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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犯罪治理的理念创新与思维转变

2020-01-08吕雪梅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体系

吕雪梅

(山东警察学院专业基础教研部,山东 济南 250014)

传统与现代交织给这个时代带来了很多困惑,也正是这个时代的魅力所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综合考量中国文化传统、历史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1]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显然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古往今来,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解析犯罪规律,剖析犯罪原因,提出了刑罚预防、社会预防、犯罪情境预防等多种治理策略,也寄希望于能够应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成果,找到一条有效预防、减少和抑制犯罪之路。

一、现代犯罪治理的理念创新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2]“共建”强调打破原有的政府、市场二元格局,调动多元主体积极参与,是一个多元主体共商共建的治理过程;“共治”强调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等多种社会单元,在一个相互融合的法治系统中,通过有效的协作机制解决公共问题;“共享”强调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善治的成果。[3]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论述为确立犯罪治理新理念提供了具体指引。结合我国近年来智慧公安建设的实践发展,现代犯罪治理理念应以多机构协作为主体,以大数据犯罪分析为路径,以犯罪情境预防为主要策略。

(一)以多机构协作犯罪治理为主体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侧重于依靠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提升犯罪治理的效能,形成了政府一元制的犯罪治理格局,但“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困局长期存在。英国的一项犯罪数据研究发现:当一个区域实际发生1000起犯罪案件时,报告给警方的只有410起,警方作了记录的287起,破案的75起,移送起诉的37起,进入庭审的21起,被判有罪的15起,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4起。[4]这一实证研究揭示出刑罚威慑的犯罪治理效能十分有限。世界各国在反思中逐渐形成了新的认识:犯罪的诱因和机会源自社会因素、个体因素、环境因素等方方面面,只有将能够抑制犯罪的各种社会单元都纳入到犯罪治理体系中去,才能够从根本上实现有效遏制、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标。所谓多机构协作犯罪治理是指在政府的主导下,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学校、家庭乃至个体等多种社会单元,采取各种措施有效抑制犯罪的犯罪治理体系。美国Compstats模式是其中一个典型代表;我国2015年在国务院的主导下形成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联席会议机制,将23个部门、机构纳入其中,是多机构协作犯罪治理体系在我国的典型应用。我们需要将这一理念延伸开来,针对各类多发性、具有公共性、危害性的犯罪问题,建构满足这一犯罪问题治理需要的多机构协作犯罪治理体系,才能够在犯罪治理领域体现“共建”、“共治”理念。

(二)以大数据犯罪分析为路径

我们当前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2019年10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祝贺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的贺信中指出: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方兴未艾,互联网迎来了更加强劲的发展动能和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5]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犯罪治理提供了广阔的技术发展空间,开展大数据犯罪分析成为当代犯罪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路径。大数据犯罪分析与传统的犯罪分析有质的区别,传统犯罪分析是以侦查已发案件为目标,通过网上查询和线下查证相结合,追踪觅迹,认识和揭露犯罪的过程。因为这一分析路径主要理论基础是侦查学,可称之为犯罪分析的“侦查学”思维。大数据犯罪分析是基于全量和多维历史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专业数据分析方法,对犯罪问题进行分析,识别犯罪模式,预测高风险的犯罪者、易害群体或个人、犯罪热点等,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从根本上减少、遏制和预防犯罪的分析过程。因为这一分析路径是以犯罪学理论为基础的,称之为大数据犯罪分析的“犯罪学”思维。转变大数据犯罪分析的思维方式,是实现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前提条件。

(三)以犯罪情境预防为主要策略

传统犯罪治理侧重于刑罚预防,但不断上升的犯罪率和昂贵的刑事司法系统运营成本引发了许多犯罪学家的反思。加拿大犯罪学家欧文·沃勒在研究了世界各国采取的犯罪预防策略后,发出呼吁:“严惩罪犯就是严惩我们自己”[6],应当“从‘缴司法税’转向‘投资治安’”[7]。社会预防侧重于通过社会制度的优化消除犯罪的社会因素,从而从根本上有效预防犯罪。但大量的犯罪实证研究表明:控制影响犯罪的社会性因素,牵涉面广,产生效益的周期较长,而着眼于犯罪行为实施的微观环境,通过有针对性地限制犯罪实施的条件,就能有效减少许多犯罪行为。犯罪情境预防通过对犯罪可能发生于其中的具体情境进行改造,以增加犯罪难度和风险、减少犯罪收益、减少犯罪机会,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8]随着大数据预测警务的发展,犯罪情境预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主流犯罪预防策略。我国的犯罪治理也应以犯罪情境预防为主要策略,辅以社会预防和刑罚预防,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犯罪治理体系。

综上所述, 现代犯罪治理理念可以概括为:以大数据犯罪分析为基本路径,以犯罪情境预防为主要策略,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学校、家庭等多种社会单元共同参与的多机构协作共治的犯罪治理体系。

二、现代犯罪治理的思维转变

既然大数据犯罪分析是现代犯罪治理的基本路径,那么理清传统犯罪分析的“侦查学”思维与大数据犯罪分析的“犯罪学”思维之间的区别,是找准大数据犯罪治理路径的前提。在此以某区发生的一起砸车玻璃盗窃犯罪的经典案例,对犯罪分析的两种思维方式加以比较,来说明现代犯罪治理的思维转变。

(一)由“8·23”案剖析传统犯罪分析的“侦查学”思维

2018年8月23日,某城区发生了一起砸车玻璃盗窃案件,被盗现金120余万元及烟酒等物。办案人员调取了案发地下车库的监控录像,发现了一名男子的模糊身影,并在楼道监控中截取到了该男子面部照片。可惜无论是DNA、指纹检测、人脸识别,还是周边视频侦查,均没有有效锁定犯罪嫌疑人。侦查员开展案件串并,对串并出的7起案件进行现场信号碰撞,发现了10个同时出现在7起案件现场的手机号码,经调查这10个号码均与本案无关,案件侦查陷入了僵局。

侦查人员无奈倒查这7起案件的视频监控,在8月20日的案件中,发现了可疑男子在进出现场前后由白色雨衣更换为红色雨衣的影像,顺着红色雨衣一路追踪,发现可疑男子第一处落脚点(置城国际公寓楼)。侦查员对8月23日该楼当天的视频分析,顺线发现了该男子第二处落脚点(人文嘉园15号楼),通过该楼的排查,发现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朱某。通过朱某手机关联的网络信息,发现他在闲鱼网上销售盗窃赃物,遂以销赃为由将朱某拘捕,到案后朱某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两处落脚点的搜查均未发现赃物,案件再度陷入僵局。

侦查员搜查中发现了一串标有“10-2-503”的可疑钥匙,通过朱某案发当天的手机定位分析,犯罪嫌疑人中午时分在城南理工学院基站附近停留1个多小时,推测他在附近很可能有第三处落脚点,侦查员对附近十几个小区中的10号楼2单元503室进行摸排,最终找到了这处落脚点,搜查结果仍未发现任何赃物。侦查人员提取了朱某手机内的信息,发现他从58同城APP上截屏了国际新城租赁车库的信息,经过三度走访调查,最终从已经辞职的中介员那里,访问到了未曾登记在册的车库短期租赁信息,在该车库内终于发现了涉案赃物。

本案可谓一波七折,跌宕起伏。应当说,案件侦破过程中几乎动用了目前我们能用到的所有手段,涉及DNA、指纹、视频监控、通话记录、电子商务、网上租赁等多个门类海量的数据。很多人误以为“8·23”案件是大数据犯罪分析的经典应用,其实这不过是一种误解。因为即便是在侦查中应用了多种门类的海量数据,但它本质上还是一个以侦查已发案件为目标,通过网上查询和线下查证相结合,追踪觅迹,认识和揭露犯罪的过程,这属于典型的“追寻因果关系”的“侦查学”思维。“8·23”系列砸车玻璃盗窃案件的“侦查学”思维可以用图1表示:

图1 “8·23”系列砸车玻璃盗窃案件“侦查学”思维导图

具体来说,“8·23”案件侦查过程就是通过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对作案过程、作案工具、窝赃地点等犯罪过程进行“回溯”的过程。这种“回溯”的主要目的是随着认识犯罪的深入不断证明犯罪的过程。“侦查学”思维可以摸拟为如图2所示:

图2 追寻因果关系的“侦查学”思维

除少数预谋案件和抓获现行的案件之外,绝大多数侦查工作始于接报警后的犯罪现场勘查或犯罪调查,此时犯罪结果已经发生,通过勘验或调查所收集的信息,分析判断案件性质,推测犯罪行为背后的犯罪动机,动机背后的犯罪意图,直至挖掘其产生犯罪意图和犯罪动机的思想基础。上述过程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因果关系逻辑链。在回溯犯罪的过程中,侦查工作始终围绕着认识犯罪和证明犯罪两条主线展开。很显然,传统犯罪分析的“侦查学”思维就是围绕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分析和证明犯罪案件是否达到了犯罪构成要件的过程。

随着大数据的兴起,“大数据侦查”应声而起。一般认为,“大数据侦查”是指围绕着侦查工作的目标,以现代技术平台为支撑,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深度挖掘、智能处理和专业分析而开展侦查工作的理念与方法之统称。[9]然而细加分析就会发现,这些所谓的大数据手段在侦查中的应用,不过是“新瓶装旧酒”,将“信息挖掘”、“信息分析”替换为“大数据挖掘”、“大数据分析”这些新的表述而已。[10]只要是犯罪分析对象、目标不变,其追寻因果关系的“侦查学”思维就不会发生质的变化。

(二)由“8·23”案探究大数据犯罪分析的“犯罪学”思维

那么,如何对“8·23”系列砸车玻璃盗窃犯罪开展大数据犯罪分析呢?假如犯罪分析的起点不是“8·23”案件,也不仅仅是与“8·23”案件可以串并的7起案件,而是发案地一段时间以来所发生的所有砸车玻璃盗窃犯罪,我们称之为一个犯罪问题。按照犯罪问题分析三角理论开展分析,基于犯罪者、犯罪被害人或目标、犯罪时空以及与上述三要素关联的监管者、监护者和时空管理者这六维要素开展分析。具体来说,就是收集当地一段时间以来的砸车玻璃盗窃犯罪相关数据,包括犯罪案件数据、已知犯罪者数据、犯罪被害者数据、犯罪时空环境数据等多维数据,梳理此类犯罪的模式,例如,犯罪嫌疑人多为男性,作案时间多为凌晨2时左右,作案地点为地下车库、作案目标为高档轿车或越野车,作案手段为砸车玻璃,作案工具为破窗器,被盗物品为手机、手表、现金、烟酒等等。根据这些犯罪模式设定数学模型,开展大数据犯罪预测分析,按照相关度高低排列,就得到了与这一系列案件相关的高风险犯罪者名单。对其逐一排查,不仅可以发现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朱某,还会发现其他盗窃、销赃的犯罪嫌疑人、非法销售作案工具或销赃的网站、平台、渠道等等。这一分析路径可以用图3表示:

图3 “8·23”系列砸车玻璃盗窃案件的“犯罪学”思维导图

显然,按照“犯罪学”思维开展大数据犯罪分析,不仅可以实现破一片、破一串的侦查效能,还会拔出萝卜带出泥,发现与犯罪有关的作案工具、销赃渠道、同类案犯等多种有价值的犯罪线索,而后开展有针对性的犯罪治理措施,如优化网络管理、行业管理、物品管理等社会管理制度,实现挤压犯罪空间,堵塞犯罪渠道,清理违法网站或销赃场所等,可取得多种犯罪治理的效果。大数据犯罪分析的“犯罪学”思维可以具象为图4:

图4 大数据犯罪分析的“犯罪学”思维

大数据犯罪分析的“犯罪学”思维与传统犯罪分析的“侦查学”思维相比有着质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两者的理论基础不同,前者是犯罪学理论,后者是侦查学理论;(2)两者对犯罪的界定不同,前者所界定的犯罪不仅包括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违法行为和一些越轨行为,后者所界定的犯罪只包括违反刑法所规定的行为;(3)两者的分析对象不同,前者是犯罪问题,后者是犯罪案件;(4)两者的分析目的不同,前者是有效预防控制犯罪,后者是揭露证实犯罪;(5)两者假定的来源不同,前者是统计分析+数据挖掘,后者是专业知识+常识+逻辑推理;(6)两者的数据形态不同,前者是大数据,后者是小数据;(7)两者分析的关系性质不同,前者探究相关关系,后者追寻因果关系;(8)两者的治理策略不同,前者倡导运用犯罪情境预防策略建构多机构协作的犯罪治理体系,后者主要通过侦查破案构筑刑罚预防体系。

这些区别清晰地告诉我们:大数据犯罪分析的思路要变,分析维度要变、分析内容要变、分析方法要变、分析目标和治理体系也要变。由传统犯罪分析的“侦查学”思维向大数据犯罪分析的“犯罪学”思维转变,恰能说明现代大数据犯罪治理体系需要从多发性犯罪问题分析入手,探索出一套以大数据犯罪问题分析及其治理为主线的新的治理体系。

三、推进现代大数据犯罪治理体系的难点

大数据的飞速发展足以让人们欣然接受大数据犯罪治理有着可期的美好前景,但在当前的犯罪治理实践中,推进现代大数据犯罪治理体系依然面临众多难题。

(一)犯罪学理论普及度不够

实务部门对犯罪情景预防等犯罪学理论的接受度比较低。他们长期秉承着“以打为主”的做法,从犯罪构成上确定犯罪类型,分析犯罪的刑法构成,按照法定标准证明犯罪。由于这种“侦查学”思维根深蒂固,在思想深处认为“以防为主”比较务虚,犯罪预防的效能远不如破大案抓人犯的数据来得实际。对犯罪预防理论接受度较低,甚至认为这些理论不切实际,这些认知的局限成为阻碍现代犯罪治理体系构建的第一道屏障。

(二)大数据犯罪分析的思路不清晰

实务部门对开展犯罪分析的思路比较陌生。大数据犯罪分析与传统的犯罪案件分析思路完全不同:(1)界定犯罪问题的思路不同。侦查学思维遵循刑法所确定的犯罪类型,而大数据犯罪分析遵循的是犯罪行为类型。比如:爬楼入室盗窃、技术开锁入室盗窃、扒窃、砸车玻璃盗窃等在刑法上均属于盗窃罪,“侦查学”思维则将其归为一类进行分析,但在大数据犯罪问题分析时却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原因是这些不同的犯罪行为模式指向的犯罪者群体不同。(2)分析犯罪问题的思路不同。“侦查学”思维主要分析犯罪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和标准,而大数据犯罪分析则要对犯罪人、犯罪被害人或者犯罪目标、犯罪时空及相关因素进行分析,以识别和发现犯罪机会和诱因,并找到有效的犯罪治理对策。

(三)大数据犯罪分析业务框架不明确

大数据犯罪分析的关键环节不在技术层面,而在于大数据开展犯罪分析的业务层面。目前,各级领导对智慧公安建设十分重视,涌现出一大批所谓的大数据应用成果,但仔细剖析各类大数据应用发现,这些多属于视频技术、人脸识别、DNA检测、车辆识别等方面的技术应用,而依据犯罪问题分析三角理论对某一类犯罪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的犯罪预测分析十分鲜见,说明我们距离大数据犯罪分析还有一道业务鸿沟需要跨越。

(四)以大数据犯罪问题为导向的数据中台建设滞后

简单说,数据中台是数据服务(Data API)工厂。更确切地说,数据中台是通过数据分析以实现数据价值的过程,也可以理解为数据直接嵌入业务流程,以改变业务流程和业务本身的过程。公安信息化建设是根据办理各类警务的需要而构建的各类警务信息管理系统,以形成各类警务数据流。目前大多数实务部门是将各类数据以不同的系统平台汇集起来,提供各种信息检索工具、数据建模、数据可视化工具,真正围绕大数据犯罪分析而建立的数据中台尚未出现,这是阻碍大数据犯罪治理体系构建的数据陷阱。

(五)大数据犯罪治理体系尚未良性运行

在传统犯罪治理流程中,公检法司等部门以类似“生产链”的方式按照分工完成刑罚预防的职能。而大数据犯罪治理体系就是要突破政府一家治理模式,在体制上形成社会各单元共同参与、有机互动的网络化团队式组织模式。在这一组织模式中,包括银行、保险机构、网络运营主体、社区、学校、家庭甚至是个体经营业主,将在犯罪治理体系中发挥着不同的重要功能,形成有机互动的大数据犯罪治理体系。从目前情况看,这种治理体系的构建在体制、机制、运行模式等方面还有诸多问题需要一一解决。

四、构建现代大数据犯罪治理体系的突破点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布局,已经为大数据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现代大数据犯罪治理体系应从转变观念、普及理论、拓展业务、创新技术、完善体系等五个方面着力推进。

(一)转变观念:树立大数据犯罪治理新思维

大数据犯罪治理需要破除传统观念的束缚,树立系统思维、创新思维和开放思维等新理念。(1)系统思维。犯罪问题是各类社会因素、个体因素、时空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应以系统思维的方式思考并解决各类犯罪问题形成的系统性因素,构建符合应对现代社会犯罪规律特点的犯罪治理体系。(2)创新思维。传统犯罪治理强调自上而下的组织指挥,而大数据犯罪治理强调基层治理主体的自主性、创新性。向基层授权,发挥多种社会治理单元的主动创新能力,将犯罪治理的决策权分给基层一线犯罪治理主体十分必要。(3)开放性思维。传统犯罪治理体系形成了比较顽固的“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封闭思想,而开放、共治则是大数据犯罪治理体系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不仅要让渡权限、开放平台,还要开放必要的数据和技术,融合创新将是大数据犯罪治理的永恒主题。

(二)普及理论:广泛传播现代犯罪治理理论

大数据犯罪治理的基础理论是大数据视阈下的现代犯罪学理论。现代犯罪学更多地从环境犯罪学的角度,研究犯罪问题的源起、构成、时空因素,识别犯罪机会和诱因,从而找到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普及犯罪问题分析三角理论、SARS犯罪分析模型、理性选择理论、防卫空间理论、犯罪情境预防理论等现代犯罪学理论知识,方能逐渐纠正当前大数据犯罪治理的众多认知偏差,走出实践误区。

(三)拓展业务:开展大数据犯罪问题分析

大数据犯罪分析主要有两个关键环节:一是建设以犯罪问题分析为导向的数据中台。这里需要格外注意的是,要合理确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红线,恪守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行为准则,更好地把握犯罪治理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二是依据犯罪分析三角理论开展各类犯罪问题专题分析,识别犯罪模式,开展大数据犯罪预测分析,识别高风险犯罪者、易害群体和犯罪热点问题。培养更多掌握犯罪问题分析技术的专业犯罪分析师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四)创新技术:研发各类大数据犯罪分析系统

大数据犯罪分析系统建设的核心是犯罪问题专业分析,各类分析技术只不过是呈现犯罪分析业务的手段。有鉴于此,我们就不能沿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技术主导业务、公司主导公安”的建设思路,也不能沿用各种综合平台建设追求“大而全”的建设思路。犯罪问题分析业务的核心点在县区公安机关的一线执法执勤部门。这样看来,很多省份不允许县级公安机关开发系统的做法,就与现代大数据犯罪治理体系建设相悖。鼓励县区级公安机关根据当地犯罪问题的特点,研发小而精的犯罪分析系统就显得尤为重要。

(五)完善体系:采用犯罪情境预防策略构建多机构协作的犯罪治理模式

社会控制理论认为,犯罪是社会管理缺失或存在漏洞所导致的结果。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本质上就是社会管理不断完善的过程。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用犯罪情境预防策略,推动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及民众等多个社会单元,形成多机构协作的共治体系。这一体系的构建有两个关键环节:一是根据大数据分析技术,选择将哪些社会单元纳入犯罪治理体系;二是针对具体的犯罪诱因和机会,推动这些社会单元的各类预防措施一体化运行。

风险社会理论认为,人类社会进入后现代化之后正在经历一种变化之基础而变迁。缚于工业现代性之上的坐标系——性别之轴、家庭之轴、职业之轴以及对科学和进步的信念——开始动摇,机会和危险的新的黎明正在形成之中,这就是风险社会的轮廓。[11]在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冲突风云变幻的今天,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很多发展的新机遇,也面临许多不可估量的新风险,把握机遇,主动防控各类犯罪风险,依据“犯罪学”思维构建现代大数据犯罪治理体系值得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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