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标准促均等:评阮可《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研究》
2020-01-08陈立旭
陈立旭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浙江杭州 311100)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不仅是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方法和手段,而且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率的重要途径。
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是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内在要求,是缩小区域、城乡、群体间公共服务差距的重要内容,是公正平等价值理念在公共文化领域的延伸和体现。
一方面,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是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内在要求。关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内涵,尽管众说纷纭,但都离不开“公共”“公共文化”“文化权利”“文化权益”等关键词。“公共”(Public)一词意味着“公有的”“公用的”“公众的”“共同的”。古希腊人把政治共同体即城邦视为“公共”,政治共同体的目的,在于设立并支持、宣传和实施通行的标准和惯例,使之有利于实现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公共”意味着“一个人从只关心自我或自我利益的发展到超越自我,能够理解他人的利益。意味着一个人具备了这样一种能力,他能够理解其行为对他人所产生的结果。”[1]而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或“公共性”),则是建立在社会“公”与“私”二元对立基础之上的独特概念。公共文化(也可以称为公益性文化,Public culture),就是“公有的”“公用的”“公众的”“共同的”文化,属于精神生产的公共范畴。与公共文化服务密切相关的“文化权利”或“文化权益”,意味着每个人拥有不受性别、种族、身份、阶层、经济收入等因素影响的平等享受文化资源的机会和权利。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即保障公民依法公平地享有参与文化创造、享受文化成果、表达文化主张、其文化创造成果得到应有保护等方面的权利,是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公民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一样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实现文化惠民,必须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另一方面,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也是公正平等价值理念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公正平等是现代文明社会最重要的价值理念之一。“‘公平’意指公正和正当的精神和习惯以及分配谁将会调控人与人交往的权利——亦即所有的人对待他人的行为规则;或者说,如同加斯汀尼安(Justinian)所表达的那样,‘诚实地生活,不伤害任何人,公平对待每一个人。’因此,它是自然权利或正义的同义语。但是,在这个意义上,公平的义务与其说是法律的,倒不如说是伦理的,关于公平问题的讨论属于道德的范围。它根基于意识的箴言而非成文法的制裁。”[2]24中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正平等既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也体现在文化领域尤其是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社会公平是一个包括一系列价值偏好、组织设计偏好以及管理风格的短语。社会公平强调政府服务的平等,强调公共管理者决策和项目执行的责任,强调公共管理的变革,强调对公民需求而非公共组织需求的回应。”[2]4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是一定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中最核心、最基础、最直接部分的均等化,是紧密联系文化民生,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文化利益密切相关部分的均等化,而不是所有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
其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范围和标准是动态的。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保障能力的提高,均等化的范围和内容会不断变化和扩展,均等化的标准会不断调整,均等化的水平也会不断提高。因此,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也意味着政府必须根据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要求,动态地制定或调整相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围和标准(设施标准、设备标准、日常运行费用标准、人员配备标准等),保证政府、公共文化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存在特殊门槛、社会歧视和社会偏见前提下,使每个社会个体能够不分地区、不分城乡、不分身份地有机会和权利接近法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过程。
再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核心,是享受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机会和效果均等,而不是简单的无差异化或简单的平均化。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在不同空间和区域、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具体内涵和具体实现形式,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是机会和效果的大体均等,而不是内容的完全均一。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是消除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和个人天赋差别而对社会成员享有基本文化权利和权益的影响和制约,而不是彻底抹杀社会差异。当然,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要求政府尽可能地将公共文化服务的差距控制在人们可以接受的范围,并最大限度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公共文化需求。
最后,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内容和范围,是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底线”,由政府负最终责任。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并不意味着政府“大包大揽”地提供所有文化服务,也不意味着所有的人都只能且必须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仅仅提供一般化、保障性、基本性、标准化的各种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特殊化、较高层次的文化服务只能通过市场机制、文化产业机构或其他途径获得。个人如果有足够的购买力,也可以不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而是自己通过文化市场来选择、购买更为合适的文化服务。
诚然,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主要体现为服务对象的全体性或者说服务必须惠及全民,但重点对象不是高收入社会群体,而是城乡、区域弱势或困难社会群体,重点关注弱势或困难群体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和基本文化需求的满足。这就意味着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必须将公共文化服务的差距控制在人们可以接受的范围,重心必须下移,必须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财政投入的覆盖面,把更多公共资金投向公共文化服务的短板或薄弱领域,不断加大对事关全体民众文化民生重点文化项目的投入力度,向困难农村、困难基层、困难群众等倾斜,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文化生活条件,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意味着不存在任何歧视和偏见,无论城市、发达地区,还是农村、欠发达或边远落后地区的社会公众,都有权利享有水平大致相当、质量稳定、程序公平、免费或优惠的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欠账因素的影响,区域、城乡、群体、个人之间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存在较大差距;由于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内容认识的差异和服务提供能力的差距,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也存在较大不同,等等,这些都导致了公共文化服务的不均等。
建立基本统一的服务标准体系,是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是关键。“标准化”不仅是促进“均等化”的方法和手段,而且具有提升公共事业服务效能的功能,有助于克服政府和部门管理的随意性。在中国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除了必须着重解决均等化问题外,还必须着重解决公共文化服务效率问题。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和效率这两个问题,是“公平”与“效率”这两大人类社会价值目标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具体体现。正如乔治·弗雷德里克森所说,“社会公平就如同效率、经济、生产率以及其他标准的使用一样也会成为公共行政的效率标准”[2]22。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通过设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配备、服务管理、服务质量等软硬件标准,就有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的效果,有助于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以标准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率,从而有效地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改善文化民生、不断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文化发展中的获得感。
标准化对于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率的意义和价值,凸显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2017年2月23 日发布的《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3]要求,全面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以县为基本单位,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健全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规范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服务项目和流程。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填平补齐公共文化资源,推动区域间、城乡间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开发和提供适合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等群体的基本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该规划还提出,要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重点,以流动文化设施和数字文化设施为补充,统筹规划,均衡配置,推动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基本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加强贫困地区的流动服务点建设,配备流动文化服务设备器材,实现流动服务常态化。
作为国内第一部聚焦“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领域的论著,书中不仅探讨和分析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化,而且也探讨和分析了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化、文化馆(站)服务标准化、博物馆服务标准化、文化志愿服务标准化、流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标准化等,这不仅对于构建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具有开拓性价值,而且对于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实践工作具有指导性价值。
不仅如此,论著对于丰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知识谱系作出了理论贡献,比如,廓清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的相关概念,指出标准化是“服务”的标准化,而不是“文化产品内容”的标准化;又如,较好地厘清了标准化和均等化、数字化、社会化的关系,在理论层面上阐释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方向及主要任务之间的逻辑关系;再如,提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工作要体现体系化、分层化,体现动态性、社会参与性。这些观点和论述不仅阐明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的原则和方法,也是作者基于长年参与政府制度设计的心得和经验的提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