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简到纸:东晋户籍制度的变革
2020-01-09韩树峰
韩树峰
东晋在诸如经济、制度方面的举措,有不少可供以后的政权借鉴。而对户籍制度的整体革新,不仅改变了传统户籍制度的基本面貌,而且垂范后世,引领中国古代户籍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此前我曾对两汉魏晋南北朝户籍制度的内容及典藏机构进行过探讨,其中对东晋户籍制度亦有所涉及(1)韩树峰:《论汉魏时期户籍文书的典藏机构的变化》,载《人文杂志》,2014(4);韩树峰:《论汉魏时期户籍文书的著录内容》,载杨振红、邬文玲主编:《简帛研究二〇一四》,276-292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但限于篇幅,分析比较简略,而且现在某些认识也发生了变化。本文拟详考纸本户籍在东晋出现的时间,以及由此导致的户籍制度在内容、典藏方面发生的连锁反应,尽量勾勒纸本户籍的塑造过程、成因及其对东晋乃至此后政权产生的深远影响。
一、“外力说”视角下纸本户籍出现的时间
自公元2世纪后半叶开始,纸成为较普遍的书写材料,到西晋时代,已经大为盛行。左思《三都赋》出,洛阳因此纸贵,这表明当时文学作品的流传主要是以纸为载体进行的。文学作品以纸为传播媒介是民间的自行选择,这无疑是一个渐变的过程。户籍作为行政文书与此不同,其载体完成由简向纸的转变,肯定是在政府统一部署下一次性实现的。这一转变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呢?
《桓玄伪事》载东晋末期桓玄篡位后下诏:“古无纸,故用简,非主于敬也。今诸用简者,皆以黄纸代之。”(2)徐坚等撰:《初学记》,517页,北京,中华书局,2004。桓玄规定以纸代简无疑属于行政命令,但细味诏书语气,其所指向的不是户籍,而是表达敬意,适用于个体而非机构之间往来的零星文件。实际上,早在这份诏书颁布的七十多年前,户籍已经是纸质文书了。梁尚书令沈约曾上奏疏,论及东晋、宋、齐的户籍。据他所说,由于苏峻的叛乱,晋成帝咸和三年(328年)以前的户籍被付之一炬,此后新造的户籍,自晋至宋“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但由于保管机构不加措怀,“狗牵鼠啮,雨湿沾烂”,到他那个时代,这些户籍已经几近毁灭。(3)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5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8。
根据沈约奏疏,咸和三年以后的户籍是以纸为书写材料的,但这未必是纸本户籍出现的最早时间。楼兰出土过晋武帝泰始年间(265—274年)的纸质文书,如果再参考“洛阳纸贵”的故事,推测纸本户籍出现在晋武帝时代,并非不近情理。但是,楼兰纸质文书与户籍无关,而“洛阳纸贵”涉及的也只是文学作品,因此,晋武帝时代是否颁发过以纸代简书写户籍的行政命令,是有疑问的。
关于行政文书载体发生变化的契机,冨谷至提出了独特的看法:“这类物品(指户籍类的文书)具有固定的形式和格式,通用于所有官署,在一朝一夕改变沿袭过去的王朝户籍样式本来是不可能的,只有凭借某种大规模的国家改订事业才会变得可能。无论纸张如何普及,旧有的文书行政系统也不会轻易改变,在此,需要有促成变化的外在压力和一定的时间”(4)冨谷至:《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11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按,译著中的著者名讹“冨”为“富”,此处径改。。这个观点可以理解为,外在压力足够大,迫使政府不得不对户籍进行大规模的改订,这时,造价低廉、使用方便的纸张取简牍而代之,便水到渠成了。晋武帝时代,国泰民安,户籍保管有序,并不存在做出整体改变的外部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西晋政府不仅没有改变户籍的载体,相反,其制定的法律条文在客观上强化了简牍户籍这一形态。《太平御览》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5)李昉等撰:《太平御览》,2726页,北京,中华书局,1960。黄籍不是户籍,但却包括了户籍在内的重要户口文书。(6)韩树峰:《汉晋时期的黄簿与黄籍》,载《史学月刊》,2016(9)。西晋后期,帝国历经战乱,特别在永嘉(307—312年)之乱期间,户籍遭受兵燹之灾势所难免,但是,无论危在旦夕的洛阳政权,还是奔窜求存的长安政权,均不会有余裕顾及户籍的修订事业。
既然户籍载体在西晋继续沿袭秦汉以来的传统,那么,变化必定发生在桓玄诏书颁布之前的东晋某个时期。冨谷至将纸本户籍出现的时间定于咸和三年(7)冨谷至:《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135-1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其依据在于,苏峻焚烧旧有版籍后,编制新籍自然以纸为载体,沈约对东晋户籍的叙述也可证明此点。但是,这一看法是有疑问的。即使外力可以逼使户籍载体发生变化,这个“外力”也未必一定是苏峻之乱。咸和三年之后的户籍以纸为书写材料,是纸本户籍形成的下限,而不是冨谷至所认定的上限。而且冨谷至可能误解了沈约的奏疏。奏疏重在说明,咸和三年以后的晋籍如何宝贵及其遭受的厄难,只是在不经意间透露了纸本户籍这一历史信息,而且沈约也没有将其与苏峻之乱建立直接的因果联系。
如果“外力说”可以成立,那么,这个“外力”在东晋建立之初就出现了。无论是建立政权还是消灭敌国,掌握辖境内的户口资料无疑是重中之重。汉军入咸阳,萧何接管秦图书而藏之(8)司马迁:《史记》,2014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蜀汉降曹魏,“遣尚书郎李虎送士民簿”(9);西晋灭孙吴,“(王)濬收其图籍”(10)陈寿:《三国志》,901、1177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与这些政权相比,继承西晋衣钵的东晋,情况就全然不同了。西晋政府原本藏有以户籍为基础的全国各地户口统计数字,伴随西晋的灭亡,这些资料很可能在战乱中被付之一炬。《隋书·经籍志》云:“惠、怀之乱,京华荡覆,渠阁文籍,靡有孑遗。”(11)魏征:《隋书》,906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既令这些户口资料幸免于难,洛阳失陷之后,也必定被匈奴政权裹挟而去了。
早在东晋建立前,晋元帝司马睿已经渡江南下。不过其时他的身份只是安东将军、都督扬州江南诸军事,地位没有特别之处。司马睿出镇建康,系东海王司马越所行的狡兔三窟之计,南方忠于朝廷的官员不仅不与其合作,而且多有对抗者。实际上,在司马睿之前,朝廷已任命周馥为平东将军、都督扬州诸军事,镇寿春。三个月之后,司马越又派司马睿南下都扬州,分周馥军权之意相当明显。周馥“每欲维正朝廷,忠情恳至。以东海王越不尽臣节,每言论厉然,越深惮之”。鉴于洛阳孤危,周馥在永嘉四年(310年)十一月“建策迎天子迁都寿春”(12)房玄龄:《晋书》,1663-1664、2238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次年正月,司马睿攻周馥,周馥兵败忧愤而卒。江州刺史华轶与周馥相类,“每遣贡献入洛,不失臣节。谓使者曰:‘若洛都道断,可输之琅邪王,以明吾之为司马氏也。’轶自以受洛京所遣,而为寿春所督,时洛京尚存,不能祗承元帝教命,郡县多谏之,轶不纳,曰:‘吾欲见诏书耳’”。以后洛阳失陷,司马睿被推为天下盟主,“承制改易长吏”,华轶与豫州刺史裴宪拒不从命,前者为司马睿所杀,后者则逃奔幽州。(13)房玄龄:《晋书》,1672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司马光:《资治通鉴》,2766页,北京,中华书局,1956。
司马睿“承制改易长吏”,借此在地方上安插了不少心腹,势力得到很大扩展。但长江南北的不少州镇像周馥、华轶一样,只要洛阳、长安政权一息尚存,就“不能祗承元帝教命”。在这样的形势下,各州必然上计于洛阳或长安,即令通往洛阳、长安的道路被阻隔,他们没有义务也不情愿上计于建康。司马睿亦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向包括己方势力所在的各州征集户口资料,这种状况应该一直持续到司马睿称帝之前。《晋书·张骏传》记载,愍帝建兴年间(313—316年),敦煌计吏耿访上计于长安,后遇贼无法返回,遂投汉中,并在此逗留很长时间,直到听闻司马睿继位,方于太兴二年(319年)到达建康,并云“本州未知中兴”(14)房玄龄:《晋书》,1663-1664、2238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按耿访的言行,假如他上计长安受阻而且无法返回,在得知司马睿称帝之前,也决计不会上计于建康,这应该代表了各地方镇对司马睿称帝之前的基本态度。东晋建立之时,司马睿管辖扬州已十有余年,自然可以掌握下辖各郡的户口资料,但不少州的资料付诸阙如,是可以肯定的。因此,东晋建立之初,户口资料即使算不上一穷二白,缺失也相当严重。
举凡赋税、劳役、兵源等治国之本,莫不与户口息息相关,户口资料的大量缺失给政权正常运转带来的障碍是不言而喻的,长此以往,国家政权必然走向崩溃。所以,东晋建立之时,重建事关国家命脉的户口制度,可谓迫在眉睫。这种压力与苏峻之乱焚烧版籍后产生的压力相比毫不逊色,由此导致的户籍修订,同样规模宏大。如果“外力”确实是促成户籍载体发生变化的主要因素,那么,纸本户籍的产生也应该在东晋建立之时,而不是苏峻之乱以后。
二、东晋政府的内在需求与纸本户籍的关系
冨谷至从“外在压力”的角度考察纸本户籍出现的时间,确实富有启发性,但这种思路是有破绽的,仅此不足以解释纸本户籍为何出现在东晋。为进一步审视冨谷至的“外力说”,再引其相关论述如下:
户籍有格式的限制,还有全国统一性的制约,它变为纸必须解决技术和时间的问题,还需要外在因素、外在压力来推动。王朝户籍最终转换到纸上,必须等待西晋士民南逃、旧有户籍遭到毁灭性破坏这一外在条件。(15)冨谷至:《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13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旧有版籍遭到毁灭性破坏,中央就需要重建版籍,在纸张已经普及的情况下,新籍必定以纸为书写材料,这应该是冨谷至没有明示但却暗含的逻辑思路。从中可以看出,“外力说”的关键,并不在于旧有版籍是否遭到毁灭性破坏,而在于中央是否需要大规模地编造新籍。我们之所以将纸本户籍最早形成的时间定于东晋建立之初而不是咸和三年,是因为那时大规模编造户籍同样是政府的当务之急,本质上符合“外力说”所要求的条件。
东晋初建,中央之所以编制新籍,是因为此前本来没有簿籍;咸和三年中央重新造籍,是因为旧籍焚毁。这未免给人一种感觉,大规模编造簿籍,都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其实不然,在正常年代,即令旧籍存在,多数户口簿籍也是经常需要重新编制的。
东晋以后的定期造籍于史有征。《南史·王僧孺传》记载,自东晋咸和三年到刘宋,户籍“所书并皆详实,并在下省左户曹前厢”(16)李延寿:《南史》,1461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并皆详实”“并在左厢”之类的描述反映,东晋户籍不止一部,而是屡屡定期编制。东晋以后,刘宋三年一造籍。(17)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47页,北京,中华书局,2007。沈约曾云,梁武帝时代南徐、江、郢三州有两年未向中央上报黄籍,这表明地方定期上报黄籍,中央据以定期造籍,在梁代也是定制。
西晋是否定期造籍,史籍无明确记载,不过之前的孙吴同样定期造籍,这在走马楼吴简中有较为明确的反映,兹举两户簿籍为例:
烝平:
平阳里户人公乘烝平年卅二筭一肿两足(壹·10480)
平阳里户人公乘烝[平]年卌囗筭一踵两足(叁·4275)
朱仓:
[常][迁]里户人公乘朱仓年卌筭一(壹·2954)(18)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叁]》,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
朱仓户前两枚竹简有残缺符。在孙吴户人简中,纳算的每位家庭成员均为一算,壹·2694简所缺应为“一”。叁·6956简虽然残断,内容未必有缺,如有缺文,应该是身体残疾的记录,因为“算一”后续录残疾状况是户人简的固定格式,如烝平简所反映的那样。两烝平除年龄外,其他各项内容均无差异;设若朱仓户前两简所缺并非疾病的记录,那么,与后一简中的朱仓同样只有年龄之差。孙吴时期每里人口不多,两烝平、三朱仓情况如此相似,同名的可能性不大,他们应为同一人。户人在不同的岁数有同类簿籍,必定是政府定期编制的结果。
西晋前后的政权都在定期造籍,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发生,西晋自然也会按照固定的周期编造簿籍,这在本质上符合“外力说”所提出的中央需要大规模编造户籍类文书这一条件。据此,纸本簿籍出现于西晋,似乎顺理成章。但是,我仍然认为,纸本簿籍特别是纸本户籍,只能出现于东晋初年而不是西晋时期,这是由其不同的内在需求决定的。
学界认为,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均藏有户籍,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两汉以来,乡、县分别保管户籍的正、副本,郡乃至中央收藏的,只是户口统计数字,而不及户籍。《续汉书·百官志》:“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19)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载范晔:《后汉书》,3622-3623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县上计于郡的各个类目,是“计多少”,即以数字统计为重点,至于各户家庭成员、钱谷出入具体情况、刑案细节等详细内容并不在上报之列。县集簿的这一特征也得到了尹湾汉墓所出东海郡《集簿》的佐证。该《集簿》仅记录东海郡史员、户口、垦田和钱谷出入等方面的年度统计数字,整理者谓其与胡广所言集簿内容大致吻合,推测其为东海郡上计所用集簿的底稿或副本。(20)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2-3页,北京,中华书局,1997。县将集簿上计于郡,郡据此编制郡集簿并上计于中央,中央则据郡集簿,编制全国性的数字统计册书。蜀汉灭亡时,上于曹魏的册书称为《士民簿》,这一名称暗示着,中央只藏有记录各个类目统计数字的“簿”,而没有登载各类目详细资料的“籍”。前文屡屡言及的中央定期所造之籍,就是记载户口数字的“簿”,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户籍。
实际上,在西晋以前,中央并不具备收藏籍书的客观条件,且不论制造简牍的成本与难度,即令有足够的简牍可供使用,也面临着如何典藏的难题。以吴简为例,现有简牍多达十万余枚,这还只是临湘县簿籍册书的一部分。如果将全国各县详细记录具体信息的所有简牍汇总于中央,需要的收藏空间将难以想象。即使有足够的空间,堆积如山的简牍也将对查阅造成巨大的障碍,从而使收藏失去实际意义。可以说,简牍作为书写材料,限制了中央对包括户籍在内的各类籍书的收藏,收藏以记录统计数字为主的各类簿书因此成为中央政府的无奈选择。汉、魏时期,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郡和州,面临着相似的问题,同样无力收藏户籍。纸的普及,确实为改变这种状况提供了技术条件,但是,文书以简牍为书写材料历时已久,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固化为一种观念;加之簿类册书内容简洁,即使书写于简牍之上,编制这种文书也不会存在太大的障碍,改变行政文书载体的需求并不强烈,因此,当时中央及地方州、郡固然定期编造簿籍,但仍以简牍为书写材料,所收藏的,也仍然只是簿类文书而不是籍类文书。
东晋建立之初,急需建立完整的户口档案。按照历史的经验,中央继续编制内容比较简洁的户口集簿即可,但是,其时形势大异于前,继续沿袭传统已经不能满足行政需要了。
政府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人口的大量流失。按《南齐书·州郡志》“南兖州”条,流民永嘉南渡后,在南兖州境内者多为大姓所荫庇。(21)萧子显:《南齐书》,255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南兖这种情况并非特例,《续晋阳秋》云:“自中原丧乱,民离本域,江左造创,豪族并兼,或客寓流离,名籍不立。”(22)刘义庆著,刘孝标注,余嘉锡笺疏:《世说新语笺疏》,185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由此可见,兼并遍及南方各地,而且除了大族荫庇外,另有大量流民辗转流离,脱离了政府的控制。又《宋书·武帝纪》:“晋自中兴以来,治纲大弛,权门并兼,强弱相凌,百姓流离,不得保其产业。”(23)沈约:《宋书》,27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据此,豪族兼并的对象不只限于流民,土著也在所难免。
政府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地方官吏营私舞弊,使户口形势进一步恶化。在兼并户口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地方官吏对豪族的默许乃至与之沆瀣一气的影子,所谓“权门并兼”,隐约透露了些许信息。颜含拜吴郡太守,王导问其“政将何先”,答曰:“南北权豪竞招游食,国弊家丰,执事之忧。且当征之势门,使反田桑,数年之间,欲令户给人足”(24)房玄龄:《晋书》,2286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颜含把治理豪强荫庇户口视作为政的第一要务,既说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也间接反映此前的郡守面对兼并不作为,或者积极作为,与豪强串通一气隐匿户口。更严重的是,地方官员即使不与豪强勾结,也可能在向上一级政府上计时,伪造户口资料。上引《宋书》说“晋自中兴以来,治纲大弛”,所谓“治纲大弛”,不仅是政府对“权门并兼”的失控,也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管理的失控,下级蒙骗上级,上级蒙骗中央,在当时实属政治常态。
豪强隐匿人口,是一个历史问题,自两汉至西晋,无代无之,但是东晋情况更为严重,整顿户口几乎算得上从头再来。即便如此,如果各级地方政府能够同心协力,较为彻底地清查户口并如实层层上报,中央政府仍然可以沿袭此前的做法,只掌握户口统计数字即可。但是,面对普遍缺少忠诚的地方官吏,简单的上集簿为营私舞弊留下了更大的空间,降低了官吏弄虚作假的成本,增加了中央检查的难度。因此,中央如果想较为彻底地了解户口状况,必须在全国范围内清查户口;为尽量减少甚至杜绝地方官吏的欺谩,中央必须在户口管理制度上另觅新径。可以说,政府的内在需求逼使其不得不改弦易辙,对过去的户口制度进行改革,一种新的户籍制度由此产生了。
由于书缺有间,东晋初年在整顿户籍方面的举措已难知其详,但是,史籍仍然留下了一鳞半爪的痕迹供我们分析。早在太兴元年(318年)七月,司马睿就下诏要求地方官员核查户口:“二千石令长当祗奉旧宪,正身明法,抑齐豪强,存恤孤独,隐实户口,劝课农桑。州牧刺史当互相检察,不得顾私亏公”(25)房玄龄:《晋书》卷六《元帝纪》,150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南齐书·州郡志》“南兖州”条记豪强兼并后,续言政府括户:“元帝太兴四年,诏以流民失籍,使条名上有司,为给客制度,而江北荒残,不可检实”。史籍将括户诏书与南兖州境内的豪强兼并连续记载,但从诏书内容看不出仅针对南兖一州,毋宁视为是针对全国各地脱籍流民的诏书,因为地方官吏所给之客只能来自本地,如果仅仅通过搜括南兖寄寓的扬州建立给客制度,外官的荫客权利将很难得到保障。另外,这次括户固然与给客制有关,但给客制必须建立在中央对各类户口有清楚了解的基础之上,因此,括户所及不会仅限于无籍的流民,政府可能借此次机会,对著籍的流民和土著也重新进行了检核。
为巩固这次清查户口的成果,减少乃至杜绝以后地方官吏对中央的欺谩,中央必须掌握具体的户口资料。所谓具体资料,最基础的内容应该展示各户籍贯、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相互关系、年龄、爵位、身体状况,这实际就是此前仅由县、乡保管的户籍。这些资料看似简单,但如果以简牍为书写材料,全国户口所需简牍的数量仍极为庞大,对中央而言,典藏有相当的难度。与简牍比较,纸可以记载更多的内容,而典藏所需要的空间则大为缩减。当太元四年清查户口完毕,东晋政府为巩固这一成果,必须造籍并藏籍时,将户籍书写于纸张之上,就成为最佳也是唯一的选择。可以说,东晋之初中央典藏户籍的内在需求,促成了户籍载体从简牍到纸张的演变,这较之苏峻之乱带来的重造户籍的外在压力还要迫切。
三、东晋以后户籍内容的复杂化与典藏机构的多元化
西晋以前,户籍书写于简牍之上,而持简册展读,两手伸开能握的简册长度最多不过百简左右(26)邢义田:《汉代简牍的体积、重量和使用》,载邢义田:《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23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这对户籍内容形成了极大的限制。所以,在简牍时代,户籍只记载籍贯、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年龄、相互关系、身体状况等主要信息,内容相当简洁,这已为走马楼名籍简所证明。东晋初年,纸本户籍的出现突破了这种限制,户籍内容趋于复杂化。傅克辉对当时的户籍内容做过比较全面的梳理(27)傅克辉:《魏晋南北朝籍账研究》,6-18页,济南,齐鲁书社,2001。,不过,是针对魏晋南北朝而言的,相对笼统。这里以东晋南朝为主,讨论傅文未曾论及或有所论及,但仍有补充余地之处。
沈约叙述东晋户籍云:“此籍既并精详,实可宝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他特别强调,晋籍值得珍惜之处在于所录官爵精审详实。户籍著录官职,并非东晋首创。西晋荫客、荫亲属是以官品高下为标准的,这就要求户籍注明官员的品级。但是,这个标准指的是官员现任品级,因此,户籍所注的,只是本人官职,父、祖以上的官职不必著录。东晋时期情况发生了变化。王导因太原王述出身高门,直接辟其为七品清官,那时,不再是官品决定门第高下,而是门第决定官品。(28)祝总斌:《门阀制度》,载白寿彝总主编,何兹全主编:《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57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门第既然已经变得如此重要,而其高低又取决于父祖官爵,那么,户籍必然要详细记载先代名讳及官爵。王导门第显赫,以门第选官或许就出自他的主张。他辟王述在成帝咸和八年(333年)左右,户籍著录先代官爵理应早于此时,笔者怀疑,先代官爵以及由此确定的门第,就是在太兴四年的户籍改革中被登录进户籍的。
《宋书·宗越传》:“本为南阳次门,安北将军赵伦之镇襄阳,襄阳多杂姓,伦之使长史范觊之条次氏族,辨其高卑,觊之点越为役门。”(29)范觊之为什么将宗越黜为役门并不清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役门、次门是明确著录在户籍上的,当然,高门也不会例外。赵伦之刺雍在东晋末年,如果从王导辟王述算起,户籍著录先代官爵以及门第,几乎贯穿了整个东晋时代。
与东晋相比,在南朝起家官变得重要起来,是家族免役与否的主要标准,也因此成为户籍的重要内容之一。《宋书·索虏传》:“是岁军旅大起……以兵力不足,尚书左仆射何尚之参议,发南兖州三五民丁,父祖、伯叔、兄弟仕州居职从事、及仕北徐兖为皇弟皇子从事、庶姓主簿、诸皇弟皇子府参军督护国三令以上相府舍者,不在发例,其余悉倩暂行征。”(30)沈约:《宋书》,2109、2349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征兵发生于元嘉二十七年(450年),唐长孺认为,起家州从事等官是最起码的士族标识,以此起家者,三族以内可以免役。(31)唐长孺:《士人荫族特权和士族队伍的扩大》,载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71、7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免役与否既然决定于起家官,起家官就必须登记在户籍上。《南史·庾荜传》记载,南齐末年,南郡当阳人邓元起任武宁太守,“名地卑琐,愿名挂士流”,以“解巾不先州官,不为乡里所悉”,向荆州刺史请求“上籍出身州从事”,却遭到别驾庾荜的拒绝。(32)李延寿:《南史》,1211、1461-1462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不过,他的愿望最终还是实现了,《梁书》本传说他“起家州辟议曹从事史”(33)姚思廉:《梁书》,197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邓元起当然没有做过议曹从事史,但无论如何,他的这个起家官必须登记在户籍上才能产生效力,否则,此前他就没有必要请求“上籍出身州从事”了。邓元起的起家官是伪造的,他的目的不仅在于“为乡里所悉”,更主要的,还是混入士族阶伍为家族获得永远的免役权。
篡改户籍以避役,不始于邓元起,在元嘉二十七年征役标准出台以后,就变得很严重了。南齐虞玩之在建元二年(482年)上表说:“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条取人,孝建元年书籍,众巧之所始也。”(34)萧子显:《南齐书》,608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沈约云:“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既立此科,人奸互起,伪状巧籍。岁月滋广,以至于齐……竞行奸货,以新换故,昨日卑细,今日便成士流。”(35)李延寿:《南史》,1211、1461-1462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按唐长孺的看法,何尚之参议是七条或八条的节录,庶族为取得免役特权,努力使自己的家族符合州从事等官职,所以户籍增损十分严重。(36)唐长孺:《士人荫族特权和士族队伍的扩大》,载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71、7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不过,“伪状巧籍”如此严重,不仅是篡改最近三代官职的结果,甚至远祖也包括在内,所谓“假称高曾,莫非巧伪”。
何尚之参议作为节录,免役标准只涉及父祖、伯叔、兄弟任职情况,也就是说最近三代迭任州从事等职,即可获得士族门第。但即使王、谢等华族,在理论上也存在最近三代不仕的可能性,他们又该如何面对征役呢?对于这种旧门,政府另有规定,免役以远祖几代所能达到的官爵为准,这同样是元嘉二十七年征役规定的内容。举例而言,宗越家族在东晋就是次门,其免役特权也一直保留着,即使在元嘉二十七年征役时,最近三代无人起家州从事等官,也照样免役,前提条件是,户籍上必须明确记载了宗越一支的远祖官爵。所以,面对元嘉二十七年的征役,庶族欲求免役,非止篡改最近三代起家官一途,还可以伪造远祖的官职。沈约谈及宋齐户籍作伪的漏洞时说:“凡此奸巧,并出愚下,不辨年号……或注隆安在元兴之后,或以义熙在宁康之前。”四个年号均为东晋纪年,这意味着从宁康元年(373年)到南齐灭亡(502年)的一百三十年间,先代的官爵一直不间断地被记录在户籍上。当然,这其中不乏伪籍,特别是元嘉二十七年以后,先代官爵篡改得相当离谱,有鉴于此,沈约建议,以东晋及刘宋初年的户籍作为校检元嘉以后户籍的标准,这意味着,梁代的户籍也记载了东晋以来先祖仕宦的履历。
东晋南朝士族最重婚、宦,这可以说是他们的标签。不过,婚姻与仕宦有所不同,主要是两姓之间的互动,属于两相情愿的结合,与政府没有太大关系,所以,东晋政府对次门、役门之分不涉及婚姻,联姻的具体状况自然也不必写进户籍。刘宋时期,情况发生了变化。《魏书·刘裕传》:“是岁,凡诸郡士族婚官点杂者,悉黜为将吏,而人情惊怨,并不服役,逃窜山湖,聚为寇盗。”(37)魏收:《魏书》,2144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婚官点杂”,《建康实录》与《资治通鉴》作“杂婚”(38)许嵩:《建康实录》,48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司马光:《资治通鉴》,4058-4059页,北京,中华书局,1956。。唐长孺以《魏书》所记为是,因为士庶标识在于婚官,“婚官失类”即使本出高门,地位也必贬损。(39)唐长孺:《士人荫族特权和士族队伍的扩大》,载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7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士族出任杂官,确实导致其地位下降,久而久之,甚至有成为庶族的可能,但出任杂官不是士族的自愿,而是被逼无奈的结果,政府因此施加惩罚的可能性不大。杂婚则不同,因贪恋钱财或权势,失势的士族主动与庶族联姻者不在少数,如太原王元规,其母为结强援,欲为子聘临海郡土豪刘瑱之女(40)李延寿:《南史》,1755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东海王源唯利是求,嫁女与富阳庶族满氏。(41)萧统编,李善注:《文选》,1812-1816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这种为利益不惜降低身份而联姻庶族的做法,在士族看来,“实骇物听”,“玷辱流辈,莫斯为甚”,因此“宜置以明科,黜之流伍”。政府打击此类士族,既可响应士族要求严加制裁的呼吁,同时也扩大了力役资源。
孝武帝惩罚杂婚在大明五年(461年),而孝建元年(454年)所定的户籍已经诈伪严重,虞玩之称之为“众巧之所始”。那个时候,混入士族队伍的庶族主要伪造了官职,其联姻对象未必篡改,当七年以后政府为扩大力役,将杂婚者黜为兵家、吏户时,受牵连的假冒士族相当之多,他们避役的目的破灭了,于是“逃窜山湖,聚为寇盗”。惩罚杂婚是以户籍为依据的(42)唐长孺:《士人荫族特权和士族队伍的扩大》,载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7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因此,士族的联姻状况必定在户籍中有较为详细的记录。
沈约叙述完年号错乱后又云:“诏书甲子,不与长历相应。校籍诸郎亦所不觉,不才令史固自忘言。”正常情况下,当年所书之籍,甲子记年自然不会出错,但庶族为混入士流伪造年代久远的诏书时,却极为疏漏,以致其甲子记年与历法中的甲子记年不相一致。我们不知道庶族为什么要伪造诏书,或者是想通过这样的诏书,证明免役确实于法有据,又或者诏书认可了他们的士族身份。还有一点我们也不了解,即这种诏书只节略有关内容,还是以完整的形式呈现出来。尽管对诏书的情况几乎一无所知,但可以肯定的是,户籍著录了某些真实或假造的诏书,而且其内容即使再简略,也会在户籍中占据相当的篇幅。
除先代官爵、起家官、婚姻状况以及诏书而外,家庭成员的嫡庶身份在东晋以后也写入了户籍。晋成帝咸康二年(336年),零陵李氏嫁陈诜为妻,产四子,后被贼掠去,陈诜另娶严氏,生三子。李氏复归,“诜籍注领二妻”。之后李氏去世,所生长子陈晖如何服丧,陈诜难以决断,遂请征西大将军府平议。司马王愆期认为,李氏毫无疑问是陈诜之妻,其证据之一是:“子为首嫡,列名黄籍”(43)房玄龄:《晋书》,642、1230、2010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陈晖作为“首嫡”,是在户籍上明确注明的,据此推测,李氏另外三子也会依次注明嫡子身份,而严氏所生,则要注明庶子身份。子的身份取决于其母,因此,正常情况下,母亲是正室、继室还是侧室,同样要在户籍中一一注明。
走马楼名籍简中,诸子按年龄排列,不分嫡庶,妻则有大、中、小之分。大、中、小的标准是什么,不得而知,而且在理论上妻子可以不止三个,第四个以上该如何记录,也是个问题,但由此可以看出,大、中、小之分与嫡庶没有关系。因此,我们谨慎地推测,户籍明确妻、子的嫡庶身份,大概始于东晋。
综合以上所论可以看出,东晋以后户籍的内容日趋复杂化,先祖的仕宦履历、家庭成员的联姻状况以及某些诏书等,均需要在户籍上著录,这些类目无疑大大扩展了户籍的篇幅。户籍著录哪些内容,自然是由政府的需要决定的,但这个需要能够得以实现,仍有赖于纸本户籍的出现,因为在简牍时代,户籍无论如何是承载不了如此之多的内容的。
以纸为载体,户籍不仅可以记载更为复杂的内容,也导致户籍的典藏机构发生了变化,变化的方向是,由此前的县、乡二级典藏制演变为中央、州、郡、县多级制。
东晋以后中央藏有户籍,已为前述沈约上书所证明。地方政府收藏户籍,在虞玩之上表中有较为集中的反映。按表文,刘宋检籍,州、县本各有其责,但现实情况是,“凡受籍,县不加检合,但封送州,州检得实,方却归县”。由于缺少县级政府把关,吏、民勾结篡改户籍的情况相当严重。有鉴于此,虞玩之建议:“建元元年书籍……使官长审自检校,必令明洗,然后上州,永以为正。若有虚昧,州县同咎”(44)萧子显:《南齐书》,199、608-609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县检校户籍完毕后,要呈送至州,并“永以为正”,从中可以看出,州、县藏有户籍,是宋、齐通制。
南朝州藏户籍之制继承自东晋,这在前引雍州长史范觊之将宗越点为役门一事上有具体体现。这倒不是说范觊之直接在新户籍上改动了宗越的门第,而是根据此前所藏旧户籍对校,发现了问题,才将其点为役门的。尽管范觊之有舞弊的嫌疑,但给宗越的交代必定有理有据,这个理据就是州所藏的旧籍。山遐任余姚县令,“到县八旬,出口万余”(45)房玄龄:《晋书》,642、1230、2010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余姚诸豪强对山遐恨之入骨,但括户无破绽可寻,只能诬陷山遐私造县舍。山遐括户能够做到精准无疑,自然是以新籍与县藏旧籍细致比勘的结果。
虞玩之论及刘宋检籍程序,户籍只是在县、州之间往返流转,与郡无涉,似乎郡并不收藏户籍。不过,南齐末年郡藏户籍却于史有征。《梁书·邓元起传》记载,邓元起响应萧衍起兵,讨益州刺史刘季连。因军粮乏绝,有人向他建议:“蜀土政慢,民多诈疾,若检巴西一郡籍注,因而罚之,所获必厚”(46)萧子显:《南齐书》,199、608-609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巴西郡籍注记录的户口数据必须比较具体准确,才能据此检出诸多诈疾者,这个籍注应该就是户籍。
南齐末年郡藏户籍是新规还是旧制,根据现有史料无法确知,不过,笔者更倾向于后者,因为在东晋时期,郡藏户籍同样有迹可循。与州、县相同,东晋郡守也屡有括户之举。东晋早期颜含任吴郡,以括户为首要之事,已见上述。简文帝时期,王彪之为会稽内史,“居郡八年,豪右敛迹,亡户归者三万余口”(47)房玄龄:《晋书》,642、1230、2010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王彪之所括人口约为会稽全郡的五分之一(48)何兹全:《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载白寿彝总主编,何兹全主编:《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41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能括出如此之多的脱籍者,必然是郡府掌握了户籍的结果。
自东晋以后,各级政府均藏有户籍,使得通过检籍搜括隐户或检出伪冒士族成为可能。因此,东朝特别是南朝以后,以中央为代表的各级政府检籍频率逐渐增加,这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政府对民间的控制程度。当然,南朝以后户籍诈伪的现象较此前更为严重,但这是当时特殊的政治形势与社会结构导致的,通过所藏户籍屡屡进行检籍,与诈伪者进行较量以巩固政权根基,毕竟代表了一种新的国家治理方向,而这无疑得益于纸本户籍的出现。关于南朝的造籍与检籍,仍有不少可议之处,限于篇幅,我们在此不再赘述,留待另文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