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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司法官的人际网络观及实践
——以沈锡庆为线索的考察

2020-01-09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沈氏人际日记

姜 增

一、司法官人际网络的研究价值及内部分析视角的提出

2019 年10 月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开始施行,其中第23 条、第24 条是针对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2020 年5 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官任职回避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并付诸实施。〔1〕《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法发 [2020]13 号。官方对于法官回避制度的重视背后,实则体现了主政者对中国特有的社会结构的认知。中国的社会结构,往往把社会生活重点放在关系上。成为社会本位的关系,是以人伦为准则的关系网,其社会实质是个人对个人的私人网络。因此,相异于“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社会结构,梁漱溟称中国这种社会结构为“关系本位”。〔2〕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第84 页。

这种关系本位文化的具体体现,便是带有浓烈私属性的人际网络。其在近代司法界中,因与清末以来司法现代化的主流话语不甚相符,遂常在与公的对照下引来诸多声讨。直至当下为数不多的学术作品,对于近代司法界的人际网络,往往保持一种否定批判的态度,认为当时司法界这种复杂的内部网络关系多半是负面与晦暗的。〔3〕李在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律界的交游网络与职业意识——以余绍宋为中心》,载《史林》2017 年第6 期;张仁善:《一种法律社会史视角的考察——国民政府时期司法界不良社会关系剖析》,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 年第19 期。

(一)中国官方对于司法界人际网络之论调

近代司法界的人事任用,虽有一些不成系统的制度规范,〔4〕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可以参见毕连芳:《中国近代法官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但并未完全抹杀非制度操作的可能空间。地方法院的院长,对于录事、执达员的选任,虽辅有考试制度,然而最终的录用之权乃在院长,关于此点,沈氏在日记中曾在一次反驳对他“任用私人”的控诉时提到“在□□(引者注:代指锡庆,原文如此)有权录用之录事执达员两项,均由考试合格按名递补,有卷可查”,可资印证。〔5〕《沈锡庆日记》(第六册),1934 年3 月9 日星期五。即院长对于推事、检察官、书记官之类并无直接决定任用的权力,而是有专门的《司法官考试任用考试暂行标准》《司法官任用暂行标准》等规章制度来进行规制,且形式上必须由司法行政部下达人事任令来确定。但是从制度上观之,地方法院院长在其中又具有“呈请委派职员事项”〔6〕《地方法院院长办事权限暂行条例》,载《司法公报》1928 年第3 期。之权限。

在非制度层面,司法界复杂的社会关系往往成为推荐司法官与书记官背后的主因。具备司法官或者书记官资格的候选人,最终是否能获得一个比较满意的职缺,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这样的推荐并不限于在职司法长官。另外,在《余绍宋日记》中,余氏作为北京政府时期司法部的次长,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已经脱离司法界,但是仍有许多人上门向他请托,让他向当时司法行政部的长官写推荐信,以谋求某个特定地区的法院的某个职位。〔7〕余绍宋:《余绍宋日记》(第四册),中华书局2014 年版,第990 页。

因此,地方法院院长的用人之权,实有用与荐两方面。其中非制度因素在何种程度上能发挥作用,与该院长所拥有的社会资本,即与司法中枢的熟识程度息息相关。对于司法界由人事任用反映出来的非制度层面的人际网络,官方在倡导司法公正、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基调之下,一直是持谨慎与抑制的态度。

20 世纪30 年代,罗文干担任司法行政部长后,向行政院提交《禁止奔竞请托案》,抨击民元以来“请托尤滥”之风,建议“嗣后不得再有函托干谒之情事”,否则,违反之公务人员将被提付惩戒。行政院对此予以允准,并推广之。〔8〕《禁止奔竞请托案》,载《南京市政府公报》1932 年第107 期。同时,罗文干针对其所管辖的司法系统,发布了多条训令,其核心观念便是要求司法官避免请托与滥行应酬,纯正自己的社会关系。〔9〕上海市档案馆藏:Q181-1-1109,《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关于整顿官常有关审判作风等问题训令》。

除发布训令对司法官进行警戒之外,亦有具体制度的设计,核心者为回避制度。回避旨在为防弊而设,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制度渊源。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官吏因同宗、同乡、同年、同门等关系而徇私,有碍执行公务。〔10〕魏秀梅:《清代任官之回避制度》,“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 年版,第1 页。在沈锡庆上任之后不久,司法行政部公布了《司法官任用回避办法》,该办法除了承继北洋政府时期由梁启超主定之法令外,还增加了违反回避须受惩戒的条款。〔11〕李凤鸣:《民国法官回避的制度检视》,载《民国研究》2008 年冬季号。其具体下发到地方法院的训令,极力催促照上述办法进行操作,即令所有各级法院司法官书记官,无论与本院或该管上级法院院长、首席检察官,暨监所职员与本管或上级长官,如有四亲等内血族或三亲等内姻族关系者,应即自行申请回避,否则,如果被发现,将会对院长或首席检察官进行惩戒。并限令十日内将有亲属关系应行回避人员之名单呈报。〔12〕上海市档案馆藏: Q181-1-85,《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关于官规、任用、法官任用及回避事项(1932)》。官方高层人士,在公开场合的言论,亦着力构建司法公正之形象。时任司法院院长的居正,公开表示用人的重要性,并标榜自己在用人方面“未尝不以公正为怀”,〔13〕《总理纪念周演讲录(三)》,载范忠信、尤陈俊、龚先砦选编:《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居正法政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236 页。并且对他任用亲戚的质疑,他解释为非因私人关系而是以革命功绩方能荣膺此任。〔14〕《在司法院勉励属员讲话》,载范忠信、尤陈俊、龚先砦选编:《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居正法政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273 页。

总之,无论是从制度构造,还是高层表态方面,在官方公开的论调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对于司法界中具有浓烈私属性的人际网络持一种抑制的态度,旨在构建司法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西方语境中中国司法界关系话语的缺位

中西方对于社会关系有着非常不同的观念。在中国语境之中,社会关系的构建是以诸如亲族、地域、姓氏之类的“共同特征”为基础的,它们是个人借以与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建立“多元化”的认同关系的基石。〔15〕金耀基:《关系和网络的构建:一种社会学的诠释》,载《二十一世纪》1992 年8 月号第12 期。而这些基石虽然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有着明显的差异。〔16〕兹举一例,相较于西方某些国家,中国的地缘观念(同乡)特别明显,且具有与中国文化相应而生的特殊性。Bryna Goodman,Native Place,City,and Nation:Regional Networks and Identities in Shanghai, 1853-1937,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5. 另外,中国与西方在家的理解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 年版,第36-42 页。这样的结果之一,便是中国的“关系”很难在西语中找到对译的概念,关系学成为世界范围内社会学领域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也只是1949 年以后才有的事。〔17〕“关系”的英文翻译为“guanxi”或“kuan-hsi”。关于“关系学”的作品有J. Bruce Jacobs, “A Preliminary Model of Particularistic Ties in Chinese Political Alliance:Kang-ching and Kuan-his in a Rural Taiwanese Township” China Quarterly 78 (1979) ; Chang, Hui-Ching; Holt, G Richard, “More than Relationship: Chinese Interac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Kuan-His” 39 (3) Communication Quarterly 251(1991); 杨美惠:《礼物、关系学与国家》,赵旭东、孙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等等。

西人对上海租界中法院的院长人选展现强烈的关注。实际操作中,他们多以候选人的留学背景、法学素养、政治派系为考虑对象,来判断人选的正当性与合适性,但对其中上海复杂的社会关系,他们不去也没有能力去考虑。〔18〕西人对于中国法界形式或者说表面化的考察,在1926 年的《调查治外法权会报告书》中也有体现,即只是对法院数量、法官数量、军人干涉等显见的论题做了表述,法院中复杂的人事,法官判决的文化逻辑等方面则并未涉及。参见调查治外法权委员会编:《调查治外法权会报告书》(中英文对照),商务印书馆1926 年版。如他们将上海租界里的临时法院看作是“国民党政治机器的延伸”,对某些人事的纠葛常归结为政治问题。〔19〕Judge Loo Dismissed for Political Ends,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1903-1941); Jun. 20, 1928.他们无法深入中国的文化语境,对一些问题的解释与思考,并不契合中国的实情。郑毓秀被任用为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外人视之为“中国革命的进步”,妇女地位攀升的标志,却不清楚背后郑毓秀与魏道明、王宠惠等司法中枢之间暧昧的社会关系。〔20〕孙绍康:《五五回忆录》,出版社不详1941 年版,第61 页。

这样的一种缺位还可以从著名法学家庞德关于中国法律的作品中窥探一二。庞德作品关涉中国近代司法官的问题,他基本只是进行一种学理式的阐述,而缺乏对中国影响至深的关系本位文化的背景铺陈与评价。〔21〕庞德的相关作品,可参见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419-484 页。

可见,研究司法界人际网络对于已有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补正作用。而就研究视角而言,此前的研究视角更多地立足于外部。笔者一定程度赞同从外部视角观之,人际网络之于近代法治的负面影响。但笔者更加关注从一种内部视角来观察,立基于此种关系本位文化中的法律人,在公私视野之下,他们对司法界人际网络具有一种怎样的观感与自我认知?以及他们对人际网络的实践,与当时的主流话语有怎样的关系?他们的这种理念与实践之间,存在着何种程度的契合,又有怎样的偏离?形成契合与产生偏离的原因及结果又如何?

为此,本文将以《沈锡庆日记》为中心,以沈锡庆为核心线索人物,主要考察沈锡庆在人事处理上对于人际网络的观感与利用,希望能对处在复杂人际网络中的司法官的言行进行同情式的解读,以期既能开拓一种新的观察视角,又能对当下的司法建设有所镜鉴。

二、沈锡庆及其珍稀日记

沈锡庆(1884—1936),字庆生,绍兴东浦人。其表叔为辛亥先烈、安庆起义带头人徐锡麟(1873—1907)。甲午后,沈锡庆于光绪三十年5 月(1905)由浙江自费赴日,先是入经纬学校普通科就读,未毕业,次年8 月(1906)正式入读早稻田大学法科,于宣统二年5 月28 日(1910)获结业证(号1549)。〔22〕参见佚名编:《清末各省官费自费留日学生姓名表》,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50 辑),(台湾)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8 年版,第125 页。毕业归国后,他在20 世纪30 年代重掌上海地方法院〔23〕沈锡庆曾于1923-1927 年担任过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一职。参见《沈锡庆重长地方法院》,载《申报》1932 年1 月25 日第3 版。之前,执教过法校,担任私立浙江法政专门学校第三班别班课民法总则讲师一职。后又侧身司法界,辗转多地,历任浙江、江苏、湖南等省高等审判厅推事及永嘉、吴县等处地方法院院长。〔24〕民国绍兴县修志委员会辑:《浙江省绍兴县志资料第一辑》,民国二十六年铅印本,载《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38 号,(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 年版,第3234、3235 页。1936 年6 月29 日,也即其卸任上海地方法院院长一年零两个月后,因病逝世于绍兴东浦。〔25〕《前地方法院院长沈锡庆逝世》,载《申报》1936 年8 月12 日第4 版。

《沈锡庆日记》藏于绍兴图书馆古籍阅览部,稿本,九册,十一行字不等,红格稿纸,四周单边,白口,版框18.5×13.5cm。〔26〕赵任飞:《绍兴图书馆馆藏古籍地方文献书目提要》,广陵书社2010 年版,第72 页。目前《沈锡庆日记》已由绍兴文理学院高利华教授整理点校出版。参见沈锡庆:《沈锡庆日记》,高利华整理,凤凰出版社2019 年版。但鉴于整理版本有所错漏,本文仍在参照整理版本的基础上,直接引用绍兴图书馆馆藏的原版日记。日记起自1931 年1 月1 日,迄于1935 年12 月22 日,完全覆盖了他从履职上海地方法院院长到最后离任的时间段(1932.1—1935.4)。部分涉及他在任职上海地方法院院长之前,担任司法行政部刑事司科员、短暂离开司法界,以及在卸任上海地方法院院长之后的内容。在笔者寓目范围内,近代法律人的日记资料虽不多,但并非不可见。不过,目前就日记记主是一名基层法院院长,且内容有此体量的,似只可见《沈锡庆日记》。〔27〕另有《蒋慰祖日记》,现藏上海市档案馆,此时蒋慰祖任贵州遵义地方法院推事兼院长,但日记起自1941 年6 月9 日,迄于是年9 月7 日,短短3 个月,体量过小,大大折损其价值。《彭素夫法官日记》曾一度出现于上海市档案馆,台北“中研院”近史所孙慧敏老师曾在21 世纪初亲见,但不知是何原因,现已不得见。

目前根据某位法律人的日记,展现其复杂社会关系网络并对之加以评议的学术作品,当以李在全对于《余绍宋日记》的研究为代表。〔28〕李在全:《“断不可使法界亦卷入政治风潮”——1920 年代前期中国的司法生态》,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 9 期;李在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律界的交游网络与职业意识——以余绍宋为中心》,载《史林》2017 年第6 期。记主沈锡庆与余绍宋在交往背景上存在一定的共同点,他们都是浙江人,同为第一代法律人,亦都有留日经历,关系网有部分的重合。〔29〕与二人交往比较频繁的有王振南、朱献文、阮毅成等。虽如此,笔者认为《沈锡庆日记》与《余绍宋日记》在以下几个方面显有不同,也预示了研究《沈锡庆日记》的特色与价值所在。

其一,身份不同。余绍宋长期位居司法中枢,1921、1926 年先后两度出任司法次长,沈锡庆其日记展现的是20 世纪30 年代任职上海地方院长的情形。一属高层,一属中下层,决定了二者在见闻、思想上的差异,给研究者探究民国时期司法界人际网络提供了不同的视角可能。

其二,内容侧重不同。因余绍宋不仅侧身司法界,还因高超的绘画技艺而在艺术界有一席之地,所以即使是在北京政府时期的日记,仍涉及其文艺活动,使有关记述司法界的内容显得相对分散。且其主要在司法高层,每日接触多为司法行政、政治等事情,殊少涉及审判实务与民间底层的社会现实。而沈锡庆与余绍宋不同,其日记大都记述司法界之事,且因其服膺一院之长,不仅要顾及人事、财政等司法行政实务,亦要监督本院的审判实务工作,更多的是要与社会基层打交道。

其三,年代不同。余绍宋在1927 年后南归定居杭州,形式上与司法界脱离,其与司法界密切相关的日记内容集中于北京政府时期,从法律史的视角出发的研究也都集中于此段。而《沈锡庆日记》记载的时段是20 世纪30 年代。首先,前后两个时段都有其独特的意义,描述各自时段内司法界的人际网络将有着各自独特的价值所在。其次,后者一定程度上可接续前者,使抗战爆发前夕民国司法界的社会图景更加完整。

其四,地区不同。余绍宋的司法界网络背景主要在北京,而沈锡庆社会网络的展开则立足于上海。一座城市因其历史源流、经济水平、地缘关系等相关因素而呈现出特有的气质,不同城市语境之下人的行为,亦往往呈现出受特定场域影响的特殊性。

其五,论题不同。本文围绕沈锡庆关于人事方面的言行展开,旨在从公私视野中探究出司法官的人际网络观及实践实像,与现有围绕《余绍宋日记》的研究论题存在差异。

综上,沈锡庆作为中国第一代新式司法官的典型,加诸其日记的珍稀性,就此日记而展开的人际网络的研究将有其独特意义。而且,因《沈锡庆日记》记录了他从1932 年担任院长到1935 年离任的完整时段,三年时间足以让各种社会关系在其日记中得到展现。包括沈锡庆在内的司法同仁,同处中国传统关系本位文化的氛围中,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至今仍影响着司法界。加之社会关系与人情和面子被作为理解中国社会结构的关键所在,〔30〕金耀基:《关系和网络的构建:一种社会学的诠释》,载《二十一世纪》1992 年8 月号第12 期。因而以《沈锡庆日记》为对象来考察本文论题,或许能超越个人以及时空的局限性而具有代表性,考察所得的结论也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三、公私分明的人际网络观

民国时期的上海法院,常引来司法界人士的多方觊觎。因为此地法院待遇优厚,被人视为肥缺,司法官都千方百计地想调到上海来。〔31〕参见蔡晋:《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上海司法界》,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社会法制(12)》,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年版,第2 页;《希望慎重调动法官》,载《大公报(天津版)》1934 年11 月6 日第4 版。1925 年孙绍康调任上海地方检察厅厅长,便自诩为“这个缺在司法界总算是一个优缺了”。〔32〕孙绍康:《五五回忆录》, 1941 年版(出版社不详),第55 页。沈锡庆也认为自己“所任皆紧要,为一般善于营缘之人所运动不得者”,〔33〕《沈锡庆日记》第二册,1932 年4 月16 日星期六。其中的“紧要”之地,显然也包括彼时沈氏正任职的上海地方法院。不仅如此,上海地方法院“地当通商巨埠,诉讼繁多,系瞻中外,职责异常重要”。〔34〕《沈锡庆日记》(第三册),1932 年4 月21 日星期四。上海法院的人事问题,常牵涉诸多中外各派势力的博弈。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致使上海司法界曾一度出现“司法官更迭奇突”〔35〕铁笔:《司法官更迭之奇突》,载《晶报》1932 年5 月27 日第2 版。之现象。

(一)无势无力又恶钻营

与官方的表态一致,沈锡庆对有势力、能钻营之人,表现出不同流合污的态度。在当时,他认为能如意之人,有两种类型:“(一)有势力能钻营之人;(二)真有特别才学之人,如仅有二等通才学者,别非有(一)种原因仍难如意。”〔36〕《沈锡庆日记》(第一册), 1931 年1 月25 日星期天。而他视自己为“无势无力又恶钻营”,“自入世以来非特不肯求人,即人之求予也无不审慎考量”。〔37〕《沈锡庆日记》(第三册),1932 年4 月16 日星期六。近代司法领域的用人问题,钻营奔竞确为普遍的风气。参见余少宋:《余少宋日记》(第一册),中华书局2012 年版,第189 页;唐烜:《唐烜日记》,中华书局2017 年版,第72 页。在1934 年江苏各地院长官纷纷晋谒新任司法行政部长官之时,沈氏则显得特立独行。对当时的奔竞之风,即建构并利用人际网络来为自己求得职位或晋升之机,他表现出了不屑的态度:

江苏四地院,彼三院长均已往谒新任居兼部长,唯予尚未往谒,嘱速晋京一行云。事承关者,极为可感,唯予意地院管辖于高院,正当公事均应由高院核转,无晋谒部长之必要。现在钻营风盛,颇多逾分要求,直接干谒成风气,予向不以为然。故此次部次长更动,他人皆往,予独不然。殊不知又以此而被人目为奇异。〔38〕《沈锡庆日记》(第八册),1934 年12 月7 日星期五。

不过,对日记的研读以及根据中国传统的社会认知,沈氏深深嵌在一个以同乡、同学、同事等为基础要素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对于这样的社会关系网络,沈氏有着深刻的认同。换言之,在一定程度上,他认可该种社会关系网络所发挥的作用。

他的这种认知与认可,源于他对家族主义的态度。对于其时鼓吹废除家族主义的风潮,沈氏显得很不以为然,暗含了他自己对家族主义的正面态度:

近数年来,尝闻新青年之反对家族主义不遗余力,而对于大家庭为尤甚。其主张以人应自立,不能依赖家族以生活。故稍能自立之人,辄□与家庭脱离,挈妻他往。然予观其生育子女后,爱护子女亦无微不至,与旧家庭之主张家族子女者,并无二致。其照拂妻党也亦同。予于是知彼辈之主张,何曾彻底,而知家族主义之方兴未艾,不易变更也。〔39〕《沈锡庆日记》(第六册),1933 年12 月7 日星期四。

由此看出,沈氏对家族主义持认可态度,这直接表明他对关系文化的认可。在中国文化氛围中,一个人的社会关系往往以其家族为起点与核心,然后扩展到家外的社会关系。〔40〕麻国庆:《家与中国社会》,文物出版社1999 年版,第2 页。从日记中可以看出,对子女的爱护,对妻党的照拂,也是沈氏实践其社会关系的荦荦大端。既对奔竞之风怀有鄙意,又怀有对社会关系有意无意地认可,这会对他的人事观念带来什么影响?他对与私相连的社会关系和公职之间的关系又将会怎样看待?

(二)用当其才,亲故不避

在沈锡庆的观念中,用人有两种标准:

用人标准予谓可分二种:(一)主观的标准。即自身须用何种人才,专就此种人才留心观察之。如能合其条件,即行任用,庶不致用不得当;(二)客观的标准。即取人之所长而用之,用人之长不能先有成见,只能察其长于何事以任使之。〔41〕《沈锡庆日记》(第二册),1931 年8 月14 日星期五。

主观标准即因事择人,客观标准即因人择事。沈锡庆的标准则是将二者结合,表现出其对于所任之人才能(人当其用或人之所长)的重视。

与此相对应的是,沈氏秉持的用人原则,他强调人的能力为第一要义。但是他并不反对任用私人,只要该私人有相当的才能。〔42〕从下文沈锡庆对于控诉他的内容的辩驳来看,他亦认为自己在人事问题上谨守法律规定。具体见下文。他在给内兄陈仲瑞的信中曾有提及用人之原则,虽属婉劝别人的话语,实是自身的写照:

至用人之权,虽未云广,然用贤用私(苟能用当其才,虽亲故不得谓私),亦可相互举辟。〔43〕《沈锡庆日记》(第一册),1931 年7 月24 日星期五。

在沈氏看来,用贤与用私二者并不矛盾。其所反对的是用人及荐人尽属私人之举,这里的私人既包括有才之人,但也包括不符合职位能力要求之私人。沈氏用人理想之境地为“所荐皆贤,所介尽是有才之人”,而要如此,则需秉持“论事重理解而不重情感,用人重人才而不重感情”之原则。〔44〕《沈锡庆日记》(第五册),1933 年3 月2 日星期四。

(三)以法家自居

从其日记里来看,沈锡庆展现了一位严守原则的法家形象,正如他自己对法家的理解那样:

昔人有言,法家严而寡恩,又曰廉吏多刻。予思吾国古人向主宽仁,经传所主皆曰仁义。法家主依法办理,事有准绳,不宥宽假,与仁者之言殊异。此所谓严而寡恩也。廉吏必才具精明,且能以身作则,见人有过,必行纠正,所谓嫉恶如仇,此“刻”字之意流露于不知不觉间也。予在司法界二十余年,每见精明干练之法官,多无子息而糊涂谬断,遇事模糊之法官,皆子孙繁盛,几于不爽毫厘。其殆“刻”与“不刻”之结果耶?可称长思也。〔45〕《沈锡庆日记》(第七册),1934 年9 月25 日星期二。

如上所述,沈氏大致是近代中国第一代新式法律人。他在日本接受了新式法政教育,与其几于同时留学的黄尊三,〔46〕黄尊三(1880—1950),字达生,湖南泸溪人。早年中秀才,后就读于湖南高等学堂。1905 年由湖南官费留日,就读于弘文学院、正则学院、早稻田大学预科。1909 年考入明治大学法科就读。留下了其在日本接受法政教育的日记,从其日记可了解他的“阅读结构与日常生活”。其阅读结构包括外语、法科专业〔47〕早稻田大学与明治大学的法科课程大致都以欧陆法系的知识为主,明治大学的法科还增设了一些英美法系的课程(如英美契约法)。参见李洋:《法制近代化视域下民国江苏司法之剪影:基于沈锡庆的考察》,载《清末民初的区域司法裁判会议论文集》2015 年5 月。与日常阅读,他的日常阅读展现出对于古书与修身书籍的偏好。外语与法科知识的学习代表他对新式知识的吸收,日常阅读则隐含着旧资源、旧因素对这一代法律新人的影响。〔48〕参见李在全:《“新人”如何练就:清末一位留日法科学生的阅读结构和日常生活》,载《史林》2016 年第6 期。这也大致代表了那一代法律新人的时代特色。沈氏也不例外。在沈氏20 世纪30 年代的日记中,不仅可见其对于新式法律知识的娓娓道来,其中既有为回复友人的咨询而做,也有对官方法律草案的建言;〔49〕参见《沈锡庆日记》(第一册),1931 年3 月23 日星期一;《沈锡庆日记》(第六册),1934 年3 月7 日星期三。亦可见他对于旧学(如诗词等)与旧人(曾国藩等)〔50〕沈氏常借曾国藩的文字抒发情怀或者聊以自慰。参见《沈锡庆日记》(第一册),1931 年6 月15 日星期一;《沈锡庆日记》(第五册),1933 年9 月15 日星期五。的熟识与尊崇。沈氏用“法家”这一语词以及该语词所代表的内涵来指涉民国的部分司法界同仁,当然也包括他自己,体现了沈氏新知旧学相混合的复杂个体之现象。

他的某些行动,的确践行着他的用人原则,表现出法家严而寡恩、依法处断的一面。如20 世纪20 年代担任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时,表述过当时审判机构的用人情况:“至厅内用人、推事为简任官、书记官长为部令任命、其余书记承发吏均经考试、厅长丝毫不问。”〔51〕《外委来沪声中之地审厅近况》,载《申报》1926 年4 月6 日第13 版。此处更多体现的是沈对当时制度的认识,至于如何实践,20 世纪30 年代在离任上海地院院长之前,他曾对自己三年间的用人情况做出总结:

按接任之原有人员,无一旧人,从前资历较深者,均为两特区地院调去,现任各员均系新近毕业毫无经历之人,推事中无法官资格者占三分之一(有八人之多),其行止不检操守难信或沾有嗜好者,又大有人。切实考察,经一年之久始行逐渐设法调走,或呈请免职,或训令辞职,书记官亦然。一面问各省各院调用优秀分子,并呈部起叙俸给,或给补助俸津,以期集中人才,一面力加训练以纳入正轨。〔52〕《沈锡庆日记》(第八册),1935 年3 月15 日星期五。

可见,他上任后,对人事做了符合其用人原则的调整,一面裁汰德才有问题之人,一面起用新人,最后都是为了“集中人才”。

对于与自己有特定社会关系的私人,他会因人的才能高低而展现不同的态度。王介亭和陈宗来同属沈氏旧属,对于前者,其“在司法机关服务十余年,均有相当资格,且均系成绩卓著之员”,〔53〕《沈锡庆日记》(第六册),1934 年3 月9 日星期五。其办事能力而得到沈氏青睐。沈锡庆上任之初,便向司法行政部申请调令,使王介亭调任上海地院书记官长,“以资整理而便襄助”;〔54〕《沈锡庆日记》(第三册),1932 年4 月23 日星期六。而对于后者“求调沪院”的请托,沈氏因其原在“书记官任内成绩平常”,而并未接受他的请托。〔55〕《沈锡庆日记》(第三册),1932 年5 月2 日星期一。

在某种程度上,沈锡庆在人事问题上所展现的人际网络观大致符合官方所着力构建的法律人的形象(话语):秉持正义,公私分明。但与官方话语稍有不同,沈氏在拥护制度之公的前提下,在日记中也认可人际网络之下的私情,只要其人的确有符合职位的能力。因此广义言之,其话语效果仍可涵盖在公私分明当中。

四、崇公贬私:司法人际网络的命运与实践

沈锡庆作为过渡时期的司法官,其在人事领域所涉人际网络观的公与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实是一重要命题。历代先贤的表述,公与法往往是互相定义的。换言之,法是公的条文化规定,公是法的灵魂。私与公相对,在价值上大抵都是被否定的。〔56〕参见刘泽华主编:《公私观念与中国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6、11 页。本文所言,在司法人事领域的人际网络,具有浓厚的私的属性。近代以后,公与私在司法人事领域的反映,既有其延续传统的一面,亦有新背景之下与传统断裂的一面,或曰新的表现。

(一)大公无私,以私利公

公私观在近代延续的一面,总体可以表述如下:大公无私仍是时人的理想追求,私只有在辅佐于、有益于公的条件下,才能有限度的存在。公在传统中国的价值,与近代自西方所引进之民主、科学与平等这类价值,表面上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此类价值传入本土,便很快与传统的公的价值结合起来。这不仅没有削弱传统的公的价值,反而为传统注入新鲜血液,大大强化了传统公的道德力量和生命力,从而使公在中国文化价值系统中所占据的核心地位,在近代社会变得更为坚韧和强固。〔57〕参见瞿志成:《宋明理学的公私之辨及其现代意涵》,载黄克武、张哲嘉主编:《公与私:近代中国个体与群体之重建》,台北“中研院”近史所2000 年版,第50 页。

与此相对照,私虽然也与西方所传入的价值,比如权利、私有财产等有所关联,但在时人心中,私始终是公的一种辅助。私离开了对公的辅助,便会立刻丧失所有正面意义和价值。〔58〕参见瞿志成:《宋明理学的公私之辨及其现代意涵》,载黄克武、张哲嘉主编:《公与私:近代中国个体与群体之重建》,台北“中研院”近史所2000 年版,第50 页。

近代司法界对于具有私属性的人际网络的认识,便能清晰地展现传统公私观念在近代延续的面向。上述沈锡庆对于用人问题贤与私统一的论述,便是一种典型表现。与其同时段在上海担任律师职务的张耀曾的部分言行,亦为此种公私观念做了很强的注解。1912 年自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学成归国后,张耀曾历经立法者、制宪者、司法行政最高长官、收回治外法权的机构负责人、律师等身份。北洋时期长期位居司法高层,致使1927 年以后张耀曾在上海担任律师职务时,在司法界有着诸多的僚属与好友。

1936 年5 月,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院长梁仁杰,受命调往江西高等法院院长一职,其从1931年8 月任职于此,已将近五年光景。8 月27 日这天,已在上海担任律师的张耀曾在家设宴为梁仁杰饯行,并在当日的日记中记载道:

晚在家设宴,为梁云山饯行……云山在沪任院长四年余,与余关系虽深,但彼此从无具体案件之私谈,亦与沈季让等也。〔59〕张耀曾:《求不得斋日记》,载杨琥编:《宪政救国梦:张耀曾先生文存》,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422 页。

这段记载首先表明,作为律师的张耀曾与作为司法长官的梁仁杰与沈季让等人存在着亲密的往还关系。就形式而言,这与当时司法行政部所颁布的禁止律师与司法官密迩往还的饬令有所不符。〔60〕参见《法官毋得与律师密迩往还令》,载《法令月刊》1932 年第28 期,第5 页。不过张似并未对自己有违官方作否定评价的行为感到愧疚。这源于其自认为他并没有利用这种私的人际网络来利导自己的律师生涯:“彼此从无具体案件之私谈”。〔61〕张耀曾:《求不得斋日记》,载杨琥编:《宪政救国梦:张耀曾先生文存》,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422 页。这种表述也映射出,张耀曾对私所持的一种不太正面的态度,以及对私的反面——公的一种潜在认同。

另外,张耀曾表述其在司法界即使利用其私人关系之处,也是出于达致公的目的。如面对当时司法界的黑暗境况,张耀曾等人出面组织法学会,网罗人才,期做纯学术的贡献,肃清司法弊端。而在为法学会网罗人才方面,张耀曾光明正大地利用了自己的人际网络:

午后六时,至律师公会议法学协会章程毕。饭后,余提出法界名士十余人,拟邀为发起人。余意向各方面广为网罗,俾通力合作,确于法学有所贡献,故所拟邀者,至友虽多,而法学、声望俱佳为余尚未谋面者,亦有数人,盖为公也。

可见张耀曾在利用具有私人属性的人际网络为具有公共性质的团体推荐人才时,并未受困于自己的“私”心。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学会并不像司法机构,具有较多民间的性质,将私的因素注入于此领域,不太会招致他人的闲言。另一方面,诚如他自己所述,他所用之私,乃“盖为公也”,这种公心是他问心无愧最重要的支撑。

而在表述对待审判的态度上,余绍宋则虽不免有迁就私情之嫌,但似并没有刻意影响审判结果的动机:

王邈达来,言其祖祠与人争讼事,理极正而讼负,求为向鄞县法院言之,余生平向不为人请托讼事,不得已与渭泉言之,属其转告法院秉公判断而已。〔62〕余绍宋:《余绍宋日记》(第四册),中华书局2014 年版,第1106 页。

余绍宋自述也是突显对公的价值追求,虽然接受私人转告的请求,但也只是“属其转告法院秉公判断而已”。

传统对公的强调以及对私辅助公的工具性认识,在近代以来,仍是一种主流表述。即使是在司法领域,也概莫能外。诚如学者所言,当时人对私的正面意义和价值的承认,依然是相当勉强和不得已的。“大公无私的境界,仍旧是他们最热切的企盼和最大的乡愁。”〔63〕瞿志成:《宋明理学的公私之辨及其现代意涵》,载黄克武、张哲嘉主编:《公与私:近代中国个体与群体之重建》,台北“中研院”近史所2000 年版,第50 页。

(二)从“连带的公”到“领域的公”

司法领域公私观在延续之外,更显现出新的迹象,即在内外各种因素的催迫下,公的表象与实践逐渐从“连带的公”向“领域的公”过渡。中国传统的公是一种连带的公,基本以民间社会的私关系为基础,这种公本身由私组成,人际关系本身就是公共关系的基础,公私边界模糊,混杂着“人情”“关系”和“面子”这类被视为阻碍现代化进程的因子。〔64〕参见 [日]沟口雄三:《中国的公与私·公私》,郑静译,孙歌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 年版,第277、281 页。而现代化的要求,至少从话语表达上,强调的是一种领域的公,其间公私基于契约以领域相区隔,分界清晰,各得其所。〔65〕参见张曙光:《社会转型期下中国人公私表征以及公私实践的本土社会心理学研究:基于群己关系的视角》,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6 年版,第14 页。

司法领域作为近代中国变革的重要方面,其在原理和制度上所展现更是一种全新的气象。加上中国近代废除领事裁判权这样一种外在的压力存在,使得司法界对领域的公的理想追求更加强烈,这极大限制甚至完全灭绝了私在此领域的生存空间。

从“连带的公”到“领域的公”的追求,既有时人从正面对于从“连带的公”到“领域的公”的理念性表述与舆论鼓吹,而更直观与现实的,则是一种反面的认识:司法人事领域任用私人的控诉。前部分已经表明,沈锡庆司法用人理念秉持的是一种公私分明的态度。但1934 年3 月和1935 年2 月,沈氏前后均受到了对其任用私人的控诉,其在日记中均有记载与自辩。

沈氏驳论到被控诉任用的三个“私人”(王介亭、姚福祥、钟超)均是“在司法机关服务十余年,均有相当资格,且均系成绩卓著之员”〔66〕《沈锡庆日记》(第六册),1934 年3 月9 日 星期五。。沈氏认为他们在能力上都没有问题,并没有控诉所言与之有“姻亲关系”,且调动均是遵奉部令的结果,但这并不意味沈氏与他们之间不存在其他特殊的私人关系。从沈氏的日记可知,这层特殊的私人关系与沈氏向司法行政部推荐何人来上海地院任职,以及在权力范围内直接任职某些人具有重要关联。

其中,王介亭固然有能力,但也不能忽视王介亭与沈锡庆之间的密切联系。首先,二者是同乡;其次,他们都有私立浙江法政学校的经历(沈为讲师、王为学生);最后,北洋时期,王一直是作为沈的属下,到湖南、浙江永嘉等地,担任书记官长之职。〔67〕参见上海市档案馆藏:Q178-1-2,《江苏上海地方法院职员简明履历表》。在其日记中,可以看到王介亭与沈锡庆在工作与生活中亲密的共同体关系,在沈氏去职后,王也相应调离了上海地院。姚福祥则是沈锡庆的同乡,是沈氏任教绍兴法政学堂时的学生。〔68〕参见浙江图书馆古籍部藏:《绍兴法政学堂校友录》,第6 页。日记中,亦可看见其他私人关系在地院人事中的体现,比如其内弟(小舅子)陈荫生,在沈氏得知自己将被任命为上海地院院长时,便将其召唤而来,“伊拟偕往沪院办事,予允之嘱为预备”〔69〕《沈锡庆日记》(第二册),1932 年1 月29 日星期五。; 石志泉〔70〕石志泉(1889—1960),字美瑜,号有儒,时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常务次长。的弟弟石志祥在上海地院担任推事,并承沈氏照顾 ;〔71〕《沈锡庆日记》(第四册),1932 年8 月27 日星期六。许世英〔72〕许世英(1873—1964),字静仁,号俊人,清末民初政治人物,在北洋政府时期曾担任过司法总长、国务总理等职,时任赈务委员会委员长。的外甥,奉派往上海地院当书记官,得许世英之函拖照顾。〔73〕《沈锡庆日记》(第四册),1932 年9 月12 日星期一。等等。

可见,沈锡庆所从事的司法是一种公事,但其在司法人事领域所依赖之手段,则体现着一种由私致公的——“连带的公”的理念。虽则由其自述所示公私分明,贤私统一,但在现代化的背景下,这种行为(对私的认可与实践)引来以“领域的公”为话语导向的批评。因此可以进一步解释的是,包括近代司法领域,任用私人的控诉,为何会普遍出现。

郭云观,浙江玉环人,曾任职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院长、代江苏高二分院院长、上海高等法院院长。沈锡庆在日记中对他赞赏有加,彼此意见甚相融洽。〔74〕《沈锡庆日记》(第四册),1933 年2 月7 日星期二。其在1935 年遭人控诉,认为候补书记官邓武与郭云观有亲戚关系。最后的结果也没有坐实控诉的内容,调查结果认为被控诉纯属是有人从中作梗,并再次强调郭云观的廉洁与用人的公正:“素常办事颇负责任,于约束吏警整饬风纪□知注意,其用人重视学历,而培植戚党徇私援引之事尚无所闻”。〔75〕上海市档案馆藏:Q181-1-5,《人民代表李大中控告高等法院院长郭云观贪污受贿等事项》。

然而,邓武虽然与郭氏没有亲戚关系,但他们是同乡且有师生关系。而且郭氏在录用职员时似乎特别重视地缘关系,有人做过统计,郭云观任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院长时,该院90 名重要职员中,有浙江人27 人,占30%;江苏人17 人,约占19%。〔76〕参见连连:《萌生:1949 年前的上海中产阶级:一项历史社会学的考察》,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 年版,第263 页。更有甚者,抗战胜利之后,在谋生不易之秋,郭氏毫无避忌,径直以上海高等法院院长之名义向司法行政部写推荐信,推荐其子郭思永到司法官训练班第四期受训。〔77〕上海市档案馆藏:Q187-1-516,《上海高等法院关于法官及监所人员训练卷(1948)》。

同样性质的控诉在当时司法界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多名司法高层都曾经历。如有人控诉石志泉“大放其所教授之学生及其湖北同乡人,尽攫司法权位”,〔78〕台北市“党史馆”藏:政11/37.9,《上海法学报社呈控司法行政部次长石志泉案》。罗文干“新用法官之标准除少数亲信以外以曾在伪政府时代助罗文干出狱者为上选”,〔79〕台北市“党史馆”藏:政11/37.4,《请撤惩司法行政部长罗文干案》。魏道明、朱履龢“其余各地法官任意更调,无非为之私人排斥异己”,〔80〕台北市“党史馆”藏:政11/37.4,《请查办司法行政部长魏道明案》。王用宾“专以蔽塞贤路,任用私人为能事”。〔81〕台北市“党史馆”藏:政11/37.4,《请撤惩司法行政部长王用宾案》。

“任用私人”从语词性质上而言,完全可以解释为中性词。但操作实践中,则被赋予了完全负面的含义。只要所任用之人为有私人关系之人,就有可能招致否定的评价。而此种行为是否有其合理之处,是否能借私人关系网罗到当时的司法人才,而达致为公的目的?则并不在控诉人的考虑范围之内。

总之,不论是断裂面向还是延续面向,每一个面向都存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表现,或者说,理念与实践各方面都存在断裂与延续两个面向。无论是断裂与延续,还是理论与实践方面,司法领域在理念上的追求总体上呈现的是一种崇公抑私的态势,公是一种主流的价值追求,私具有极狭窄的生存空间。但正如前文所展示的那样,任用私人的控诉在该领域的普遍存在,则反应理念追求与具体实践之间的龃龉。

五、结语

拥有“人际关系本身就是公共关系的基础”〔82〕沟口雄三:《中国的公与私·公私》,郑静译,孙歌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 年版,第281 页。的传统的中国,直至20 世纪40 年代仍有人直言“今日政治之重心建立在私人封建关系”〔83〕台北市“党史馆”藏:会6.2/83.37,《政治之改革在求民主废止私人封建关系》。的社会中,所谓近代法律人的身心之上实仍浸染着浓烈的传统印记。司法界基于传统文化影响的思维逻辑,并没有在倡导学习现代西方司法的潮流中被隐去。他们所面对的法律知识,是自外而入的舶来品,而他们所生长与体悟的背景,包括其所使用的语词与思想资源,则来自中国几千年滋润而生的还未彻底变革的关系本位式社会。两种不同的力量,并存于近代中国司法界之中。特别是在沈锡庆等这第一代新式司法官身上,古今中西汇聚之下的矛盾性,显得更加突出。他们在司法用人问题上,于公私视角下对于发挥具有浓烈私人属性的人际网络一定程度的认可,即是这种矛盾的集中反映。

在当时制度并不完善,获取司法人才成为解决司法问题的关键之匙的情况之下,若司法界特别是其中的司法长官,怀有从公之心,凭借私人关系择取有才干的人才,对于解决司法弊端,不见得没有好处。但他们在中国这样的社会语境之下,在制度约束薄弱而儒家伦理道德又面临较大冲击的情形下,是否能真如他们所自我表述的坚持公心,将用人之贤与私始终恪守统一则有待探讨。另外,在近代通过司法改革以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形势下,现代化是具有政治正确性的话语体系。此背景下,以人际网络、人情、面子等为基础的私,就成了阻碍现代化的“封建”因素。实践中对此直接的反映,便是司法领域的私人关系往往成为人们控诉的对象。私在当时有着较为困难的生存境地。

沈锡庆由人事问题所体现的人际网络观及其实践论题,在当下仍有显现。摒除不正当的私人关系对于司法领域的影响,仍是当下的重要议题之一。有学者就注意到法官工作在他的一大帮亲属、朋友、熟人、同学之间,中国人特别强的亲情感及人际关系对法院运作仍有极大的影响。〔84〕参见徐清:《三重场域下中国基层司法官离职类型探讨》,载《法学》2018 年第4 期,第122、123 页。借由沈锡庆的事例可以明晰,要想避免人际网络之于司法队伍建设的不当影响,需从制度建设与道德建设两方面入手。制度设定为首要措施,文首所提《法官法》的回避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细化《法官法》回避规定而来的举措,即是一种制度性的回应。另外,沈锡庆作为过渡时代之人,道德对他这一代人还有着较为强烈的制约,至少在他的表达中,所体现的仍是一种“公私分明”之态。这在当下价值多元、道德观念不十分统一的情形下,对法律人,特别是准法律人(法律学生),展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将是一种从道德上规制非制度因素不正当影响司法界的重要方式。〔85〕值得一提的是,2018 年初教育部发布了实施法学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明确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 门专业主干课之一。需要提醒的是,对于人事任用所体现的人际网络问题,我们的反应不必太过敏感。法官也是普通人,他们无法与社会完全隔绝,人际交往是无法避免之事。再者,人际网络与司法界也不应是完全对立的,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塑与稳定,离不开法律人之间基于规则和道德的共同交往。而一个稳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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