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可行性
2020-01-09孙克于斐
孙 克 于 斐
(山东科技大学 公共课教学部,山东 泰安 271000)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些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悲剧。专业人士分析认为,这些犯罪悲剧的主要形成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中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管涉嫌实施何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依法不需要负任何刑事责任。因此,许多人试图通过呼应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或者修改犯罪的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原则。但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增加的一个根本原因是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变化,仅仅通过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惩罚力度来处理这一问题是不合适的,这与加强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的政策方向以及国际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是不相容的。
二、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与争鸣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法律中一直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记载。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主要部分《法律答问》都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记载,汉朝将刑事责任年龄设置了两条界限,低限设置为8岁,最高10岁;高限设置在70岁。由于汉时“严不道之诛,重诬罔之辟”,这两条界限内的老幼若犯了诬告、杀人等重罪,则不在减轻或是免除处罚之列。
刑事责任年龄在唐律中分为3个年龄段:第一阶段,完全免除刑罚是7岁以下90岁以上的人;第二阶段,10岁以下80岁以上或者15岁以下70岁以上这两部分的人群在不同时间部分免除或减轻刑罚,这两个年龄段的人减轻或免除刑罚的程度和范围是不同的;第三阶段,15岁以上70岁以下的人相当于现在的完全责任能力人,犯任何罪都依法处置。虽然有如此规定,“谋反”“谋大逆”这类重罪还是不受年龄限制。
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中,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了12岁,经过百年的发展,提高到现在的14岁。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低到高,本身就是人权进步的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划分为三个档次:已满16周岁的成年人实施犯罪,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和后果负直接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实施何种犯罪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1]245。
由此可知,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刑事责任年龄是逐渐上升的。
(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争议述评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主要存在降低论、不变论以及弹性论三种争议。
1.降低论
降低论的支持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未成年人的心智情况变化而修改。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如下:
一是12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控制自身的危害行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岁下调到8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沿用了这一规定,修订时充分考虑到了当前的社会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和需要。诸多恶性暴力伤害与恶性暴力犯罪频繁发生,充分显示并真实反映了我国现代社会未成年人的生理与心理已经初步达到了成熟的状态,具备了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基于此,刑事法律也被认为应当及时作出修改,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实际发展需要。
二是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未能实现其设立的目的[2]。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没有能够很好地起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作用,相反却成为部分未成年人犯罪逃避刑事责任的港湾。关于未成年人由于犯罪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问题,现在的刑事法律无法起到一种实质性的法律威慑作用,“放手”的情况很多,极大削减了法律的威慑力。
三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进一步促进未成年犯罪分子受到正当的惩罚,起到安抚受害者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正义。
2.不变论
持不变论观点的学者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是从各国立法的基本规律这一角度分析来看,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完全符合我国立法规律,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违背了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国际司法潮流[3]。
二是我国立法必须充分考虑普遍的违法犯罪情况,而不仅仅是针对特例情况立法。我国《刑法》的修订应当针对普遍化的现象,而不应仅针对个别现象,特别是经过媒体放大后的个别现象。
三是《刑法》需要有体系性的思维,如果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下降至12岁,那么14到16周岁的对8种犯罪负责的情况就要继续向前移,这种情况会直接造成犯罪的增加。
3.弹性论
持弹性论的学者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是有利于更好地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弹性制度的正确设置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更好地贯彻落实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原则。可以有效地避免刚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设置所带来的风险和弊端,使得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到应有的刑事责任处罚。
二是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实际需要,可以基本达到刑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
三、刑事责任年龄不应降低
笔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不应降低,理由如下:
第一,从1979年《刑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法律规定就不曾有过任何改变。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激增,舆论往往无法克服“要求严厉惩罚罪犯”的情感共鸣。如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那么必然需要多部法律、多重法规和制度的配套实施,这在本质上可以说就是一项全盘性立法[4]。立法工作不能被极端的未成年人犯罪个案影响,只有这样,我国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实现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否则,即使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或者更低,也无法从根本上遏制犯罪低龄化的发展趋势。
第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与中国未成年人的发展相矛盾。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技术进步,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比较成熟,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已经完全具有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5]。而且,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异,不同地区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度也不同。因此,盲目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将导致地区不平等,这会对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三,犯罪低龄问题的关键不是划定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而是过于僵化的“一刀切”法律与极端案件之间的矛盾。即使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到13岁或12岁,仍可能面临此类法律困难。就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件而言,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并且清楚知道犯罪的后果,甚至知道他未满14岁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遵守关于14岁以下未成年人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这将违反刑法的立法意图。
第四,惩罚手段不是万能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非犯罪化的国际趋势是相悖的。一些专家和学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应该等同于纵容与包庇他们的犯罪,因此提倡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扩大入罪的范围。但是,笔者并不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依靠刑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他们的影响是巨大的,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只是没有适时的教育和监管。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人生才刚刚开始,将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改善犯罪低龄化现象仍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
结语
诚然,当今社会出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犯罪后果严重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的特点,缓解这种状况势在必行,但不可一味迎合公众的期待、盲目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充分发挥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作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秉承修复性司法理念,积极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同时,社会及家庭应当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投入更多精力和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