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图书馆法中的呈缴本制度对我国的镜鉴*
2020-01-07欧阳爱辉闫玉冰
欧阳爱辉 闫玉冰
(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衡阳 421001)
1 引言
呈缴本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完整地收集和保存全部出版物,要求所有出版者必须向指定的图书馆或出版主管机关呈缴一定份数的最新出版物的制度。[1]它在有效收集保存文献资料,促成国家全面掌握呈缴本书目、为研究者提供宝贵研究文献方面功不可没。英国作为世界上图书馆立法较成熟发达的国家,早在1610年就从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该制度。不过很长一段时期内,英国都是将呈缴本制度置于版权法范畴予以规范。直到2003年后,英国颁布了《法定呈缴图书馆法》等相关法规,才开始由图书馆法视角对其予以明确规范,继而揭开了英国呈缴本制度应用的新篇章。
鉴于呈缴本制度的重要价值,2018年正式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26条也明确规定,“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和所在地省级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这标志着我国同样通过图书馆法典的形式对呈缴本制度予以了国家法律之权威认可。不过,因我国图书馆法尚刚刚起步,较之英国相关图书馆法规对呈缴本制度具体详尽的设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还显得过于笼统简单,一定程度缺乏实践可操作性。“法律是立法者创立的特殊的和精密的制度”,[2]为了促成我国呈缴本制度未来日趋完善,大力学习借鉴英国等国家相关立法显然大有必要。
2 英国图书馆法中呈缴本制度的具体内容
目前英国图书馆法中主要涉及呈缴本制度的共有两部法律。其一是《2003法定呈缴图书馆法》(以下简称2003LDLR)。该法取代了1911年颁布的《版权法》第十五章节,对印刷出版物和类似出版物(含在线和离线出版物)的存放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使用和保存的材料等等;[3]其二则是《2013呈缴图书馆(非印刷作品)条例》(以下简称2013LDLR)。该法主要系针对非印刷品呈缴进行规定,使得非印刷品的呈缴做到了有法可依。它实现了对数字和在线出版的全面覆盖,还涵盖着出版者和寄存图书馆的豁免、离线和在线的缴送以及该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2.1 呈缴的范围与责任
任何人在英国出版符合英国出版法规定的作品时,均必须自费将该作品的副本交付到相关寄存图书馆指定的地方。对于以印刷品形式出版的作品,如一本书(包括小册子、杂志或报纸)、一张活页或乐谱、地图、计划表、图表或者表格,以及任何此类作品的一部分,都需进行呈缴。当然,以印刷品以外形式发表的作品也需呈缴。在英国,若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在多个媒介上发表,这类情况下则只需要使用其中一种媒介上的作品进行呈缴即可。至于采用何种媒介应该根据国务大臣制定的规章加以确定,并且国务大臣还要根据条例就作品内容是否视为基本相同的作品作出规定。若出版者未按照法律规定将作品副本送到寄存图书馆指定的地方或者直接寄存图书馆内,这时图书馆可以向法院申请一项命令,要求出版者遵守该义务。当出版者不能履行该义务或存在其他任何理由不宜由图书馆申请命令时,法院或者警长可以下达命令,要求出版者向图书馆交纳不超过作出不遵守规定的成本的补偿金。[4]
2.2 印刷出版物的呈缴
根据出版物呈缴的规定,大英图书馆委员会有权要求出版者提供每本作品的副本,并且该副本需要自作品出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该副本质量应与交付时已在英国出版的最好的副本质量相同,委员会必须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方式)发出收据。[5]除了大英图书馆委员会外,寄存图书馆也有权根据出版者呈缴义务的相关规定要求出版者交付副本,该项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方式)提出。它可以在作品出版前提出,但这项请求有时间限制,即必须限定在作品出版12个月以内,超过期限则不得再提出申请。出版者接到请求后必须在出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若超出这段时间则出版者需要在接到请求之日交付,交付的副本应具有与在英国出版的数量最多的作品相同的质量。[6]
2.3 非印刷作品的呈缴
非印刷作品主要包括离线作品和在线作品两类。首先,是对于离线作品的呈缴。在2013LDLR的第15条中明确规定了大英图书馆委员会有权要求提供离线出版的每本著作的副本,该副本必须在出版物正式出版的一个月内向大英图书馆理事会提交一份。除大英图书馆委员会外,每个寄存的图书馆也有权要求提供任何离线作品的副本。各寄存图书馆收到离线出版的作品,必须出具书面收据。出版者呈缴的副本质量则必须是最适合保存的,可以由出版者与寄存图书馆约定,也可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出版者自行决定。[7]
其次,是对在线作品的呈缴。2013LDLR的第16条明确作出规定,每个寄存图书馆有权根据本法案第1条的规定,要求出版者按照第(2)或(3)款的规定,将其要求在网上出版的任何作品复印一份。出版者可以和寄存图书馆就交付作品或者特定说明的作品的方式达成协议,作品必须在提出要求后一个月内以商定的方式送到寄存图书馆,并且要保证其采用最适合保存的品质。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任何作品的呈缴请求要由寄存图书馆通过网络收集器从一个或多个IP地址进行,IP地址在这段工作时间内是向公众开放的,寄存图书馆不得将该登入的信息资料用作其他用途。出版者也必须采用最适合作品保存的品质呈缴,最适合保存作品的质量由出版者与寄存图书馆商定。若无约定,则由出版者自行决定[8]。
2.4 对呈缴本进行利用
上述法律还对呈缴本如何进行具体利用进行了明确规范。首先,是对寄存图书馆转让、出借资料的规定。寄存图书馆可以向其它寄存图书馆转让、出借有关资料,寄存图书馆可以审查和维护寄存的资料,还可以用于自身的非商业活动(不论其研究的内容是否为永久性的收藏)。大英图书馆可以将任何离线法律出版物的相关资料永久的转给律师协会,也可以将任何在线法律出版物的相关资料转让或出借给律师协会。[9]
第二,是对读者访问相关资料的规定。寄存图书馆必须确保只能使用一台电脑终端供读者随时查阅呈缴本的相关资料。对于在线发表的作品的呈缴本资料,必须在呈缴本寄存之日起七日后才能够供读者阅览。有关资料的版权拥有者或资料库拥有者可以向寄存图书馆提出书面请求以避免在指定的期间让读者查阅相关呈缴本资料。寄存图书馆接受该项请求需要满足以下两点要求:(1)该请求中的期限自提出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2)寄存图书馆有合理理由相信,在该请求所指明的期间内,读者阅读呈缴本的相关资料可能或很有可能不合理的损害该版权拥有者的利益。[10]
第三,是对视障人士阅读呈缴本资料的规定。若有关资料的呈缴本未能以视障人士可查阅的形式取得,寄存图书馆可以在其处所内为视障人士制作并供应呈缴本。这里的呈缴本资料不包括存在版权或数据库权利的有关资料,寄存图书馆必须确保只有一名读者在任何时候使用根据该规则制定的可访问的呈缴本。制作的无障碍呈缴本必须事先作出声明并且有足够的认可度。有权提供无障碍呈缴本的寄存图书馆可以持有相关资料的中间呈缴本,但必须当且仅当作为数据库的延续和为了提供更便利的呈缴本,该呈缴本必须在制作无障碍呈缴本期间制作。寄存图书馆可以将中间本寄存和转让给另一寄存图书馆,该图书馆有权复制其它资料,但是该中间本仅供制作其它可供查阅的呈缴本之用。寄存图书馆必须记录制作无障碍呈缴本及其提供者的身份,此外还需记录中间本的出借或转让的所有记录以及出借或转让寄存图书馆的记录,允许版权拥有者或代表版权拥有者的人士在合理时间内对该记录进行检查。在制作无障碍呈缴本和出借、转让中间文本的合理时间内,寄存图书馆必须通知每一个代表机构(代表特定的版权拥有者,或有关版权类型的版权拥有者;通知版权所有者的国务大臣,或由其代表的版权所有者的类别)。当寄存图书馆无法确定版权拥有者姓名及地址,或版权拥有者为二人以上时,则寄存图书馆不必履行通知义务。[11]
第四,是对出于研究目的由寄存图书馆提供呈缴本副本的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寄存图书馆可以向任何人出示及提供有关资料的副本。(1)对于数据库权利不受影响的相关资料,寄存图书馆认为该副本是非商业性研究或私人学习、批评或审查或报告时事、议会或司法程序或皇家委员会或法定调查,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活动;(2)就数据库权利有关的材料而言,寄存图书馆确信该人士在议会、司法程序、皇家委员会或法定调查时需要该副本,且不会将该副本用于其他任何活动;(3)申请人需要向寄存图书馆签署一份声明,声明内容如下表1所示:
表1
此外,就非商业性研究或私人学习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供呈缴本副本时,寄存图书馆要查明申请该副本的人的请求与其他人申请人的请求是否有相同或相似之处。若申请人和其他申请人的要求时间大致相同或基本目的相同、复制材料实质上相同,这都应该视为相似。[12]寄存图书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提供副本还需要受以下条件限制:(1)如有关资料能以印刷方式提供,除非版权拥有者或数据库权利拥有者(视情况而定)允许一个副本以非印刷媒介提供,否则,寄存图书馆须提供相关材料打印的副本;(2)如有关资料不能以印刷方式提供,则只有在版权拥有者或数据库权利拥有者(视情况而定)允许情况下,寄存图书馆方可采用其它媒介提供副本;(3)对于非商业研究或私人学习,寄存图书馆不得向任何人就同一资料提供多于一份的副本,寄存图书馆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副本不得超过该内容所复制的有关系的合理比例。若被复制的有关资料是刊物上的文章,则寄存图书馆不得向该申请人提供该期刊上的其他资料。且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副本的人,应支付一笔不少于其生产成本(包括一般费用)的款项。[13]
第五,是对出于保存呈缴本目的而复制相关资料的规定。不论是呈缴本自身还是由寄存图书馆根据2013LDLR制作的副本,只要出现以下情况,寄存图书馆都可以复制有关资料。(1)保留或更换相关材料,将副本放入永久性收藏,作为相关资料的补充或替代;(2)若有关资料遗失、毁损或丢失,则更换另一寄存图书馆永久收藏的有关资料。若相关资料有数据库权利,则不需要进行复制。[14]
第六,是对出于保存呈缴本目的而调整相关资料的规定。不论是呈缴本自身还是由寄存图书馆根据2013LDLR制作的副本,只要出现以下情况,寄存图书馆都可以调整有关资料。(1)保留或取代相关材料,将适应性材料放入永久性收藏,作为相关材料的补充或替换;(2)若有关资料遗失、毁损或丢失,则更换另一寄存图书馆永久收藏的有关资料。若有关资料由数据库权利,则不需调整。[15]并且,寄存图书馆有权处理相关资料。寄存图书馆可以销毁相关资料,或销毁相关资料的副本或改变本,但是必须保留相关资料的一个版本,该版本必须是寄存图书馆认为最适合保存相资料的版本。[16]
2.5 出版者和寄存图书馆的责任豁免
民众按规定向寄存图书馆呈缴了作品,且他没有违背所参与工作的任何部分有关的合同,没有侵犯与该作品任何部分或任何专利有关的版权,则他享有豁免权。寄存图书馆或代表其行事的人,对于以上行为的相关民众进行诽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任何刑事责任。但是当寄存图书馆知道或应该知道上交的副本存在诽谤性内容,并且当获悉副本内容时有恰当合理的机会去阻止有关活动时却视而不见,该寄存图书馆就不再享有豁免权利,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版者已将作品的副本交付到寄存图书馆指定的地方,之后第三人在对该副本相关活动进行诽谤时,出版者便不承担赔偿责任和任何刑事责任。但是当出版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副本存在诽谤性内容、存在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有机会向寄存图书馆报告其已知的事实或情况却没有这样做,那么他便不再享有豁免权。若作品系在互联网上发布,该作品的发布者应该以规定的方式与英国政府取得联系,这样其同样享有豁免权。
3 英国图书馆法中的呈缴本制度对我国的借鉴启示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良好的法律。”[17]从前述不难发现,英国迄今已在图书馆法中构建出一套较完备的呈缴本制度,这对出版物的保存和合理使用有着重大保障作用。反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虽然也有对呈缴本制度的规定,但寥寥数语不免给人语焉不详之感。笔者认为,考虑到公共图书馆法乃我国图书馆领域的根本大法,它不大可能针对图书馆领域所有事务都作出详尽规定,故就呈缴本制度而言,通过制定专门性规章来予以规范相对更加可行。而在这类涉及呈缴本制度的专门性规章具体制定中,英国相关图书馆法至少对我们有如下借鉴启示:
3.1 明确出版物呈缴范围
呈缴物不仅包括纸质出版物,也包括非印刷出版物。纸质出版物涵盖一般出版物和特殊出版物(即特殊种类和出版数量较少的)。[18]非印刷出版物包括离线出版物和在线出版物。其中离线出版物有实体型载体,可以独立存在于网络之外,而在线出版物必须通过网络产生、发布、存取、传递。[19]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只有《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对出版物的种类做了详尽说明,其它地区没有涉及到此规定。至于非印刷出版物,我国则一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显然这一切都是与日益发达的信息技术社会不相符的。故在这一点上应借鉴英国对非印刷品出版物呈缴的规定,允许利用IP对信息网络进行直接收集,对于一些非印刷品出版物不适合采用呈缴方式的也可采用自动收集程序加以保存。对电子出版物没有进入呈缴范围前,采集者未征得出版单位许可而贸然进行采集资料可能出现侵犯版权的问题,呈缴本制度应充分结合信息多样性特征,把在网络上出售或者免费的资料,以及大众可以随时无障碍阅读的资料,都像印刷出版物一样得到严格管控。具体操作可要求由寄存图书馆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和保存,出版单位应积极配合寄存图书馆工作。若出版单位采取技术手段阻碍寄存图书馆收集,寄存图书馆可依据法律要求出版单位呈缴资料。
3.2 完善呈缴方式
根据2003LDLR中的规定,在英国寄存图书馆共有大英国家图书馆、威尔士国家图书馆、牛津大学博得莱图书馆、剑桥大学图书馆、都柏林三一学院图书馆五家。其中大英图书馆是强制性的呈缴图书馆,大英图书馆委员会有权要求出版者提供每本作品的副本。并且该副本需要自作品出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该副本的质量应与交付时已在英国出版的最好的作品质量相同,委员会必须以书面形式(不论电子或其它方式)发出收据。其它寄存图书馆则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出版者提出申请,要求出版者提供呈缴本。不论大英图书馆或其它图书馆的申请,出版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呈缴,否则将被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相比之下,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26条仅规定出版单位向国家图书馆和所在地省级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但实践操作往往较混乱,凸显多头呈缴乱象。接收单位数量众多,从国家级、省级到市县级都需要进行呈缴,且这些呈缴都是强制免费呈缴,加重了出版单位负担。对此未来专门性规章可适当借鉴英国模式,采用强制加申请的方式。对于国家图书馆,要求强制呈缴;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共图书馆和现行公共图书馆法未明文规定的市县级图书馆,则可以采用申请的方式。此外,考虑到国家图书馆具有承担国家文献信息战略保存、国家书目和联合目录编制、为国家立法和决策服务、组织全国古籍保护等综合性职能,[20]还可以规定其它公共图书馆需要呈缴本的时候直接从国家图书馆获取,而不是一定要通过出版单位来取得。这样不仅减轻了出版单位负担,还加强了各公共图书馆沟通和协作,符合图书馆共享发展的新理念。
3.3 完善对呈缴本利用的规范
呈缴本制度建立的真正目的就是保证人类创作的知识能够保存和运用,若不能对呈缴本充分的利用,那么该制度便失去自身真实意义。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对呈缴本利用的规定少之又少,这导致很多人误认为呈缴本制度只是针对保存出版物而设定的,完全没有充分利用它们的观念。英国相关图书馆法明确规定了寄存图书馆利用呈缴本的权利,寄存图书馆可以将其用于自身非商业活动。大英图书馆则可以将任何离线法律出版物的相关资料永久性转给律师协会,也可以将任何在线法律出版物的相关资料转让或出借给律师协会。此外,读者有访问相关资料的权利,还有对向视障人士提供呈缴本也有严格的程序……。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对呈缴本的利用应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在社会公众与出版者权益之间找到利益平衡点,既要满足公众对于文献资料的合理利用,又要保护出版者的权利,两者不可偏废。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我国公共图书馆可以少量翻译或复制呈缴本,但须严格限制其使用目的。即一是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使用,二是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那么如何确定这里所提到的“少量”,笔者认为大可借鉴英国相关规定。一是对于申请者仅提供不超过一本的副本资料;二是仅用于非商业活动和私人学习;三是申请者必须签署一份声明。若是电子出版物,接受呈缴本的单位还必须采用技术手段禁止他人不合法的下载复制利用该资料,加强有效监控措施,保障呈缴者合法权利。
3.4 完善惩罚机制
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呈缴本制度实施。目前很多出版单位不能及时履行呈缴义务,导致该制度实际运行步履维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51条明确指出,“出版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正式出版物,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但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措施大多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如“责令其限期改正”等等,惩罚力度很低。如此一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缺乏先天强制性,就不能够很好地督促出版单位及时履行呈缴义务。在英国,若出版者不能及时履行呈缴本义务,这时图书馆便可向法院申请一项命令要求出版者履行该义务。当出版者不能履行该义务或存在其他理由不宜由图书馆申请命令,法院或警长也可下达命令要求出版者向图书馆交纳一定补偿金。这些处罚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证呈缴本制度的贯彻实行。对此,我国未来专门性规章中也应该效仿此类措施,给予相应图书馆申请法院命令的权利,多次不履行呈缴本义务的出版单位则要交纳补偿金,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4 结语
英国的图书馆法起步早、发展快、内容详备,特别对于呈缴本制度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覆盖着呈缴本的方方面面。相比较英国,我国图书馆法起步较晚,呈缴本制度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我们应该根据中国具体国情同时结合英国图书馆法中呈缴本制度的成功经验,早日建构出较完善的呈缴本法律制度,从而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