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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情境下的乡村治理
——理解村庄二重内卷化的一个分析框架

2020-01-08谢晓通普书贞

天府新论 2020年4期
关键词:权利

谢晓通 普书贞 王 旭

不论是千百年前的传统社会,抑或是自民国以来不断变迁的现代社会,乡村治理始终是关系国家政权稳定的重要因素,亦是国家治理的难点所在。当前主流研究认为,传统社会依赖“皇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的主要形式,维系着封建王权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和控制。一方面,尽管帝国的正式行政组织止于县一级,但实际上王权并未完全放弃对乡村的干预,仍通过各种非正式组织影响着乡村治理的进程和成效。另一方面,行政权力对乡村的渗透具有强烈的历史延续性,乡村治理的制度环境缺乏自治基础,“县下自治”并非完全的乡村自治。

对此,也有不少学者提出质疑。有学者认为形成于宋王朝的宗法制度影响着后来乡村治理秩序的构建和乡村社会组织的塑造。(1)曹锦清:《历史视角下的新农村建设——重温宋以来的乡村组织重建》,《探索与争鸣》2006年第10期。宋代之前,世家大族构成了统治集团和社会阶层的运行核心。随着土地政策上的不抑兼并,地权的高度分散化和流转化,特别是随着唐中后期商业及城镇的发展,带来了掌握巨大社会财赋的商业经济和货币经济的兴起。(2)李华瑞:《宋代的土地政策与抑制“兼并”》,《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由此,帝国的赋税基础和社会秩序受到资本的冲击,使得国家行政架构中的乡村治理成本不断攀升;自宋以来,以乡村组织重建为主要形式的乡村治理,逐渐取代了原有强调政权依附的乡里制度,出现于国家治理体制变革当中。尽管后有作为非正式的组织机构,即所谓“保甲制”以自治为名,但其运行逻辑仍属于正式组织制度设计的延伸部分,(3)项继权:《中国乡村治理的层级及其变迁——兼论当前乡村体制的改革》,《开放时代》2008年第3期。不外乎有行政控制之实。由此,宗族组织成为乡村治理领域的权威框架,并以宗法、理学等儒家文化作为组织成员共同遵循和认可的价值规范。这是始于宋代的中国社会发展史上一次重大的阶层分化,构成了维持帝国千年统治根基的小农经济样态,并由此带来乡村秩序和社会治理的嬗变,形成了当前乡村社会中仍然存续的以宗亲文化、祠堂文化及乡贤文化等观念建筑的乡村治理形式。在下文中,我们将结合当前我国乡村治理领域的有关现象,进一步分析宋代经济社会巨大变化的原因,以及探究这种变化影响乡村治理形式转变和治理权威重塑的内在机制。

通过对有关文献的梳理,我们发现,近现代以来我国的乡村治理格局基本沿袭宋代之后重建的一整套组织逻辑和制度体系,主要表现为国家政权干预和控制的不断强化、传统宗族文化形塑的乡村社会组织的持续嵌入以及基于权利本位的个体发展诉求的一定满足等特征。从既有研究中,亦可发现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资源汲取贯穿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乡村治理过程始终。在传统社会,国家财政汲取的乡村资源难以持续供养帝国日益成长起来的庞大官僚组织的需求,而王朝的更迭恰好是这种供需矛盾的一种缓释。但是,一旦国家机器重新开始正常运行,体制内的各项支出又需要源源不断的来自乡村社会的资源供应,这使得社会发展无法改变这种矛盾的原始形态,甚至停滞或出现不断复杂化的情形。

显然,上述情况符合学界定义的“内卷化”理论的基本特征。然而,既有研究对我国乡村治理领域的内卷化问题只追溯至民国时期,(4)李祖佩:《乡村治理领域中的“内卷化”问题省思》,《中国农村观察》2017年第6期。有必要对其进一步扩展。从上述分析来看,出现在宋代的乡村组织重建便可视作是乡村治理的第一次“内卷化”。当然,这里有一个疑问,宋代之前的历朝历代发生的数次乡村治理格局的变革是否也可归因于“内卷化”而引发的呢?针对这一问题,从有关史料的记载来看,尚无法考证从东汉至唐宋之际一直存在的世家大族是否为乡村治理的组织载体及是否构成治理内卷化。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宋之前的乡村治理与当前我国乡村格局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宋代所发生的重大社会变革,则有着显著的一致性。这一点我们将在下文详细论述。

因此,尽管传统社会有关乡村自治的诸多历史实践表明,国家政权对乡村自治具有强大的控制干预力量,但仍需肯认宋时乡村治理的平民化趋势以及以文化、血缘等为纽带的各种非正式组织的历史影响。这是本文研究的一个基点,即把宋代作为划分乡村治理基本形式的重要节点,并将其纳入“内卷化”讨论的范畴,从历史的视角考察我国传统社会至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乡村治理方式转变的共性,以及正视历史变迁过程中村治场域所沿袭至今的制度基础和人文环境,以便更为准确地分析乡村治理内卷化的背后逻辑,进一步探讨本文力图论证的命题。

一、内卷化理论的反思与澄清

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内卷化”一词自诞生起便经过无数次的演变,不论是理论内涵,还是实践应用,都得到了学界极大的关注,甚至出现“内卷化”概念的泛化和滥用。就其演变历程来看,“内卷化”概念始于人类学领域的研究,戈登威泽(Coldenweise Alexander)将其用以解释和描述一种文化发展模式,(5)Coldenweise Alexander,“Loose Ends of Theory on the Individual, Pattern, and Involution in Primitive Society”,in RH Lowie eds. Essays in Anthropology Presented to AL Kroeber,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36,pp.99-104.即当某种文化在人类社会发展至某种最终形态后,该文化既无法持续稳定地发展下去,又难以寻求有效方式使其自身转变至另一种全新的形态,继而长期在内部不断复杂化。之后,格尔茨(Geertz)将“内卷化”概念引入农业经济领域,用以描述在资源约束条件下,劳动力投入的增加无法带来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继而形成了一种单一劳动要素参与的低效重复的农业发展模式。(6)Geertz,Clifford,Agricultural Involution:The Process of Ecological Change in Indonesia, Berkeley,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3,p.80.在此基础上,黄宗智将“内卷化”概念引入其对于中国传统农业生产过程的研究,并引申出“没有发展的增长”这一概述,用以描述各行为主体为获得总产量的增长,在有限土地面积上增加劳动力投入但其生产的边际效率递减的现象。(7)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第11页、第12页。在此之后,杜赞奇将“内卷化”概念引入政治学领域,并提出“国家政权内卷化”之说法,指出现代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背离现代化意旨的一种发展状态,即国家机构行政职能的扩大依靠的是复制或扩大旧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而非依靠提高旧有或新增机构的效益。(8)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68页。以上四种有关“内卷化”概念的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对象、不同时空背景的解读,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同。对此,有学者立足于既有研究作出一般性的总结,认为内卷化理论包括“以发展为基本背景、以停滞或倒退为基本后果、以复杂化为基本现实”三个层面的内容。(9)李祖佩:《乡村治理领域中的“内卷化”问题省思》,《中国农村观察》2017年第6期。

不可否认,从“内卷化”概念的整体演化进程来看,其本质多少发生了某些改变。从“内卷化”的成型来看,格尔茨将其研究所指的阶段由戈登威泽的发展水平较高阶段转向发展水平较低阶段,并进一步扩展了发展过程中因外部因素限制造成的影响,形成了“农业内卷化”的表述。黄宗智之后,“内卷化”概念在国内得到大范围的使用,进而造成了两种局面:一是“内卷化”概念多学科多领域的广泛应用,二是对于“内卷化”概念解读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存疑。例如,有学者针对黄宗智阐述的以边际效益递减来界定“内卷化”的看法,认为这是对概念本身的一种误解。(10)彭慕兰,史建云:《世界经济史中的近世江南:比较与综合观察——回应黄宗智先生》,《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同时,有学者指出黄宗智之后所描述的“内卷化”现象已失去以往研究所强调的“刚性发展”,(11)马卫红:《内卷化省思:重解基层治理的“改而不变”现象》,《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5期。诸如此类。在此之后,杜赞奇借用“内卷化”概念来阐述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对此,也有学者认为杜赞奇在政治学研究中所阐述的“内卷化”实际上已经是对原有概念的误读。这种观点认为,不同于前三种运用,杜赞奇的运用忽略了现实中行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未将这一解释现实经验的基本条件加以考虑。

类似以上有关“内卷化”理论的省思,某种意义上避免了学界对这一概念的滥用和泛化,有助于唤起学者对“内卷化”问题的重新思考。从这些质疑当中,我们总结既有的将内卷化问题应用于乡村治理领域的研究,发现多数还是沿袭黄宗智在“农业内卷化”概念上引申出的“没有发展的增长”这一概述,即“内卷化”呈现出的是一种低水平重复且个体效益下降的现象。在此基础上,受杜赞奇“国家政权内卷化”提法的影响,越来越多的研究将乡村治理问题的关注点置于对内卷化过程的分析,即只看重“内卷化”导致的停滞或倒退的后果和不断复杂化的现实,而忽略了以发展为背景,尤其是以刚性发展为默认状态的理论预设。换言之,既有关于我国乡村治理内卷化问题的研究,大多单方面从类似的内卷化过程进行研判,而未充分考虑这些类似现象的生成动力、内在机理、理论逻辑以及发展预设等方面是否与原本意义上的“内卷化”概念完全一致,故得出的结论及对策分析通常也难以有效化解治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并非否定上述学者对“内卷化”概念扩展所做的贡献。相反,本文研究涉及的内卷化概念亦是建立在其基础之上,对概念重新界定和详细区分,目的是为了表明本文所意指的内卷化现象,进而将明确的“内卷化”概念纳入我们的分析之中,并力图避免以往对“内卷化”概念的误用及滥用。结合既有研究和上述分析,我们将“内卷化”概念概括为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要素不断投入背景下的一种发展固化,即随着生产要素(尤其是劳动力要素)的不断投入,所进行的活动并没有取得生产效益的提升,反而出现了发展水平到达某种瓶颈期的固化表现;二是客观约束前提下的一种选择被动,即由于外在条件的约束或内在资源的限制,导致发展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对自身的应变行为采取了一种被迫性的选择;三是积极意愿导向下的一种消极累积,即行为主体的各项活动具有共同能动的积极预期,但最终实现的却是一种日益复杂化的原有状态下的消极累积。

基于对“内卷化”概念的再认识,我们将对以往乡村治理领域定义的内卷化现象进行重新思考。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及其实践过程中表现出的各种政治社会问题,关系着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然而,已有研究大多关注以国家政权建设为主导或以资源下乡为背景出现的类似内卷化现象,如基层组织内部设置的愈加复杂化、制度实践的成效与制度设计者初衷的相悖、资源下乡过程中的低效利用以及乡村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度不足等。尽管从现实表象上类似的内卷化问题与学界概括的内卷化内容并无不同,但仅仅从实践活动所表现出的类似特征来界定和研究乡村治理的内卷化问题,显然不能构成对其生成动力和理论预设的正确理解,甚至容易偏离其概念本意。本文认为内卷化概念的本质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强调发展的刚性,二是强调条件的约束作用,三是强调行为主体的能动性。

已有研究大多以基层组织在制度建设中的表现为视角、以国家政权建设的成效为标准进行分析,尚未针对村治场域内村民这一行为主体的发展意愿予以充分关注。由此,将“内卷化”概念引入我国政治社会及乡村治理的实践,不免缺乏说服力和解释力。总结来看:第一,已有研究大多立足于将内卷化现象作为治理结果进行讨论,忽视了其作为治理动因的作用;第二,已有研究的分析起点与原本意义上的“内卷化”概念存在本质上的偏差,由此形塑的分析框架和研究结果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难以有力地解释治理实践中的一些现象;第三,已有研究中缺乏将发展过程中村民的主观价值纳入研究者的分析范畴,且对不同时空下的内卷化现象缺少具体的细分和系统的阐述。

二、二重内卷化:类似内卷化现象的一种解释

“二重内卷化”概念的提出,始于本研究团队在福建M镇进行调查时观察到的一些治理现象。既有的以“没有发展的增长”和“国家政权内卷化”等提法为核心表述的研究,存在着对村治领域的内卷化现象一定程度的误读。部分学者将“内卷化”现象作为基层治理实践失败的观点,偏重于将“内卷化”作为导致乡村治理绩效低下的一种结果来进行归纳,并由此探讨“内卷化”的形成原因及如何克服“内卷化”困境。乡村治理领域的“内卷化”现象,实则是作为乡村治理变革过程中的一个起点而存在,是转型期社会变革的重要动因。换言之,我们认为“内卷化”具有明显的二重性,即具有两种不同特性的差异化样态。它既是遵循原有社会框架内平稳状态的产物,同时又有支持和激励新框架产生的毁灭性力量。

学界意识到的类似“内卷化”现象存在于乡村治理的实践中时,更多的是秉持着一种将“内卷化”视作阻碍社会发展的思维。然而,这种观点却恰恰忽视了其作为一种“长期发展受限而难以实现突破”的状态所蕴含的学理价值。换言之,当“内卷化”问题真实存在的时候,不少研究者所观察到的现象往往是经济社会中长期以来维持不变的一种发展形态。此时,社会的运行规则是一种以往模式下的平稳重复;而当“内卷化”问题出现转机的时候,研究者才有机会清楚地考察到经济社会变革中旧有体制下问题的尖锐化和复杂化。因此,我们强调应将现实中所谓的“内卷化”现象作为社会变迁中一切问题的起点和社会发展的驱动力加以对待,而非仅仅视为一种阻碍因素,这是与以往研究有所区别之处。

诚然,按照这种逻辑进行思考,研究难免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在以往关于乡村治理领域“内卷化”研究缺乏解释力的情况下,将目光从结果转向过程,从阻因转向动因的时候,如何区别传统观念对治理实践的描述,给出符合澄清后“内卷化”概念的合理解释?为回答这一问题,我们提出了针对村治场域“内卷化”问题的一个解释框架。在此之前,我们需回顾一下前文谈及的将宋代发生的重大社会变革纳入内卷化范畴进行讨论的原因。

如前所述,我们将发生在宋代的乡村组织重建活动视作一次“二重内卷化”的具体表现,而我国千百年来的乡村治理基本沿袭着宋代之后重建的一整套组织逻辑和制度体系。也就是说,当前我国村治场域发生的一系列政治社会问题,同宋代发生的重大社会变革有着显著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社会流动性的加强。在重大社会变革下,两宋以前的世家大族几近消失,庶民化和平民化趋势明显,国家政权一定程度上的管控也开始弱化,宋时民众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得到了较大的自由空间,人口的地域间流动逐渐加快;(12)王文兵,王铁成: 《宋代乡村的土地流转、阶层分化及社会治理转型》,《学术探索》2017年第7期。而当前我国同样处在社会流动不断强化的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涌现了大量的流动人口,呈现出不断复杂多变的趋势,包括跨区域的大规模流动、城市与城市间的流动以及城乡之间的流动等。其次,是土地流转的常态化。宋代出现了土地权利的高度分散化和大规模流转,使得乡村社会的资源配置进入到重新调整的阶段。此外,频繁的土地流转也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兼并,改变了原有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结构。(13)钟金雁:《宋代东南乡村经济的变迁与乡村治理研究》,云南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而当前我国同样进入到农村土地的大规模流转时期,近年来陆续开展的适度规模经营、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土地管理法修订等制度及法律调整,反映了土地流转不断加快的态势。再次,是社会阶层的高度分化。在宋代,主要表现为乡村农民的阶层分化。(14)朱奎泽:《富民阶层与两宋时期乡役主体》,《求索》2009年第11期。在乡村场域,农民开始由从事单一的农业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为从事多元的生产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阶层,其社会地位也逐渐出现异化的表现。(15)林文勋:《唐宋社会变革论纲》,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74页。而近几十年来,我国农村社会阶层分化趋势也十分明显,尤其是以职业划分为基础的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兴起,使得乡村阶层体系发生重大转变。(16)朱光磊:《世纪之交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十大趋势》,《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林坚,马彦丽:《我国农民的社会分层结构和特征——一个基于全国1185分调查问卷的分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王春光,赵玉峰,王玉琪:《当代中国农民社会分层的新动向》,《社会学研究》2018年第1期。最后,是经济形式的转变。宋代银本位制上升,商品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同时合法化的土地兼并等买卖行为活动进一步为市场化开辟渠道,改变了原有以自然经济为主的乡村秩序。(17)葛金芳:《宋代经济: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首次启动》,《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1期。同样地,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向纵深推进,乡村社会逐步地融入到市场运行的法则与规律之中。以项目制为主要形式的国家资源输入,进一步影响了乡村社会的原有治理秩序。(18)李祖佩:《项目制实践与基层治理转型》,《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除此之外,将宋代发生的重大社会变革纳入内卷化范畴讨论,更为重要的因素是我们认为其更接近于现代意义上的乡村治理,或可将其称为真正的“乡村自治”。这是本文所构建的分析框架的重要前提。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两个时空的村庄社会规则具有同一性和历史继承性,表现出极强的关联度。当前我国乡村社会遵循的许多地方性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最早都可追溯至宋代乡村重建的宗族制度和理学文化。此后,民间力量开始有组织地介入国家治理,赢取自身利益诉求,进而在乡村社会塑造了一种广泛认同的权威。乡村组织的不断自我壮大,不仅在乡村场域形成了延续千年的利益共同体,也间接减轻了国家社会管控的成本和压力。从更宽泛的视角来看,两个时空之间千百年的乡村社会变迁完整地处于一统的内卷化轨道。在这一轨道内,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宋代之前的内卷化状态在两宋之间实现突破,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新的乡村治理体系替代旧有的治理体系,同时也重塑了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实现了传统社会的一次治理转型。在此之后,这一治理格局再度进入新的内卷化状态,并延续至近现代社会,同时开启了新一轮的治理转型,或可称其为“现代化转型”。

综上,我们的思考是如何给予当前我国乡村治理实践中的类似内卷化现象一个合理的理论解释。我们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当前我国乡村治理领域许多的类似内卷化现象,可以将其定义为突破内卷化状态的一种自我战胜的表现,并理解为在原本内卷化状态下所存在的具有一定独立性和促进作用的因子,而非既有研究所关注的属于已经误读的内卷化概念所导致的负面表现。尽管这种表现仍然存在许多类似于原有状态下的治理模式及其衍生现象,但至为重要的一点是其促进了社会转型。在此过程中,我们关注到了权利对于形成这种表现的关键作用。例如,两个时空的二重内卷化现象,包含了社会个体很大程度上对于地权、治理权及发展权等的强烈诉求,而社会规则又与之不适,故而在个体意愿与治理规则两者之间形成了能够重构社会秩序的强大张力,产生了基于个体权利满足的新的村庄社会规则。同时,我们受诺斯(Douglass C.North)有关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启发,将其有关“权利”研究的理论提炼出三个关键维度,形成“权利情境”分析框架,并由此得出本文研究的主要命题,为二重内卷化提供一个理论解释。

三、“权利情境”分析框架

在强调有着类似“内卷化”表现的二重内卷化现象促进社会转型的积极意义的同时,尤其要强调人的因素在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要对人的权利给予充分关注,我们认为从这一维度出发来解释现实中的二重内卷化现象有其合理之处。在探讨社会变革的诸多因素中,权利的内在价值不容忽视,尤其要关注个人力图实现权利最大化所带来的显著影响。以往关乎类似内卷化现象的研究,大多认为其是发展的障碍所构成的种种外在表现,并认为这种障碍导致了对个体权利的限制,继而将人的诉求无法得到满足看作内卷化产生的结果。然而,当学界普遍认同个体权利在治理实践中的残缺状况时,实际情况通常是人们对于权利的重视和保护激励了类似内卷化现象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是基于个人权利的选择结果,使得内卷化发展突破到需要重建相应的治理体系以回应权利本位的阶段。据此,应该肯定类似内卷化现象的正面取向,并就普遍观察到的事实作出这样的判断:当前乡村治理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冲突和治理低效现象,其表象上有着与“内卷化”类似的特征,但其本质上却与原本意义上的内卷化不尽等同。社会个体各项权利诉求的不断显现,促进了这一二重表现的形成。而将权利缺失或围绕权利表现出的各种诉求无效视作受治理内卷化影响而导致的结果,往往忽视了个体捍卫自身权利价值的重要因素,可能导致将当前促进变革的努力行为归结于阻碍社会发展的问题偏向。

当社会变革仍旧明显地由类似偏向推动的时候,真实的动力源则容易被掩盖,最终不利于新的社会秩序的重建。从另一种角度来理解,民众的权利诉求之所以诱发类似内卷化现象,其背后实质应是寻求到关于以往停滞问题的一种解决之道,从长远来看,力图实现的也是改革内卷化发展的刚性,从而打破旧有稳定的局面。从这一逻辑出发,我们提出“权利情境”分析框架。

在“权利情境”框架中,涉及诺斯关乎“权利”方面的几个重要理论和概念。第一,我们立足于制度变迁的微观层次,以个体能动性对权利重建过程的作用作为分析的起点。制度变迁的微观层次侧重个体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用以解释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来源问题。(19)蔡潇彬:《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研究》,《东南学术》2016年第1期。第二,在个体为权利重建努力行动的基础上,我们以产权界定的不同性质为切入点,(20)Hart,Oliver,Firms,Contracts and Financial,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张静: 《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Meyer Marshall W. & Xiaohui Lu,“Managing Indefinite Boundaries:The Strategy and Structure of a Chinese Business Firm”,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Review,2005,Vol.1,No.1.进一步探讨相关主体间相互关系对社会变革带来的影响。产权界定是新制度经济学区别于以往研究的主要贡献,既是新的研究对象,又是重要的研究成果,如何界定产权,影响着其他各项制度的安排。(21)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界定理论述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我们在此讨论的产权界定,主要侧重于中观意义上的国家及社会主体与产权界定的相互关系,进而探讨不同主体间行为的互动逻辑及形成的权利规则。第三,对权利重要性的微观层面和中观层面的把握,使得我们进一步构建起宏观层面的权利秩序分析,以最终解释权利构成差异之于社会秩序转变的重要作用。在诺斯的经典著作《暴力与社会秩序》中,权利秩序包括权利限制秩序和权利开放秩序两种形式,由权利限制秩序向权利开放秩序转变是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22)道格拉斯·C. 诺思,约翰·约瑟夫·瓦利斯,巴里·R. 温格斯特:《暴力与社会秩序》,杭行、王亮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页。个体形塑新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也是权利诉求不断得以表达,进而迈入现代化的过程。

将权利看作一种情境性因素,围绕权利三个方面的内容来对所观察到的现象予以解释,这并非反映了三个层面的权利内容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差异性表现,而是指更加注重于以“权利”为中心展开的某些特定情境的研究,并强调在这些特定情境中因“权利”纽带而存在的相互关联、不断演化、相互作用的内在关系。

首先,我们从微观视角考察制度变迁下的权利重建过程。将制度变迁与权利重建联系起来,主要是强调制度变迁理论中个体偏好变化所起的重要作用。正如诺斯所指出的,“感知(偏好)将相对价格变化与制度变迁真正关联了起来。相对价格的改变是推动制度变迁的重要微观力量,而相对价格的改变引起了人们对外部世界感知的变化。”(23)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81页。从宋代乡村组织的重建中可以发现人们在长期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选择的历史演进。当人们感知到土地等生产要素价格比率变化的时候,个体对地权的追求和对商品经济的投入等行为意愿也逐渐为了利于自身发展而发生改变。随着人们认知结构的变化,新的文化替代旧的文化产生了制度规则变化,这一变化又将决定社会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并最终主导文化差异的形成。同时,由于观念的改变与持续性的文化背景是息息相关的,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在权利重建过程中产生的不同发展程度的社会差异,可以进一步解释社会转型所具有的渐进特征。当社会变革发生后,具有路径依赖的旧有文化,一定程度上仍带有低绩效的表现,阻碍着完整的制度变迁。不过,本文分析的重点是强调基于权利意识的认知结构的转变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激励作用,故观念的路径依赖性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对此,我们提出本文的第一个命题。

命题1:社会制度与个体观念之间有着重要的交互作用。一方面,制度为观念的形成及变化创造了低成本的条件;另一方面,观念偏好转向追逐权利的过程,也意味着个体对于社会认知结构的相应变化,而这又进一步促进制度变迁的形成。

其次,我们强调个体为争取自身权利而努力的能动因素不容忽视,同时,对现实中不同主体间产权界定所表现的形式、方式及程度、最终差异及社会变革带来的影响等给予高度关注。有研究从社会学视角提出的“关系产权”概念(从“模糊产权”出发,立足于制度意义上的产权界定,试图就权利产权面临的困难予以解释)(24)周雪光:《“关系产权”:产权制度的一个社会学解释》,《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以及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概念值得借鉴。在转型社会中,权利诉求的不断强化,必然要求社会主体通过产权的界定为权利达成提供制度规则。虽然产权界定可以节约社会成本,促进新的社会秩序的建立,但基于不同利益的主体在产权如何界定、界定的程度如何把握的问题上,却面临理论的悖论(所谓的“诺斯悖论”)。(25)陈文申:《试论国家在制度创新过程中的基本功能——“诺斯悖论”的理论逻辑解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1期。对此,我们提出第二个命题。

命题2:权利意识要发挥出最大的效能,取决于产权制度对权利主体的界定及保护程度的合理性。以社会主体为代表的经济产权和以国家主体为代表的关系产权,共同构成了乡村治理中的潜在张力。这一表现正日益体现出经济产权相关主体的合法性地位,也反映了其利益构成愈发广泛。

过去几十年来,这一潜在张力也存在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一方面,体现为正式制度的非正式合作。在资源输入的背景下,由政治控制形成的治理格局强化了旧有的制度结构,行为主体依赖关系产权实现彼此间的认同与资源交换。另一方面,体现为非正式规则的正式化。在现代化进程中,村民主体自发形成的具有现代性要素的权利规则逐渐登上政治舞台,力图重新建立起维护自身意志的产权制度安排。

最后,我们从更为宏观的视角来考察权利构成逻辑的差异对形成不同社会秩序的重要影响,以此论证本文的第三个命题。

命题3: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实现,取决于从权利限制秩序向权利开放秩序的转变;而个体权利现代治理规则的塑造,是促就这种转变的激励因素。

诺斯为解释不同国家间经济绩效的差异,提出了以规则为基础的社会秩序理论。(26)North,Douglas C.,John Joseph Wallis,Barry R.Weingast,Violence and Social Orders,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Interpreting Recorded Human Histo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该理论包括两种权利秩序,即遵循自然国家的权利限制秩序和遵循公民社会的权利开放秩序。当前乡村个体围绕权利诉求所进行的各项斗争,是两种权利秩序下不同逻辑的碰撞。调查发现,注意到了对国家及正式组织的经济和政治竞争有约束作用的乡村组织的出现,这为突破群体限制、实现更多村庄社会诉求提供了契机。实际上,这也反映了精英团体中非人际关系化的形成,其通过一系列构建现代治理规则的探索活动,改变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而为实现权利本位的制度化运行逻辑创造了可能。

四、治理实践中的“权利情境”:一个案例分析

本研究团队的调研资料来源于福建省沿海地区的M镇。M镇是当地一个生态旅游重镇,同时也是全区(隶属于沿海地级市的下辖区)的交通要道。笔者在此进行了长期的驻村调研,对一条跨境公路的修建过程进行了跟踪。该公路贯通了境内数座村庄,征用了大量农田和房屋,其中以E村涉及的范围最广、规模最大。同时,该村庄也由村民内部集体商议,达成了一个针对跨境公路与村内原有道路连接工程的规划方案。本文选取E村作为典型案例,围绕基础设施修建中所反映的乡村治理现象进行分析。

(一)观念的觉醒——社会转型下的权利重建

近年,M镇被列入福建省市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是该区依托镇内的交通优势、良好的产业基础,以及深厚的文化底蕴所确立的重要区域增长极。2017年年末,该镇常住人口64167人,辖24个行政村,E村是其中人口占比较大的村庄之一。(27)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中国县域统计年鉴(乡镇卷)-2018》,中国统计出版社,2019年。除此之外,境内主要的乡镇企业也多分布于E村。(28)根据学术惯例,文中以镇、村为单位的相关地名均为化名。该镇的人口结构主要以农业人口为主,但村民普遍存在兼业谋生的情况,且多数在当地企业就近就业,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时间十分有限。近几年,由于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加之产业转型和小镇发展定位的转变,导致乡镇企业发展出现颓势,村民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减少,同时本地青年劳动力流失,村庄治理的社会基础动摇,倒逼其治理模式的改变。

在E村,人们的自主发展意愿变得强烈,在乡镇企业工作多年的经验,使他们意识到权利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例如,我们在访谈中了解到,在当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兼业员工,其权利诉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升。当他们意识到子女或年轻一辈在城市工作获得了更高的劳动报酬和更好的工作福利的时候,兼业群体也开始要求当地企业提高相应的就业条件。而在一家企业被要求提高其所雇佣的劳动力的工资和改善生产环境时,M镇境内的其他企业出于竞争压力,亦主动遵循要素价格均等原则,相应地提高了本单位员工的薪酬福利等。(29)2018年8月20日于E村与若干村民小组主要兼业劳动力的访谈记录。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看到当地村民对权利的一种隐性运用,这使得权利主体在组织面前具有了谈判优势。

这种意识的觉醒从生产领域延伸到了生活领域。农业税费取消后,国家以项目制的形式向基层输入资源。修建跨境道路当年,M镇就以招商引资等方式获取23个项目,包含4个重点项目。跨境道路是其中的重点项目之一。与税费改革有所不同的是,国家治理基层的方式从原有的资源汲取到如今的资源输入,发生了巨大转变,且表现出明显的技术治理特征。(30)李祖佩:《项目进村与乡村治理重构——一项基于村庄本位的考察》,《中国农村观察》2013年第4期。但是,学界普遍的看法是宏观层面治理方式的创新并未克服原有治理上的内卷化问题,反而在乡村社会形成损害民众利益的新的共同体,谓之“分利秩序”。(31)陈锋:《分利秩序与基层治理内卷化——资源输入背景下的乡村治理逻辑》,《社会》2015年第3期。我们认为,这实际上揭示了政府能力建设与乡村社会发展间的一种深层次关系。农业税费改革前,政府财政能力不仅取决于自身的资源汲取与控制能力,同时也取决于农村社会的承受能力及征缴成本。而将过度的资源汲取导致的干群关系紧张和基层冲突等问题视作一种内卷化的表现,实际上是对这一深层关系的浅层理解。

我们从调研中了解到,E村村民对于跨境道路的修建,普遍抱有很高期望。虽然不直接参与修建资金的管理运用,但村民们认为资源输入方为国家,政府有权统筹项目的具体安排。而且,在改善当地经济状况上,村民与基层政府有着同样的发展目标,村民愿意为项目的实施做出让步,前提是村民的相应权利得到政府的重视和响应。例如,在田地、房屋征用过程中,E村村民大多积极配合政府工作人员,在一个月内就完成了80余宗房屋的征收、搬迁工作,同时完成农田征用480余亩,并获得征地补偿款近2000万元。接受访谈的村民XDL表示:

政府主导的几项惠民工程,实现了我们普通百姓力所不能及的事情。虽然我们时常看到有个别村民不愿配合政府的工作,长时期进行过一些斗争和抵抗,但最终双方都能达成和解。事实上,不配合只是表象,其背后更多的是维权心理在起作用,希望政府能同他们继续商讨征迁补偿等事宜,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即便是这些个别农户,其最终目标同村内大多数人,甚至同政府部门都是相一致的。(32)2018年8月23日于E村一村民小组的访谈记录。

调查发现,基层各主体有着一致的发展目标,即摆脱旧有的发展状况,持续性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繁荣。一方面,乡镇政府通过项目制进行招商引资,在完成政绩考核指标、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也针对当地居民的维权行为开展了数次协商谈判,加强了政府自身制度建设,逐步向现代服务型政府转变。另一方面,村民们也大都认可政府的组织和安排。虽然村民并未直接参与项目资源的分配,但对于肉眼可见的工程建设活动,他们认为这将为村庄的发展带来重大改变。事实也的确如此。笔者再度调研时发现,新修公路极大地方便了村民的日常出行,同时为该镇引进了更多的民营企业,为村民开辟了更多增加收入来源的渠道,直接改善了他们的生活。在这一认知形成的背后,村民们的权利意识起到了决定作用。不管是愿意配合、还是不愿配合政府,都隐含着村民主体对各自偏好的一种追求;愿意配合的村民更多是出于对就业权及经济发展权的追求,而不愿配合的村民更多是出于对福利权的追求。由于村民普遍感知到了周边正在发生的可能改变自身命运的一些变化,使得他们表达个体偏好的意愿越来越强烈,最终促进了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悖论的避免——产权的有效界定

本研究团队从微观个体出发,考察了项目制背景下村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对制度变迁的重要作用。同时,进一步对考察的主体进行划分,从中观层面分析权利对不同主体间的影响。从调研中我们发现,道路建设过程中的冲突根源在于产权界定下的利益划分问题。诺斯认为,以国家利益为代表的基层政府面临着两重性,即需要在产权界定与保护上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增加国家税收,同时又需要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组织内竞争增加筹码。(33)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92页。基于在M镇的调研发现,政府部门的自利倾向受分税制及税费改革的影响颇大,即受到自身治理资源有限性的很大影响。一位接受访谈的乡镇公务员DLS表示:

上级政府安排的项目资金需要各乡镇努力争取,我们需要下足功夫,集中引进一些涉农、惠民项目,虽然这些项目对改善民生有着直接的作用,但有一点是难以高效地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对此,我们会有选择性地考虑通过招商引资来解决这一问题。当企业入驻村庄进行开发建设时,我们也自然倾向于保护企业主的利益,在产权界定上模糊起来,由此形成了新的问题。针对类似情景,我们关注到了一些村民对产权界定现状的不满。对此,我们需要调解相应的社会纠纷,重新完善我们的现行政策。(34)2018年9月5日于M镇政府会议室的访谈记录。

农业税费改革后,基层政府与企业间塑造了一种新型的产权界定关系,即“关系产权”。这一产权界定方式,为政府解决了治理资源有限性的难题,并且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是,看似十分稳定且具有短期功利性的 “隐性产权”方式,却引起了社会的长期抵抗。对此,一位上访村民XWQ接受访谈时表示:

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自然也希望看到家乡有所发展,从这一点上,我允许政府有使用及管理项目资金的权利。但是,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可靠的保障,即使是平时抽不出空进行农业生产的田地,我们也想着将来能依靠它给自己的家庭带来收益。通过一些渠道,我了解到征地补偿的有关信息。如果政府征用的土地面积过多了,或者是补偿款项不公平了,这是我和我的家人无法接受的,我有权决定是否进行交易。从这一点上,我希望通过上访等形式,获得和政府谈判的机会。(35)2018年8月23日于E村一村民小组的访谈记录。

访谈发现,当国家利益同个体利益发生冲突(36)此处所提的“冲突”,是一个中性意义上的表述,“冲突”被认为是促进社会转型的积极因素,是重构社会秩序的关键。时,事态的解决往往取决于产权界定的合理性。一方面,以上访村民为代表的主体,有着很强的保证自身权益最大化的意愿,且积极付诸行动。另一方面,村民的抵抗行为更多是出于经济层面的考量,体现了经济产权的价值内涵。市场机制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无疑对基层政府的治理行为产生了限制,并有效地促进了新的界定规则的达成。

(三)现代社会的形成——两种权利秩序的转变

上述案例所述的建设工程,如果从主体的角度而言,更多的是包含政府与村庄、国家与社会之间围绕个体权益的分配而进行的互动博弈。尽管面临少许冲突和暴力事件,但我们认为产权制度在其中起了自然应对大规模暴力的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产权制度并非唯一通过限制资源的稀缺性竞争来治理社会关系的方式。调研发现,在与基层政府就征地补偿等事宜进行协商的同时,村庄内部也达成了针对跨境公路与村内原有道路连接工程的一个规划方案。与国家资源输入的项目不同的是,村内道路连接工程需要各村民小组以每户成年的劳动力数量收取固定的工程费用,包括旧路翻新费、道路修建费、工程管理费等。然而,这种分摊公共设施费用的方式却在E村经村民内部多次协商未果,项目也因此搁置数月。之后,村“两委”为此专门召开了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寻求公开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我们从中了解到,有部分村民小组成员对工程费用的分摊标准有异议,希望可以通过协商重新制定金额;也有部分村民小组成员认为工程修建过程中的资金分配缺乏公开透明的机制,且无人对资金的大量投入所能换取的经济效益进行保证;还有部分村民以“村庄内还有其他道路出口”为由,认为自身并非道路修建的直接受益者,村“两委”应该视情况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以上情形,反映了制度在不同个体间产生的不同结果。如果把立足于村“两委”的协商代表制度视为一种正式制度,那么可以发现在这一制度框架内存在着基于不同利益的村民共同体。显然,针对诸多项目规则的制定,一个村级组织内部分化了不同发展目标的村小组组织和一些非正式组织。如前所述,自宋代乡村组织重建完成后,宗族制度实际上替代了国家力量,在乡村社会重新塑造了一种依赖血缘及文化认同的村治权威。E村位于我国闽南地区,其宗族传统延续千年,未曾断绝。尽管在集体化时期,村庄显性宗族活动消失,但是农业税费改革后,国家行政权力逐渐退出,对村庄大小事务的治理又回归于主要依靠宗族形式进行治理。(37)马华,王红卓:《宗族底色下的大型村庄治理研究——以粤西黄村为例》,《地方治理研究》2019年第2期。E村的情况大抵遵循着这种宗族性村庄的逻辑。据当地村民XZZ介绍,E村的宗族血缘关系最近可上溯三代人,最远可追溯至十几代人之长远。在现有治理形态下,E村则主要以30~40岁年龄段的中青年人为第一代人,往上三代的同一宗族,其血缘关系最为亲密,基本拥有共同的宗祠载体,逢年过节也会一同进行祭祀、祭祖等活动。(38)2019年3月15日于E村村委会的访谈记录。

在城市化进程中,E村的多数青年人常年在外务工,宗族底色有所淡化,但在参与任何公共事务上,外出村民仍会委托本族宗亲代为处理。以上溯三代人为例,可以发现,村“两委”在主持修路工程时,会有偏袒同族人的私利心理,或出于资金筹措上的照顾,或出于具体施工动土方案的调整,或让本族村民得到更多的工程收益,等等。这实际上就相当于一种“隐性特权”。宗族人数越多的话,其治理过程中的精英地位就越显著,进而就越有可能在利益分配事项上形成限制其他宗族成员进入的权力。在道路工程修建的会议讨论中,不同宗族以合作发展的名义将村级资源组织起来,大宗族天然地在讨论和决策上占有优势。同时,小宗族无宗族关系的村民又十分认同这种形式。虽然他们无法从中直接获益,但工程的顺利实施对其自身发展也有很大的推力,而这种形式避免了由于大规模暴力事件发生而影响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的可能。

然而,这种情形并非出现在所有的宗族内。由于修路项目耗资巨大,技术含量要求较高,所以村庄商议将工程发包给相应的承包商进行竞标。在具体的修建过程中,承包商主导了工程利益分配的话语权。调研发现,承包商遵循的是市场效益最优的原则,并兼顾项目技术操作上的可行性,而此前由村庄组织制定的规划方案,存在明显的成本问题,并非项目建设的最优选择。由此,E村的一些宗族成员也开始认可这一逻辑。因为从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如果依照新方案实施项目,则能从根本上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获取。由此,宗族权威出现了弱化,有些大宗族的成员认为应该依据技术规范或整体效益原则,甚至号召重新建立新的治理组织。

借用诺斯关于社会组织的两种内在逻辑形式,可以将上述案例界定为现代社会形成的一个必然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应对社会暴力的治理方式有了一个质的改变。但这一改变始终遵循一个前提,即暴力是始终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从当前乡村治理中的一些冲突和纠纷中,不难看出暴力也表现出一种日益开放化的形态。促成这一转变的要素,是乡村社会正在由以传统宗族自治为主体的权利限制秩序向以具有非人际化特征的权利开放秩序进行过渡。在传统宗族自治模式下,村庄内的宗族精英主导着权利的分配,在实际治理过程中具有隐性的组织特权,这使得非宗族精英的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受到限制;而在具有非人际化特征的治理模式下,制度安排则具有明显的二重性,即制度内遵循着旧有模式的逻辑,但也存在部分精英群体致力于创造更多有利于自身发展及组织发展的意愿。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越来越强烈、越来越具有规模化的意愿群体将发展成永久性的经济组织或政治组织,从根本上排除人际关系的影响。从这层意义上来看,还可以做出进一步的扩展,即由权利限制秩序向权利开放秩序转变,关键在于建立起适应社会发展现状的一种新型权威,这一权威将为实现权利不受限制的社会组织的组建提供了必要条件。例如,处于二重内卷化时期的宋代乡村社会,在经历长时期混乱、无序的局面后,依靠庶民化的宗族制度塑造了新的治理权威。但这一权威的建立却依赖于人际关系的作用,所以仍遵循诺斯定义的自然国家的治理逻辑。当前,我国乡村社会同样处于新一轮的二重内卷化时期。不同于前一时期的是,现阶段转变的诱因将制度形成的人格化特征进行了严格的区别。换言之,在当前乡村社会,不同权利主体从外界获得了实现自身利益目标的启发,而社会的不断创新同样激励着原有权利受保护的乡村精英尝试改变治理规则,从而寻求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这一过程持续不断地发生时,二重内卷化就符合了作为促成社会转型的积极因素的设想。

五、小结与讨论

针对乡村治理领域研究中的内卷化问题,本文对“内卷化”理论进行了反思与澄清,并对当前乡村治理领域的类似内卷化现象提出了“二重内卷化”的概念。为解释这一概念所意指的具体内涵,我们从诺斯有关制度经济学的研究着手,立足于“权利”视角,尝试建构一个“权利情境”分析框架,并结合近年来实地调查的案例予以论证。

本文的前半部分,着重探讨“内卷化”概念的本质意蕴。在对误读的“内卷化”概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并强调其概念本质应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强调发展的刚性;二是强调条件的约束作用;三是强调行为主体的能动性。对此,梳理了当前乡村治理中关乎“内卷化困境”的研究表述。之所以提出“二重内卷化”概念,旨在强调当前类似现象的积极意义,并将其视作社会变迁中一切问题的起点和社会发展的驱动力加以对待,而非仅仅作为一种阻碍因素。本文的后半部分,着重呼应前文所定义的概念给出一个合理解释。在建构的分析框架中,选取了制度经济学中三个重要的概念,即制度变迁理论、产权理论和权利秩序。首先从制度变迁的微观层面分析个体能动性对权利重建过程的作用;其次从中观层面以产权界定的不同性质为切入点,进一步探讨相关主体间相互关系对社会变革所起的影响;最后在前两者的基础上,以宏观层面的权利秩序解释权利构成差异之于社会秩序转变的重要作用。本文赋予了既有研究所表述的“内卷化困境”以中性意义,是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可为后续研究提供方向上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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