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慕课服务版权问题破解之策
2020-01-09崔蕾
崔 蕾
(河南省图书馆,河南 郑州450052)
图书馆作为一种自适应组织,能够根据社会环境条件和用户需求的变化主动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适时调整服务宗旨、目标、计划和任务,在创新服务的同时,使自身得到发展。“慕课”(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MOOC)就是近年来国内外许多图书馆开拓的一个新的服务领域。MOOC(又称“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是一种基于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而兴起的在线远程教育模式,其对教育的共享化、普遍化、全球化正在起到颠覆性的影响。MOOC的开展必然要使用大量的教育资源(其中许多是属于具有版权意义的作品),因而受到版权法的规制。但是,MOOC的技术特征和对版权资源的利用方式决定了对既有版权规则不可避免的冲击。同样,图书馆为MOOC 提供服务的行为受到版权问题的羁绊。要使图书馆服务活动真正嵌入MOOC,助力MOOC 的不断发展,有必要采取多元化措施破解版权“瓶颈”。
1 MOOC对传统版权制度的冲击
1.1 对版权地域性保护原则的冲击
版权受到特定国家或者特定地域版权法的保护,“地域性”是版权的重要特征之一。或者说,版权是依据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而产生的,因而也只在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在这个国家和地区的范围内受到保护。一旦超出这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范围,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受到这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保护,除非国家、地区之间缔结有双边或者多边的版权保护条约。[1]传统的教室具有现实的物理空间,在这个空间中使用作品,并不对版权地域性原则造成影响。但是,MOOC 的“教室”是虚拟的网络空间,作品在这个空间中的使用与传播将突破地域边界,这就可能使原本在一个国家和地区受到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在另一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公共资源,或者受制于版权制度的差异,受到保护的法律待遇。比如,据国际著名的MOOC 平台Coursera 的统计,其2/3左右的学生来自美国,而其余1/3强的学生不仅来自于其他国家,而且分布于世界各地[2]。在MOOC教学中作品传播的跨疆域性,不仅影响在另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可版权保护性,而且带来侵权认证、取证、管辖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
1.2 对权利人享有的经济利益的冲击
利益平衡是版权制度的基石,也是版权法最核心的原则,版权制度的任何微小的变动和创新从初衷来讲都是为了在权利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达成谨慎的利益平衡,而利益平衡的关键在于使作品传播使用的速率、频率既要满足用户需求,又不至于对权利人享有的经济利益构成威胁。在传统的教学中,虽然每堂课可能有几十,甚至数百名学生,但是这些学生对作品的使用无法对该作品的市场潜力形成冲击,因而被法律所允许。但是,在MOOC 教学中,这种状况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其一,MOOC 被称为“巨型课程”,所谓“巨型”不仅指课程涉及的学科、种类更多,更是指学生数量的庞大,学生少的可以有几十万,多的可达上百万。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作品的“并发用户”数量急剧增加,众多学生分散、个别地对作品的利用行为就可能构成对作品购买行为的替代,从而萎缩作品的销售市场,影响权利人的经济收益。其二,传统教学几乎都有时间限制,而MOOC 教学不仅不再有空间的制约,而且可能不再有时间的概念,数以几十万甚至百万计的学生可以在任何时间获取和利用作品,呈现出极大的开放性和共享性、全天侯性,相应的版权保护受到了弱化,加之对学生利用作品的行为难以监控,即便能够找到侵权者,权利人也很难得到法律救济。
1.3 对版权例外与限制政策的冲击
MOOC对版权制度最明显的冲击,也是对该类教育最突出的制约是使传统的版权例外和限制政策变得捉襟见肘。比如,传统教学对作品的使用限于“课堂教学”时间,而在MOOC教学条件下,教学系统可以全天开放,很难分清何为“课堂教学”与“课外辅导”等非课堂教学时间。又比如,在传统教学中对作品的使用限于“少量”和“复制”“翻译”等有限的利用方式,但是在MOOC 教学条件下,“少量”往往难以厘定,而对作品的利用方式更是五花八门,网络传播、改编、录音、摄制、表演、放映等都可能涉及。但是,这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比如,澳大利亚教育部指出,版权例外政策无法帮助MOOC 解决作品的合法使用问题。还比如,MOOC平台为了降低自己承担的版权责任风险,往往通过协议的方式限制教师和学生对作品的利用,这更加缩限了法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比如,Coursera 在协议中规定,MOOC 教学中不能直接使用原创性图片,对这类图片的使用只能事先取得授权,还规定对特定种类的图片、数据、图表的使用仅限于评论目的,而对文字作品只有简短引用。还有的MOOC 平台在协议中明确,平台不为教师、学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不承担参与诉讼和赔偿等法律责任。
2 图书馆为MOOC提供服务的版权障碍
2.1 法定例外权利缺失
图书馆之所以在日常业务和服务工作中能够不经权利人允许而利用其作品(比如,向用户提供外借、阅览服务),而且无需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原因在于图书馆是代表政府履行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并且肩负着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传承人类文化遗产等历史使命,在版权法中占有特殊地位,受到版权法的特别关照。但是,现行版权法赋予图书馆享有的种种法定例外权利大都是基于非数字技术和非网络环境的,而且并未随着图书馆业务和服务向数字技术和网络空间的延伸而扩张,反而呈现出相对缩小的态势,从而对为MOOC 服务构成了直接的负面影响。比如,按照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 条的规定,除非图书馆与权利人有事先的约定,图书馆对他人数字作品(或者对附合特定条件的非数字载体作品数字复制后形成的数字作品)的传播范围限于“本图书馆建筑”,这显然与MOOC 的技术特征和对作品的利用需求不相适应。更为对图书馆开展MOOC 服务不利的是,图书馆对现有法定版权例外权利行使还有可能受到权利人的直接干预,从而受到更大的限制,甚至丧失殆尽。
2.2 授权困境难以突破
在版权例外和限制政策无法满足图书馆为MOOC服务需求的情况下,“授权许可”的地位与价值得到凸显。然而,授权许可往往困难重重,不仅对图书馆可能存在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方面的不利性,而且或许根本就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其一,授权的前提是弄清作品的版权状态和真正的权利主体。MOOC使用的作品资源非常丰富,包括文字、电影、动画、美术、录音、录像、图片、图表、表演、模型等,图书馆很难准确无误地判断哪些内容已经超过了保护期,哪些内容仍然有版权意义?即便能够厘清廓明,但是许多作品属于“孤儿作品”,图书馆无从与权利人取得联系,无法开展授权谈判。其二,MOOC 教学中利用的作品数量庞大,而且在数字技术和网络空间往往呈碎片化、细屑化状态存在,加之版权管理信息易丢失和易被篡改,更增加了图书馆开展版权调查的困难。其三,权利归属不明也制约着图书馆的授权活动。因为,MOOC具有“生成性”特征,教师、学生和其他相关人员都有可能在互动、交流、答题、解释、评论中形成大量的“用户生成内容”(UGC),但是对于UGC的版权归属问题,目前争议较大。另外,如果图书馆需要取得“版权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权利人的授权,那么遇到的授权法律问题就可能会更加棘手。
2.3 技术措施锁定版权
技术的日新月异引发了层出不穷的新的版权问题,同时也为化解版权矛盾和利益冲突不断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手段。随着越来越多权利人利用技术措施开展“版权自救”,技术措施被纳入了版权法规范的轨道。自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赋予技术措施法律地位后,日益增加的国家和地区开展了相应立法。版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指必须用于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等版权法中特定客体,并防止未经许可复制、传播等方式加以利用,或者防止未经许可以阅读、欣赏或运行等方式进行“接触”[3]。技术措施使版权穿上了“盔甲”,抵御侵权的能力大为增强,使权利人有了更强大的掌控版权的能力。但是,同时也排除了他人未经许可对作品任何行为的利用,形成对版权的“锁定”。版权锁定对图书馆最直接的负面影响是排除了图书馆行使法定的合理使用权利,无法利用新技术为用户服务。对图书馆更为不利的是,如果图书馆未获权利人许可而擅自对技术措施解密,那么诉讼中法院很难支持图书馆提出的合理使用抗辩理由。
3 解决图书馆为MOOC服务中版权问题的路径
3.1 扩张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利
重申版权例外与限制政策的合理性,扩张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利,是解决图书馆为MOOC 服务中版权问题的最重要路径。澳大利亚教育部就曾向立法机关呼吁,通过立法采用更宽泛的合理使用条款,减少版权对MOOC 的掣肘[4]。2014 年,英国修订后的《版权法》对教育机构适用的合理使用权利作了扩张,允许出于非商业目的通过网络向学生传播广播电视节目,可以在一年内对某作品5%的内容复制后采取在线教学。面向MOOC教育的发展,对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提出下列建议:重新界定“课堂教学”的版权法概念,将“虚拟课堂教学”纳入其中;对《条例》第6 条第3 款中的“少数教学人员”“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中的“少数”和“少量”予以量化界定;明确“注册学生”的身份判断条件和允许接受MOOC教育资源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删去《条例》第7条中“除外”的规定,使图书馆享有强制性的法定例外权利。
3.2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授权机制
在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未作新的调整的情况下,图书馆为MOOC 服务中对作品的使用更多的必须依赖于授权来实现。一方面,虽然目前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不高、管理的作品十分有限,还不能满足图书馆为MOOC 服务提供版权中介交易的需求,但是仍然是图书馆取得授权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在美国、英国、德国等许多国家,不少图书馆都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了常态化的业务联系,解决了不少图书馆遇到的授权难题。与此相反,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图书馆还没有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打过交道,更不用说通过这种中介模式取得授权。另一方面,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图书馆与权利人单独谈判取得授权并不可行,但是对于使用作品数量少、权利主体确定,而且图书馆与权利主体易于联系沟通,那么仍然不失为一种可以选择的授权路径。随着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图书馆版权管理领域的应用,图书馆与权利人单独的谈判,直接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模式将会得到新的发展。
3.3 寻找和利用替代性版权资源
面对使用版权资源的种种困难,寻找“替代资源”是国际图书馆界解决MOOC 版权问题的方法之一,也是图书馆为教育服务积极作为和保护版权自律性的一种体现。美国联机图书馆中心(OCLC)就曾指出:图书馆可以为MOOC 提供可替代版权资源的开放资源[5]。据悉,在为MOOC提供开放资源方面,国外图书馆有了许多成功的实践,比如美国加州大学图书馆、杜克大学图书馆等将通过“知识共享协议”授权的开放资源组织、整合后提供给MOOC 教师和学生。目前,越来越多的出版社为了支持MOOC 的发展,加入到图书馆为MOOC 提供开放资源的合作中来。除了开放资源外,图书馆要针对MOOC需求,对公有领域资源进行收集、整理和提供。因为,与开放资源不同,公共领域资源已经完全脱摆了版权的控制,图书馆对这类资源的利用已无版权之虞(但是在使用中要保护权利人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