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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空间及限度探析

2020-01-09张英新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0年25期
关键词:裁判法官司法

张英新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河北·沧州 061000)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提高、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机器学习技术的盛行,我国的人工智能技术更加精益求精。人工智能是当前计算机的最前沿技术,也在网络时代的发展中与我国的司法领域进行频繁的合作。当前司法裁判与人工智能技术的结合普遍被外界认同,两者的结合是人工智能的创新突破探究,能够有效的提升司法裁判的水平。但由于当前的计算机技术尚未满足司法裁判的所有需求,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的应用仍存在一些问题。这种局限性使得司法裁判智能化存在弊端,这些弊端挑战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考验现有的智能技术。

1 我国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发展历程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如火如荼地开展研究,由于缺乏大量的资金支持,以及没有明确的发展方向,致使人工智能只在部分领域实现。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互联网的支持下,人工智能逐渐抢占了许多行业,例如金融、医疗和法律等行业。由于极具知识储备的领域,人工智能技术极有可能取代人类进行工作,因而法律行业将遭受人工智能的巨大冲击。

随着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逐渐将计算机科学与司法领域结合,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一些自动法律文件重组、电子法律市场、在线的法律指导、智能检索法律条文等基于大数据的智能问题都需要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持,例如“智慧法庭”、“网络审判”。将人工智能技术作为辅助的司法裁判,既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又节省了司法资源。国家在人工智能与司法领域的结合问题上,也陆续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来规划信息化建设,支持学者、专家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人工智能和司法裁判结合的可能性。然而,我国的人工智能技术尚未成熟,没有必要的法律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司法领域与人工智能技术的结合已经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的进步与创新,在充分了解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不足之处,需要充分构建并完善我国的人工智体制度,逐渐推进司法裁判区域的改革创新。

2 人工智能对司法裁判的启示

有机器设备或者软件开发所展现出的智能设备,称之为人工智能。而智能即为已知信息并不断利用信息来理解、记忆和推算相关内容,从而实现目标的能力。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的人工智能取得突破性的技术发展,实现了计算机技术的提升、迎来了大数据时代和机器学习技术的显著发展,以上特点为我国带来了人工智能的飞跃式发展。然而,人工智能的有些特点,将导致无法实现完全的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发展。

2.1 人工智能的特点

当前的无人驾车技术、机器人医生以及司法裁判领域的机器人法官,均依赖现代化的人工智能技术。由于无论是机器学习或者数据,都是算法问题。因此,对于人工智能而言,当今已经是算法的时代。

(1)计算机芯片与软件的开发均为人工智能提高了计算能力。曾经由于昂贵的计算机芯片和当下计算能力的不足,致使人工智能技术只存在于实验室,无法在生产领域中生存下来。理论证明:计算机的性能每隔几年其价格和性能会翻倍。到目前为止,当今的计算机芯片的性能已经满足人工智能的发展需要。软件的不断研制、开发,可供人们便捷地使用各式各样的人工智能界面。语音和视频的转换系统以及语音识别系统,现已广泛进入用户的日常生活。我国精油详细的政策指出,如有需要相关人民法院可在法庭中装载,将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为文字的系统进行案件的记录。

(2)海量的大数据为人工智能提供了知识储备空间。当代人们由于需要处理各项事务、以及各种技术的发展需求,使得人们需要借助电子化的设备储存各种活动信息的资料。大数据满足了现代人们对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的可移动化储存需求,大数据技术可综合处理各式各样的信息以及信息背后所延伸的数据或者隐藏的信息。公安机关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能够快速地侦破藏匿在网络对面的犯罪案件。例如利用买家在购物网站上的记录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从而侦破案件。我国66.76%的法院均已建成科技化法庭,对所有案情进行数字化处理。由高级人民法院主导的案件审判的庭审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以及执法信息的四大平台建设工程也将产生大量的司法数据,我国的司法部门均已经对案件的材料实现数字化的、人工智能化处理。

2.2 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过程

在司法裁判中,法官判断案件是拥有自我意识的认知过程,并非完全的计算过程,与人工智能技术存在一定的偏差。人工智能是一种计算过程,只有一个解决方案,一般需要推理、计算从而得到结论;司法裁判则是依据案件事实、价值和规范的认知过程,需要更为复杂的社会价值观念来获得裁判结果。

基于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例如电子识别、虹膜识别等技术,存在一部分的司法裁判的认定过程与人工智能技术的运作方式较为一致,可被人工智能所替代;但存在疑难案件和一些司法裁判中的法律事实,导致人工智能不能够替代司法裁判的事实认定,因为一部分的事实认定需要依据法律评价,而法律评价是以价值判断为标准,这无法依据人工智能而实现。

3 人工智能对司法裁判产生的影响

依据当前的人工智能的特点,我国的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有效的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统一的工作效率,但在司法发展方面有所缺失。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无论是司法统一、司法效率还是司法发展,人工智能技术都将遭遇现实瓶颈。

3.1 有效提升司法裁判的工作效率

二十一世纪我国进入立法的时代,面对越来越多的法律文件,法官无法记清楚各个法条。许多法院和科研机构均引入的法律检索软件,例如“北大法宝”和“北大法意”,都只是缩小了法官阅读法案的范围。法律检索软件只是缓解了法官的法条负担,法官仍需要阅读法律文本,才能最终确定法律规范。然而,基于“机器学习”的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让法官直接通过机器找到各个案件适合的法律规范,有效的缩短了法官查阅法律文件的时间和精力。

我国部分地区的法院已经装载“裁判文件自动生成系统”、“分析案情信息的挖掘系统”,逐步构建法院的智能语言系统。截至2019年,多省份完全实现互联网法院,显著提高了办事效率。然而,人工智能化的司法裁判目前只应用于减少庭审时间和开庭结束后的整理工作。人工智能尚未能够替代法官的思维进行司法裁判,将法官经验由人工智能技术所替代,有赖于法律专家对司法裁判进行深入的类型化研究。

3.2 有利于达成一致的司法裁判

在利用人工智能推理技术对比不同的真实案件中,尚未准确的考虑各种案件要素。但新的人工智能技术,可为难题的解决提供可能性。例如,在对案件进行检索时,同时使用多种算法进行案件裁判,从中选出最为匹配的裁判方案。此方案需要建立在司法法案有完备并且真实的数据库之上。我国是否能够实现在全国内人工智能和司法裁判的统一发展,尚存疑义。当前案件信息库中数据的真实和整全,需要高级人们法院的建立健全司法裁判文书系统。在大数据统计下、计算机能力的支持下,我国案件信息库不存在容量问题,数据的整全和真实成为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工作重点。目前,我国已经由的“庭审公开”、“有限公开”转变为“全面司法公开”。然而经调查发现,公布的案件数据并非所有法院处理案件的总和,有部分地区法院上传的法律文件不足他们结案量的一半。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数量问题将直接影响法院司法裁判文书公开数量的不足。

3.3 不利于司法裁判的发展

人工智能技术极大地提升了计算机服务质量,但当今我国的人工智能神经网络系统尚未成熟,人工智能并不能具备价值判断的能力。人工智能技术能够通过整理现实条件以及区分案件类型,从而提高司法裁判效率。但对于司法裁判的未来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则无能为力,而司法裁判的发展是评价司法裁判的价值的集中之处。受法律滞后性的影响,法律规则存在规则模糊、规则空缺和规则悖反的情况。对于这些疑难问题,法官需要通过司法裁判发展法律,从而进行认真审判案件。存在多种类型的司法裁判发展法律的规则,这既证明了规则的形成依赖相应的法律解释和论证,又证实了规则背后的价值衡量需要依靠司法裁判的价值判断。无论采用何种类型、何种方式去促进司法裁判的发展,均需要依赖司法裁判的价值判断。因此,人工智能化的司法裁判不利于司法裁判的发展。

4 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的联系

司法裁判与案件裁判的有效性和正当性密切相关,并且正是司法裁判的有效性和正当性问题限制了人工智能的发展。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了法律的性质和司法权力的来源。司法裁判是关乎司法理解的技术,而人工智能是影响司法数据的技术。法律的理解问题是主体间的问题,绝非主体与客体间的问题,因而理解显得尤为重要。法律不单是单方面的价值判断,也不是一种真实的事实,而是一种相互理解、在法律法规和现实生活间不断往返照应的结果。因此,基于“司法裁判是关乎理解的技术”这一理论,人工智能技术应成为一种能够确保司法裁判成为理解法律的技术。

5 结语

处理公共事务的人民选举机关,为现代化政治的实现和人性尊严提供了必要保障。司法裁判作为公共权力,应对我国法律具有独到的理解、以及拥有适合法律的思维。即便今后人工智能可以向人类一样进行思考,我们也无须恐惧。司法裁判是公共授予的权力,并且拥有特殊的理解技艺,因此决定了司法裁判和人工智能的显著差别。在司法判断中,可依据人工智能去追求更为公正的审判。在当代的司法裁判智能化的空间研究中,也需要朝着促使司法裁判更为高效、统一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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