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治在经济普查中的应用与启示
2020-01-08李晓倩
□李晓倩
统计法治的具体含义,就是按照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统计工作的新要求,严格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统计,建立健全法律完备、普法深入、执法严格、惩戒有力的体系。在第四次经济普查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的情况下,杭州市高标准、高质量顺利完成了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法治”武器起到了重要作用。
|统计法治在经济普查中的应用
(一)宣传发动阶段,弘扬依法普查理念
一是巧借各种时节普法,为经济普查“造势”。巧抓机遇宣传,构筑“大宣传”格局。借助重要时点,举办大型现场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形式活泼的表演,增强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对第四次经济普查的了解,为经济普查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是巧用各种场合普法,为经济普查“拉弦”。通过专业培训必讲统计法、上门送以案释法宣传册、检查中普法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帮助普查人员、普查对象更好的理解统计法,切实增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普查对象拉紧依法统计之弦。
三是巧搭各种媒介普法,为经济普查“配乐”。巧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电视台、移动媒体、室外LED 电子屏等各种媒介,播放统计宣传视频、宣传动漫、“铺天盖地”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在大街小巷奏响依法普查、诚信统计的乐曲。
(二)入户登记阶段,提供数据质量保障
一是服务普查对象,解除后顾之忧。经济普查是一个帮助企业了解所在行业规模结构、分布情况的统计服务过程。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数据处理过程中涉及的个体财务信息等均属于商业秘密,部分企业会担心数据外泄,顾虑重重,不愿意配合,对于这类企业,应着重强调统计对数据保密的要求,反复多次对普查人员进行数据保密意识的法治培训,使他们知道泄露普查数据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是肃清普查障碍,维护法律权威。对于个别普查工作中拒不配合的“拦路虎”,可以通过正式途径发放《统计调查表催报单》,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告知普查对象的义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报表,否则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处理。事实证明,通过发放《催报单》的形式,使普查对象感受到了法律的震慑力,普查人员“腰板硬了”“喉咙响了”。
三是查处违法对象,保障数据质量。借第四次经济普查的机遇,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系列文件要求,加大对普查对象不配合、不接受普查任务、虚报瞒报拒报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重大、典型统计违法案件,坚决予以通报或曝光,充分发挥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
(三)选取典型案例,总结问题积累经验
一是阶段总结工作,及时纠正问题。开展经普事中事后质量抽查,及时应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完善日常统计法治工作,把事中事后质量抽查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直面普查数据的源头。同时,对于全国全省全市通报的经济普查中出现的各种案例积极搜集、整理和宣传,适时推出普查案例宣传手册,为下次普查积累经验。
二是开展案卷评查,及时回顾案件。加强对经济普查查处违法行为案卷的评查力度,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梳理汇总后,向各区、县(市)统计局进行反馈,并通报案卷评查结果。通过案卷真正做到检查程序合法、案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是回访违法企业,检查整改情况。抽取一部分在经济普查中因统计违法已被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进行“回头看”,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的具体内容可包括:核实被回访单位发现问题是否整改到位,统计报表报送是否及时以及统计数据质量是否准确,统计人员是否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年报培训等。
|几点启示
(一)不断加强各类人员的底线意识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了普查对象的“1 个不得”(经济普查对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的“1 个不得”(不得干涉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和领导人的“2 个不得”(不得自行修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这“4 个不得”就是经济普查有关人员应当遵守的统计法律底线。
(二)不断提高普查人员的法律意识
要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引导广大市民和普查对象支持配合并参与普查。要依法依规进行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守牢普查工作法律法规。
(三)不断完善普查数据的管控制度
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始终贯穿于普查的始终,要在普查各个阶段建立健全不同的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和指标体系;要建立普查目标责任制、数据质量和管控激励制度,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的岗位责任制;要及时建立数据质量控制的反馈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