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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孟子关于“父母之过”的处理与应对

2020-01-07阮思宇

华夏文化 2019年4期
关键词:孟子亲情子女

□阮思宇

孟子,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他以继承孔子思想自居,并且有所发展与创新。就“父母之过”这一涉及亲情与法律两个维度的问题,孟子有着独到的见解。本文就孟子孝论中关于对“父母之过”的处理与应对进行了梳理,分析其思想特点,并探究其产生原因。

一、孟子对“父母之过”的处理

《孟子》原文中有三处直接涉及到如何处理“父母之过”的问题。孟子通过这三个事例,体现出其价值趋向。

(一)不指责父母之过

《孟子·离娄下》中公都子向孟子提出自己的困惑:孟子为什么要和匡章这个不孝的人来往,并以礼相待呢?针对公都子的问题,孟子首先为匡章辩护,认为他并非不孝之人。接着孟子指出匡章错误所在:“父子责善”,即以善的标准要求父亲,直言相谏指出父亲的过失。最后孟子肯定了匡章“出妻屏子”的赎罪自罚的方式。匡章的故事在《战国策·齐策一》中有所记载:“章子之母啟得罪其父,其父杀之而埋马栈之下。”匡章因此与父亲争执,以至于得罪父亲,不能和父亲亲近。后来匡章有机会改葬母亲,匡章出于对父亲的尊重,没有改葬。他说:“臣非不能更葬先妾也。臣之母啟得罪臣之父。臣之父未教而死。夫不得父之教而更葬母,是欺死父也。故不敢。”由此可以看出匡章最后是尊敬顺从父亲的意愿的,宁愿背负不孝的骂名也不愿违背父亲的决定。孟子在此引用匡章的事例,强调子女对待父母之过不应用强硬的态度去指责去劝谏父母,要以父子之间的情感为重。过度指责父母的过失,会导致孩子与父母之间情感破裂,即孟子所言:“子父责善而不相遇也。责善,朋友之道也;父子责善,贼恩之大者。”(《孟子·离娄下》)

(二)敢于承担父母之责

面对父母之过,子女除了不能苛责父母外,还需要为父母之过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在《孟子·尽心上》中,桃应假设舜的父亲瞽瞍杀人,问孟子作为法官的皋陶和作为天子的舜分别应该怎么处理。孟子回答道:作为法官的皋陶将瞽瞍绳之以法即可。而舜不能阻止皋陶的做法,因为他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作为天子的舜应该视天下如旧鞋一样抛弃它,背着父亲逃到海边,一辈子快乐无忧的生活。关于舜“窃负而逃”的做法,学界有很多独到的见解。曾振宇认为,“窃负而逃”的做法是对原生儒家“以正致谏”孝论精华的偏离,是对父母无条件的顺从(参见曾振宇:《孟子孝论对孔子思想的发展与偏离——从“以正致谏”到“父子不责善”》,《史学月刊》,2007年第11期,第29-36页)。李友广认为,孟子的回答并非能让人信服,相反这昭示了儒家以“家”伦理与道德化的路径来处理政治治理问题上的不足与困境(参见李友广:《论先秦儒家对“家”的执守、突破及依归》,《东岳论丛》,2018年第9期,第88-96页)。梁涛认为舜这样的做法是儒家“隐而任之”(任:当也,为父母隐匿而自己将责任担当下来)的体现(参见梁涛:《“亲亲相隐”与二重证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4-15页)。

笔者看来,孟子提出“窃负而逃”的做法,只是在特定语境下的一种假设,桃应假设了一个极端的前提:瞽瞍杀人。并且涉及此事的三个人物,身份复杂特殊:舜是天子,也是瞽瞍的儿子;皋陶是法官,也是舜的大臣;瞽瞍是罪犯,也是舜的父亲。这一假设构造出情法不能兼顾、忠孝不能两全的激烈冲突。在这样的假设中,孟子的回答也只能是尽量折中的构想,所以是没有可操作性的一种想象。不能因此就批判孟子思想忽视民生,损害正义。相反孟子明确提出了民贵君轻的思想,他提倡“仁政”,努力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就孟子对桃应的回答来看,孟子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是他认为舜不能凭借天子之位徇私枉法阻止皋陶逮捕瞽瞍;二是舜“窃负而逃”的前提是他舍弃天下,放下天子的身份,逃到法外之地,舜为了父亲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另一方面,需要注意孟子对舜的人物形象的塑造,除了天子外,更多是塑造舜大孝子的形象,所以“窃负而逃”的设想也体现出了舜孝子的形象。总之,在情与法的权衡上,孟子偏向于维护血缘亲情,子女在父母犯错之后不是揭发和指责,而是尽自己所能去弥补去承担父母的过错。

(三)为父母大过感到悲伤

儒家思想强调血缘亲情,同时也坚守社会正义,所以在孝与义之间,上博简《五行》篇给出了一个合情合理的选择:“不简,不行;不匿,不察于道。”“有大罪而大诛之,简也;有小罪而赦之,匿也。”“有大罪而弗大诛也,不(行)也;有小罪而弗赦也,不察于道也。”在此对父母之过有大过、小过之分,大过就要遵守社会道义,不能逃避;小过则可以替父亲隐藏,正如孔子所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篇》)。

孟子对父母之过也做出了过大、过小的区分,但孟子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孟子强调了子女对待“父母之过”时的情感态度:“亲之过大而不怨,是愈疏也;亲之过小而怨,是不可矶也。愈疏,不孝也;不可矶,亦不孝也。”(《孟子·告子下》)此处孟子提出“过大而怨”的观点,如果断章取义的话容易误解为父母犯了大错子女是可以怨恨他们甚至指责他们的。因此需要对孟子所讲的“怨”做一下解释,孟子所讲的“怨”不是怨恨父母,不是因为父母犯了大错就记恨他们,指责他们。孟子这里的怨只是子女内心的幽怨哀伤的感情,正如孟子所言“小弁之怨,亲亲也。亲亲,仁也。”(《孟子·告子下》)这里的“怨”出于对父母的敬爱,因为爱父母所以对他们的过失会感到难过悲伤。笔者认为:“怨”更多是一种自怨的情感,而不是怨恨父母。可以联系舜不受父母喜爱,甚至被父母谋杀,“号泣于旻天”的事例。孟子说舜的这样的做法是“怨慕也”,赵岐注:“言舜自怨遭父母见恶之厄而思慕也。”(《景宋蜀刻本孟子赵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283页)这里“怨”就是自怨的意思。宋人朱熹在《诗集传》中评论《小弁》说:“幽王娶于申,生太子宜臼。后得褒姒而惑之,生子伯服,信其谗,黜申后,逐宜臼。而宜臼作此诗以自怨也。”所以在面对父母之过时,如果是大的过失,子女在情感上难免伤心难过,但无论过大过小都不会怨恨父母指责他们的。

二、孟子孝论对“顺”的重视

孝包含爱、敬、顺、谏等不同的方面,在儒家传统的孝观念中,“谏”占有重要地位。孔子曾经教育曾子说:“小棰则待过,大杖则逃走。”(《孔子家语·六本》),如果父亲做法不当,情节严重的话,需要阻止或者想办法避免,不应该一味顺从,以免“陷父于不义”之地。《论语·里仁篇》孔子说:“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就是说侍奉父母,如果父母有不对的地方要委婉地劝说他们。自己的意见表达了见父母不愿听从,还是要对他们恭恭敬敬,并不违抗,替他们操劳而不怨恨。孟子更多地继承了孔子思想中“顺”的部分,虽然没有讲谏诤,但是更多地强调尊重父母意愿、替父母操劳承担责任。

从上文孟子在对父母之过的处理方式上可以看出,相对于“谏”这一层面,孟子更加强调“顺”这个方面,这一点是孟子孝思想中较为突出的特点。上文提到孔子提倡子女对父母合理委婉的劝谏——“几谏”。《孝经·谏争章》也写到孔子反对一味顺从父母的命令,他认为:“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大戴礼记·曾子事父母》中单居离问曾子是否有侍奉父母的方法,曾子回答道:

有,爱而敬。父母之行若中道,则从;若不中道,则谏。谏而不用,行之如由己。从而不谏,非孝也;谏而不从,亦非孝也。孝子之谏,达善而不敢争辨;争辨者,作乱之所由兴也。由己为无咎,则宁;由己为贤人,则乱。……

由此可以看出,“谏”和“顺”在儒家传统孝观念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孟子在面对父母之过时没有强调劝谏的环节。相对而言,孟子着重强调“顺”的部分,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其一,就思想渊源、社会背景而言,孟子处于征战杀伐的战国时期,常年的战乱与分裂使得社会动荡,游侠四起,社会上不乏有下克上、子弑父、臣弑君的现象发生,亦有墨家学派“行私法”、“动私刑”的现象存在。孟子在继承孔子思想的同时,对孔子孝论有所损益。相对于孔子孝论主张“谏诤”,孟子抬高了“顺”在“孝”中的地位。他认识到在“子弑父、臣弑君”的“礼崩乐坏”时代,人们需要重新认知血缘亲情、宗法伦理之“孝”。家庭的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统治者需要通过对宗法亲情的弘扬,来实现政治理想。孟子提倡的“仁政”,必须有家庭的和谐稳定来作保障。孝与政治密切相关,孟子认为“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孟子·告子下》)。可见孝在孟子政治思想中的重要地位。孟子一再强调孝,突出子女对父母的敬爱,尽量避免与父母的冲突,面对父母之过,仍本着尊敬父母的态度,这样做目的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进而维护宗法秩序,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制度,为孟子最终的“仁政”理想,提供一个稳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孟子孝论对“顺”的重视,证明孟子认识到“顺”对维系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政权具有重要作用。秦汉的“大一统”政权时期,中央政府愈来愈加强中央集权,国家法律与君王法令是绝对凌驾于血缘亲情之上的,为了使百姓遵守法律,秦朝统治者运用了法家的“严刑峻法”,割裂了“孝”与“忠”的关系,结果导致农民起义,二世而亡;而汉代及以后的统治者则吸取秦人之教训,运用儒教,礼法并用,教化万民,将血缘亲情的“孝”与对君王国法的“忠”结合起来,使民顺之,形成了郑康成所言的“顺治天下”,从而使得国家社会日渐稳定。

其二,就孟子“孝观念-宗法伦理思想-政治思想”的思想体系而言,孟子最终理想是实行“仁政”,那么,孟子孝论就是孟子思想的出发点、立足点。孟子曰:“事孰为大?事亲为大。”“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离娄上》)孟子以舜为例,舜拥有荣华富贵,深得百姓的爱戴,但他不能让父母顺心,仍然是忧愁难过的,甚至“号泣于旻天”。舜即使是天子,“为不顺于父母,如穷人无所归。”(《孟子·万章上》)由此可以看出孟子对孝的推崇和重视,父母之爱胜过了天下之爱,由此也可以理解孟子“窃负而逃”的设想。所以在面对父母之过时,子女遵循“养志”的方法,维护父母尊严,不去指责批判,正确的做法是主动承担责任,弥补过失。孟子认识到父母之过已经发生,再去劝谏、责备已无济于事,只能破坏父子之间的感情,即孟子所言“父子责善,贼恩之大者”。在父母已经犯下过失之后,大的过失子女难免伤心埋怨,小的过失就去理解原谅,但不论过大过小,子女都应该尽自己所能去承担责任,补救父母的过失,不要让他们蒙受耻辱。从而可以看出,孟子突出“顺”的伦理功用与社会效用,是符合其思想之整体逻辑的。

三、小结

孟子就“父母之过”的应对,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有其合理性,但不可盲目效仿。目前,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大背景之下,面对“父母之过”,子女应该如何处理?首先,若涉及国法,子女一定要尽力规避与劝阻父母即将所做的有违国法之行为。当今是法治社会,一但对法律底线有所触碰,“窃负而逃”只能被视为“窝藏包庇”。涉及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我们同样要具体分析孟子思想,以客观态度借鉴之。其次,父母做一些“不当”之举,子女不可一味责怪,这会淡化、甚至导致父母与子女的亲情关系有所破裂,子女应充分尊重父母之初衷,并导之以正确思想。在此情境下,孟子对“血缘亲情”的重视应得以吸收、借鉴。

总之,笔者通过梳理孟子对“父母之过”的看法,认识到孟子就“父母之过”的应对准则,需要结合具体语境、结合人物特点、结合历史背景来论证,不可将其一般化、条例化,甚至法律化,应灵活变通,实事求是地分析孟子孝论,并充分吸收借鉴其先进思想,使其成为当代先进文化建设之精神养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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