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介环境下的媒介剥削现象
——基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反思
2020-01-08刘宗义赵林云
刘宗义 赵林云
从以机器联结人类的前Web时代到如今在大数据、云计算、AR/VR技术驱动下的Web3.0时代,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使人类进入智媒体时代,受众对于信息的生产和接收方式也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媒体确定了一种碎片化、差异化的受众,虽然其数字庞大,但在信息接收的同时性和一致性上,他们已不再是大众接收。新媒体将信息发送给一群同质化的受众,由于消息和来源的多重性,受众本身变得更加具有选择性。目标受众倾向于选择自己所需之信息,因此也更深化了受众的碎片化发展。”(1)马丁·李斯特:《新媒体批判导论》,吴炜华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6页,第41页。虽然目前智能技术在新媒体领域中的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但其细微的变化已经蕴含着革命性。在大数据挖掘与精准推送等媒介技术的助推下,网络用户的信息获取速度更加迅速,媒介内容从生产到消费的时滞降低,在面对海量信息时用户能够快速过滤冗余信息和噪音获得有效信息。事实上,从传播技术与传播媒介变迁的角度而言,从来没有任何一种媒体能够像新媒体一样对人类社会生活产生如此大的影响,“很显然,新媒体技术已经深刻地改变了媒介制作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这两种文化干扰者与粉丝都因他们对网站的有效使用而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他们在网上建设自己的社群、学术交流、文化发布、推进媒介行动……全新的数字环境将他们的权力放大了,他们可以储存、引用、赏玩并循环转发媒介产品”(2)马丁·李斯特:《新媒体批判导论》,吴炜华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6页,第41页。。新媒体带来的社会影响并不局限于依托传播技术发展的本身特质,更为重要的是,新媒体引发了社会各领域的深刻变革。新媒体的出现,一方面加快了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使“协商政治”“公民政治”等关键词成为政治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也创造了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使“每个消费者都成为生产者”(3)保罗·莱文森:《新新媒介》,何道宽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5页。。
然而,单纯从传播技术革新升级的角度看待传播效果的改变,很容易陷入技术乐观主义的泥淖。节点化、碎片化的传播模式使得泛娱乐化的媒介内容以及谣言、流言等负面信息的传播甚嚣尘上,在短视频、网络直播、众筹新闻等当下热门信息呈现形式的裹挟下,媒体发展逐步进入复杂的后真相时代。这些碎片化的信息内容在成为“时间的窃贼”的同时,也窃取了除用户的金钱这一有形资产之外更为重要的如个人信息、注意力、理性思考及批判能力等无形资产,加速了用户异化成为文森特·莫斯可所提出的“控制论的商品”(4)文森特·莫斯可:《传播政治经济学》,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136页。。
一、媒介剥削: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回归
在传播学视野下,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主要关注的是“劳资关系的动态”(5)克里斯蒂安·福克斯:《马克思归来》,“传播驿站”工作坊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40页。、影响媒介与雇工之间的张力与矛盾冲突以及媒介运营中的控制与剥削、权力与抵抗等一系列问题。这些关键性的问题和马克思阐述的“剥削”这个概念密不可分。所谓剥削,是指一个群体生产的剩余价值被另一个群体所控制。(6)Susan Himmelwit.Exploitation.In A Dictionry of Marxist Thought,edited by Tom Bottomore,Laurence harris,V.G.Kiernan and Ralph Miliband.Cambri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3,p.157.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获取财富的主要手段就是对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压榨。这种深入的剥削也是推动资本积累、引发阶级矛盾的主要内在动力。剥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总是和反抗密切相连:剥削者通过无偿占有工人剩余价值而获得巨额财富,同时也赋予了工人反抗的权力。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认为,剥削者总是要面临来自被剥削者的反抗。从这个角度出发不难发现,媒介内容的生产其实并不是来自自上而下的命令,而是一个媒介剥削者要不断地去回应被剥削者的斗争以及制定相应的对策方案的过程。资本主义的典型特点在于“盲目崇拜”,这既模糊了“剥削关系中剩余价值的本质”(7)David Harrey.The Limits to Capital,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2,p.113.,也容易导致媒介内容生产中劳资关系的事实被掩盖。正是由于媒介内容生产中的劳资关系如此模糊,所以才会导致社会普遍认为媒介内容的生产并不是一份真正意义上的工作,而是由于受众自身的热爱所从事的个人行为。权力的关系就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深深掩盖。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核心之一在于劳动过程理论。哈里·布雷弗曼认为,来自资本的剥削一方面通过增加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人的生产技能,但是另一方面,也制造了更大的社会矛盾冲突。生产企业为了更加便利的榨取劳动过程中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扩大资本的积累,通过将工人培养成一群具有同质化特质的无差异群体的方式降低工人的职业技能,不断将文化工人劳动的价值创造合理化。在新媒介环境下,媒介所有者就是通过类似的方式对媒介内容的生产者、接受者进行剩余价值的深入压榨和剥削。新媒介不同于传统媒介的特点之一在于内容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无差别化。媒介所有者通过鼓励普通受众进行创造的方式让整个社会群体加入媒介内容生产的过程中,并且不断通过一些优惠的媒介使用政策、个人爱好激发、毒心灵鸡汤的生产等方式使普通受众日渐享受媒介的内容生产过程,而受众的内容生产行为又不必像自己的本职工作一样承担较大的职责,反而在媒介内容的生产过程中获得了相对的自主性,使得他们更加全心全意地投入媒介内容的生产过程中来。在新媒介环境下,媒介内容事实上是由所有受众共同创造的,媒介所有者仅仅是对内容的生产体系、生产方式、生产理念进行重组,却成了新媒介环境下经济利益获取的主要受益者以及对各类传播主体的剥削者。媒介剥削者一方面无偿占有了受众的劳动时间以及劳动剩余价值,另一方面也通过廉价的资本支付获取专业传播者生产的核心内容,同时,还通过违约、侵犯版权等方式剥削同行业传播平台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媒介剥削者通过利用普通受众生产内容、传播思想等方式进行议程设置、舆论引导,使真相的追求越来越成为奢侈品,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新媒介环境下,日益繁荣的互联网产业以其数字资本运作模式持续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中,试图将其全部纳入产业资本增值的过程。用户在一次次点击、评论和转发中,成为信息提供平台的无偿生产者和搬运工,大量网络用户成为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免费媒体工人。随着媒体工人被临时雇用数量的不断增多,互联网产业的金融风险也被转移到了网络用户身上,“以相对自主性换取更高的价值,降低资本风险,减少劳动力成本,强化工作竞争”(8)Billy Ryan.Making Capital From Culture:The Corporate From of Capitalist Cultural Production,Walter Gruyter,1992,p.48.。这种自主性虽然为网络用户生产信息内容提供了较为灵活的工作方式,但是互联网企业“也可以由此免去支付工资和劳动保障方面的福利”(9)克里斯蒂安·福克斯:《马克思归来》,“传播驿站”工作坊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59页,第37页。,获取更多来自网络用户创造的剩余价值。
从表面来看,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角度来研究媒介现象似乎已经过时,因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描述的是一种处于被动地位、不断遭到异化的普通劳工现象。在新媒介环境下,受众的自主性得以凸显,这可以“让文化工人与其他类型的工人相比获得更长时间、更多自主性和资源”(10)克里斯蒂安·福克斯:《马克思归来》,“传播驿站”工作坊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59页,第37页。,并日益减少被异化的感觉。但事实上,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视角出发研究新媒体中受众的转型是较为宏观的研究视角,这对于探究新媒介环境下受众的自主性是如何被削弱以及受众的劳动时间是如何被剥削的现象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
当前,中国的媒介环境已经进入互联网下半场。相较于核裂变的互联网上半场,在人口红利即将消失殆尽的下半场,关系经济以聚合的形态成为发展重点。这一转变也使得互联网平台将发展焦点转移到传播关系网络中的各个节点,处于网络中的传播者、受众、其它同行业网络平台以及整个社会网络都将成为其获得商业利益的资源和倾销商业意识形态的对象,受到不同程度的剥削。因此,将媒介产业系统置于整个社会系统之中,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视角理性分析媒介剥削现象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媒介剥削传播者:无偿占有劳动时间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普通受众的参与使新闻内容的生产方式从传统意义的精英生产向大众生产进行转变,作为使受众能够进行广泛内容与意义生产的新媒介信息传播平台使受众有了更多的时间和自由去追求富有创造性、价值较大的传播内容。在传统媒体时代,传统意义上的大众传播者通过掌控媒介生产权而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多的社会资源。而随着新媒介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受众成为新时代的信息传播者,媒体企业以廉价的劳动报酬为代价利用他们进行内容生产,已经成为当前新媒介环境下众多新媒体企业获取高额利润与剩余价值的核心商业发展模式。随着新媒介形式的不断发展,传播者与新媒介的关系从全职、稳定的形式向不稳定的形式转变,其中就包括“兼职、短工、临时工、合同工和自由职业者”(11)Craham Murdock.Back to work:Cultural Labor in Altered Times.In Cultural Work:Understanding the Cultural Industries,edited by Andrew Beck,Routledge,2003,pp.15-36.。这些新媒介环境下的信息传播者与传统媒体时代的职业传播者相比,工作时间更长,工资更低,缺乏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比如对于流行小说的作者而言,出版商购买的是他们作品的故事本身,对于作者写作时的思路、花费的时间以及不断进行编辑修改的过程是不支付任何费用的。再以近年来的网络主播为例,他们要想直播就必须依托于特定的直播平台,其直播所获得的收益大部分也被直播平台占有,自己仅能够获得较少的经济利益。
在新媒介环境下,传受关系发生变化,节点化的传播模式体现了网络用户兼具“传者”与“受众”的双重角色。用户在接受网络平台提供的信息的同时,也作为传播节点将自己把关所得的重要信息输送到“微信朋友圈”等强关系网络,或者百度百科、知乎等知识分享平台。在此过程中,用户基本是无偿的,成为廉价的“数字劳工”。例如,在“百度百科”这一平台上,共有超过534万“数字劳工”自愿为百科平台编辑了近1100万个词条,编辑总次数近7800万次。 “数字劳工”们在此过程中所得到的是知识分享的快乐与极为廉价的百度“积分”,而百度公司则廉价甚至无偿占有他们的集体劳动,轻松坐享“全球最大中文百科全书”这一极具商业价值的劳动成果。(12)吴鼎铭:《互联网时代的“数字劳工”研究——网络“受众”研究的政治经济学视角》,武汉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4页。这样的劳动分工显然是极不对等的。
信息提供平台与平台作者的不平等契约更体现了媒介对传播者的剥削。对于借用平台进行知识变现的平台作者来说,他们不仅要面临写作上的知识挑战,还要面临平台提供的不平等契约所带来的精神压迫。“读者阅读一千字只需付两三分钱,还要30%给网站,导致很多写手要拼命写更多……网站不负责为写手缴纳社保,这也就意味着一旦身体出现状况,所有的医药费全部由写手自己承担。”(13)任翔:《25岁网络写手病逝华西都市报记者调查职业网络写手生存状况》,《华西都市报》2012年4月6日。据调查,“100个网络写手,至少有90个没有收入,剩下10个人,有人辛辛苦苦写一个月,赚到几包香烟钱,有三五个拿到普通白领的收入,只有1个人,也许能赚到令人羡慕的财富。”(14)姜燕:《25岁网络女写手病逝记者调查写手群体生存状态》,《新民晚报》2012年4月8日。因此,写手们在牺牲自身健康输出个人知识作品的同时,还要将大部分所得资产上交所在平台。在此过程中,媒介无偿剥削了平台作者们的劳动成果,同时也使得写手们为了获得更多报偿尽量增加文章篇幅,积累字数,不仅使得文章因为过度无意义的冗长而使质量受到影响,也间接浪费了读者的有效阅读时间,降低了阅读标准,改变了传统的阅读习惯,进而使读者走入学者祝建华所提出的“新媒体权衡需求论”模式。媒体平台对于传播者物质和精神上的剥削已是目前不容忽视的不平等现象。
三、媒介剥削版权:利用廉价的数字劳工
无论在什么样的媒介环境下,作为信息内容生产的普通传播者,其经济利益的获取都是建立在版权保护之上的。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信息生产者生产的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是社会给信息生产者提供的福利。然而,这一传统而有效的福利政策随着新媒介的演进以及数字出版方式的盛行日益受到冲击和破坏。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媒体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加快了媒介融合的进程,但是也间接加深了媒体公司对信息生产者的劳动力剥削。(15)Vincent Mosco.The Transformation of Communication in Canada.In Changing Canada:Poitical Economy of Transformation,edited by Wallace Clement and Leah F.Vosko,2003,pp.287-308.因新媒体自身具有信息传播的匿名性、发布的便捷性和即时性等特征,各类媒体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版权的现象经常存在。如国内较大的基于数据挖掘的某推荐引擎产品,就多次因侵权事件被约谈。信息提供平台通过网络爬虫技术无报偿对其他同行业平台网页进行信息抓取,可任意使用与售卖网页上的任意内容,在导致各平台内容存在严重的同质化、模式化和泛娱乐化问题的同时,更使得其他平台的信息安全以及知识产权受到威胁。尤其是对于专业新闻记者的新闻作品,信息平台的不道德抓取不但伤害了记者的知识产权,更侵害了专业记者在进行新闻调查和采访写作时的精神和健康,使其努力付诸东流。此外,在抓取和传播的过程中,编辑或网络审核员如果不对所抓取内容进行把关,或任意对内容增加和删减,也会给谣言的蔓延提供可乘之机。并且,在节点化的传播网络中,由于多次转发和把关使得第一手信息源早已模糊,给事实真相的多源求证增加了难度。事实真相的模糊以及对一手信息发布平台知识产权的侵害也加深了传媒行业的无序和恶性竞争,导致传媒行业不健康发展。
媒体公司越来越希望通过占有内容生产者的版权来获取他们通过廉价的数字循环利用带来的剩余利润,这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关于劳动价值的理论是基本一致的:作为内容生产主体的传播者仅仅从媒体公司获得了足够支付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以及再创造的需求以后,作为剥削者的媒体公司无偿占有了他们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剩余价值。尽管媒体公司通过与内容生产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支付酬劳,但几乎所有作品版权酬劳的支付都是一次性的,媒体公司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最大程度利用其作品获得更多的经济利润。从传统意义上来讲,版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于通过经济鼓励的方式激发内容生产者的创作动力。然而,随着媒体公司对版权剥削现象的加剧,版权却成了媒体公司剥削传播者的作品、榨取他们的剩余价值的工具。近年来,随着传播者版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不断加强,在美国、加拿大、中国等世界各地发起了众多争取版权的合理斗争。例如,中国当代著名作家汪曾祺系作品《受戒》的作者,《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通过电子化复制将9种期刊中刊载的作品《受戒》在中国知网及同方知网公司经营的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平台上向公众提供,并通过付费下载的方式获取非法收益。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类似的版权斗争行为会更加紧张和激烈。
四、媒介剥削受众:意识形态的控制与思想的异化
当代新媒体公司在内容生产的劳动过程与剩余价值产生的过程中影响受众的社会意识,致使受众的抵抗意识逐渐消失,也是媒介剥削现象的重要体现。
当代新媒体公司具有双重社会属性。一方面,新媒体公司作为下层结构,是资本与商业利益获取的重要一环;另一方面,这些新媒体公司又成了对社会产生强大影响的思想控制系统的组成部分。新媒介虽然通过“制造同意”等方式不断宣传政治统治、经济发展的合理性,但也同时加深了“劳动者的抽象化、异性化和非人化”(16)克里斯蒂安·福克斯:《马克思归来》,“传播驿站”工作坊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835页,第841页。。马克思曾经多次指出,剥削者往往是通过兜售特定商品的形式展现意识形态,扭曲社会生产关系。这种“商品拜物教”的现象使消费者仅仅能够看到商品消费带来的符号价值,却完全没有意识到商品符号价值之外对劳动力的剥削现象。依据马克思的观点,当今社会已经成为最大程度追求“物质利益”的社会,资本通过掌控社会财富的方式支配着诸如意识形态的生产、思想的控制等上层建筑的构建,这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受众沦落为资本的“思想传承者”。正如威廉斯指出的那样:“如果意识形态只是某种被灌输的抽象概念,如果我们种种关于社会、政治、文化的想法、认知和习惯,不过是特定操弄下的结果,那么只要人们也受过相关宣传训练并好生学习,或许也可轻而易举地推翻终结既存体系,推动社会变迁”(17)克里斯蒂安·福克斯:《马克思归来》,“传播驿站”工作坊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835页,第841页。。
在新媒介环境下,新媒体公司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移动短视频等新的传播形式并依靠其强大的信息传播能力、议程设置能力以及舆论说服能力进行意识形态的生产与宣传,影响受众对社会的正确认知。新媒介环境下的媒体公司通过意识形态的宣传遮盖了信息生产背后的剥削本质,更掩盖了信息内容生产者自身的价值观念以及通过长久的社会化过程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自我认同感,使媒体公司提倡的“虚拟意识”“成为具体和普遍的存在”。在新媒介时代,媒体公司赖以生存的前提是让所有受众都卷入资本的生产和消费的循环过程中。如今,媒体公司倡导的营销文化已经深入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创造“注意力经济”成了信息提供商把关的主要衡量标准,这也是当下短视频、标题党“风靡”的重要原因。正如传播政治经济学者达拉斯·斯密塞所提出的“受众商品论”所说,媒介提供音乐、电影、新闻等免费节目,目的是吸引受众,就像以前的小酒店为了吸引顾客来喝酒而提供“免费午餐”一样。然而,媒介真正的产品是受众。受众经过测量公司的计算,被以“收视率”的形式打包卖给广告商并收取广告费,以此获取利润。广告商则将广告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在售卖商品时转嫁给顾客。同时,斯密塞认为,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所有的时间都是劳动时间,因此, “免费午餐”的享用者不仅在消磨时光,还在创造价值。但这个价值交给了媒介,并通过购买商品时额外付出的广告附加费来实现,最后是消费者购买了自己创造的价值。由此可以看出,用户在落入信息提供商构筑的“注意力陷阱”以收视率、点击率作为“控制论的商品”的同时,还面临为广告费付费、闲暇时间创造剩余价值的多重剥削。
在当下新媒介时代,除了有形资产和创造价值外,受众还面临理性思维的剥削以及价值观尤其是消费观念的重塑。在大数据挖掘和精准推送等新媒介技术的应用背景下,互联网信息提供平台如“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等,通过对用户信息内容标签的选择以及用户的每次点击、评论和转发等微内容数据对用户画像进行建模,对用户池进行分组管理,在海量信息中筛选出平台用户可能感兴趣的内容对其进行精准推送,用户在“主动性”增强的“神话”中将自己的生活逐渐禁锢在信息提供商所构筑的信息茧房中,只接收与个人兴趣和意见相一致的同质化信息,逐步丧失理性批判能力,沦为马尔库塞所说的“单向度的人”。从这一维度上看,网络尤其是信息提供平台在新媒介时代人类社会化和自我形成的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成为用户的知识获取的重要渠道。更为重要的是,丧失了批判思维,过度沉溺于媒介的用户,更容易形成在行为选择和价值观塑造时都必须从媒介中寻找依据的习惯,在进行内省式思考时潜意识寻找网络中的行为参照物,从而形成“媒介依存症”。这一点对知识域较小的青少年影响更为深刻。
消费观念的重塑以购物平台对用户的影响更为突出。以每年的现象级节日“双十一”为例,阿里巴巴将“双十一”建构为“消费节”,将“11月11日”这一能指从“光棍节”这一所指指向了“买买买”,从而引发了单身目标群体的共鸣,植入了消费主义商业意识形态,形成了“‘双十一’购物神话”。与此同时,经过Banner旗帜广告、各信息提供平台的软文推送,将“双十一”建构为“购物狂欢节”。在累计和共鸣效果下,用户被媒介平台的消费主义意识形态涵化,在这一节点加入购物的主流趋势形成“虚假需求”,进行大量不理智消费,助推各交易平台打造销量传奇。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整个社会思维习惯和价值观念的改变,使得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错误价值观念成为社会主流。并且,标题党、假新闻所带来的后真相时代必然使社会形成浮躁、泛娱乐化的风气,为商业意识形态所主导和支配,使受众的社会认知的“自主性”逐渐消失,成为媒介产业和广告商的附庸,同时也使社会“利益成为时代的伟大偶像,一切力量都要服侍它,一切天才都要拜倒在它的脚下”(18)席勒:《美育书简》,徐恒醇译,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4年,第37页。的异化社会。
五、反思:突破技术乐观主义的迷雾
在新媒介环境下,突破技术乐观主义的迷雾,以理性批判的视角看待数字资本的渗透与媒介剥削的不断深化尤为重要。面对媒介剥削的种种表象,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等相关部门应分别从各自的管理范围对媒介进行约谈等管理措施。例如,由网信办对口管理网络新闻媒体侵权的乱象,由广电总局、网信办等部门管理网络视频低俗化等迎合用户眼球的问题,由国家版权局对互联网传播版权进行大力整治。相关部门应坚持“剑网”专项行动把热点视频纳入管理范围,通过对网络短视频的内容、形式和知识产权的规范和治理,减少媒介内容对信息传播过程中各方的物质和精神剥削,从而保障同行业其他平台、信息源传播者以及平台用户的合法权利,形成健康清朗的互联网空间秩序。
此外,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新闻监察机构,完善监督体制和机制,应该是当前整顿媒介剥削的重要举措。通过构建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监督机制以及配合传媒行业内外的横向监督机制,有助于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将媒介产业系统纳入整个社会系统运行之中。同时,相关监督机制的建立将更加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促使媒介产业绿色、健康发展。
提升媒介素养、培养高品位的受众,才是解脱媒介剥削困境的长远之策。在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较高的今天,用户获取和传递信息的能力已经达到了新的高度。因此,提升媒介素养,自觉形成把关和监督的意识,形成理性的信息接收习惯,尤为重要,也必然可行。应通过加强媒介素养教育,从源头打造高品位的用户市场,从而使媒介改变自身定位,自觉改变媒介内容的深度和真实度,客观、理性引导用户的舆论和价值观念,寻求“最大公约数”,从而间接杜绝媒介剥削现象,在新媒介时代逐步走向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公共领域”,使网络空间真正能够为公共利益代言,确保其纯粹性。
规制政策活动作为“他组织”,终究不如“自组织”活动更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和发展性。在二战时期,西方大众媒介就从“自由主义理论”的泥潭中觉醒,认识到只有媒介组织主动承担责任和义务才能更好应对商业侵蚀,保障公民权利。因此,罗伯特·哈钦斯提出“社会责任论”,在法律制度、社会责任及义务、媒介内容、受众权益等方面要求媒介组织加强自律,加强自我控制。我国传媒产业应借鉴美国传媒产业的历史发展经验以促进自身发展,坚定自我,明确自己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切实扮演好“社会公器”的角色。
同时,媒介组织应以敏锐的眼光观察社会受众的舆论动向,主动成为社会信仰和关注的引导者,抵制社会不良风气,规避社会中的过度娱乐化取向,弘扬社会正能量,提升媒介素养,引导群众建立正确的价值观,树立坚定的精神信仰,发挥专业精神投身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 “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营造和谐健康的社会氛围。
整顿传媒行业从业队伍,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的素养,是使传媒行业自身常态化、体系化、科学化,形成一个自主的传媒系统的有效举措。在行业内部,媒介从业人员应强化自身媒介专业精神,提升人文素养,长期坚持抓好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并通过分开媒介经营部门和采编部门的方式,降低商业意识形态以及媒介组织的经营目标压力对媒介内容质量的侵蚀。同时,为保证传媒行业的持续良性发展,对于即将进入传媒行业的高校学生,应加强新闻理想教育和新闻职业教育,内化新闻道德教育,广泛推行新闻专业主义。
值得注意的是,媒介组织除注重自身义务和社会责任之外,应更加重视传播过程中其他主体的权益。其中,最不容忽视的是近几年来公民所不断强调的“被遗忘权”。有学者提出,“被遗忘权”包含三个层面的诉求:一为网民有权删除自己所发布的信息;二为网民发布的信息被其它网站转载后,网民有权要求相关网站删除这条信息;三为网民有权利要求删除别人发布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19)吴鼎铭:《互联网时代的“数字劳工”研究——网络“受众”研究的政治经济学视角》,武汉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5页。当下大数据时代,用户在浏览互联网商业平台页面时的阅读记录、购物所产生的交易信息,甚至在社交平台如微博的一次点击、转发或者评论都成为精准推送以及大数据营销的重要“微内容”依据,并成为互联网企业的盈利成本。在此过程中,用户再次沦为“数字劳工”被互联网企业剥削。更为重要的是,用户所产生的微内容其意义不能单纯以字数为衡量,网络中的微内容聚集在一起,可以反映网民的意愿,产生巨大影响。因此,用户在网络传播中所产生的微内容意义重大,而用户的“被遗忘权”诉求应引起媒介组织的重视,减少用户信息、经济和精神损失,保障用户的正当权益,使传媒产业在新媒介环境下更加注重公共性和公益性,打造风清气正、和谐共生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