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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诸城县委印发的《几统一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试行办法》※

2020-01-09丁龙嘉

泰山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有权生产队社员

(1981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几统一包干到户责任制,是在坚持生产队体制不变、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由生产队统一制订生产计划,统一管理使用农业机械和水利设施,统一经营集体工副业生产,统一提留费用投资,统一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在几统一原则下,将土地承包到户,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以合同的形式定下来。由社员包干上交国家任务和集体提留,不再用工分统一进行分配。其特点是方法简便,利益直接,用社员的话来说,就是“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

第二章 合理划分承包土地

第二条为了便于各业生产的开展,生产队在划分承包土地前,应首先把宜于统一经营的工副业生产安排好,然后再根据需要,安排分包农田。

第三条承包土地的划分,一般按人口分地,也可按人劳比例或群众同意的其他办法分地。

在划分土地时,应注意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对独生子女和超生子女,可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对所有耕地要逐块丈量核实。根据土地孬好划等定级,水旱田适当搭配,既要划分合理,又不过于零碎,以便于耕作管理。

第五条享受固定补贴的大队干部,一般只承包按人部分的土地,生产队干部除承包人份土地外,再承包按劳部分的百分之五十左右;赤脚医生、兽医员,一般只承包人份地;县、社企业的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民办教师、代销员等,一般不承包土地,工副业人员、林果场队人员、养路员、护坡员是否承包土地应分别具体情况,由社员民主讨论决定。不承包土地的人员,其口粮由大队、生产队统筹解决,按分配价(除五保户)付款。

第六条为了有利于社员种地养地相结合,土地承包到户后,要在一定时间(三至五年)内保持稳定,同时留出适当的(百分之五到十)机动田,以便于人口增减后的土地的调整。机动田可承包到劳,包产以内交集体,包产以外归自己,也可承包给劳力强的户耕种。

第三章 健全合同制

第七条包干合同是实行包干到户责任制后,处理三者关系的重要依据。生产队必须在年初与社员签订好包干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1)主要作物的种植计划及产量指标;(2)粮、棉、油、烟、果等农副产品征购、派购、超购任务以及大队、生产队的提留任务;(3)上交生产队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生产费基金等;(4)耕牛、农具等固定财产的折旧费等。

第八条合同书要填写准确、清楚,当众宣布,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大队或公社监督执行。双方要共同信守合同,不能随意变动,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需要调整包干任务时,要经双方协商,社员讨论,上报大队审查,公社批准。

第四章 大牲畜、农机具、固定财产的管理

第九条集体的大牲畜和犁、耧、耙等农具,可由生产队合理打价固定到联户组使用,大牲畜要安排专人喂养,或养用合一,草料由联户组社员按承包面积分摊,所积肥料,抵顶喂养户的用工费。繁殖的幼畜一年后作价,由集体、饲养人员和本组社员三者按比例分成。无故死亡者,照价赔偿。

随着生产的发展,要鼓励社员自行购买大牲畜和农机具,权属归己。

第十条地排车、小推车及场间工具,可作价卖给社员,并鼓励社员自行购买添置,权属归己,方便生产。

第十一条生产队的公房主要用于兴办工副业;储存保管集体财产;也可以改建他用。如烤烟房、选烟房等;还可以出租给社员,发展多种经营生产,租金归队,谁用谁修,不准拆分。

第五章 管好用好农业机械和水利设施

第十二条大型农业机械一律由集体统一安排使用,专人承包,充分发挥其作用,不准拆分和变卖。农田作业费用,给谁耕种谁分摊。

第十三条建立农机管理责任制,实行单机核算,采取几定的办法。如定人员、定任务、定产值、定费用、定耗油、定交队收入。也可以实行大包干,以调动农机手的积极性,提高农机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十四条水利设施由集体统一管理使用,浇地时由专人放水,给谁浇地谁交费用。

第十五条在划分责任田时,要在机井、大口井、扬水站、渠道等水利设施的周围,留出一定面积,靠谁的地谁负责管理,严防毁坏,大队、生产队应付给一定的看管费。

第十六条整修或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要由集体统一抽调劳力,按照规划进行施工。所用工日可按机动工分摊,也可按工程量用现金进行承包。

第六章 搞好集体工副业和林、果园的承包

第十七条集体工副业,要由集体统一经营,不准拆散,不准分掉。并在今后要逐步扩大生产项目,增加集体收入。其收入,主要用于集体添置大型农业机械,兴办公共福利事业,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增加积累,多余部分,也可分配给社员,具体分配办法,各单位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集体的山林、果园、茶场、蚕场等要坚持统一经营。实行包干后,不准乱砍滥伐,违者追究责任,视情赔款。责任田边的零星树木可管理责任到户,收入队户分成,也可作价给户。

第十九条利用塘坝、小水库发展的养殖业可包到组、户、人经营。

集体的工副业、山林、果园、茶场、蚕场等,以及塘库养殖业,也可采取“投标”的办法承包,并允许社员在中间“续标”承包。

第七章 核实收入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包干到户后,必须实事求是地核实产量和收入。要首先明确核产核收的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实行包干到户单位的经济收入基本上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土地(不包括自留地)所获得的全部农副产品的收入,其核实方法一般应采取地头估产、测产和抽查典型户推算相结合的办法;二是集体经营的工副业收入;三是由社员承包,分散到户经管的工副业、养殖业收入;四是户口在队劳力在外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人员的工资收入,民办教师、养路员等人员国家补贴收入。

在核实收入时,要划清社员承包的工副业和家庭副业的界限,社员家庭副业和集体经济没有联系的不应纳入总收入。

生产费用也要如实核准,反映其经济效果。主要包括当年开支的种子、农药、商品肥、机耕、机播、排灌、脱粒、小农具购修、牲畜草料等生产费和集体开支的管理费等。社员自行购买的固定财产,不能作当年费用。在当年收入中,扣除上交国家的、集体扣留的和生产费用外,剩余的均为社员分配部分。

第二十一条生产队要设现金账、总账和各种明细账,还要设立杂务派工登记簿和社员产量收入登记簿。会计要及时记账、算账、报账,定期公布账目,坚决克服无账、无据和账目混乱的现象。

第二十二条要加强公共财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原有的固定财产,要认真清理,逐项登记,立据存档,保证现有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三条原来的债权债务要进行全面清理,逐项落实。对国家贷款,可从集体提留中统一归还,也可按承包土地面积分摊各户,由社员自行归还,还款数量和时间由生产队与银、信部门商定。

对集体欠社员的分空款,要向社员讲明道理,作出计划,从集体提留中逐年兑现。

社员拖欠、借用集体款项,要制定归还合同,保证归还。一次归还有困难的可分期分批,逐年归还。也可由生产队出面,户与户之间余缺相拨。

对挪用的公款,要限期归还。确有实际困难的,经社员讨论同意可以放宽时间,但要按银行最高利率计收利息。

对多年无主债和因灾困难户、五保户的欠款,可经社员讨论,由大队审查,报公社批准,从公益金中报销。

第二十四条集体原有的储备粮要进行盘点,借出的要逐户落实。在账外登记的要记在往来账上。储备粮交国库代贮,受灾减产要动用时需经公社批准。

第二十五条制定财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社员有权询问,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否定不合理的开支。一切不符合制度和手续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八章 烈军属、五保户和困难户的照顾

第二十六条烈属照顾要从优,其生活水平应略高于本队社员的平均水平。要根据他们承包土地收入情况,参照往年“两定一评”的照顾办法,不足部分从集体提留的公益金和提留粮中解决。军属要根据上级规定,补助一个同等劳力收入的现金。对荣残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军人,也要参照过去的标准,发给适当的优待费。

第二十七条对五保户要继续执行原来的规定,做到保吃、保穿、保住、保花、保医、保葬,使其生活水平略高于本队社员的平均水平。其费用从集体提留的公益金中解决,其财产在他们去世后,归集体所有。

第二十八条职工、军干家属,原则上应同社员一样承包土地,对缺劳户也可以少承包或不承包土地,口粮不足部分从集体提留中照顾,交款买粮。对劳力弱的困难户,可由生产队与本户协商,确定承包面积,安排他们搞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增加收入,并帮其开展好家庭副业,提高生活水平。

对以上照顾户,生产队可少抽调或不抽调他们的机动工,并优先安排他们使用农机具和牲口,以便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种好责任田。

第九章 国家农业税、集体提留和各类人员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对粮、棉、油征购任务和农业税,根据国家分配的任务(包括征购、派购、超购任务),必须保证完成,按各户承包面积分摊。

第三十条集体提留的粮食主要用于“四属”“五保”的优待照顾。大队、生产队各类按规定不承包土地人员的口粮补助;新增人口的口粮,以及集体必须的专项用粮。粮食提取办法,按承包粮田亩数分摊。

第三十一条集体提留的费用部分主要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固定财产折旧费、生产费、管理费和各类人员的补贴。提留数量,要根据实际能力,按照开支范围,量出为入,适当提留,严加管理使用。提留办法,可按承包面积分摊;工副业收入较多的单位,可以从工副业收入中扣留,或采取二者都提留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大队、生产队干部补贴,应同本队规模大小、工作轻重、工作好坏、生产成果联系起来。大队享受固定补贴的干部,一般四人(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民兵连长、大队会计),较大的大队五人;生产队干部享受固定补贴的一般二人(队长、会计),其他干部按实际误工补贴。补贴标准,加本人包产收入最高不超过同劳力的20%。补贴办法,以现金分季兑现,从集体提留的管理费中支付。要年初定指标,年终搞评定,按本单位收入增减的百分比实行奖惩。

第三十三条其他人员的补贴和报酬。

民办教师,除国家补助工资全部归个人外,可按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发给报酬。

赤脚医生,可由大队固定投资,保本保值。根据本人技术高低和服务态度,补发少承包土地减收部分的收入。

代销员,大队固定投资,包给专业户或专业人经营,保本保值,利润分成。

户口在队、工作在外的亦工亦农工,每人交队相当于本人工资20%的公积金,其余工资全部归己。合同工、临时工、社办企业的工人,交队公积金可相当于本人工资的10%。

第三十四条上述人员报酬,一律按现金计算,他们的口粮从集体提留粮中发给,交款买粮。

第十章 干部、社员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包干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的一种管理形式,大队、生产队仍然是集体经济的主体,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不能削弱,生产队有如下权力:

1.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组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2.有权支配集体的一切生产资料和维护集体财产。随着生产的发展,必要时可以对固定到户或联户组使用的土地、牲畜、农具等集体生产资料进行调整。

3.有权安排生产计划,决定主要的生产措施,推行科学技术,指导全队生产。

4.有权支配本单位劳力,根据季节、忙闲情况,进行农田基本建设,从事工副业生产和其他公务。

5.有权抓好承包合同的兑现,统筹各项上交、提留的费用。

6.有权统一管理使用本单位农业机械及水利设施。

7.有权进行基本建设规划和安排社员宅基地。

8.切实尊重社员的民主权利,一切关系到社员利益的重大问题,要经过社员讨论,集体作出决定。

9.搞好各种人员的照顾工作,解决本单位的民事纠纷。

10.有权执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六条承包社员有以下权力:

1.在服从生产队统一计划的前提下,有权在各自承包的土地上因地制宜种植作物,安排茬口,决定增产措施,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等。

2.在完成上交提留任务后,有权支配自己应得的产品和现金收入。

3.在完成自己承包的生产任务,服从生产队统一安排集体用工的前提下,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从事家庭副业。

社员应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1.爱护集体财产,维护集体利益。

2.维护生产队土地和大型农机具的集体所有权。对承包的土地,不准买卖、出租、转让,不准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埋坟、挖沟、植树,不准随意开荒、侵犯集体和他人利益。

3.维护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不准雇工剥削,不准放高利贷。

4.信守合同规定,及时上交应上交的产品、税金及各项提留任务。

5.积极参加和完成生产队安排的投工任务,照顾好本大队的烈、军属、“五保户”和困难户。

6.实事求是上报产量、收入。

7.积极归还拖欠集体的债务。

8.积极学习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9.服从生产队对浇水、排灌和机械使用的统一安排,不准争水、抢水、乱挖乱垦、抢使牲口、机械、农具。

10.实行计划生育,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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