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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国旗者怎能放而纵之

2020-01-08夏云龙

雷锋 2020年1期
关键词:国徽暴徒国歌

夏云龙

香港首宗侮辱国旗案虽然定罪,但判决结果令人大跌眼镜。香港沙田裁判法院对暴徒罗敏聪连同其他蒙面人公开、故意以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一案,认为性质严重,最终判处200小时社会服务令。这一判决立即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公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19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毁、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虽然香港不必遵守大陆的法律,但必须要依照本区法律来执行。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五级罚款及监禁3年。”既然法律对侮辱国旗行为有明确惩罚规定,那为什么当地法院还是轻率地作出判决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暴徒侮辱国旗,亦不在法网之外。香港司法界居然视法律为儿戏,在法律执行上搞双重标准、区别对待,这本身就是对香港法律的最大亵渎。试问香港司法部门:香港法律到底是止暴制乱的工具,还是庇护暴力的道具呢?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侮辱国旗就是侮辱国家和民族的尊嚴。激进暴力犯罪分子屡次侮辱国旗,玷污国徽,让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爱国主义者忍无可忍。此种恶行是在公然挑战国家主权和中央的权威,严重践踏法治和社会秩序,严重破坏香港繁荣稳定,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违法犯罪不被严惩,正义法理难以伸张,对侮旗辱国犯罪行为必须要依法追究到底,对暴力分子严惩不贷。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为我们践行爱国主义提供了行动指南。奉行爱国主义,在具体实践上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学习宣传基本知识和国旗升挂、国徽使用、国歌奏唱礼仪;在法治层面应该对不尊重国歌国旗国徽等国家象征与标志的行为依法依归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严惩暴力恐怖、民族分裂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让我们向侮辱国旗国徽行为坚决说不!向破坏社会稳定秩序行为坚决说不!向分裂民族阻碍祖国统一行为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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