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护研究
2020-01-08河北经贸大学耿英
河北经贸大学 耿英
2019 年12 月中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本案虽尚未有审理结果,但独身女性希望拥有生育权这一诉求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女性地位的提高而出现。但在我国当前的体制下,独身女性生育权未得到有效的保证,独身女性如果想生育必须要先结婚。但是,现代社会下,婚姻和生育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发生了改变,生育与婚姻的联系并不似以前关系如此密切。女性的社会地位的提高,经济实力的增加,更为包容的社会环境都使婚姻与生育的分离具有可行性。与此同时,生育与家庭对于女性的意义,自由与平等的价值观念的与日俱增都成就了婚姻与生育的分离必然性。独身女性形成的原因绝不仅限于生活优越,择偶标准太高,经济独立等。独身女性群体中还有一部分是丧偶、离异或不想要受到婚姻束缚但渴望有孩子承欢膝下的。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这类女性对家庭,对孩子是有所渴望的。这类独身女性能否被赋予生育权是这个社会的良知和对各种生活方式的宽容度的体现,但法律保障上的缺失则使得这部分女性成了法律上的弱势群体。因此研究独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再促进相关法律的出台有效的保障这部分女性的生育权的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
1 独身女性生育权概念
1.1 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生育自由,即自由而负责地决定何时生育、怎么生育及生育多少的权利。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公民有生育与否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否并且不因作出何种选择而受到歧视。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利。即一方权利的实现是在不损害另一方权利的前提下。
生育权的性质决定生育权的主体归属和内容的范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生育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其产生是伴随着人类的发源。针对生育权,存在两种学说,一种学说认为生育权是种身份权,婚姻是享受生育权的前提,无婚姻的生育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1]。另一种学说则认为生育权是人格权,生育权的内容是人格利益,符合人格权的特征[2]。笔者赞同第二种学说即生育权是人格权,因生育是自然的人类延续的基础,应平等享有此项权利而非因身份而受到束缚,也不应以某种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生育权应是生育主体自由决定的权利,是对人格意志的表达。综上所述,生育权并不以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其内容符合人格权的范畴和特征,因此生育权是独立的人格权。
1.2 独身女性生育权
要对独身女性生育权进行定义,首先要对独身女性进行定义。何谓独身女性?对此学界并未有统一的概念,单身和独身也没有严格区分。笔者认为,单身是种状态,独身是对生活状态的自愿选择。本文对独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及其保护途径,侧重选用独身概念,强调女性对独身的追求。针对独身女性的界定,学界有广义和狭义的论断。广义上,独身女性是在法律上处在非婚状态的女性,即未婚女性、离异女性、丧偶女性[3]。狭义上对独身女性的界定是选择终身不婚,坚持独身主义且对此有坚定信仰的女性,这类女性是必然不受婚姻在法律上的束缚。笔者赞同采用广义上的概念来界定独身女性。确定了独身女性的概念后,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定义也呼之欲出,即未婚女性、离异女性和丧偶女性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2 独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的必要性
赋予独身女性生育权体现着这个社会的良知和对各种生活方式的宽容度。对独身女性生育权的探讨和保护是一定历史必然性的体现。
2.1 独身女性群体权利保护的需要
首先,独身女性对子女的生育有着客观现实的需要。独身女性有其自身群体的特殊性与局限性,但追根溯源独身女性这一群体也是个体组成的,由此而否定独身女性生育的权利是断然不可取的。其次,无视独身女性的生育权会导致想要生育的独身女性采用非法手段实行生育的这种恶性后果,而促使独身女性生育合法化,借助合法的精子库和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才能杜绝非法生育的恶性后果。最后,独身女性相较于其他群体而言处于更弱势的地位,独身女性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诉求,促使独身女性同已婚妇女享有同等的自主选择生育子女与否,可在某些方面“削弱道德上的多数对生育少数群体的排斥和歧视,促进中国文化由单一走向多元、中国社会由苛刻趋向宽容”[4],独身女性生育权合法化,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包容程度,同时也是少数群体与多数群体权力的博弈,最后所实现的是法律的实质平等。
2.2 社会发展的需要
赋予独身女性生育权虽然会引起一系列问题,但笔者认为,赋予独身女性生育权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首先,面对日趋严峻的老龄化社会的挑战,我国虽在实行全面二胎政策并且鼓励生育,但政策实施的这几年出生人口并未出现增长,反而有下降的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自2016 年全面二胎政策实施以来,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2017 年我国人口出生率为12.43‰,2018 年相较于前一年下降了1.49‰,2019 年相较于2018 年下降了0.46‰,出生率不断下降,出生人口规模也在不断下降,2018 年比2017 年下降了200 万,2019 年则比2018 年下降了58 万[5]。人口出生率下降,老龄化现象的加剧是现代社会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而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新的人口政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其次,赋予独身女性生育权可以弥补其他法律制度的遗憾,据外网报道,纽约市华裔警察刘文健在因公殉职后,其遗孀陈佩霞申请保留亡夫的精子,两年半后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一名女婴,为亡夫延续一门血脉[5]。但若此种情况出现在中国,在缺失法律保障的情况下,这种诉求便不可能实现,因此,促使独身女性生育权合法化能弥补法律缺位造成的缺憾。最后,独身女性群体中有的不愿受到婚姻的束缚,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想要拥有自己的孩子,也有能力抚养孩子。限制独身女性的生育权则是对这类女性生育权的侵犯,女性无论结婚与否都应该享有,生育权是女性的基本权利。
3 独身女性生育权保护路径探究
3.1 法律上的保护途径
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的现有法律体系中鲜少涉及,民法领域是生育权研究和冲突解决的聚集地,但同生育权相关的现有法律规定并未有对独身女性生育权进行界定,因此将生育权纳入宪法,才能为生育权的实现提供理论依据。
湛中乐学者提出我国的现行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可以修改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8],也有学者认为对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进行目的解释,“其中的‘人权’包含‘基本权利’,即包含生育权”[9],笔者赞同人权即包含生育权的观点。我国已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即表明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是尊重的,也有决心保护我国公民的人权。将生育权经宪法确认,以最高地位的法去保障此项权利的实现,让其能突破夫妻身份或婚姻关系的束缚得以实现,让全体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且由国家保障。
3.2 制度上的保护路径
我国独身女性生育权不仅应在法律层面上给予保护,在制度上给予独身女性生育权保护更能使独身女性生育权的保护落到实处。
首先,要使独生女性生育权真正得到实现,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是此项权利实现的有力保障。对独身女性生育申请进行审查、实施程序及生育后的一系列相关事项的由国家设立相关的管理组织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但为此单独设立管理机构并不可行,可由具有相同或相关的职能的部门进行监管,例如效仿我国子女收养相关规定,有卫健委对独身女性的生育申请进行审查,严格审查,对年龄不符合、健康问题及经济实力等方面存在的影响后续事项进行的,由当地的卫健委对审查事项判断并决定是否允许该申请。
其次,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依赖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但当前,社会对于此项技术的应用在伦理上仍存在很大争议,社会负面影响乃至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若是由应用不当而产生。那么,严格限定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针对的适用对象、应用范围是实现独身女性生育权技术前提的必要手段。
本文探究了独身女性生育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及路径。希望未来,生育权对于独身女性不再是禁地,笔者坚信每一次法律的完善都是社会进步的体现,独身女性生育权随着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必将会得到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