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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的革命:区块链与社会信用建设创新探讨

2020-01-07刁生富吴选红

探求 2020年4期
关键词:契约信用区块

□ 刁生富 吴选红

2016 年,工信部在其指导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中指出,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从其定义中不难发现,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共识机制、加密算法和智能合约等基本属性,为现代社会的信用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技术基础。借助区块链技术创新建设社会信用,不仅有利于发挥社会信用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有利于促进公民个人生活秩序的稳定。

一、社会信用的形态演变

众所周知,社会信用对于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领域的影响无远弗届。可以断言,如果没有社会信用作为支撑,社会运行和个人生活都将受到阻碍和限制,甚至造成严重的混乱。社会信用体系存在着多种形态的信用模式,从目前来看,大致可概括为人格信用、契约信用与算法信用。尤其是算法信用,作为智能新时代的技术人工物,代表着社会信用演变的趋势,将会在社会信用体系之中扮演愈来愈重要的角色,预示着社会信用革命的到来。

(一)从人格信用到契约信用

人格信用是社会信用的早期形态,它的核心是基于“地缘”或“亲缘”的人际信用,其本质是由个人的道德品行和“圈子化”生存而表现出来的可靠性所决定的。通常情况下,因为存在“熟人社会”或“熟人社区”中的各种不可分离的地缘或亲缘关系,信用的主体在履行相应的书面或口头承诺之后,他们所获得的来自他人的评价和肯定成为了其可靠的依据。个体在获得“他是一个可靠的人”的他者的评价之后,依赖于这种可靠性便塑造了个体的人格形象和良好品质,其人格信用也就建立完成,之后只要他能够一直奉行其承诺,便能在相应的社交网络和商贸往来中赢得更好的“口碑”。需要指出的是,人格信用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很大程度上限定在熟人圈层之中,如果突破这个限定而扩展到陌生圈层,人格信用模式因其惩戒机制和违信成本问题就很容易失灵。这时,契约信任就十分必要了。

契约信用是建立在制度基础上的、具有广泛适用边界的制度化信用体系。契约信用构成了规范的伦理原则,它以高效的制度化规约方式,弥补了传统人格信用体系所带来的信用困境,将社会信用的“可靠性”推向了整个社会,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简单来说,契约信用是人格信用失灵和失效的替代物,是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的直接产物。在经济全球化的社会大背景下,信用的兑现主要通过合同制与第三方担保的方式表现出来,但无论是合同制还是第三方担保的方式,都是通过建立契约和借助于契约之上的法律予以确保兑现的。所以,相较于人格信用,契约信用显然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它的出现也比较符合契约社会的发展需求。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契约信用的契约社会的发展,自然会反作用于信用本身,并不断地将其进行修补、完善与更新。以契约的方式而建立起来的新型信用模式,自然就能够在整个社会运行的过程中充当“审判者”的角色,不断地矫正各种信用失序的行为,其优势表现为随契约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与时俱进,而其劣势则主要表现为他律情形下的“不自律”与“高成本”,亟待对其运行过程进行技术化创新。区块链技术的产生及其快速地发展,为创新社会信用模式带来契机。最终,在区块链技术的赋能条件下,契约信用逐渐向算法信用过渡。

(二)算法信用的产生

算法信用的产生,主要得益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区块链技术为其奠定了基础和前提。加之社会政策的推动与社会需求的拉动,更是加速了它的产生与发展。区块链技术的崛起,及其所兼具的加密算法、共识机制与智能合约等技术,为建立一个以算法为基础和核心的信用体系提供了最为基础的技术保证。并且,随着社会科技化和智能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社会逐渐超出契约社会中的那些传统的制度所能约束的范围与边界,因为在契约信用向技术信用转换的过程中存在衔接不紧密的缘故,造成了契约信用的迷失与脱节。新兴的社会政策的制定者自然会察觉这种潜在的危机,并辅之以相应的社会政策,来弥补传统的契约信用的局限,同时,力促算法信用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说,广大技术参与者正在呼唤以算法为基础的信用体系的构建,以期填补现有的技术信用体系的空白。因此,以区块链为技术基础的算法信用便应需而生了。

算法信用是基于新兴算法的技术信用,它在传承与延伸人格信用与契约信用的基本精神内核之外,借以外在的技术手段确保这种精神内核的实现。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价值属性来看,无疑具备承担构建算法信用体系的基础和能力。它通过一套科学且可行的密码学账本与共识算法机制,保证了上链数据的安全、可靠、透明与不可篡改,也就决定了它本身“有着无可置疑的潜力,因为它的固有性质就是产生信任”[1]。相较于如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算法技术,区块链技术所构建的算法信任体系不仅能够有效内防数据泄露,而且它的“共识机制还承诺提供相对强大的抵御故障或恶意节点的能力,从而解决了必须信任第三方的问题”[2](P63-64)。如此看来,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算法信用体系,本质上是基于去中心化、去信任化的技术信用所具有的加持人格信用与契约信用的能力,它一方面保证了内部“块数据”的安全,另一方面又为社会信用提供自动化的技术实现手段,较为符合深度科技化与智能化的现代社会的运行规则和秩序模式。因此,算法信用延伸、增强与发展人格信用与契约信用已成为时代的大趋势——基于算法信用的社会信用建设创新工作正在快速推进之中。

二、区块链在社会信用建设创新中的价值

由于受到区块链技术的“驱动”和现代社会需求的“拉动”,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算法信用开始演变为社会信用的基本形态,并突显出其助力社会信用在场和降低社会信用风险与成本等重要价值,对于持续推动社会信用的创新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区块链技术助力社会信用在场

社会信用的在场,是相对于传统的社会信用缺乏技术追踪而言的。算法信用体系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新体系,其优势与长处在于,整个信用体系的运行与发展自带一套技术追踪代码和监控机制,不仅能够保证已有的承诺不被篡改和删除,而且还能对信用体系的参与者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每当社会信用体系的参与者欲失信时,它不仅会受到因该次失信所造成的损失的惩罚,而且还会因此而被区块链技术永久地纳入失信黑名单,自然就提升了整个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力度。易言之,这种惩戒力度主要源于算法信用以可溯源与永久记录的方式实现了“运营”“监控”与“惩戒”等三者的统一,在降低失信的追责成本的同时,还加重了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的失信成本,进而体现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算法信用体系的在场特性。它的存在与之前的人为追责的信用体系有所不同,它的先进之处在于:使人不敢失信,也更不能失信——区块链技术真正成为“创造信任的机器”。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征信机构,只要借助于区块链技术所建立的算法信用体系,无论是网络空间中的参与者还是现实社会中的参与者,都能清晰地见证社会信用的在场,都能实现对其“信息发布、产品展示、交易行为的管控,其伦理和法律后果不仅可以溯源,而且能够究责。尤其是虚拟空间中的行为与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得到了确定”[3]。因此,这种信用体系的在场,因为各种人际动态关系得以确定而升级为确定性在场,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解决了传统的社会信用高度依赖第三方的问题,也就自然有利于突破和超越“信用创造论”的理论传统.担保方作为社会信用创造的第三方,接下来都将在区块链技术的驱逐下退出社会信用创造的历史舞台,而区块链技术则转而成为社会信用创造的核心成员。最终的结果是,随着区块链技术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扎根越来越深,其在场的程度就会越坚固和稳定,社会信用体系也就越高度统一、越不可违背。

(二)区块链技术降低社会信用风险

在算法信用之前的其他社会信用模式,通常很难摆脱信用风险的“内源性”特征的限制,由于风险存在的非客观性倾向,导致大多数潜在风险并不为交易的另一方所熟知,甚至即便是“担保方”也很难真正的掌控。但随着区块链技术嵌入社会信用体系,这种传统的信用模式的风险逐渐被降低,这主要是源于这是一个“一切数据化,数据化一切”的时代,每一个社会活动的参与者都离不开对自身现存数据的反思与斟酌,因为它不仅能够清晰地对个人进行“数据画像”,而且这种画像还会被上链到区块链的链状数据结构中,从而成为一个人最坚实的信用证明。这种证明在现在的算法信用体系中,只要相关社会活动的参与者的承诺超出了他自身实际所能承诺的能力,其行为就很容易自动被系统捕捉到,自然也就避免了很多“言过其实”的承诺带来的交易风险。此外,信用系统自身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证了算法信用体系自身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算法信用体系,其自身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来源于广大的用户参与其中之后的“51%攻击”的成本的无限扩大,降低了信用系统数据泄露、信用数据被篡改等风险,反而间接确保了信用系统自身的安全性与可靠性——这一点是算法信用系统不同于人格信用与契约信用的根本所在。

(三)区块链技术降低社会信用成本

区块链技术降低社会信用成本表现在:降低或去掉中介成本、集中平台的管理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降低社会信用的监管成本等方面。基于区块链的算法信用,其去中心化的属性表现在社会信用领域就是去信任,而去信任又具体体现为去中介。区块链技术通过在任何交易双方之间架起“点对点”的直接信任机制,人们也有称这种信任为“去中心(或去中介)信任”“去信任”等[4]。那么,这种“去中介”的方式,直接将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担保方的成本降低或消除,很大程度上节约了中介成本。同时,这种算法信用模式本身,是以每个用户的使用节点为数据存储方式,使得传统的社会信用平台也将面临被取缔的可能,所以如果这种算法信用的模式能够快速推进,集中式的信用管理平台的运营成本也将会减少甚至是消除。此外,“传统的那种社会信用体系,在确认交易的信用合法性时需要众多组织和大量人员参与,耗费数日甚至数周时间进行文件记录以及对照检查的成本。在区块链技术入驻之后,都将免遭如此繁杂的流程之苦,让交易自动完成认证”[5](P13-14)。因此,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算法信用模式,不仅在缩短信用验证的流程上会发生效用,而且能够直接将其流程缩至最短距离,极大程度地提高社会信用的运营效率和质量,间接地降低社会信用的成本。再鉴于区块链技术介入之后的去中心化的价值优势,直接将社会信用的成本降至历史最低水平。最终由于区块链技术的赋能,使整个社会信用的运营成本逐渐降低,甚至趋近于“零成本”。

三、区块链与社会信用建设创新的耦合策略

将区块链与社会信用建设进行耦合,实质上是致力于构建一个以区块链为底层支撑技术的新型社会信用体系。该信用体系通常能够通过应用高效能的算法模型,将现有的社会成员进行广泛的连接,并且能够实现每个成员的行为直接与其自身的价值实现方式进行挂钩,以重塑智能时代的社会信用模式。

(一)政策推动,出台标准

政府出台政策,引领区块链与社会信用建设的标准化。政府应该围绕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战略定位,并专门针对算法信用的总领域及其各个细分领域进行政策推动,以政策激励的方式鼓励传统信用模式与现代算法信用模式进行有效衔接。政策导向需要注重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传统社会信用模式与现代的算法信用模式的衔接问题,两者之间的融合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不是立即取缔或对传统的信用模式立即否定。二是在激励新出现的算法信用模式主动继承传统信用模式长处的同时,积极发展自身的新优势,力争促进其为新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建构贡献先进策略。除了以政策的方式推动两者的融合外,还应该以政策的方式促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社会信用的标准化发展。其标准的出台应该涵盖基础应用、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安全标准等领域,具体而言,不仅要做到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参与者的个人信息采集的标准化,更要做到惩戒机制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二)需求导向,创新应用

区块链与社会信用的耦合,其关键的生命力在于创新。需求即痛点,传统信用体系的缺陷和漏洞,加之现代社会对于新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需求已经大大提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需求为导向”,不断创新应用以区块链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不断提升现代社会算法信用体系的现实价值与生命力。数字经济之父唐塔普斯科特就曾指出,“区块链技术能够提供点对点解决方案,加强隐私与安全,并且做到更透明、更包容及更具创新性”[6](P113-114)。这里所指称的创新性,其实就是将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于社会各领域的有效尝试,并在此过程中为传统的秩序添加新的平衡元素。因此,首先,应积极关注现有社会信用的痛点,找准当下之现实需求,以便在创新应用的过程中能够对症下药。其次,应不断地总结区块链技术与社会信用进行耦合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促进两者的耦合提供经验借鉴。最后,要大胆创新,不断推动区块链技术与现有社会信用系统的耦合,在创新应用的过程中延伸和增强算法信用的泛化能力与耦合能力。只有如此,才能为相应的社会信用难题提供更为具体的点对点的应用解决方案,更大程度地提升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监督能力和归责能力。

(三)制度引导,确保秩序

在推进区块链技术与现存的社会信用体系进行融合的过程中,要制定相应的制度进行引导,以确保创新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区块链技术的本质是一个大规模协作工具,绝不仅仅是改变一两个行业,而是最终会改变我们所有人的协作模式”[7]。也就是说,欲创新现存的社会信用体系,自然就会涉及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所覆盖的全部领域,因为只有在以区块链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撑下,它本身的应用才能更有效地实现。从这个维度来看,不难发现,借助于区块链技术创新现存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在推进区块链技术与现行的社会信用体系进行耦合的过程中,必须辅之以制度引导,以保证顺利创新建设现代社会的算法信用体系。首先,需要“建立新型社会信用体系的组织保障机制,包括组织领导体系、协调机制、社会参与及协作机制等,充分发挥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协同作用”[8]以更好地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其次,需要建立执行监管机制,以确保两者在融合过程中的执行进度和规范操作程度,实现两者的融合的高质量与高效率。最后,需要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社会信用建设创新领域,本身就是一项创新工作,其中将会遇到各种困难与挑战,所以通过建立创新激励机制,激励为该创新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能够更加快速的促进区块链技术在社会信用领域的创新应用。总之,在制度引导方面,必须明白的是,“区块链技术不仅是一系列新技术应用,更重要的是对制度与规则层面的创新尝试……技术变革最终还要落到制度变革之上”[9]P86-87。因此,要顺利实现区块链技术与社会信用的耦合,以及实现对现存社会信用的建设创新,就要加紧对相关制度层面的审视与研究,力争做到制度先行,以引导社会信用创新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法律规范,禁止滥用

推进区块链与社会信用建设的融合,在对其进行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应该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如何将区块链技术与法律进行融合的问题。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其现有的发展还未表现出明显的给现行法律带来冲突与挑战的一面,但并不代表在未来的应用与发展过程中不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因此,要推进区块链技术与社会信用建设创新的耦合,需要预先处理好区块链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问题,尤其是关注区块链的底层算法逻辑是否有悖现行法律的问题。区块链的底层算法本身虽然负载价值,但并不具有特定的价值倾向性,它保持的是一种价值中立的态度。所以,它本身服务于人类的需求时,自然容易受到外在牵引力的牵引,某些带有偏见与歧视的算法自然容易混进算法体系中,因此我们必须处理好它的底层算法与法律法规的关系。二是融入区块链技术之后的新型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调适问题。现存的既定法律体系,自然已经与现存的信用体系融为一体,如果要将区块链技术嵌入现存的信用体系实现对其创新,必然就会对现存法律的适用边界提出新的要求。换言之,欲对现行的信用体系进行创新建设,在引入区块链技术的同时,需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思考如何将区块链技术的价值转移到信用体系之中,二是思考调适法律或者调适创新之后的信用体系,实现两者有机的融合。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创新之后的信用体系的现实价值。三是禁止将区块链技术滥用到非法征信领域的问题。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非法征信领域,尤其是一些非法单位采用非法手段采集个人的信用数据,或者是在其块数据形成前对其信用数据进行伪造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格的监管和精准的打击。但专门针对这个问题,或许可以采取对个人信用数据加速储存的方式,“积极利用基于区块链的压缩感知技术对相应的信用数据进行压缩重建,以加速数据存储的进程”[10]。换言之,我们要采取法律的方式,并辅之以技术手段加速个人信用数据的上链速度,将非法分子采集与篡改数据的危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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