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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视野下的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作用机制、创新价值和建议

2020-01-09

图书馆论坛 2020年4期
关键词:区块权利图书馆

秦 珂

区块链(Blockchain,BC)是价值互联网的一项重大技术突破,是基于网络环境却又不依赖于特定中心节点,利用共识算法执行数据生成、验证、储存、更新,靠密码学来保证数据传输与访问安全,采用智能合约编程并操作数据的集体维护、共同记账、不可篡改的分布式数据库系统和计算范式[1]。区块链的技术特征决定了其在版权确认、版权交易、版权维权等法律事务中所具有的独特价值,甚至被视为数字版权的“救命稻草”[2]。版权问题是图书馆数字化进程中的“阿喀琉斯之踵”,而技术创新必将引发图书馆版权管理理念和方法的深刻变革。在区块链技术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产生协同、叠加和增强效应,勠力促进智慧图书馆建设的背景下,其版权保护功能得到逐步认识、日益重视与不断挖掘。

区块链技术给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带来新的思维。图书馆界应以辩证、冷静、发展和战略的眼光客观看待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管理价值,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来平衡图书馆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改善、优化、升级数字版权管理工作,构建图书馆领域和谐的版权生态,助推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帮助数字信息服务挣脱版权矛盾与利益冲突的羁绊。

1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管理机制

1.1 以去中化为基础的数字版权确认共信机制

“确权”是权利人享有合法版权并使这种权利受到版权法保护的逻辑起点。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施行版权登记、版权公证与版权司法鉴定等确权制度,这使《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框架下“自动获得版权”制度的弊端得到一定程度的克服。因为“自动获得版权”无法完全保证权利主体的真实性,在版权纠纷和诉讼中可能成为争议的焦点与审判的难点。

传统确权制度只是对作品进行形式审查,证明力有限,确权结果容易受到质疑,而且无法解决数字技术与网络环境中图形、视频、音频、动漫、文字、戏剧等不同类型的作品相互交错、不同权利人的创作成分彼此糅杂,需要分别确权的问题。此外,作品使用者对原作品后续的修改、补充、移位、嫁接增加了确权的复杂性和难度,而数字作品的多次传播使用,作品信息的丢失、篡改或者删除,以及笔名、假名、匿名等情况往往也影响确权的真实性、可靠性。传统确权制度的另一个缺点是,如果确权需要网络服务商向权利人提供帮助,而网络服务商出于各种原因不提供或不完整提供或不及时提供支持数据,那么权利人就无法证明自己的主体身份,确权申请就得不到确权机构的批准。传统确权采用中心化的“集中星型”组织结构,环节繁琐、流程慢、周期长、费用较高。

去中心化是区块链的重要技术特征之一,通过分布式账本模式,构建泛在“去信任”网络环境中全链节点地位平等、集体参与、透明度极高且具有较强安全保障的共信机制[3]75,即“区块链是创造信任的机器”[4]11。区块链技术营造的共信机制使得任何类型与形式的作品,从其立意、初创、完成、修改、定稿、登记、确权、许可、转让到利用的全过程数据都可以及时、准确、同步地进行全链记录、全链展示,难以篡改和伪造,被所有节点共同监督和公开查询。区块链技术下的确权是“实时确权”,是对“自动获得版权”这种“创作即确权”制度的新发展。它令创作活动与确权过程同步完成,解构和重组了传统的确权程序,具有便捷、快速、易操作等特点,降低了确权申请和审查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得到确权的每一件数字作品都能获得唯一的版权身份标识(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DCI),确权结果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而且确权需要的数据清晰完整,弱化了网络服务商对确权活动的掣肘。

1.2 以智能合约为模式的数字版权交易履行机制

长期以来,在版权交易中存在着权利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各种数据分散;版权中介组织滥用垄断权利,怠于履行职责,管理不透明,版权收益分配失衡;版权市场竞争规则不完善,法律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就区块链技术保障和促进版权交易的功能而言,一方面可使权利人、作品、版权许可或者转让条件等数据通过去中心化的结构得到全链传播、全链可视,这种集体监督下的共信机制不仅较好地解决了棘手的“拜占庭将军问题”(Byzantine Problem)[5]45,而且改善了权利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信息封闭、联络隔断的状态,防范了欺诈和隐瞒等行为,为双方在信息确定的条件下的沟通、谈判、签约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使版权交易实现“去中介化”,内容聚合平台、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等在版权交易中的作用不再那么重要,权利人同作品使用者直接打交道的机会更多了,“面对面”的交易模式得到更广泛的应用,这既更符合“意思自治”的版权交易原则,又克服了版权中介交易的种种弊端,降低了交易的成本。

区块链技术下版权交易的实现与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按照密码学专家Nick Szabo 提出的定义,智能合约是一种以数字形式定义的计算机协议,用于促进、验证或者执行合约的协商或者履行,或者使合约条款终止与失效[6]。在区块链中,版权交易就是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对数字版权按照交易规则编码,形成智能合约,实现自动履行,完成版权购买、赎回和版权使用费的支付,并将交易结果反馈给第三方的过程[7]。虽然被归类为与合约、法律相关的协议,但是智能合约具有革命性,因为相较于传统合约它有了诸多新的特征[8]100。比如,智能合约具有程序化特性(有学者称之为“程序化合约”),能够自动触发履行,不可更改、不可逆转,不需要人工干预,也无法进行人工干预。又如,智能合约使计算机编码代替了法律义务,当版权交易的条件与事先设定的参数匹配时,智能合约就会启动履行,直至履行完毕,不存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履行终止等问题,更无需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监督,具有强制性。再比如,智能合约下的版权交易不受地域、国别、语言等时空条件的限制和人文因素的左右,不受政治与经济政策的影响,具有稳定性,有助于跨国版权交易。

1.3 以时间戳为依据的数字版权利用存证溯源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原则。在模拟技术条件下,证据与载体结合紧密,相对固定并易于获取,而且不易损毁、灭失或者篡改,即便是伪造,也都会留下这样那样、或多或少的蛛丝马迹。在数字技术条件和网络环境中,当事人往往“举证不能”。一方面,侵权行为隐蔽,证据存留时间短,难以及时完整地收集,而通过截屏、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的证据又经常需要其他相关证据的佐证;另一方面,证据容易被篡改、删除、屏蔽,或者出于各种原因完全灭失。此外,许多数字证据都被属于侵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网络服务商掌控,而网络服务商通常不会主动、及时、完整地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负面效应是使法律沦为空文,权利人维权乏力,侵权行为更加猖獗却得不到有效打击与遏制。

区块链技术将有助于破解“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所遭遇的尴尬,这有赖于“时间戳”(Timestamp)技术具有的“存证溯源”功能。所谓“时间戳”,是指一个能表示一份数据在某个特定时间之前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数据,通常是一个字符序列,唯一地标识某一刻的时间[9]249。时间戳的原理是:以上一个区块的哈希值推算出下一个区块的哈希值,每个区块以时间顺序来排列,以证明每一个区块数据出现的时间段。只有在该时间段存在的区块,才能获取相应的哈希值,并将这个哈希值纳入下一个区块中,同时实现了上一个时间区块的数据存在该区块的加强[10]56。这与一般的数字时间戳机理有所不同。一般的数字时间戳产生过程为:用户首先将加盖时间戳的文件用Hash编码加密形成摘要,然后将该摘要推送到DTS(数字时间服务机构),DTS在文件中加入收到摘要的日期和时间信息,再对该文件加密(数字签名),然后送回给用户[11]。而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技术,其时间戳由整个链中的用户共同验证,并非由一个DTS机构加盖时间戳[11]。

一般的数字时间戳采用中心化管理,相对不透明,由于不受集体监督,所以缺乏共识性、共认性。较之于一般的数字时间戳,区块链时间戳具有单向性和可溯源性等特征,并且受到集体监督,具有共识性、共认性,使其真实性、可靠性有了更完善、更厚实的保护屏障。同时,区块链时间戳具有“证据链”的特征,前后衔接,相互印证,较之其他的孤证有较高的证明力。“存证溯源”是区块链的典型应用场景之一,时间戳就是加密后的数字凭证,是具有“铁证”意义的证据。一方面,区块链时间戳即时生成并附着于作品,永久留存、不会丢失、不能篡改,可以跟踪、回溯版权确权和作品使用情况,客观准确地记录、定位和锁定各种使用行为(包括侵权使用行为)。另一方面,区块链时间戳具有唯一性、清晰性、无可反驳性与无法抵赖性。

2 区块链技术运用于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的创新价值

2.1 消解版权清理的复杂性和高成本

在模拟技术条件下,除了“孤儿作品”等特殊类型的作品之外,图书馆的版权清理工作并不复杂,而且成本可控。但是,在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中,图书馆需要甄别权利主体、版权状态,而取得授权使用的作品呈现出分散化、碎片化、庞大化的特征,加之权利关系往往交错化、多元化,权利信息不甚清晰或者缺失,使得版权清理任务十分繁重,高昂的成本更使图书馆不堪重负。这在近年国内外图书馆针对慕课、用户生成内容、3D打印服务开展的版权管理中体现得尤其充分。比如,仅就时间成本而言,据美国联机计算机图书馆中心(OCLC)的统计,清理一门慕课的版权平均要花费380小时[12]。至于慕课版权清理的经济成本,更是一个天文数字。所以,国外许多图书馆面对版权清理“知难而退”,将慕课版权管理的重点放在版权教育、指导和版权咨询等方面[13]。又如,“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Content,UGC)正成为图书馆重要的新型资源,但是其版权清理比之慕课更加复杂,原因除了UGC 资源数量庞大、类型众多和细屑化外,主要在于UGC资源的初始主体不清,演绎创作、合作创作行为复杂,真正的权利人难以确认,而且生产UGC 的“业余作者”较多,以致于许多UGC资源(部分短视频、简短的网络文字等)的可版权保护性难以认定。

区块链技术下,图书馆的版权清理工作将变得相对简便、快速和低成本。一方面,作品创作每一个阶段的情况(包括立意、构思、创作、修改等)都将通过分布式账本系统得到真实、不可篡改的记录,这种“在先证明”为确认权利主体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时间戳能够证明任何类型与表现形式的作品在特定时间被传播和后续利用的轨迹,而且实现全链路所有节点的可信见证,即便是对于合作作品,或者是基于再创作行为的演绎作品,也能恰当区分不同主体的创作贡献。

区块链技术管理之下的作品,无论类型如何多样,数量如何庞大,都将逐一被赋予如同指纹般的绝无仅有的“电子身份证”,在作品的生命周期中不会变更和失效,权利归属清晰,减少了图书馆查找和确认权利主体的周折,降低了经济支出。总之,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推动图书馆的版权清理向海量化、碎片化、智能化、透明化、去中心化、低成本化的方向发展。

2.2 丰富数字版权市场交易的商业模式

《德勤区块链报告》指出:区块链技术既可能破坏现有的商业模式,也可能创造出新的商业模式[2]。图书馆界始终呼吁通过变革版权例外制度来满足其数字资源建设和信息服务对版权利用的需求,但这种愿望的实现在版权不断扩张的趋势下似乎遥遥无期。而图书馆利用传统的单独授权或版权中介授权等交易模式来寻求对版权的利用,又往往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以致出现了严重影响图书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版权资源黑洞”问题。

区块链技术则有可能通过创新商业模式来化解图书馆的“授权危机”。比如,“数字资源第一销售权”的“区块链化”将催生并巩固“图书馆─作者”的直接购买模式,促进图书馆与权利人“当面”打交道,图书馆有了更多的话语权、磋商权和选择权,打破了数字资源供应商、内容聚合平台等中介对版权的垄断,有利于消除“捆绑销售”“搭配销售”等交易模式对图书馆资源建设、经费管理、用户服务的不良影响。目前,国内外许多家图书馆已经开通基于数字资源第一销售权的DECENT GO BLOCKCHAIN 应用[14]。又如,美国Mine Labs公司开发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Mediachain 系统,已经为超过200 万张原创图片创建元数据记录,美国数字公共图书馆、欧洲数字图书馆等都是其用户[15]。区块链技术可以对“整体版权”进行精确细分,能够可靠地记录和正确评估合作作品、演绎作品中不同权利人的业绩,实现版权利益的合理分享。多重签名技术还可以预防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中任一权利人擅自向图书馆授权而引发的纠纷,对于同一权利人的作品也可以实现章节、段落、语句、图片、图表等“微版权”“小版权”的单独授权许可。比如,新创公司Peertracks开发了一种运用区块链技术的音乐版权授权许可系统,每部音乐作品都附带一个智能合约,可以自动对音乐版权报酬进行分割,按照权利人事先约定的比例分别向词作者、曲作者、主唱和乐器手等支付不等的报酬[16]。“版权分割”交易模式改“版权整体销售”交易模式下版权使用费的“大额支付”为“小额支付”,更有利于图书馆资源的科学配置和结构调整。这种交易模式针对性强,提高了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使图书馆能更加灵活地使用资金,既减轻了经济负担,又增强了图书馆的支付意愿。此外,“版权分割”交易模式还弥补了“版权整体销售”模式中市场模糊评估的缺陷,令版权营销战略变得更加精准和稳健,版权市场转换为“无边界的付费内容”,在透明的交易链条中,增强权利人在版权交易的主动权,有利于版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版权利益关系的平衡[2]。

在区块链技术下,权利人能通过智能合约的设计和发布,主动寻求与其授权条件契合的图书馆,还可以向图书馆提供“量身定制”的特定资源。由此,去中心化的新型图书馆版权交易联盟也将得以建立。

2.3 提供解决版权纠纷的可信证据

近20 年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与图书馆开展镜像服务、直接提供网络内容服务和链接服务等有关的数字版权纠纷案件,成为新世纪初人民法院版权司法实践的一个焦点和热点。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图书馆与权利人都围绕“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甚至就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等进行了激烈的博弈。在许多案件中,图书馆与权利人都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来确保证据的法律效力和可信度。从人民法院对部分图书馆数字版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可知,对一些证据真实性、有效性的判断并非易事,这是由数字作品的传播特征和利用方法的多样性、隐匿性、无痕性,以及数字证据取证的困难性决定的。因为图书馆举证不充分,或者举证不能,而被法院认定图书馆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图书馆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在我国并非罕见。比如,在“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重庆涪陵区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17],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图书馆未得到原告许可直接通过网络链接涉案作品,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服务,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图书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学者认为本案对图书馆侵权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定不合理地加重了图书馆的法律责任[18]。在该案中,涉案图书馆被判侵权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固然与当时的审判理论不成熟、审判依据不统一、适用法律分歧较大和司法实践经验累积不足有关,但也与图书馆不能充分举证来证明自己只是提供狭义的链接服务、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网络内容提供者不无联系。又如,在“李昌奎诉深圳南山图书馆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19],针对权利人的侵权指控,涉案图书馆认为其已经取得资源供应商的授权、由资源供应商担保权利的真实性并为权利的瑕疵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并未就此抗辩理由提出相关的证据,这成为法院判定涉案图书馆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过错,构成侵权,承担“停止侵权”法律责任的因素之一。另外,在“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诉南宁兴宁区图书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廊坊广播电视大学著作权纠纷案”[21]“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重庆涪陵区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7]“李昌奎诉长春理工大学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2]等由涉案图书馆或其隶属法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中,由于无法准确计算权利人遭受的实际侵权损失和图书馆的实际违法所得,法院都适用“本院酌情予以判定”的法定赔偿原则来认定赔偿数额。这并不一定有利于图书馆或其隶属法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因为制约法定赔偿的条件繁多而复杂,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判决结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随意性、不严谨性[23]。

区块链技术将对电子证据效力的认定产生颠覆性的影响。一方面,在区块链中“代码即法律”[8]61,任何数据可留存、可回溯、可查证,无法篡改和销毁,都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而且受到集体共信机制的监督。区块链技术还可以主动对作品的传播进行全网检测,及时侦知并锁定侵权行为,留存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区块链中的版权登记、确权、许可、转让和演绎利用等数据能够被司法鉴定机构提取和判别,生成可靠的鉴定结论,有助于法院、仲裁机构、版权保护中心、公证机构等形成一体化联动机制。此外,通过区块链技术生成和提交的证据具有“成体系”的“证据链”特征,可信度高。2015年4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首次确认“可信时间戳”的法律效力,认为使用“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证据是未经篡改的,具有真实性,并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24]。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又首次确认了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存证的方法,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步骤[25]。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26]

取证的技术水平和技术方法只是诉讼中影响证据充分性、真实性、可靠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法院对证据可采信度的判断还受到取证的合法性、取证者的业务素质、证据规则与法律法规的既有规定、审判理论和实践的倾向性、法官的知识水平与审判经验等因素的制约。但是,区块链证据法律地位的确立和相关证据规则的完善,毫无疑问将为解决图书馆版权纠纷,特别是为图书馆举证维权创造更好的法律条件。因为,如果图书馆利用区块链技术下的智能合约开展版权交易,那么任何交易行为都可以得到时间戳准确无误的记录和证明,而且举证方便、快捷、准确。采用区块链技术开展版权交易,还可以弱化法定赔偿对图书馆产生的不利影响。因为通过区块链服务统一平台中的网络版权侵权损失测算功能,不仅可以解决数字版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界定问题,使审判结果更为公平、合理、真实地反映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实际违法所得,而且能够降低举证的难度和测算压力[27]。

2.4 开辟版权价值评估的新路径

在模拟技术条件下,图书馆并不重视对自己享有版权的作品的价值评估。一方面,图书馆对创作这类作品的实质性投入不大,作品数量少,附加值不高,加之人们缺乏版权观念,发生利益纠纷或者侵权诉讼的机率很小;另一方面,图书馆奉行公益性原则,强调服务的无偿性,忽视版权的经济价值,未能充分认识到按照版权法原理开展版权增值服务可能会给图书馆创造更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图书馆创新能力的增强,其知识增值的角色特征愈加明显,实践中的创造性成果不断涌现。用户教育和服务咨询资料、口述文献、古籍整理成果、录音录像、课件,以及微电影、数据库、多媒体、计算机软件、3D打印服务创意产品等,都有可能成为版权或者邻接权庇佑的客体。在大多数情况下,图书馆不会为了拥有版权或者邻接权而刻意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创作或者制作活动,实践中产生的版权或者邻接权客体大都是出于图书馆工作的需要而自然形成的。比如,为了推进信息资源建设而创建馆藏特色资源数据库、编撰古籍文献目录或形成有独创性的古籍“注释作品”,为了开展用户教育而创作微电影、编写宣传册、编写文献检索课教材及教案、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为了深化用户服务而形成有独创性的参考咨询资料,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料而采集、编辑、制作口述文献及其衍生作品或者制品,为了实现图书馆自动化管理而研发计算机软件,为了丰富职工生活而自创自编或合作创作文艺节目等。图书馆对一些版权或邻接权客体的创作或制作,不仅给予了大量的实质性投入,而且(这些)作品或制品具有较高的经济附加值,加之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发生利益纷争的可能性增大,于是开展版权价值评估就有了现实意义。对图书馆享有版权或者邻接权的重要作品或制品开展价值评估,应当成为版权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既是平衡版权利益关系,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激励创新的需要,又是分类管理不同价值的作品和制品,区别提出保值增值策略,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解决可能产生的权利纠纷或者在诉讼中维护权益的重要证据的必然要求。

版权价值评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为版权具有无形性、虚拟性,定量的价值评价结果不仅不准确,而且由于缺乏来自版权市场的完整数据,所以往往难以达到评估的目的,而评估体系的不健全和评估理论的滞后同样制约了版权价值评估实践。事实上,版权市场存在着丰富的数据,但由于技术、政策、法律等原因无法披露和获取,或经过了加工和处理,失去了原真性,缺乏公信力。有学者指出,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详细掌握作品的利用情况,借助算法机制,可有效评估版权的市场价值[28]。一方面,区块链记录、存证着可以回溯的能够公开获得的动态、翔实的数据,使版权评估实现了全数据化、全节点化和全链化,提高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可信度;另一方面,区块链中的数据为第三方信用平台的构建与运行创造了条件,提高作品的可见度,有助于挖掘作品潜在的市场价值,并增加了可以量化的版权价值评估数据的积累。

3 区块链技术适用于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3.1 跟上不断创新的时代步伐,以区块链技术升级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

技术创新孕育了版权,并推动了对这种权利的立法保护。然而,技术创新又持续引发新的利益冲突,造成法律的相对滞后与不稳定性。屡试不爽的规律是技术越先进、应用越广泛越深入,新的版权问题和权益纠葛就越突出、越层出不穷,现行法律就越显得捉襟见肘。于是,“技术引发的版权问题由技术来解决”就成为新技术背景下防范与化解版权矛盾的一项重要策略和战略思维[29]285。区块链技术就是这样一种“能够解决”版权问题的技术,但是由于其原本并非针对版权保护而研发,所以在版权领域的应用被认为是“典型的跨界打劫”[28]。目前国内的“安存”“墨链”“原本”“版权印”“版权家”“亿书”“艺链”和国外的“绑定”“公证通”“媒体链”“布洛凯”“有源以太网”“泰斯图”“艾斯克瑞博”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管理系统的应用都表明,区块链技术的确具有不同于以往技术的数字版权管理“特异功能”。

对图书馆的数字版权管理,区块链技术通过对资源层、分析层、网络层、共识层、合约层和应用层的跨层设计和建构账户区块链(包括用户注册模块、钱包模块)、版权区块链(作品上传模块、版权登记模块、授权模块、内容审核模块)、交易区块链(渠道分销模块、付费使用模块、智能合约模块、数据统计模块、监控报警模块)等一体化的版权管理系统,为版权清理、版权交易、版权维权、版权评估等提供较完善的底层技术基础,实现预设目的。

技术创新是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的动力所在,区块链技术将在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中大显其能。图书馆界要树立“区块链思维”,抢抓创新变革机遇,主动开展区块链技术应用战略布局,逐步解决漏板、短板问题,积极创造条件把这项技术适时引入数字版权管理领域,提升数字版权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3.2 理性认识区块链技术的版权保护价值,逐步完善图书馆的数字版权管理体系

目前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主要停留在构想、展望、初创与评估阶段,存在安全性能偏差、能耗较高、标准不统一等技术瓶颈,以及缺乏政策、立法支撑和有效监管等问题,用于数字版权管理的不足与漏洞明显。

虽然区块链技术有重要的确权功能,但无法通过对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区分真品和赝品,作为证据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30]。“版权流氓”可能会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可匿名性与不受第三方监管的特性抢注并确认版权,这将给图书馆版权清理造成误导。若图书馆被权利人起诉又找不到真正的侵权主体,就有担责的法律风险。又如,智能合约与传统合约之间存在“灰色地带”,不等同于传统合约;其本质是编码,而非传统合约的具体内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约的形式要件,要得到现行法律认可尚有不少障碍。图书馆与权利人采用智能合约开展版权交易,如果诉讼中智能合约被法院认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图书馆的诉求自然就无法得到支持。再如,权利人可以利用智能合约掌控版权市场,即凭借其版权垄断地位单方面设置编码,迫使图书馆接受“霸王条款”,令图书馆的权利(包括法定的合理使用权利)被挤压或被剥夺,而图书馆却束手无策。因为,智能合约的履行具有不可逆性,无法更改、补充、暂停和终止,传统合约中“未尽事宜协商解决”的条款失去了意义。

区块链技术无疑是治疗“版权疾症”的“良方”,但并不能“包治百病”,更不是版权的“救世主”。认为采用这种技术就可以较为完满、较为彻底地解决图书馆数字版权问题的观点是偏颇的,要辩证和理性地看待现阶段区块链技术的版权保护价值,期望不能过高。一方面要着力构建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信息技术相结合且互为补充的版权技术管理体系,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和健全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的风险评价、判断、选择、执行、预警、危机应对等机制及综合性对策措施。

3.3 针对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的现实问题,开展广泛深入的研究

区块链的到来将图书馆又一次推上了技术创新的新征程,机遇、挑战、风险并存。然而,图书馆界对区块链技术下版权管理的特征、运作机制和实现模式缺乏认识,更没有成熟的实践经验,所以需要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针对性、前沿性、延伸性的研究中来。

研究内容包括:区块链技术下数字版权管理的标准研究,以解决各版权平台不兼容,认证标准不统一、认证结果互不认可、缺乏权威性认证等问题;区块链技术下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的目标任务、组织体系、功能架构、实现方式、业务流程和配套的管理制度与机制的研究;区块链技术下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的实验与测试研究,以及版权管理应用场景、模型、示范和推广研究;区块链技术下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的特点、规律、现实需求和发展趋势研究;区块链技术下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的风险性研究,包括版权确认风险、版权清理风险、版权交易风险、版权监管风险和版权责任风险等;区块链技术下图书馆自主版权的创造、确权、评估、保护、增值等问题研究;区块链技术下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的行业性版权政策研究;区块链技术下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带来的行业性与社会性影响研究;区块链技术下图书馆与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版权中介组织等的联动机制,以及图书馆版权联盟建设和运行的研究;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协同应用于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的研究;区块链技术下图书馆版权管理队伍建设和用户版权教育研究;国外图书馆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展版权管理实践的研究;区块链技术下数字版权管理的政策建设和立法、司法、监管等问题的研究。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涉及面广,资金投入较大,实施过程复杂。因此,建议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版权局等与中国图书馆学会、教育部高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等联合开展区块链技术下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的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发展研究。

3.4 把嵌入式版权管理作为必须的前置程序,促进图书馆应用场景与版权管理深度融合

《新媒体联盟地平线报告:2017 年图书馆版》将区块链列为未来图书馆技术规划与决策的网络关键技术之一[31]。区块链技术对于图书馆的现实和长远意义在于向业务与服务领域的拓展和渗透。尽管区块链技术还不成熟,但是已有研究与实践都肯定了其对图书馆技术创新的重大价值。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在我国正迎来重要的政策机遇期。2018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19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14次院士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将区块链与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移动通信、物联网等并列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代表[3]2。毋庸质疑,区块链技术将受到我国图书馆界的持续关注,应该在文献资源建设、数字信息服务和共享、科学管理与评价等广泛领域推进区块链技术的应用。

在数字技术与网络环境中,图书馆的大部分业务和服务活动都受到版权法的规制,同版权管理休戚相关。据报道,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图书馆在实践中主动把在业务与服务中植入版权管理的思想、方案与策略作为必须的常规性前置程序并进行实施,以促进技术应用场景与版权管理的深度融合,减少版权问题对业务与服务活动的困扰。“版权管理前置”是指,针对图书馆业务和服务活动可能涉及的版权问题开展全面的调查研究,尽可能详细地掌握拟使用作品的权利人、作品类型、使用方式和授权条件等信息,对可能(出现)的责任风险进行预判与评估,并在现实条件和法律框架内提出最优化的版权解决方案,作为最终确定业务与服务项目和具体实施策略的重要依据。比如,美国俄勒冈州立大学图书馆将每一个数字化项目分解成计划管理、版权、数字成像、元数据、硬件/网页设计、选择等6项主要活动,其中版权调查(包括核查版权所有人、权利归属等)是必选项目,进而决定是采取合理使用规则,还是授权许可模式(包括许可的作品类型、作品数量、授权的途径和方式、图书馆的权利、版权使用价格、谈判与签约等内容),并对在授权和使用作品中可能出现的版权问题或者权利纠纷提出防范与化解策略[32]。据统计,我国图书馆的业务与服务项目60%与复制相关,75%同信息网络传播有涉,20%与技术措施规避牵连[33]。在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中,图书馆的业务与服务不可能脱离版权管理而特立独行,如果排斥和摒弃版权管理,就会因为没有了版权管理强有力的保障而寸步难行;而偏离图书馆业务与服务的版权管理也将是无的放矢,失去存在的必要性。只有使图书馆业务与服务同版权管理有机契合,才能检验版权管理的成效,总结经验教训,探讨版权管理规律,修正版权管理偏差,增强版权管理的前瞻性、科学性,提高版权管理对图书馆业务与服务的护航能力。

在区块链技术运用于图书馆的进程中,把版权管理作为业务与服务活动的前置程序,既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总体需要,又是对图书馆版权管理提出新挑战、给予新激励、设定新目标的必然要求。因为,虽然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有助于图书馆开展数字版权管理,但并不能解决图书馆遇到的所有版权问题,不可能绝对防范与化解侵权责任风险。况且,区块链技术在推动图书馆业务与服务开展,完善图书馆版权管理的同时,其本身也有可能对现行版权法规构成新的挑战(如智能合约对版权法中图书馆例外权利的负面影响和对版权交易规则的冲击、智能合约下跨境版权交易纠纷涉及的地域管辖和适用法问题等),引发新的版权矛盾和利益冲突。不仅如此,区块链技术无法鉴别权利主体的不足,还可能会给图书馆利用版权带来侵权责任风险。版权管理前置的具体对策主要是:除了建立健全版权管理的组织和责任制度,促进图书馆业务、服务与版权管理的联动协调之外,特别要针对版权问题复杂、法律风险较高、资金投入大的项目建立法律责任人制度。在此基础上,根据图书馆业务与服务的目的和任务,制定周密的版权管理方案,开展细致而全面的版权调查,形成版权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版权管理建议。版权前置管理要同实施管理、效果评价结合起来,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互衔接的完整的工作机制。没有条件开展版权管理的图书馆,可以寻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版权中介交易组织、版权法专家、知识产权律师和图书馆行业学会的帮助。为了做好区块链技术下的版权管理前置工作,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其一,将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放到图书馆整体的技术战略和完整的版权管理体系中去考察,既研究区块链技术对图书馆业务、服务以及版权管理的作用和影响,又综合研判其他技术可能给图书馆带来的版权问题;其二,深入探讨区块链技术在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中的应用场景,建立有代表性的可行应用模型,以决定哪些版权管理活动必须使用这项技术,哪些不需要,或者可用可不用,或者使用其他技术更好,或者区块链技术与其他技术结合运用效果更佳。另外,与其他技术相比,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涉及诸多领域的法律规范,仅仅开展版权管理存在局限性。所以,从长远来看,应当以版权管理为主,并考虑其他法律因素对区块链技术在图书馆应用的影响,开展综合性的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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