存炼成熟铁一百十吨,贝色麻钢料出九百四十余吨;本厂用六百三十余吨,枪炮厂约用六吨,外售并外处用十八吨,存二百八十余吨。马克钢料出四百五十余吨,本厂用二百十余吨,枪炮(厂)约用四十余吨,外售并外处用约四十余吨,存一百五十余吨。铁货拉成钢条版一千七百余吨,本厂用三百三十余吨,枪炮房屋用各钢一百五十余吨,并外售外处用三百四十余吨,存八百八十余吨。”可见除自用和进入库存,大多产品未能销售。因此,盛宣怀接手汉阳铁厂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请筹定销路”。
光绪二十二年三月,盛宣怀到湖北考察,以决定是否接手汉阳铁厂,他与张之洞晤谈的重点之一,就是能否把汉阳铁厂的产品与卢汉铁路捆绑。“大意谓铁路若归鄂办,则铁有销路,炼铁之本,可於铁路经费内挹注。”为此,他和张之洞 “连日与议芦汉铁路事”。正筹议间,适闻有卢汉铁路交王文韶和张之洞督率商办之旨。张之洞当即表态,已与王文韶有商议,“拟会同奉派总理”,而盛宣怀将是推荐人选。于是,盛宣怀“甚踊跃,谓亦愿招商承办”。张之洞在给李鸿藻的信函中说:“幸现有铁路之说以歆动之,不然铁厂仍不肯接也。”
盛宣怀虽然得到张之洞和王文韶的推荐,成为出任卢汉铁路总理的人选,但是,此事毕竟未得朝廷旨意,因此,四月十一日,盛宣怀在禀覆张之洞关于招商承办铁厂事宜时,再次强调,“所有铁路需用钢轨各件,均责成湖北铁厂按照极新西法自行制造”,“总之,非支持不能推广,非推广不能持久,实一定不移之理。惟中国办事最易纷歧,万一铁路局秦、越视铁厂,所用钢轨等件,仍欲取材于外洋,使华铁销路阻塞,商局何能挽回。届时应请准其停工发还华商资本,仍归官办,此华商与职道坚明订约,职道所不能失信于华商者也”。再次将获取铁轨供给权作为招商承办不可动摇的条件。汉阳铁厂总办郑观应更明确表达,铁路承办权必须把握于手中:“若非自己承办铁路,钢轨恐难销售”;“铁路不归我公接办,铁厂事宜即退手”。
对于盛宣怀出任卢汉铁路总理一职,奉旨督率商办的王文韶和张之洞持支持态度。但相对而言,张之洞更为积极,王文韶则较为谨慎。
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盛宣怀致电王文韶谓:“宣已回沪,香帅临别嘱拟复奏卢汉会稿”,并向王文韶请教应该如何下笔。盛宣怀所说的“卢汉会稿”是南北洋大臣奉旨拟定卢汉路招股具体办法的奏折。张之洞嘱盛宣怀起草,可见对他的信任。因盛宣怀是当事人,故王文韶嘱咐“将来无论如何定议总须香帅主稿,吾弟万不可动笔,即鄙人亦只能斟酌稿本,未可由此间缮发”,“此次不可着此形迹,恐指为一鼻孔出气也,切要,切要”。盛宣怀将王文韶的电文转发张之洞,张之洞却回电称:“铁路事关系大局,亟须定议,未便久延”,“此事急须定局,务请速将奏稿拟就”。
其时,前来要求承办卢汉铁路者非盛宣怀一人。刘鹗、方培垚、吕庆麟、许应锵均称怀有巨款可办卢汉路,根据朝廷“不得有洋商入股”的指示,张之洞、王文韶对这些华商进行审查,结果发现皆不可靠。张之洞在给盛宣怀的电文中说:“刘鹗已见,已向上海查明,全是虚诞,即洋股亦不可靠。方培垚商伙二人,一俟到鄂,即当传验。方现已被劾,其谬可知。现已会夔帅公电粤催许应锵。鄙意即使许之华股属实,亦不过准其附股,断无令一手承办之理。 ”此段电文最紧要之处在最后一句,即使许应锵之华股属实,“亦不过准其附股”而已,“一手承办”的位置就是留给盛道了。
尽管张之洞已经明确表示,将全力支持盛宣怀出任卢汉铁路总理,但盛宣怀却乘机希望能获得更多实利。一方面,他希望主持卢汉铁路的同时能兼办银行,因为“铁路之利远而薄,银行之利近而厚。华商必欲银行、铁路并举,方有把握”。另一方面,他以胡燏棻为例,声言“上年特旨派胡云眉办津芦,郑重冠冕。芦汉工长款巨,艰难十倍,声光稍减,难动观听,招股借债均有窒碍。今阅会电拟派熟悉商务身家殷实之员,不过寻常盐典商,考语‘大题小做’,决难交卷”。因此,他不仅迟迟不交张之洞嘱托草拟的奏稿,而且请王文韶“另简贤能,乞电商香帅”。这显然是在以退为进。张之洞一眼就看穿了他的企图,在给王文韶的电文中指出:“渠电引特旨派胡芸楣云云,其意或欲作为特派钦差,则恐办不到,倘必欲如此,必为众人吵散矣。”尽管如此,张之洞与王文韶仍然没有放弃对盛宣怀的支持。他们反复磋商,认为盛宣怀关于银行铁路“兼营并举”的要求未可轻允。因为“铁路、银行为今日最大利权,人所艳羡者,独任其一尚恐众忌所归,一举兼营,群喙有词,恐非所宜”。但对盛宣怀暗示的“郑重冠冕”,他们则加认可。七月初十日,王文韶致电张之洞称:“权不重、望不隆,不足以号召群伦,实情如此。惟所请若太逾分,不特易滋浮议,亦恐难邀特允。管见所及或于片内出考后言:‘就臣等所见,非此人不能胜此重任,但非假以事权,不足以鼓舞群情,如蒙采纳,应如何录用之处,应由臣等送部引见,恭候钦定。’”七月十三日,张之洞致电盛宣怀,承诺“声望事权必当力筹”,同时复电王文韶“必予以声望、事权,则一无所难矣”。
光绪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张之洞、王文韶会奏《芦汉铁路商办难成另筹办法折》,对盛宣怀的才干给予高度评价,称“中国向来风气,官不习商业,商不晓官法,即或有勤于官通于商者,又多不谙洋务。惟该员能兼三长,且招商、电报各局著有成效,今欲招商承办铁路,似惟有该员堪以胜任。然总理此事之员,非稍假事权,得所藉手,不足以号召群情。应请特旨准设芦汉铁路招商公司,先派盛宣怀为总理,使天下皆知事在必成,以一视听而便设施”。九月十四日,盛宣怀致电王文韶与张之洞称:“奉上谕:‘王、张覆奏卢汉铁路办法,请设立铁路总公司,保荐盛宣怀督办等语。直隶津海关道盛宣怀着开缺,以四品京堂候补,督办铁路总公司事务,钦此’。”盛宣怀不仅获得了四品京堂候补督办铁路总公司事务,并被授予专折奏事的特权,取得了直接与皇帝对话的资格。
在盛宣怀实现“轨路一气,造轨方可补救铁厂”大计的过程中,张之洞与王文韶是最为关键的推手。张之洞曾致电王文韶称“近日都下、江南、山东函电,谓我两人于某君争相保奏,讥议纷腾”,电文中所说“某君”自然是盛宣怀无疑。而“争相保奏”则是两人立场的写照。盛宣怀称“卢汉铁路南皮尚书倾心委付”,此言确发自腹心。
张之洞在为盛宣怀谋取督办铁路事权的同时,还以大宪之尊,积极为汉阳铁厂产品谋取销路。光绪二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盛宣怀致电张之洞,告知“法请由镇南关造路至百色,总署已允造至龙州,钦派苏军门督办”,恳请“电询苏军门,其钢轨拟用若干磅?应照奏案,将应造轨里行知鄂厂,赶紧代造”,并“电达总署”,“力杜其渐”,“未可外购法国铁轨”,予以干预。该电“申刻”送到张之洞处,约六小时后的“亥刻”,张之洞即致电苏元春,询问“目下已否勘路?计长若干里?拟用何种钢轨?每码重若干磅?何日兴工设轨?”并推销汉阳铁厂产品说:“敝处汉阳铁厂出钢甚佳,能造各式钢轨。”又以朝廷旨意施压:“昨已奏明,中国无论何处创办铁路,须用汉厂钢轨,借塞漏卮。请将应造轨里及现筹办法详悉电示,以便饬厂赶紧代造。”六月初七日,张之洞致电广西巡抚史念祖,电文主要内容一如致苏元春电。张之洞的努力得到积极回应。六月初十日史念祖回复:“钢轨各节已照电苏提督。”六月十三日,苏元春回电:“必用汉厂钢轨,借塞漏卮,以副钧命,并将轨里式样开送,乞饬代造,戴德实深。”
光绪三十三年,张之洞入军机。次年六月二十日,清廷谕旨令张之洞兼充督办粤汉铁路大臣,统筹粤汉铁路全局。盛宣怀担心粤汉、川汉“此两干路独屏除中国之料而不用”,致电张之洞,希望能保证优先考虑汉厂铁轨。张之洞回复盛宣怀:“于尽先购用本国材料一节,极力维持,自不待言。”同时指出:“汉厂货色、价值果能与外洋抗衡,方有把握。万一他日被工程师挑剔,货色不如洋厂,价值贵于洋厂,彼时外人据理以争,则无法可想矣。务祈即日电饬该厂总办,从速切实具复,允认担保‘货美价廉’四字,敝处方敢放手订立合同。”这个态度无疑是认真负责的。鉴于此前“津浦路工订购汉厂轨料”,濮兰德向张之洞啧有烦言,抱怨汉阳铁厂“系以次货充数”之前鉴,张之洞特别嘱咐盛宣怀:“如价必不能廉于洋厂,亦望切实飞速密复,以便设法保持汉厂利益,免致尽为洋厂所夺,至祷。”真可谓思维细密、呵护备至。
(三)合力贯通铁厂的发展瓶颈
煤炭问题是汉阳铁厂生产的咽喉所在,“如焦炭所产近便价廉,则事业可久可大。如焦炭既远且昂,虽钢轨枪炮无一不定购于鄂,亦恐难于持久”。官办铁厂正是因为焦炭难筹,出铁无多,最后难以为继。盛宣怀接办铁厂后,全力解决焦炭问题。为了确保焦炭在质和量上能满足汉阳铁厂的冶炼需要,摆脱往昔向开平煤矿与萍乡官、私局购煤的被动格局,光绪二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张之洞与盛宣怀会奏《湖北铁厂改归商办并陈造轨采煤情形折》,获得朝廷批准,自此萍乡煤矿开始大规模开发,成为铁厂的重要煤炭供应基地。
然而,萍乡煤矿虽投产,其产品出路却困难重重,张之洞与盛宣怀在《湖北铁厂改归商办并陈造轨采煤情形折》中建议“就该县黄家源地方筑造铁路一条至水次计程三十余里。路成之后,再筹展至长沙与干路相接”,得到清政府的同意。由是而有萍乡运煤铁路的建设,通过“逐节筹款,逐节趋修”, 盛宣怀相继建成萍醴铁路、醴株铁路,两段铁路连为一体合称萍株铁路,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全路竣工。
萍株铁路建成后,面临在湖南境内延展问题。湖南地方士绅和萍矿-铁厂发生分歧。双方矛盾的焦点在谁出资,谁来修,走哪条路线三大问题。湘绅认为,萍株铁路在湖南境内延展是为了萍矿-铁厂的运煤需要,因此,萍矿-铁厂应该给予经费支持;湘路的产权属于湖南,因此,必须是湘路湘修,萍矿-铁厂的作用只能是助修,即厂矿借款(或垫轨)予湘省,路权归湘省所有,而不能是代修或分修,路权归厂矿所有;萍株铁路在湖南的延展,必须考虑长沙和湘潭两大商埠,因此,铁路走向必须是从株洲绕湘潭至长沙。萍矿-汉厂认为,如果要由汉厂以借款或垫轨的方式出资修建铁路,也就对湘路有一定产权,因此,在路线上,要求先修株洲至昭山段(即株昭铁路),不走绕道湘潭至长沙的弧线,直筑株昭,路线较短节省工费且专便运煤。双方争执不下,久久不决。张之洞作为督办粤汉铁路大臣,在湘绅和盛宣怀之间左右为难,其方案一再被推翻。但是,在他内心深处是顾及汉阳铁厂的利益的。
针对湘绅坚持湘路湘修,萍矿-铁厂的作用只能是助修,而不能是代修或分修的要求,张之洞令曾广镕致电湘绅进行劝说:“路由矿局代修,路矿两有裨益。湘省有款,尽可随时赎还。”盛宣怀因此备为感激,盛赞张之洞“未忘厂矿之难也”,“实为急救厂矿起见”,因为,“今则洙州至岳州铁路竟无通期,若再迟搁,煤难多运,铁难多炼,煤矿必倒,铁厂亦难支”。但是, “此事湘省固执己见,实难说话”。张之洞于是又提出将株昭段 “归鄂代修”的“变通转圜之法”。即(一)盛宣怀筹款50万两,可用来购买鄂省粤汉铁路股票,而鄂省即用此款修造株洲至昭山段铁路。(二)其购地、督工之员,全归鄂派, 而购地员用湘人,与湘绅商;督工员用萍矿人,与盛宣怀商。(三)此路作为鄂修之路,将来管路之员由鄂派鄂、湘两省之官。湘省将路款还清,即拨归湘管。对于这一方案,盛宣怀虽然也叫苦,称以50万购粤汉股票,“现银难筹。旬日以来,拟以股票向银行抵借,都无应者”,但还是深知张之洞的“由鄂代修”在根本上是为汉阳铁厂利益谋。他在给张之洞的电函中称:“由鄂代修,公于汉萍直是嘘枯起朽,奚止竭力。”其词固然不乏吹捧成分,但也道出了张之洞的心思所在。
但是,张之洞的“由鄂代修”的方案仍然遭到湘绅的反对,张之洞不得不哀叹:“湘事难办,天下所无”,并向盛宣怀表白:“鄙人为萍矿、汉铁,不遗余力。”
修筑株昭铁路的方案久久搁置不下,让盛宣怀心急如焚,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他致电新任湖广总督赵尔巽说:“洙州至昭山铁路一日不通,运煤一日不畅。”他为此赴京,求助于“凡官商铁路均有统辖之责”的邮传部。邮传部经与盛宣怀筹议后上奏:“査萍潭一路,亦用官款修筑”,“该路既须展筑至昭山四十余里,利便运输,尤须一律筹备官本,俾资添修之用。经总理盛宣怀与臣等面商,拟即改归臣部管辖,以符定制”,得到朝廷同意。株昭铁路因此改归邮传部官办。
株昭铁路归邮传部承办后,新的博弈又在盛宣怀、湘绅、邮传部之间展开,焦点之一仍然是湖南省内延展路线的走向。盛宣怀坚持株昭直线,称 “由洙州绕至湘潭对河太平街,以达易家湾,较洙昭直线须多行五十里,计算运费过多,于矿厂均有损害”。湘绅主建弧线。“力恳将干路由株州径达易家湾直线,改为绕道湘潭对河太平街以达易家湾弧线,以保潭埠商务,呈请核办。”冲突的另一焦点是官办还是商办。邮传部将株昭铁路收为官办,湘绅要求将株昭铁路交地方“妥筹办理”,实行商办,“庶使官民相安,路矿两利,湘路幸甚”。其复杂格局犹如《申报》载文所指出:“至湘路公司始则绅与官有意见,继则商与绅有意见,今则因株昭一路,全省绅商与督抚、与部臣又各有意见。”三方相持不下,使盛宣怀极为焦虑。他在致大员的电稿中谓“洙昭为运煤必造之路,万不能缓”,“否则汉厂新炉明年告成,用焦两倍,且美日议购萍焦甚巨。如其尽出难题,相持不决,欲速反迟,将索之于枯鱼之肆矣”,“若再相持,厂矿即成不了之局”。他致电薛鸿年表示:“洙昭相持我不利,拟即函恳南皮主持,无论商办、部办,期在速成。”在此对峙过程中,湘绅因为各方面压力,经过利益权衡,决定作出让步,以 “舍弧线而造直线”换取官办改商办,为了说动邮传部支持这一方案,他们转而求助于盛宣怀,请他为中介,寻求军机大臣兼督办粤汉铁路大臣张之洞的支持。对于盛宣怀来说,“舍弧线而造直线”直接关系汉阳铁厂的利益,“但求此路之速成,决无官造商造之歧视”。因此,他大喜过望,致电张之洞求助。
接盛宣怀来电的当日,张之洞即致函邮传部:“鄙意拟即将该线允交干路承修,当由敝处督饬湘省官局公司限期赶工,以免久延萍煤运道,有误汉阳铁厂工作。”宣统元年(1909)二月二十一日,邮传部致电盛宣怀,同意由湘路公司展筑株昭铁路,限期八个月完工,并须预留双线。萍局已购料件由湘公司收买,运价照萍株章程。围绕株昭铁路修筑的长达五年的多方博弈,终以张之洞的最后介入,得以完满结束。盛宣怀言:“洙昭关系厂矿全局,幸赖邮传部全力争持,张相力助,乃能如此。”其言甚是。
二、共同目标下的张盛冲突
张之洞与盛宣怀因共同的目标走向合作,但共同的目标之下也有冲突。冲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张之洞是湖广总督,即使后来位至军机大臣,他首先要考虑的是鄂省及官方的利益;盛宣怀是汉阳铁厂的承办者,其心思皆在厂矿实际利益。当鄂省官方利益与汉阳铁厂的利益发生分歧,张盛二人的分歧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张之洞具有丰富的从政经验,深虑老练,洞悉利害;盛宣怀长袖善舞,精明能干,综核素精,却囿于商业利益,急功近利,考虑眼下。两人的站位不同,阅历不同,对待汉阳铁厂的诸多措施也会产生分歧。二种根源不同的分歧往往相互交织,形成复杂格局。
(一)煤铁交易中的张盛矛盾
汉阳铁厂虽然拥有矿产丰富、质地良好的大冶铁矿,但在萍乡煤矿大规模开发前,燃料供给问题一直未能解决。郑观应一再称:“本厂最要者焦炭。如有矿石而无焦炭,犹之有米而无薪”;“本厂急在先寻上等焦炭”,“大冶铁矿旺而且好,奈尚无可炼上等焦炭之煤矿”。在比较开平煤以及日本、安南、英国焦炭的价格和质量后,汉阳铁厂决定从日本购入焦炭。
早在光绪二十二年五、六月间,汉阳铁厂就开始试用日本焦炭,继之,大量买入,“由大坂直输汉口”。由于大冶的优质铁矿为资源缺乏的日本所需要,因此,日本煤商提出日冶煤铁交易之动议。在这一问题上,张之洞和盛宣怀的最初立场是一致的。光绪二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张之洞致电盛宣怀称:“煤不敷用,焦急之至……日本煤行前议以彼焦炭换我矿石,似甚合宜,已定议否?并速示。”六月十九日,张之洞再次致电盛宣怀:“东洋商人以煤易矿之议已定否?甚为悬念,祈详示。”九月二十二日,张之洞致电盛宣怀谓:“东洋焦炭最为稳著,能商令速炼供用否?”十月初六日,张之洞又致电盛宣怀称 “东洋焦炭最为要著长策”。在张之洞的支持下,盛宣怀着手与日方展开日冶煤铁交易的谈判。
光绪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明治32年4月7日),经日本铁务所所长和田与盛宣怀“数回面谈”,日冶《煤铁互售合同》草案签订。合同有七项条款,主要为:一、日本购华铁矿石每年至少五万吨,汉阳铁厂每年至少购日煤三四万吨;二、该合同十五年有效期;三、铁矿石每吨二元四角,除铁矿石正价,日本制铁所应另加给扬子江运费,每吨洋两元。但是,这个草案最后确定,还必须得到张之洞同意。日本驻上海领事小田切致日本外务次官都筑馨函中指出其间关键,“由于大冶铁矿系在湖北省辖境之内,可能有要求该省总督保证之议”。
日冶《煤铁互售合同》草案上呈张之洞后,却不为张之洞所认可:“细阅此次所订合同,不无过虑”。他的反对意见有两点:其一,“合同以十五年为满,试办之事,为期未免过久,设或佳铁不多,岂不于自用有碍。”其二,“限定每年卖铁矿石吨数,价值亦嫌太廉,操纵似欠自如。”因此,他建议,“似均宜详酌略放活动,似先定三年或五年为妥。此时合同已定,不知尚能设法更改否”。
此外,张之洞还提出:“现日本岁购大冶矿石五万吨,商厂岁获巨款。此利益在铁厂制造之外,似应地方亦同受其益……每运铁矿一吨,由商厂分价银五钱归官,以昭公允”,“大冶之下有武穴,系江汉关分关”日本商船“应在此完一正税,不应至沪新关完税”。
细审张之洞的意见,其“操纵似欠自如”的意见可谓切中要害。合同期一订十五年,每年保证优质铁矿供给日本,有可能会影响到自用。规定每年卖铁矿石数,价格又过低,一旦铁矿石价格上涨,注定了要吃大亏。由此可见张之洞眼光老辣,洞见要害。他提出的“商厂岁获巨款”,“地方同受其益”,“每运铁矿石一吨,由商厂分价银五钱归官”以及日本商船应在武穴完税,“不应至沪新关完税”,则体现了地方大吏对地方利益的维护。
对于张之洞提出的“合同太长”、“价值太廉”的质疑,盛宣怀作出回答。首先,“冶铁数百年无尽之藏,岁售五万吨,十五年计之不过七十五万吨,为数甚少,近又勘买九江铁矿,防人觊觎,似不患缺铁也”。其次,“所定矿质太苛愈形,其价值太廉,争论再四不肯稍加,特于第三论价值条内言明,光绪二十三[七]年十一月止期满,价值再行酌定,此即操纵活动处,与钧意先定三年符合”。对于张之洞“每吨捐银五钱”的要求,盛宣怀也答复说:铁厂商办三年,除拨还官本外,约须亏耗一百八十余万。萍乡煤、焦运道未成,恐亏耗无已。正深焦灼计无所出。日本议购大冶铁石,定价每吨两元四角,铁轻、锰轻、磷重、硫重者尚须减价,挖工、装载、运矿、轮船舱内工费一概在内,所余无几。故“钧意欲令每吨捐银五钱,断办不到”。他的折中意见是:“拟令大冶局员将日本矿价两元四角专款列收,除开支外,实得余利每十两抽缴五钱,庶可官商两顾。”关于纳税地点,盛宣怀表示:“至上海过载轮船,是应在沪关纳税。俟黄石港码头、趸船造成,日本轮船可直抵装矿,方能在汉关纳税。”
对于盛宣怀的这一回复,张之洞迟迟未予表态。直到光绪二十六年(1900)三月二十八日张之洞方致电盛宣怀,再次强调他对“铁数太多”的忧虑:“若照十五年每年五万吨共七十五万吨,设或将来佳矿不多,东人必须取盈,铁厂转无可用。况尊处正在推广萍煤与修铁路,萍煤旺后铁厂自必添炉,需矿更多。若煤旺炉增而矿石已罄,则铁厂数百万资本皆成虚掷,为患过巨,阁下独不虑此乎?至价值多少甚属细事,鄙人为此实深扰虑,是以迟迟尚稽咨复。”他再三询问:“昨准日船运铁完税之咨,则一切似已商定,但不知期限已改几年,原合同已更正否?此事已奏咨有案否?此等事合同虽定,若非奏咨有案,仍可再商。”最后,张之洞语带严厉地强调:“合同有‘湖广大宪’之语,似即指鄙人而言,敝署并未咨复定议,则此语鄙人实不敢贸贸承认。鄙意为今之计,惟有严其吨数之年限,而稍宽其增价之年限,或许以照此吨数只先定五年,五年后再议。此五年内价值即照现议之价此加彼减,日商或肯就范。弟专为铁厂利害计,即专为台端计,祈鉴谅详酌。”
五月十一日,张之洞又致电盛宣怀:“日本买大冶铁矿事,小田切来,鄙人正告之曰:‘此事我未咨复,本难允准,但上看伊藤侯面子,下看贵领事交情,格外通融,暂允两年,后仍当另议,以后须咨路矿总局。’小田切意在每年不限五万吨,弟持不许。彼无词,到沪必与阁下议,万望坚持,并示复。”
由于张之洞对合同持异议,日冶煤铁交易一时陷入僵局。小田切向日本外务大臣青木周藏报告说:“(盛宣怀)满以为仅凭自己个人之意见,万事均可解决,但随着谈判之进展,逐渐发生非经张之洞过目不可之事,因而难以轻易决定。”鉴于“与张之洞交涉不利”,日方决定绕过张之洞,“利用当前形势极力说服盛氏,终于使其单独负责,缔结了本合同”。
六月十五日,盛宣怀回电向张之洞报告:“日本通易煤铁一事,和田自鄂回沪,急于成议。本欲将合同稿寄请复核,并调大冶矿师来沪商酌成色,小田切力请此事已奉宪台面允,和田急欲回国,立待签订,继思去冬曾亦面蒙钧谕有益无损,伊藤又有函来”,遂在未征得张之洞的最后同意下与日方签订合同。盛宣怀之先斩后奏,是因为急切希望解决汉阳铁厂焦炭问题,因此遑顾其他。
至此,大局已定。虽然,日本在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的《第一次续订条款》和光绪二十六年八月五日的《第二次续订条款》中,“购价有所提高”,但将张之洞允诺通融的合同执行“暂允两年”延长到五年,而且“增加了购买吨数”。小田切因此向外务大臣青木周藏报告:“制铁所方面取得了很大胜利。”
(二)汉厂圈购矿山中的张盛分歧
盛宣怀接手汉阳铁厂后,一直致力于扩张铁矿的原料基地。光绪二十七年正月初六日,盛宣怀致函张之洞谓:“大冶、武昌两县铁苗隐伏,以次衔结九江城门等矿”,“官局未购之山瀚如烟海”,各国为之垂涎,“彼以重金嗾使华商出名,或即就议和之便由公使指山要索,皆意中应有之事”;“宣怀晓夜焦思,只有治标两策:一,东人来议,不论官商款目,拟以冶山作抵者概行婉却;一,附冶著名矿山未经入官者,赶先圈购。诚有零枝败叶一时难尽搜罗,诚能大端在握,彼亦索然兴尽”。为此,他特派在汉厂分管煤务收发、监造轮驳事宜的湖北试用知县伍玑专办武昌县铁矿购地事宜,并恳请张之洞“于通饬札文中切实导喻,严禁阻挠”。对于盛宣怀而言,圈购大冶附近矿山以抵御外人染指与为汉厂谋取利益两相一致,故曰此“汉厂之幸,大局之幸也”。
盛宣怀圈占矿山之要求,直接触及鄂省官方的利益,因此,张之洞对盛宣怀的回复不太客气。他首先指出,“查交付汉阳铁厂奏定章程,并无武昌县地方矿产明文在内”。“是武昌久经封禁,不在开采之列。大冶亦有查明批定,方准购办之文”。其次,他以上年盛宣怀签订的日冶交易协定说事,“今与日本订立合同,每年售与矿石五万吨,以十五年为期,不筹钢铁销路,而筹矿石销路,且有日本要加买,亦必照办等语,漫无限制。以无穷之矿石,供外人之鼓铸,士民惊疑,咸谓非宜。”“贵大臣前年六月来电,亦谓冶铁为百年无尽之藏。但就官山开采,除自炼外,售与日本,十五年固自绰有余裕,此又不必圈购民地,以附益之者也。”“与贵大臣原议,实有不符者也。”其语实满溢对盛宣怀不听自己规劝,在向日本售铁矿石一事上“漫无节制”的愤懑。为此,张之洞断然宣布:“现在铁山开出之矿,自用之外,转售他人,尚充足有余。则除官山外,所有民间应续购之矿地,本非铁厂已购之产,实是湖北本省之地,自应由地方官主持,应即派委大员,督同地方官,勘明官山原界之外,凡有民间可开各项铁质、锰质以及铜、铅等一切矿产,暂止税契。无论绅民,不得私相买卖,更不得私行卖与外人,必须一律由官悉数圈购。”
盛宣怀不满于张之洞的态度,声张若不允铁厂圈购铁矿,便将已耗资巨大的铁厂交还官办。光绪二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盛宣怀致电大冶铁矿总办解茂承:“香帅来咨,欲将铁矿归官不归厂,拟一面咨复酌定界限,一面将厂矿仍归官办,赵观察到时希转达。”时任湖北候补道,奉张之洞之令主持大冶矿务的赵滨彦将盛宣怀的意思传达给张之洞后,张之洞为之盛怒。郑孝胥在日记中记录:“席间,南皮言,盛宗丞欲将铁厂推还,近于挟制,怒诟久之乃已。”
在湖北官方与汉阳铁厂的大冶诸铁矿之争夺中,象鼻山矿山是重心之一。象鼻山铁矿在大冶境内,矿藏量丰富。光绪二十七年春间“经里绅呈献,议价稽延。嗣奉改新章,遂即阁置”。六月十八日,大冶矿山解茂承致电盛宣怀:“查象鼻山本与得道湾新厂相连,因矿苗时有变局,急宜圈归一厂,以资节取。”但张之洞却命令大冶县令将象鼻山铁矿圈购归官,解茂承急向盛宣怀报告:“昨县奉香帅电,已将象鼻山圈购归官,并与我现开野鸡坪同名,分名曰尖山儿,亦议价,将拦入官。”“体面已亏,地方呼应,必日棘手,岂能仍作长计。”“应如何与香帅破此大疑结之处,急候宪裁,免操纵失计,贻日后悔。”八月初六日,解守再次致电盛宣怀:自张之洞下令凡非铁厂已购之产,所有民间应续购之矿地,自应由地方官主持,“地方官呼应,胥视督抚鼻息,现局购山,非宪与帅商定行县,别无他法”,“卑见总以宪临鄂,彻底与帅谈明,庶挽大局”。九月二十日,解茂承又致电盛宣怀:“鄂帅于购湾矿后,复将前呈折内之马婆山圈购,余县饬各绅具结,非经官不准售。”
直到张之洞赴京入军机后,湖北地方当局与汉阳铁厂争夺矿山利权的冲突也没消停,其背后掩藏的是两大不同利益主体的各自诉求。
(三)对日借款中的张盛分歧
光绪二十八年(1902),中日煤铁互易合同第一期商订期限将近,日方担忧因价格因素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有损日本制铁所事业,日本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指示日本驻上海总领事小田切尽快与中方续订煤铁互售合同,并指出“该矿如有贷款之必要,我决定将予以应允”,以免大冶铁矿落入外人之手。
其时,盛宣怀正筹建大冶铁厂,急需资金,迅速接过了日方伸过来的橄榄枝。担心张之洞从中干涉,盛宣怀有意将与日方商谈借款之事瞒住张之洞。小田切向日本外务大臣小村报告说: “盛宣怀希望不将此事告知张总督(之洞)。如钧座所知,张总督对大冶铁矿关系,一向很深,常对盛宣怀之处置加以掣肘;不仅如此,总督一向反对大冶铁矿作借款抵押,因之,在时机未成熟前,实有保密之必要。”直到中日双方就借款一事基本达成协定,盛宣怀才将借款草案的大致内容报告张之洞。根据草案,汉阳铁厂拟“筹借日本金钱叁百万元,三十年为期,周息六厘,尽数以矿价作抵,不还现银,售矿合同亦允展限三十年”。盛宣怀向张之洞解释说:“宣怀于此事磋磨数月,略有端倪,理应先请钧指,务祈台端俯念新厂之设专为挽救汉阳旧厂张本,较江南制造局筹有的款推展新厂,情势大有不同,关系实为并重。惟小田切接二十八[日]制铁所及银行来电,成后即须定夺,如果拖延,该国自必另改宗旨,别筹办法,已与约定半月为期,务求迅予决断,赐电遵行,大局幸甚!”
光绪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日本驻上海总领事小田切与盛宣怀、李维格在上海于草合同上签字。为了能顺利得到张之洞最后批准,双方用尽心思。小田切向日驻中国公使内田康哉报告说:“据盛宣怀面称:草合同全文,早则昨日,迟则后日,一定分别邮寄外务部、商部、湖广总督张之洞及其代理端方等处,征求同意。对外务部、商部以及端方代理总督等处,无非是征求形式上之同意,但与张之洞交涉,还是一个难关。因此,在词令上不能不慎重。”原草案的标题中有“大冶借款”四字,草合同更改为“大冶购运矿石预借矿价草合同”。小田切特此说明:“标题之改正,别无深意。对方认为此比冠以‘大冶借款’四字,更能获得张之洞等之同意。”小田切还向内田转告盛宣怀的请求说:“盛还提出请贵公使对张之洞或其他认为必要方面,用同样理由进行疏通,如本件能顺利通过,实为望外之幸。总之,今后正式合同之成立与否,一视张之洞意见如何为断。敬希阁下能接受盛之嘱托,予以相当助力,不胜企盼之至。”
九月二十三日,盛宣怀就草合同签字一事向张之洞报告:“铁厂添办新炉机器若再迟搁,江河日下,不特宣怀绵力已竭, 无可再支,即仍归官办亦恐难筹巨款。李维格统筹须借千万。宣怀秉承面训,先措(借)一半亦须五百万,现在日本制铁所预借矿价仅得一半中之一半,如果该银行能不中变,正约签字后即派李维格出洋购办新机、募雇新匠,赶在津门、博山以前开办,或可阻止外人锐进之心。此举关系大局实非浅鲜。”他再一次以退为进,向张之洞表示:“宣怀恐铁厂之事不复护持,为今之计,惟有将厂矿全行推出,得早身退以免蹉跌。”“倘一时无人接办, 只得竖起脊梁趁此数年精力督率李维格、张赞宸等上紧办去,但愿亦如轮电两事成功而退,免贻外人羞,如是而已。”与此同时,他致电庆亲王奕劻和贝子载振等朝廷权贵,寻求支持:“务祈大部迅赐主持电示准行,以便于一月期限之内赶紧办理”,“此事成败利钝,关系实非浅鲜,用敢急切渎陈,不胜翘盼之至”。
在多方的努力下,张之洞终于同意了厂矿对日借款。光绪二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张之洞致电盛宣怀称:“此次借款,鄙人为铁政计,自当极力维持”;“添设炉座,扩充铁厂,极是。预借矿价,亦是筹款不得已之计。办法苟无流弊,鄙人甚愿赞成”。但对草合同关键条款,张之洞提出异议。
首先,张之洞对草合同中出售给日本的铁矿石 “至少之数”和“至多之数”亦即下限和上限数提出异议。他指出:“至少之限,系为我还本息计,加多可免后累,于我有益;至多之限,系为预备供彼炉座熔炼计,加多则彼无缺乏之虞,于彼甚便。如此则操纵仍是在人,殊未稳便。”“合同载‘每年至少运矿石六万吨。’查六万吨之数,其价仅敷还息,永远负累。”“鄙意必须与之订明:‘每年于所售矿石内,带还本银若干,利随本减。至少每年收买上等矿石约七万吨。’” “计至三十年,恰可还清。” 他又对草合同附件规定的“至多之限”为十二万吨提出反对,认为这一数字“宜减少到十万吨”。“总之,务使三十年内,彼必有矿石以供制炼;三十年后,我毫无遗累,方为周妥。此节关系紧要,必须商改。”
其次,张之洞指出草合同中划定的作为借款担保的矿山界限模糊。他质问道:“合同内‘以得道湾作抵’,将来是否即采此山矿石,抑采何处矿石?函内又添入‘官山’一语,窃有未解。所谓‘官山’者,是否指前承办铁厂时官拨归商之山,抑以后官另购之山?未能明晰,祈即查明示复。”他明确阐明借款担保之原则:“鄙意此次商借商款,宜先采商山之矿。商山不足,再采从前承办日官拨归商之山。傥仍不足,必须采及以后官另购之山,则须与官商明办法,或以价买,或拨借款若干归官,方昭平允。不然,若用官另购诸山之矿石,官尽可自售而借给商用,何须假手于商?即使给以股票,亦属虚文无济。若卖官山之矿以为商本,此事万不能行,后来湖北督、抚断不能默然也。”“应张总督之请”,清廷外务部致电盛宣怀表达了同样意见。
盛宣怀将张之洞的意见转至小田切处,小田切向日本外务省报告“盛张之间存在着一种微妙关系,稍有龃龉,即可引起一场相持不下之争执,可能有进而累及整个事件之危险。再三恳请我方亦对此种微妙关系能加以考虑”。小田切认为通过盛宣怀与张之洞进行争论,恐收效不大,他请日本驻华公使内田设法与张之洞进行交涉。
日方委派驻华使馆参赞郑永邦前去张之洞处周旋,在郑永邦的襄助下张之洞对最多之数“十二万”有保留的同意,其前提是,“十万”是一个基本数,“如万一不敷时,即断不能加此二万吨,如果自用有余,自无妨多售,且言明临时商办,似无流弊”。
在张之洞的坚持之下,盛宣怀不得不妥协,其正式合同中,“年运七万吨及官商界限均已遵办”。
围绕三百万对日贷款而展开的张盛博弈,其根本还在于两人虽然都为铁政计,为铁厂谋,但在立足点上有极大分歧。
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三日,张之洞致函盛宣怀,明确阐述他关于官、商利益以及中国利权的立场说:“铁厂为本阁部堂手创,自愿始终维持,然官之于商既已格外扶持,商之于官即不能别思吞并。大冶矿山有官拨归商之山,有厂商自购之山,又有官家另购之山,此三层亟应分别清楚”,“大冶矿山官拨归商之山、厂商自购之山应归于商,官不过问。至官家另购之山,应归于官,商亦不能觊觎,此一定之理”。他特别警告盛宣怀:“除以前交付铁厂官山外,此外官山不能再听商人垄断侵占,以供转卖之漏巵。如至汉厂实在需铁添炼,商山采尽之时,官山亦绝无靳售矿石与铁厂之理,应以铁厂自用自炼为断。若以官拨美富之矿山而大事采取,仅获外人便宜之价值,则所谓失中国之权利者莫此为甚。此后尚希贵大臣严饬铁厂商人,勿再蹈卖矿与外人之辙,则中国权利可永保不失矣。此则贵大臣与本阁部堂之必有同情实深仰望者也。”可见张之洞更多考虑的是国家利权与鄂省利益,且行政经验丰富,眼光远大。
和张之洞比较,盛宣怀急于求成,更多考虑铁厂眼下利益,甚至不惜有不太光明的小动作。在三百万日元借款合同签订过程中,虽然张之洞一眼看穿了盛宣怀在对日借款条款中企图模糊开采矿山范围界限、借机多圈占矿山的伎俩,并加以严厉制止,但《大冶购运矿石预借矿价正合同》正式签订当日,盛宣怀即指示大冶铁矿总办解茂承:“南皮已定初二日出京,阁下应趁南皮未回鄂任以前,密速面商绅董,或以增建栈厂为名,或以展设运路为言,将界线以外产铁之山多多圈购。即附近铁路两旁有铁之处亦应设法购入。我料此老回鄂,必仍如前年派委赵道赴冶搜剔与商为难”,“求人不如求己,除赶购铁山外,实无别法,购定之后,亦不必送县印契,但树冶局界石可也。至托至托”。函末盛宣怀特意交待“此函即交杨令自新带冶面交,望密存勿粘卷”,颇有几分鬼祟。惟解茂承洞悉厉害,回函指出,“有矿之山,均经香帅札由冶令饬绅取具,不准私卖甘结”;“冶矿机要,总以设法融洽鄂帅为至计,一地而判町畦,操纵恐难一是也”,才避免了张盛日后更大的冲突。
结语
张之洞与盛宣怀分别是汉阳铁厂官办时期与商办时期的核心人物,是中国近代钢铁事业的开拓者。张之洞曾致函王文韶言:“环顾四方,官不通商情,商不顾大局,或知洋务而不明中国政体,或易为洋人所欺,或任事锐而鲜阅历,或敢为欺谩但图包揽而不能践言,皆不足任此事。该道无此六病,若令随同我两人总理此局,承上注下,可联南北,可联中外,可联官商。”他的这个期望不期而得以实现。汉阳铁厂总办李维格一再阐述两人前赴后继、承上注下的关系说,“本厂自南皮张公创办,武进盛公继起,惨淡经营者前后十余年”。又说,“南皮张相国,一代伟人,于二十年前,即经营此厂”,“至光绪二十二年,乃变官办为商办,毗陵宫保一肩任之,其气概不下南皮相国也”。这些评价是对张之洞和盛宣怀在中国钢铁工业史上地位的重要评价。
张之洞与盛宣怀虽然分别是汉阳铁厂官办期与商办期的主持者,但两人绝非前后互不关联。从光绪十五年(1889)张之洞为筹办汉阳铁厂问道盛宣怀一直到宣统元年(1909年)张之洞去世,以汉阳铁厂为中心,本分属不同利益集团的张之洞与盛宣怀形成既互相声援、互相支持,又各怀心思、相互博弈的联盟,从而对汉阳铁厂的走向与命运,对中国近代的钢铁工业乃至中国近代经济格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研究汉冶萍的历史脉络,研究中国近代钢铁工业萌芽发展的生态环境,不可不厘清张之洞与盛宣怀在汉阳铁厂历史进程中的复杂关系。
在汉阳铁厂的官办阶段,张之洞是主导者,盛宣怀虽然被屏之于局外,但仍积极提出建议,多方打探信息,并一直跃跃欲试,希望能接下汉阳铁厂。汉阳铁厂商办后,张盛位置虽发生位移,但作为汉阳铁厂的创始者和湖广总督,张之洞仍然和汉阳铁厂有密切关系。盛宣怀一再指出:“十八年官开汉厂,二十二年仍归商办,本有共患难同休戚之谊”;“汉厂原始本系官创于前,商承于后,患难休戚,实所共之”。张之洞也言:“鄙人为萍矿、汉铁,不遗余力”;“铁厂为本阁部堂手创,自愿始终维持”。即使朝廷也从未将张之洞与汉阳铁厂分割,张之洞言:“部臣以畅销督责盛宣怀,并责成于臣,词严义正,既已身任其难,岂敢复有诿谢?”正昭示了汉阳铁厂商办时期,张之洞仍然是第一责任人,由此决定了办好汉阳铁厂是两人的共同目标。
当然,在建设汉阳铁厂的过程中,张之洞和盛宣怀有各自利益追求,这一点毫不为奇,李玉勤在其《晚清汉冶萍公司体制变迁研究》中指出,张之洞与盛宣怀在汉冶萍的经营过程中,均是以“维护自身的政治地位和利益为转移”。是论虽然不错,但是,做出这一道德评判并无实际意义。恩格斯一再指出,“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在历史的实践中,汉阳铁厂开启了中国近代钢铁工业的新纪元,成为“中国工战第一炮弹”,并为后来者提供了钢铁工业从冶炼技术到公司体制的经验和教训,其培养的技术人员和购进的冶炼设备为后来的钢铁工业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这是张之洞和盛宣怀不可抹杀的历史贡献。
注释
①《户部奏折》,见陈旭麓等主编,朱子恩等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四·汉冶萍公司(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32页。《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四·汉冶萍公司》一、二、三册由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1986、2004年出版,下引《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四·汉冶萍公司》只注明分册及页码。
②《周景勋上张之洞论铁政书》,见《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四·汉冶萍公司(一)》,第49页。
③《盛宣怀:再事扩充汉冶萍公司奏稿节略》,见《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四·汉冶萍公司(三)》,第150页。
④《汉冶萍煤铁厂矿记略》,见《东方杂志》1910年第7期,第66页。
⑤《炼铁厂添购机炉请拨借经费折》,见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主编:《张之洞全集》第2册,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834页。《张之洞全集》各卷由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下引《张之洞全集》只注明分册及页码。
⑥《李维格布告》,见《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四·汉冶萍公司(二)》,第666页。
⑦《查明炼铁厂用款咨部立案折》,见《张之洞全集》第2册,第1295页。
⑧(清)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3637页。
⑨《查覆煤铁枪炮各节并通盘筹画折》,见《张之洞全集》第2册,第10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