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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婚姻立法价值观视角下离婚冷静期重构

2020-01-07陈银燕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0年10期
关键词:当事人婚姻价值观

陈银燕,徐 成

(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2.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黑龙江 鸡西 158100)

为了维护婚姻稳定,减少轻率离婚,我国《民法典》第1077条增设“离婚冷静期”,然而一经推出,就遭来网友集体批判。“离婚,真的‘不幸福’吗?”“这种离婚难的现状,对于那些无法再在婚姻里消耗的人,一分一秒都是折磨。”“缺复婚证那几块钱吗?我们不缺。”……这些灵魂拷问的背后折射出新一代青年婚姻价值观与立法者发生了冲突和碰撞。其根本分歧在于:立法者更看重婚姻的稳定性,试图通过设立离婚冷静期维护家庭稳定;而年轻一代生长于市场经济发达、第三产业繁荣、婚姻文化多元化的新时代,他们对家庭经济性依赖越来越小,追求在婚姻中的情感陪伴,更看重离婚自由的权利。那么,新时代婚姻立法应该如何在婚姻稳定与离婚自由两种价值观之间进行抉择,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平衡点?为了消除立法者与网友之间的歧见,本文将引入边沁的功利主义幸福论,探寻婚姻稳定与离婚自由两种婚姻价值观的平衡点,并对离婚冷静期进行重构,以期待能够同时满足两者的需要。

一、新时代婚姻立法价值观探索——婚姻稳定与离婚自由的平衡

法国著名学者弗朗索瓦·惹尼指出,要在不同的利益冲突之间做客观抉择,就要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义的天秤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最重要利益的优先地位,最后达到最符合需要的平衡[1]。同理,要消解离婚冷静期立法者与广大网友之间的婚姻价值观冲突,我们首先要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对婚姻稳定和离婚自由两种价值观进行价值评估,再去寻求能够同时满足两者需求的平衡点。

1.新时代婚姻稳定的价值评估

从古至今,家庭在中国人心目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位置,是中国人的精神寄托和心灵归属。即便在进入新时代的今天,家庭依然在中国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政府社会保障还未覆盖到人们生命的每个历程时,家庭依然是大多数普通人获取支持的重要来源;在情感慰藉方面,父母的关爱、儿女的孝顺、兄弟姐妹间的互帮互助,依然是中国人最重要和最亲密的情感来源。百年好合的稳定婚姻能够促进家庭的幸福美满,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婚姻稳定价值的法经济学分析

“无论你生病或是健康、富有或是贫穷,始终忠于你,直到离开这个世界。”从婚姻神圣的誓言来看,缔结婚姻意味着男女双方从今往后,风雨与共,同甘共苦,互相扶持,互相帮助。这就需要男女双方对婚姻进行投资,包括时间和精力的投资,有时甚至放弃自己的机会成全对方。

根据法经济学原理,如果双方都想对工厂进行大量投资,那么他们会希望以长期契约作为保证[2]。同理,婚姻也一样,如果婚姻不稳定,一方随时有可能离开,那么另一方就不愿意多付出,以免在婚姻失败时遭受损失。因此,婚姻的稳定性保证了婚姻投资的安全,鼓励配偶在婚姻中进行合作。婚姻不稳定将导致对婚姻投资的减少,配偶间彼此信赖和互相依靠程度的降低[2]。所有这些都将导致人们对婚姻的满意度降低,不利于处于婚姻中的夫妻双方相互扶持,互相帮助,共同经营美好的家庭。

(2)婚姻稳定价值的内部效应分析

婚姻不纯粹是个人的私事,还与全体家庭成员的利益息息相关。婚姻关系稳定不仅能够给当事人双方带来安全感和幸福感,而且是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土壤。

婚姻稳定能够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说:“我们社会中的普遍成年者,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有组织的世界。”[3]相比成年人,处于性格形成期的孩子更需要在一种稳定的保护环境中成长。如果婚姻家庭不稳定,父母分离导致孩子经常被从这个家庭带到另一个家庭生活,将严重影响孩子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对他的成长起着非常不利的影响。

婚姻稳定有利于老年人安度晚年。目前,在中国养老体系尚未覆盖到每个人,家庭依然是老年人晚年生活最重要的港湾。家庭幸福美满,子女尽心赡养,无疑最有利于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如果婚姻不稳定,就会给老年人带来一定程度的忧虑和精神伤害,部分老年人甚至会因此得不到很好地赡养。

(3)婚姻稳定价值的社会效应分析

婚姻稳定能促进社会和谐。“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4]家庭稳定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稳定的根本。首先,家庭的存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个体的行为。很多人有了家庭之后,出于对家庭和孩子的责任感,会更加自律、更加遵守法律。其次,家庭的存在,能够增加个体抵抗生活风险的能力。这样一来就可以减轻国家负担,使国家能够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家庭能够给人带来归属感和愉悦感。人们能从家庭获得关爱和温暖,获得支持和帮助,使人的心灵拥有归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社会犯罪率。因此,对于政府来说要想建设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就离不开千千万万个和谐稳定的家庭。家庭要想和谐稳定,首先要婚姻稳定。如果婚姻不稳定,可能会引起家庭支离破碎,最终影响到社会和谐。

2.新时代离婚自由的价值评估

“不幸婚姻的枷锁将夫妇俩拴在一起,使他们找不到任何解脱的办法,只有死路一条:这也难怪,夫妻双方都希望获得自由,所以他们都期盼结果对方的性命。”[5]从罗马天主教时期的禁止离婚主义,到15、16世纪婚姻还俗运动之后的过错离婚主义,再到进入20世纪后的自由离婚主义,人们对离婚自由追求的脚步从未停止过。

(1)离婚自由价值的法哲学分析

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在一个正义的法律制度所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的人类需要中,自由占有一个显要的位置。要求自由的欲望在人类中是根深蒂固的。”[6]当我们翻开法哲学的历史,不难发现从古至今有很多法哲学先贤维护并赞同自由的理想。亚里士多德说:“人本自由,为自己的生存而生存,不为别人的生存而生存。”[7]卢梭认为:“这种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8]康德宣称说,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项唯一的和原始的权利。[6]”约翰·洛克则认为:“法律之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9]

离婚自由作为个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占有重要的位置。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这样陈述:“除了能够离婚,没有什么更能增进夫妻感情了,夫妻平心静气地忍受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因为他们知道总有一天可以了断一切,他们一辈子都可以握有这种权利而不去使用它,因为他们可以自由地使用这种权利。”[5]温情的婚姻能给人最大的愉悦和最持久的幸福,不幸的婚姻如同牢笼一样困住身处其中的夫妻。所以,对于不幸的婚姻,离婚是给予他们摆脱痛苦婚姻的羁绊,重新追求幸福美满的婚姻的最好解救办法。

(2)离婚自由价值的社会进步性分析

随着人类进入新时代,传统家庭基本功能逐步弱化并被社会所取代。在经济方面,工业化以前家庭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个人没有单独的工资或者其他劳动报酬,人们的生存依赖于家庭经济这种关系。但是,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个人提供了巨大的就业机会。无论男女都可以从家庭以外赚取生活物资,对家庭经济的依赖性逐渐减弱。在照护、教育、家务处理方面,当下社会第三产业繁荣,社会能够提供多样化服务,很多原有的家庭功能可以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获得。现代化生育医疗技术,还可以解决繁育下一代问题。因此,对于新时代个体来说,他们对婚姻经济性和功能性依赖降低,更注重婚姻情感因素和彼此亲密关系。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离婚自由赋予了他们更多重新追求爱情和幸福的权利,这样更容易促进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10]

3.婚姻稳定与离婚自由的平衡探索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婚姻稳定能够维护家庭完整,增加夫妻双方的安全感和归属感,为孩子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并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离婚自由能够使痛苦的婚姻得以解脱和补救,治愈病变的家庭,给他们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因此,完美的婚姻立法价值观除了婚姻稳定以外,对于离婚自由也是从来不可缺少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两者往往不可兼得:如果过度地强调婚姻稳定,在法律程序上给离婚自由设置种种障碍,可能加大人们摆脱不幸婚姻的难度;但是如果过度强调离婚自由,轻率、草率离婚,会导致家庭支离破碎,连累无辜小孩,也使社会更加不稳定。因此,我们需要在婚姻稳定与离婚自由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力求尽可能地使每个人都从中增加幸福。

(1)婚姻稳定与离婚自由平衡的标准分析

婚姻稳定与离婚自由的平衡点在哪里?是否拥有衡量的标准?笔者认为,平衡点的密码在于幸福。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杰里米·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6]。但是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因此边沁确信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6]。那么,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呢?边沁对此提出:“应该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6]同理,在婚姻场域,“幸福”永远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组建家庭的终极价值追求[11]。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衡量婚姻稳定与离婚自由两个立法价值观是否达到平衡的标准就是能否促进当事人获得幸福。这个当事人可以是一个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一个社会。

(2)婚姻稳定与离婚自由平衡机制构建

婚姻稳定与离婚自由平衡机制该如何构建才能达到使婚姻幸福的目的呢?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保意思表示真实。我们强调幸福的婚姻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让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过自己想过的婚姻生活。但是意思自治的前提条件是意思表示真实。我们之所以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是因为我们假设当事人是理性人,他能做出最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人由于受到学识、智商、情绪等多种原因的影响不理智,轻率做出离婚的意思表示,等事后追悔莫及,毁掉一个完整的家庭。因此,法律应该从良善意图出发,或多或少地干涉一个人的自由,以便被干预者理性选择,意思表示真实。

二是挽救危机婚姻,及时解除死亡婚姻。所谓危机婚姻,是指感情尚未破裂但婚姻出现危机。对于这种婚姻如果听之任之,最后结果可能婚姻覆灭、家庭支离破碎,因此应该想方设法挽救。所谓死亡婚姻,是指那些感情已经破裂,出现不可调和矛盾的婚姻。对于死亡婚姻应该及时解除,使当事人摆脱痛苦婚姻的羁绊,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否则只会激化矛盾,给当事人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正如奥古斯都·倍倍尔所说:“已经破裂的婚姻,如果不顾夫妻内心的疏远和相互的反感,强迫他们留在一起,也是难于恢复的,这种靠法律来维持的状态根本不合乎道德。”[12]

三是不伤害他人原则。对于死亡婚姻给予及时解除,使当事人重获新生,但是会影响到无辜的孩子。因此,在离婚过程中要对孩子的抚养利益分配以及后期的健康成长做出最有利的安排。

二、离婚冷静期与新时代婚姻立法价值观的契合与冲突分析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3]。其中婚姻家庭编增设“离婚冷静期”,第1077条规定如下: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立法者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原本意图是让夫妻双方有个理智思考的时间,减少轻率离婚和冲动离婚,却遭来网友集体反对。那么,到底离婚冷静期与新时代婚姻立法价值观契合的地方在哪里,冲突的地方在哪里?以下笔者将对此展开分析。

1.离婚冷静期与新时代婚姻立法价值观相契合之处

关于离婚冷静期与新时代婚姻立法价值观相契合的地方,从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意图可以窥探一二。笔者综合多位参与《民法典》编撰的立法者的说法,我国出台离婚冷静期主要出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我国离婚数量逐年升高的社会现实。根据民政部权威数据统计,1987年全国判决离婚有58.1万对[14],2019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470.1万对[15],如此快速增长的离婚数量引起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导致很多家庭支离破碎。在这些庞大的离婚人群中,有部分属于轻率离婚或者冲动离婚,他们感情尚未破裂,也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对于这种拥有挽回空间的婚姻如果听之任之,导致家庭瓦解实在可惜。

二是目前国内外司法实践中,离婚冷静期都取得了很多有效成果。在国内,2012年4月起,浙江省慈溪市民政局采用“预约离婚”方式,短短7个月就挽救947对婚姻[16]。在国外,英国实行反省与考虑期机制,离婚数量从2000年的154 581件下降到2017年的110 524件[17]。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离婚冷静期的设置都对离婚数量的降低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是相比与其他国家,我国登记离婚的手续及程序更加简单、便捷,由于过度强调婚姻自由,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打开方便之门,也是导致我国离婚数量上升的重要原因。

基于以上思考,我国民法典增设“离婚冷静期”,希望为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设置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推动当事人思考婚姻存在的问题,慎重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在此期间,如果双方改变了离婚意愿,可以撤回离婚申请。从这个视角来看,离婚冷静期能够起到遏制轻率、冲动离婚的作用,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稳定,与新时代婚姻立法价值观有一定的契合之处。

2.离婚冷静期与新时代婚姻立法价值观相冲突之处

“家和万事兴,家稳天下固。”离婚冷静期通过设置一道“门槛”,让草率、冲动离婚的人冷静下来,固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家庭稳定。但对登记离婚设置繁琐的程序,也必然会限制离婚自由。英国思想家密尔说:“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18]可是,民法典对所有登记离婚一刀切设置离婚冷静期,增加了那些真正想离婚的人逃离不幸婚姻的难度,而他们的离婚自由不会危害他人。这是与新时代婚姻立法价值观相冲突的地方,也是引起网友集体反对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刀切适用整个离婚群体,增加真正想离婚人的离婚难度

离婚冷静期引起网友集体反对,其中重要的原因是离婚冷静期不分情况一刀切地对待整个离婚群体。对于草率、冲动离婚的人来说可能是一件好事,但是对于真正想逃脱婚姻牢笼的人来说,未必是一件幸事:一是对于身处家庭暴力中的人,原本就处于水深火热当中,离婚冷静期又把他们推回到火坑中煎熬。二是对于下列情形的: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婚姻对于他们来说,虽然没有面临即时的危机,但也是百般地痛苦折磨。设置离婚冷静期,可能使谈好的协议又被反悔,离婚之路更加漫长。三是对于分居满两年、感情彻底破裂的夫妻来说,婚姻及时解除,于个人和家庭来说也是一件幸事。于个人而言,可以重新寻找幸福;于家庭而言,摆脱了终日争吵、冷漠和怨恨。但只要在冷静期有一方反悔,协议离婚转化诉讼离婚,根本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离婚。

(2)离婚冷静期适用次数不明确,离婚可能走上漫长道路

由于《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第一次登记离婚适用离婚冷静期之后,第二次、第三次……第N次是否适用离婚冷静期。如果离婚冷静期不设适用次数上限,可能导致出现以下情况:一是一方不断借离婚冷静期反悔增加自己谈判的筹码。坚决要离婚的一方,为了尽快摆脱不幸婚姻的羁绊,只能不断让步。二是如果一方一直在离婚冷静期中反悔,加上离婚冷静期不设上限,协议离婚只能转向诉讼离婚。目前,诉讼离婚的审限为3—6个月,没有法定的离婚过错的话,一审判离婚的概率很低,大多数需要二次或者三次起诉,整个流程下来可能一两年就过去了。因此,不设适用次数限制的离婚冷静期,可能让真正想离婚的人面临漫长的煎熬。

(3)离婚冷静期缺乏配套制度,不利于识别婚姻和挽救婚姻

在国外,无论英国还是韩国都建立了较为全面的配套制度。英国在离婚反省与考虑期内,当事人必须参加信息会议,还建立婚姻咨询和调解制度。韩国则在离婚熟虑期间建立咨询制度,引导当事人接受专业咨询和法院提供的相关法律知识。但是,目前《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配套制度尚未明确。笔者认为如果缺少家事调查制度和离婚调解咨询制度,对离婚冷静期“一冷了之”,增加新的麻烦:一是缺乏家事调查制度,无法对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进行识别,增加了当事人逃离不幸婚姻的难度。二是缺乏调解咨询制度,使得离婚冷静期无法发挥化解婚姻危机、遏制轻率离婚的功能。因为对于危机婚姻,靠当事人冷静反思是很难的,需要第三方介入。

(4)领证环节未考虑不可抗力,影响离婚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离婚冷静期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是在现实中存在一些人,主观上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由于客观上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完成:包括夫妻一方得了重病,或者遭遇自然灾害,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等各种原因。笔者认为这些不可抗力的存在,影响了离婚真实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考虑这些情况,容易使得主观上真正想离婚的人由于客观不可抗力无法离婚。但是对于由于出差、出国等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笔者认为不应该被考虑在内,否则这条法条执行力就大打折扣。

三、新时代婚姻立法价值观背景下离婚冷静期重构

综上所述,离婚冷静期为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按下“暂停键”,对于挽救危机婚姻,维护家庭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给真正想离婚的人带来新的麻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的离婚自由。由此可见,离婚冷静期尚未很好地平衡婚姻稳定与离婚自由的关系,它增加了草率、冲动离婚人的幸福,但是也减少了真正想离婚人的幸福。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扬长避短,对离婚冷静期进行重构。重构的总体思路是平衡婚姻稳定与离婚自由的关系,有效挽救危机婚姻,及时解除死亡婚姻,使整个离婚群体都能够因为这项法律制度增加更多的幸福。具体方案如下。

1.区分对待,构建离婚冷静期免除机制

对于明显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应该构建离婚冷静期免除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对于家庭暴力等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痛苦情形的;二是对于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法定过错情形的;三是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以上三种情形走到登记离婚这一步,多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走向死亡。如果设置离婚冷静期,会给家暴者制造继续实施家暴的机会,让处于弱势地位的非过错方继续承受非人折磨的痛苦,让感情破裂的夫妻多忍受一个月的夜长梦多。

免除离婚冷静期的具体流程,笔者认为:首先要先申请,离婚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免除离婚冷静期,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写明申请理由,并签署感情已经破裂声明。但是,对于前两种情形,过错方无权申请,否则剥夺非过错方的反悔机会,让过错者从过错行为中获取利益,违背法律公平原则。其次,离婚冷静期免除理由事实认定及决定问题。目前,有学者认为离婚登记机构没有履行这一职责的能力,缺乏专业的证据调查能力。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韩国由法院对免除理由事实进行认定,并提交认定报告给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决定免除离婚冷静期的依据。第三,解决离婚冷静期免除理由事实证明标准问题。由于登记离婚双方已经对离婚协议达成合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放宽标准,采用民事诉讼优势证据标准,通过经验法则、逻辑推理所实现的“合理相信”取代要求当事人对其主张证明的“高度盖然”[19]。第四,婚姻登记机关应该对申请免除离婚冷静期的夫妻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无复合可能,即可免除离婚冷静期。

2.构建“家事调查+调解”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对危机婚姻进行有效挽救,对死亡婚姻进行及时解除,是实现婚姻稳定与离婚自由平衡的重要手段。要实现这些,离婚冷静期必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笔者认为应该重点构建“家事调查+调解”制度。

首先,要构建婚姻咨询调解制度。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和草率离婚,有效挽救危机婚姻。但是,对于处于情绪激动、互相对立的夫妻来说,单靠他们冷静分析解决问题是很困难。因此,可以借鉴韩国、英国等设立婚姻咨询调解制度,为离婚当事人提供婚姻咨询、离婚法律知识普及、心理疏导以及婚姻调解等服务。

其次,要构建家事调查制度。因为现实中还存在一些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死亡婚姻,但又不符合离婚冷静期免除机制规定的三种情形。如果在离婚冷静期过后,出现一方反悔,另一方坚决离婚的,就有可能走上漫长的诉讼离婚道路。如果构建家事调查制度,深入到当事人家庭、社区、单位进行调查,对当事人的婚姻状态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关于当事人感情状况的婚姻调查报告,能够有效辅助法官判断当事人是否已经感情破裂,让感情彻底破裂的人早点摆脱不幸婚姻的困扰。

由于家事调查和婚姻咨询调解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差不多,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两者相融合,以县或区为单位建立“家事调查+调解”中心。

3.二次及以上登记离婚,原则上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过后,一方反悔,第一次登记离婚就失败了。那么,第二次、第三次甚至第N次登记离婚是否还适用离婚冷静期呢?目前,《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次数尚未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对于第二次及以上申请登记离婚的,原则上不设立离婚冷静期,但是离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如果双方都同意选择离婚冷静期,则应当适用离婚冷静期。理由如下:一是如果每次申请登记离婚都适用冷静期,只要一方不断反悔,另一方要么在离婚谈判中不断妥协让步,要么走上漫长的诉讼离婚道路,这对感情破裂真正想离婚的人不公平;二是第二次登记离婚的,基本上感情已经破裂,继续设立冷静期,只会加大真正想离婚的人的离婚难度;三是设立了可选择项,如果双方感情确实尚未破裂,可选择项已经为其预留空间,起到维护婚姻稳定的作用;四是法学有一句谚语:“法律保护很傻很天真的人,不保护太傻太天真的人。”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法律行为负责,已经设立一次离婚冷静期,法律已经尽到“家长主义”责任。

4.构建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衔接制度,减轻当事人诉讼之累

离婚冷静期后,一方反对,另一方坚决离婚的,大概率要走诉讼离婚道路。在诉讼离婚中,不存在法定过错理由,一般第一审判离婚的可能性很小,需要二次或者三次起诉,整个流程走下来大概要一两年。这对于感情彻底破裂的人,无疑是很大的困扰。因此,我们必须做好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衔接,避免给感情彻底破裂的人增加双重的负担。离婚冷静期过后,一方坚持离婚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把对方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之一,同时委托“家事调查+调解”中心进行家事调查,根据调查报告辅助判断感情是否破裂。对于确实感情破裂的,经过调解无复合可能后,可以一审判离婚,减轻当事人诉讼之累。对于感情尚未破裂的,可以为对方提供婚姻调解与咨询服务,采用传统诉讼离婚方式,尽力挽救婚姻。

5.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领证,可以寻求救济

离婚冷静期后,双方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的,这时候登记离婚才算真正生效。但是,现实生活中可能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亲自前往,这将严重影响当事人离婚真实意思表达。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因为自然灾害、生病、失去人身自由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的,应该为其提供救济渠道。当事人双方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并提交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前往的证据之后,离婚登记机关核查属实后应该允许登记离婚。不过要对当事人申请的时效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应该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后一个月内,申请救济。超过一个月,则申请无效。

6.父母离婚自由与子女利益的平衡

耶鲁儿童研究中心主任阿尔伯特· 李尔尼特说:“离婚是威胁儿童的最严重和最复杂的精神健康危机之一。”[20]离婚自由,给予深陷不幸婚姻的人重新追求个人幸福的机会,但是同时也牵累了无辜的孩子。可法律不能要求当事人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个人幸福去保护孩子。长期生活在吵架、怨恨和父母没有爱的家庭里,对孩子来说也并非幸事。因此,我们要做的是对于危机婚姻给予及时挽救和介入,尽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当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时,在做好死亡婚姻及时解除的同时,在孩子抚养利益分配以及孩子未来成长方面给予更多关注。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当事人提供离婚后孩子心理辅导以及成长教育的培训,帮助孩子在未来健康成长;二是监督当事人对孩子的抚养作出合理利益分配,并监督孩子抚养协议真正落实到位;三是认真倾听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作出最有利于孩子的抚养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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