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价值及其可能限度*
——文化哲学视域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再解读
2020-01-08赵晶莹
赵晶莹
(黑龙江大学图书馆 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2016年12月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并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该法是我国新时期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制度规范,它标志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开始进入了法制化发展新阶段。由于在未来的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建设中,该部法律将会对实践各个环节发挥重要调整作用,因此对该法进行深入解读,将有益于提高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水平,并为民族复兴伟业中的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提供充分的智力支撑。本文从文化哲学角度进行深入解读,以期该法在实施中能获得必要的深层次价值指引。
1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精神视域——历史凝结成的生存方式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1条指出:“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通过推动传承发展文化,不断提高我们的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并实现文化自强。该法不仅指向现代文化服务建设目标,而且还提出了具有未来文化导向的文化生存方式。此种文化生存方式是历史性文化发展的成果,也是历史凝结而成的一种生活制度规范,还是在总结新中国文化建设经验基础上所确立的一种我们应有和实有的文化生存方式,更是对历史凝结成的生存方式的一种制度表达及前瞻。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所确立的宗旨,反映着我们这个时代的文化发展结构机理,既是我们时代的文化精神模式,也是我们公共文化的生存方式。文化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质性的存在方式,具有无所不在的普遍性特征[1]13。文化为我们深刻理解特定主体的文化机理和特定社会的文化构成,提供了一种稳定的观察视角。正如学者们分析的,文化是作为个体生存和社会运行的基本方式,是对于人的生存和历史的运行提出的更为深刻的解释,即各种文化范畴中的本体性的理解[1]13。文化所代表的生存方式,总是占主导地位的生存方式,它通常以自发的文化模式或以自觉的文化精神的方式存在[1]19。《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就是要通过文化精神的表达来确立我们的文化生存方式。
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所传达出来的文化生存取向,作为稳定的文化制度成果,将通过法的文化约束力和社会塑造力进一步影响我们的生活样态。文化法作为稳定的文化生存方式,一方面对置身文化之中的个体具有强制性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它作为构成社会运行的内在机理,也从深层制约着社会经济、政治和其他领域的发展[1]20。所以,如何发挥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精神指引和规范制约的两方面作用,将会成为该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长期课题。
1.1 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现代性精神维度解读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从文化层面提出一个著名的社会学假说,即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都存在着一种支撑这一事业,并维系这一事业成败的无形文化精神,他称之为“社会精神气质”(ethos)。韦伯还直接论证了文化精神或文化模式对于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1]26。从韦伯所说的社会精神气质角度来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一个塑造新时代社会精神气质的重要文化制度。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社会精神气质的塑造,体现在其每一个具体的条款之中。例如,第3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中,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顶层设计方案。其目的是为了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即以多元供给的形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其具体内容包括: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如何塑造社会精神气质方面,还针对不同的文化供给主体,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内容,如第29条、第30条规定。除此之外,面对农村地区、务工人员、留守妇女儿童、在校学生、军队及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的需求,该法还设计了与其相适应的特殊服务内容。如第35条、第36条规定。总之,这些条款都是围绕如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生活而展开的具体规定。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规定还表明,从民族生存到民族发展,再到公共文化共同体的塑造,我们的民族精神文化建设已经从文化发展的单一性阶段进入到世界型文化发展的多元性阶段。回顾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的历程,在不断获得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在向世界展示着自身文化精神追求。在经济转型和社会结构重塑的历史时代,我们如何进行现代性的精神解读,标志着这个时代的精神将如何走入历史,也展示着这个时代的精神生存方式。《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为目的,是塑造现代国家精神和丰富民族文化内涵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制手段推进时代文化精神气质的形成,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在法治框架下,无论是个体文化表达,还是群体文化需求,都应纳入法治轨道。只有这样,才能使文化演进具有可靠的制度基础。
1.2 传承与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史性精神维度解读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所确立的文化发展样式指针,强化了现代公共文化建设秩序,明确了新时代公共文化发展的要求。同时,这种文化秩序发展指向绝不是一种简单的创新和文化模式的引进,而是我们在历史文化传承过程中的一种具体法律制度表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1条所确立的“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立法目标,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文化在特定共同体、民族及其个体等文化主体中的历史继承和传递是文化存在的基本方式之一。文化形式或文化模式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持久性。但是,这种稳定性和持久性并非要求它一成不变,而是要求它具有内在的驱动力,去推动文化在一代又一代新的文化主体身上传承[1]85-86。因此,《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公共文化精神的历史传承奠定了制度基础,提供了传统文化精神的承继指向。
1.3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化创新的多维度解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时代生活方式的具体原则。在公共文化服务当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使得我们的文化生活具有更为核心的价值诉求,同时也能够不断引导我们的文化活动向更高水平的目标进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1条确立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精神,以及该法第3条规定的“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立法原则,既反映了我们这个时代的文化精神诉求,也展现了我们这个时代的文化核心价值内涵。从文化哲学的视域理解,文化的核心价值体系是指一个民族的文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凝结成的、以基本的存在方式和生活方式为基础的、以基本的价值取向为核心的一系列价值原则的统一。由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中华民族文化历史凝结成的、以中华民族基本的存在方式和生活方式为基础的、以基本的价值取向为核心的一系列价值原则的统一。它在现象层面上,可以具体表现为中华民族的感知世界的方式、表现和表达自我的方式、稳定的生活样态和价值取向[2]。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思想作为新时代公共文化服务的价值导向,一方面使得《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具有了时代精神之源,另一方面明确了该法的重要理论基石。通过公共文化服务理念的价值厘定来确立现代文化发展模式,使我们的时代文化既有历史性内涵,同时更展现了国家、社会、个人一体化发展的文化视野和信心。因此,该法中的时代价值文化取向,实质上是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作为“世界之维、历史之维、国情之维”的立体维度文化创新,进行了一次制度契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所具有的中华文化的传承与创新要求,以及在新时代的时空转变中所应蕴育的中华文化传播与交流的包容情怀全部展现出来,并将实践于发展之中。正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3条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立法指导方针,特别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化方针等,都将真正“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从文化创新和文化传承的多维角度来看,这部法律还将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更多文化创新和文化传承的法律保障。
1.4 增强文化自信——民族复兴的文化逻辑起点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1条规定要 “增强文化自信”,这也成为了这部法律的重要立法目标之一。“文化自信”是指对于自我群体文化的信心、信赖和认同。在中国语境中, 文化自信就是对于中国文化,包括中国各民族、各地方文化的自我认同与尊崇[3]。“文化是人的精神追求及人类自身本质力量创造的产物,自信是源于人类的主体精神和本质力量。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民族、政党及至于每一个现实的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价值、信仰和精神,是人基于特定场域的‘生存的样式’的坚定信念,也是时间与空间、历史与现实、客观实在与心理传统、偶然因素与决定性条件的多元统一。”[4]因此,增强文化自信就要在文化之中找到民族生存发展的精神动力,进而发展创造民族生存的新空间。在文化交融和文化冲突的大背景下,文化自信是每一个力图生存发展的文化模式的必然选择。
2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生活视域——现代性文化服务的现实要求
2.1 多元供给、文化治理与协调发展的多维整合
现代公共文化建设是在多元化文化共同体基础上的一种发展整合,在寻求发展路径和理顺现实障碍的过程中,确立治理和协调发展的观念,是面向未来构建伟大时代文化机理的重要精神理念基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从这一根本角度出发,提供了现代公共文化建设的多维现实视角,并为实现多元供给提供了制度支撑,同时将治理和协调发展一起确立为推进文化发展进步的有效手段。
首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设立专章,即第3章和第4章,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和保障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其中核心精神就是要将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真正落实下去,并要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在这些规范要求中最为核心的指导要求就是多元化参与主体作用的体现,即将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公益性文化单位、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充分发挥出来。换句话说,公共文化服务就是要体现多元供给的一种文化服务形态,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升的对文化精神生活的迫切需求。
其次,《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的法律实践要求。例如,该法第8条规定了协调均衡发展的规范内容:“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同时第35条也强调了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再次,《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充分体现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体系化、效能化的立法指向。该法第4条规定了“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的立法目标,第5条提出要“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这些关于文化建设的标准和效能要求,也是一种现实角度维度的公共文化服务精神的要求。其具体表现,是分别从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实施标准量化的角度、公共服务对象的地位保障的角度、公共文化发展中宏观体系化建设的角度,以及公共文化服务社会效果的质量保障等角度,提出并确立了可靠可行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的多维诉求。
总之,从宏观立法宗旨上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一部具有文化本质规定性的文化法律,该法是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全面落实的一项法律制度。具体来说,该法所要达成的目标,不是一种忽略现实基础的主观想象,而是在多元供给、文化治理和协调等综合手段之上构建起来的制度基础平台。现代性是一种理性化的社会运行机制和文化精神,是西方工业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生成的、与传统农业社会的经验本性和自然本性相对的新型精神机制,它代表着渗透到现代社会所有方面的本质规定性[1]340。正像现代性的生成表现是从习俗和经验到理性的转变那样,《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使得我们社会所具有的文化“内在图式、运行机理、立根基础、文化精神”等多种深层内涵,产生一种根本性的转变[1]341。
2.2 服务理念、公益性理念、共享理念的现代要求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其中所揭示的服务理念和公益性理念,以及共建共享的理念,正是我们在现代文化精神维度中所应具有的理性、科学、信任、参与等多种理念展现。从传统社会的经验结构中脱域出来的现代社会理性存在方式,其最根本的特征就是理性或精神,获得了一种自觉性或反思性。从文化精神的内涵上看,现代性的精神性维度就包含人们通常所熟悉的理性、启蒙、科学、契约、信任、创造性、社会参与意识、批判精神等内容;从文化精神的载体来看,现代性的精神维度体现为个体的主体意识、公共的文化精神和文化价值、系统化的历史观等内容[1]344。因此,一部具有现代性的文化法律,也要具备多维度透视现代性的视角,同时还能多维地满足现代性的法治需求。从这部法律所具有的文化精神角度来说,其中所蕴含的公共文化精神和文化价值,无论是从个体角度还是从公共角度出发,都会为我们提供一种具有多维透视我国公共文化建设的现代性视角。更为重要的是,其中所蕴含的服务理念、公益性理念、共享理念等内容,都是满足现代性文化发展要求的重要内涵。
2.2.1 个体的主体性要求与自我意识觉醒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了关于满足特殊落后地区发展要求,以及提升特殊弱势群体的文化发展需要等内容。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厘清其所蕴含的社会公共文化发展的整体观,即通过整体社会文化生存样态的塑造,来满足个体文化发展需要的文化发展路径,是一种符合个体意识觉醒和自我主体性要求的现代社会文化服务发展方向。
个体的主体性和自我意识的生成或走向自觉,是现代性的本质规定性之一,是现代文化精神的基础和载体。人作为个体从自在自发的生存状态进入到自由自觉的生存状态,这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重要趋向,是现代社会的创新能力、内在活力和驱动力的源泉。特别重要的是,这种个体的自觉状态不是少数社会精英的特殊状态,而是现代社会公民普遍的生存状态[1]344。《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个体自我意识的文化觉醒方面,将不断塑造社会主体性的自由自觉状态,从而使得我们的文化生存样态也不断得到提高和改善。
2.2.2 构建理性化和契约化的公共文化精神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第4章“保障措施”中所规定的具体制度内容,主要是要在个体性和公共性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并建立一种双重保护公共文化的建设机制。正如学者分析的那样,公共文化精神的主导性价值取向必须兼顾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现代个体的主体性、个性、自由、自我意识创造性、民主参与意识、批判精神等文化特质,另一方面是如何保证那些追求自我利益和自我实现最大化的自由个体形成一个合理和合法的共同体[5]。所以,该法的深层要求即是要形成文化共同体保障和个体的主体性维护的双重机理。
作为双重保护的文化法治建设机理,其根本缘起就在于个体的主体性同公共的共同体之间所具有的内在理性化和契约化的精神特质。因为在二者之间所衍生出的人本化的、理性化的社会文化精神,特别是其中所蕴含的契约理性的精神,正是现代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深层理性机理。一方面,这种契约精神将铸造现代公共文化理性的基本内涵,另一方面,此种理性依归也将不断演变成为个体自主性的文化增量。所以说,《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蕴含着一种深层次的、个体自主性和表层的公共发展性之间、理性化和契约化的现代公共文化精神。这种契约理性的巨大影响,在长远的公共文化生态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以潜在的和直观的多种形式展现出来。
2.3 免费开放制度、公示制度、评价制度、监督和公告制度的实践开放性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的制度内容,展现了现代文化制度所应有的包容、透明、公开等指导原则精神。例如免费开放制度、公示制度、评价制度、监督和公告制度等。该法第31条及该条第3款都确立了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新要求,这其中所蕴含的正是一种现代开放的包容性精神。
如果从文化制度基本单位的价值标准角度分析,《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也具有一定的文化价值衡量标准。例如,该法所规定的公示制度、免费开放制度以及评价和监督公告制度,就是要满足人民文化发展需求,在文化消费群体中进行文化产品分配,并从综合角度进行文化建设推进的现代文化发展制度,这些制度内容中的文化价值依归完全符合文化价值衡量的标准要求,即实体上的公平、开放和效率的价值要求,程序方面的透明、包容和平的价值要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作为文化制度单位组成部分,其价值基础在于表达文化的整体价值要求。该法中的这些价值要求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即对文化需求的满足;对文化需求的分配;对整体文化需求的再分配和再满足。这三方面的价值标准可以被概括为制度的效率、公平和包容。因此,我们以制度单位所引发的文化价值标准[6],可以将其用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文化价值衡量上。
3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综合视域——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统一
3.1 文化创新与人的发展相统一
创新是我们时代的主题,只有创新才能真正推动人的进步和发展,而文化的创新是推进人的自由进步的重要推动力。没有内在抽象文化精神的提高,就谈不上人的自由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就是要在自在的文化基础上找到和建立一种自觉或自为的文化发展进路,从而推动我们自在的文化基础不断提高。从文化角度来看,“当自觉的或自为的文化同自在的文化之间形成必要的和恰当的张力或冲突时,这一文化的转型会采取内在创造性转化,即文化创新”[1]142。《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就是要推动这种文化创新,并与人的发展相统一起来。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1条规定“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同时第3条还规定“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在我们自身原有文化模式基础上,该法一方面要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另一方面还要促进开创一种公共文化自新的发展路径。这是从传统人本主义文化发展阶段向现代主体性文化发展阶段转化的要求,是一种转化过程中的“瞻前顾后”。所谓的“瞻前”就是要向现代主体性文化进行转化,“顾后”就是要推动传统人本主义文化不断向前发展。
3.2 文化自新与社会进步相统一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3条规定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所指向的即是一种文化自新的发展方向。要完成的现代文化发展转型,就要将文化自新同社会进步统一起来,这种统一是以创新为核心的综合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创立了自在文化生存模式与自觉自新文化发展模式之间的一种制度张力。如果仅仅有了外在制度的形态,而没有主体内在的文化自省,并对自在文化模式进行现代化的改造,那么制度就没有什么影响力。“只有一种自觉的文化因素从外部切入,才能同原有的自在的文化层面构成张力和冲突,从而推动原有文化超越自身。”[1]142
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来看待文化自新和社会进步,还在于通过公共文化建设来完成文化的整合性进步,即通过提高自在文化的实际生存状态,提高公共文化共同体中每个个体的主体性文化自新水平,我们才能真正确立一种现代公共文化生态和现代文化精神家园。从文化哲学角度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诉求是依托中国文化、面向世界文明的文化诉求。它一方面要在“共同体”视野下提炼世界文明交流经验, 另一方面也要将中国故事升华为“共同体”层面的人类经验[7]。所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所要推动的文化自新和社会进步是大的时代背景下的必然过程。
4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视域限度——文化精神反思与实践方略
4.1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核心诉求与理论反思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核心诉求,即“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体现了中国文化发展道路上最为突出的核心要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繁荣与进步,一方面是中国长期历史积淀的文化洪流在现代化大潮中的激荡,另一方面也是身处历史巨轮之上的我们不甘于文化自守,而去勇于面对历史激变的一种现代选择。只有提高全民族的文明素质,我们才能真正走进新时代,只有具备了现代文明精神,我们所追求的现代文化形态才能真正建立。
我们应看到,国家虽然具有了飞速发展的经济基础,但如何顺利完成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任,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这并不是一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所能独自完成的。同时,如何在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过程中,使该理论的实践过程更加符合我国现代人的进步要求,特别是符合我们现代发展阶段的文化文明水平的现实基础,需要我们进行理论反思。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吸取传统文化中具有现代意义的精神精华,并形成现代化文明精神的核心要旨。
4.2 新时代公共文化服务精神的价值定位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规定“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这不仅是文化发展方向,更是我们新时期公共文化服务精神的价值定位,是未来公共文化发展道路之上现代文化发展模式的发展方向。社会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特别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文化价值核心引领,不仅会成为我们自身的文化建设价值核心,更会成为现代世界文明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正如前文所述,在世界文明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之中,首先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与进步,然后在此基础上,在“共同体”视野下提炼的世界文明交流互鉴原则,才能真正成为一种将中国故事升华为“共同体”层面的人类经验[7]的文化演进过程。但提炼和升华的过程也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我们要有充分的准备并竭尽全力推动新时期的公共文化精神落地生根。
4.3 新时代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实践方略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要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这些规定是要建设一个自由勃发的现代文化家园。文化从来不是给予的,更不是模仿别人得来的,文化从来是从文化体自身的血脉之中成长起来的,即文化自生。但这个文化成长的过程也需要克服各种阻碍,我们要充分理解新时代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实践方略,认识到实践中的可能困难并积极应对。我们应型塑中国公共文化应有的现代模式,明确要在文化生命机理形成过程中不断锻造公共文化的强大生命力,才能使其在激烈的人类民族文化和现代文明竞争中长存。
要想达到文化从“自觉”而“自信”,我们要深刻体味文化“自生”的重要作用。文化自信作为民族文化主体开放性的高级文化结构,是文化自觉发展到高级阶段不可抑制的主体心理涌现,但如果没有文化自生自觉发展的基础,又如何能够达到文化自信的新的历史阶段呢?因此,在确立新时代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实践方略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要从实践诠释学的视域来解读文化自觉到文化自信的实践进程,也不能单单从“诠释循环”的主体内化到“主体的客体化”的实现[8]之中来巧取文化自信之果实,而是应从文化自新和文化自生中,面向世界勇敢地打造我们新时代文化共同体。这正是这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公共文化建设方面所要实现的伟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