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鉴定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
2020-01-07殷海峰
殷海峰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201620)
一、DNA鉴定技术的发展概况
要认识DNA 鉴定技术,首先要清楚什么是DNA。DNA,全称deoxyribonucleic acid,脱氧核糖核酸。DNA 是绝大多数生物的遗传物质。它是由许多个脱氧核苷酸通过磷酸二酯键连接成的多聚体,其组成成分有2-脱氧-D-核糖、腺嘌呤、鸟嘌呤、胞嘧啶和胸腺嘧啶以及磷酸[1]。DNA 具有数以万计的蛋白质编码信息,这些具有遗传性质的化学物质使得每个生命都成为独一无二的生物学个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人们正是应用DNA 的这种生物学特征,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和相关犯罪线索的识别。
DNA鉴定技术大致经历了萌芽期、第一代指纹技术期、第二代遗传物质分析技术期等三个阶段。萌芽期是以孟德尔发现植物遗传规律为标志,这奠定了现代遗传生物学的基础。1983 年戴维首先发现并证明人群间遗传水平的较小差异。第一代DNA鉴定技术,即1985年DNA指纹图谱技术,该技术诞生后便从英国开始向全球推广。第二代DNA鉴定技术有常染色体PCR-STR分析技术、Y染色体PCR-STR 分析技术、线粒体DNA 的PCR-STR 分析技术。第二代鉴定技术的完善发展得益于遗传标记学的进步。DNA遗传标记又称“分子水平的遗传标记”,主要包括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标记(RFLP)、常染色体短串联重复序列(STR)、性别染色体短串联重复序列(Y-STR 和X-STR)、线粒体DNA(mtDNA)和单核苷酸多态性(SNP)[2]。
二、DNA鉴定技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应用及意义
DNA鉴定技术产生发展的三十多年里,融合了新科技革命的诸多成果,使得鉴定活动趋于信息化、科技化,这又反过来巩固了DNA 技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地位,促进了DNA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使得越来越多新的DNA 鉴定技术成果问世。
(一)DNA技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应用
基于DNA鉴定技术的发展,人体识别开始正式引入刑事司法活动,这为寻找犯罪嫌疑人带来了新的突破,而如何认定真正犯罪人,正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核心问题[3]。所以,DNA 鉴定技术最重要的应用就是认定犯罪嫌疑人。另外,在部分需要确定当事人之间人身关系的案件中,可以依靠DNA鉴定技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从而进一步掌握案件相关事实,为司法机关还原案件原貌提供重要支撑。这不仅涉及刑事案件侦查,也广泛存在于民事纠纷当中。
(二)DNA鉴定技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意义
DNA技术作为诸多司法鉴定方式的一种,首先它具有司法鉴定活动普遍的价值:一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二是识别其他证据真伪;三是促进形成完整证据链。其次,DNA技术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技术性、规范性和严谨性,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又发挥着特殊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1.DNA鉴定技术在治安活动中的意义
DNA 鉴定技术在治安活动中的应用探索从未停止。社会治安活动是构成社会的人的行为规范活动,怎样更好地把人的要素整合起来,便于在社会治安层面上进行综合管理,一直是需要各方面思考的命题。DNA 信息库概念的提出和运用就是一个积极的尝试,即依托居民身份证,完善每个公民的电子信息。这将有利于采集公民基本DNA 指纹信息,为建立国家DNA 信息库奠定良好基础,从而为将来在案件当事人人身识别、比对方面提供便利。
2.DNA鉴定技术在侦查活动中的意义
在犯罪发生的现场,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留下一些犯罪痕迹,这些犯罪痕迹有的单独呈现,有的附着在一些客体物的表面,经过公安机关法医工作人员的提取,这些犯罪痕迹有的将成为物证,其中有一部分就是DNA证据。DNA证据在提取前主要表现为血液痕迹、精斑、唾液斑、皮肤组织残留以及毛发等。这些从犯罪现场提取到的痕迹,经过专业人员鉴定,提取出当中的DNA信息,分析比对已有检材,进而锁定犯罪嫌疑人或者排除当事人。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DNA 证据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更多的是为办案人员提供一种思路、一个角度,很多时候,单凭一项DNA证据并不能直接认定某一项犯罪要素,更不可以概括认定整体犯罪问题。
简言之,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主要为:进一步锁定犯罪嫌疑人;进行尸源认定;串并案件;排除非法证据。
3.DNA鉴定技术在诉讼活动中的意义
公平与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基本体现。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诉讼公正是司法活动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标。实现诉讼活动的公正,既要在审判结果上力求准确无误,也要在审判过程中保证程序的合法有效。DNA 鉴定技术所获得的DNA 证据,相比于其他证据而言,更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DNA 证据的出现突破了传统法庭科学的局限,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实现了通过血液等人体体液或者组织对人身识别的同一认定[4]。DNA 证据由于经过科学提取,具有科学性和严谨性,这让很多犯罪嫌疑人在DNA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DNA鉴定技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应用的困境
(一)DNA 鉴定技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成证问题
首先是在侦查阶段。DNA 鉴定的检材能否完整、正确地采集,是DNA 技术能否发挥作用的首要前提。如果检材提取错误或者提取方式不恰当,将影响后续送检工作,进而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侦查活动中,工作人员一要快速发现犯罪现场的各种遗留物、作案痕迹,二要准确提取发现的生物检材,按程序妥善保管至实验室。同时,工作人员从进入犯罪现场到完成提取工作都要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范,为日后的进一步鉴定打下基础。
其次是在实验室阶段。检材进入实验室后,交由鉴定人员进行检验,这一阶段可以说是形成DNA证据最重要的一环。鉴定人员在对检材进行检测分析,并经过一系列准备工作、位点比对之后,综合分析得出鉴定结论。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过程会受到鉴定条件、样本污染情况、鉴定人员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而一个鉴定结果形成鉴定结论报告之后,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作为科学的DNA证据,还应该经过系统全面的质证,即结果不必然具有证明力。
最后是在审判阶段。进入这一阶段,意味着DNA 鉴定结果正式进入法庭审查环节。DNA 证据作为一项重要的生物学证据,一直以来被人们赋予极强的信任,但是这种信任并不能直接转化为法庭审判环节的证明力。我们必须仔细审视DNA 证据的可信度,很多情况下DNA证据并不能完全指向案件事实,更何况DNA 鉴定还要考虑污染、条件等问题。在司法认定上,对于DNA 证据,工作人员给予的轻信很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二)DNA 鉴定技术在监管体制及标准方面的问题
DNA 技术的监管体制和标准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有制定出详尽的标准规范,才有可能实现行之有效的监管。首先,在DNA技术标准规范方面,只有在鉴定准备、实施、结论各个阶段形成严格的标准,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以及程序的合法性。当前,我国的DNA鉴定相关标准体系已初步构建,其中在DNA 鉴定实验室建设方面有《法庭科学DNA 实验室建设规范》(标准编号:GA/T 382-2014),在DNA鉴定实施方面有《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标准编号:GA/T 383-2014),在DNA鉴定结论文书书写方面有《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文书内容及格式》(标准编号:GA/T 1161-2014)。但是也不难看出,统一的鉴定规则仍然缺失。这种规则包括两方面,一是相关技术操作标准;二是鉴定规范的宏观立法层面。标准规范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监管体制自身的一些缺陷也影响着DNA技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应用。这一点尤其体现在监管体制的统一性上。我国早在1998 年就由国务院确定了司法部管理全国司法鉴定工作,包括DNA鉴定。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司法部的管理地位,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2005年,公安部根据立法规定中的第7条第1 款“侦查机关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立鉴定机构”,相继颁布公安系统的管理规范:《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这两项规定与司法部同年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产生了一定冲突。后来,最高检也在一项司法解释中提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工作中可以设立鉴定机构,安排鉴定人员,并由检察机关自己管理。与此相应,DNA鉴定活动的管理主体在实务中也被分成了三家。管理体制的不统一,一方面导致管理规范的混乱,另一方面也使得DNA 技术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不同政策的导向,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发展。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是三套并行且互不隶属的管理体制。这种多头管理的鉴定体制给法官对不同DNA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带来选择困难,不仅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而且DNA无权威的中心调控机构,多头鉴定、多次重复鉴定增加了诉讼过程中的司法成本,不利于及时打击、惩罚犯罪[5]。
(三)DNA鉴定活动中需要注意的技术性问题
首先是DNA 分析技术的原理本身带来的准确度偏差。DNA 分析技术主要依靠DNA 上携带的遗传学生物特征进行比对识别,这种特征是稳定、明显、准确的。但是利用这种技术进行分析,也有无法避免的缺陷,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检材来自同卵双胞胎的案件中,鉴定结果看似绝对,其实指向的是同卵的多个生物个体;二是检材来自天生嵌合体,其接受了骨髓移植等医疗行为,从而使其DNA特征比对结果指向其他个体;三是染色体异常的检材,这些生物个体的染色体通常在数量、结构方面存在异常,相关技术无法准确识别DNA 特征,进而加大了得出无效结论的可能。
其次,由于犯罪现场环境变化、鉴定人员操作问题等原因,DNA 技术检材在鉴定前,品质上存在不稳定性,容易出现检材受污染的问题。一方面,携带着DNA 的生物组织、体液在脱离生物体后,本身很容易受到其他物质影响;另一方面,案件现场的环境变化、样本提取后的保存条件和进行鉴定的实验室环境也可能对检材的生物特征产生影响,比如温度骤然升高、光线直接照射,都会使DNA 特征产生变化。
最后,鉴定人员技术水平、实验室设备条件也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影响。DNA 技术的专业特色十分明显,要求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如果鉴定人员无法熟练掌握DNA鉴定技术,在任何环节出现差错都将使鉴定结果无法指向真正的案件事实。DNA鉴定仪器是由人操作的,这就难免会受到业务水平以及职业道德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对DNA 鉴定的结果有着一定影响,存在着主观性[6]。同时,实验室的条件也对鉴定结果有一定影响,设备本身有精准性的差异,而且不同设备有不同的参数,适用于各种实验环境中,如果使用不当也将产生影响。
四、刑事司法活动中DNA鉴定技术应用的优化
如上所述,由于DNA证据鲜明的科学性和特殊价值,在司法活动中容易造成工作人员的盲目轻信。假如带有瑕疵的DNA 鉴定结论被认定为法庭证据来证明相关案件事实,那么将可能带来不公正的裁判。促进DNA技术应用的完善,建立相关规范与机制因此显得格外重要。
(一)DNA鉴定技术应用优化的基本原则
规范管理,制度先行。要想使某一行业、某一行为领域良性发展、规范运行,必须做到“制之有衡,行之有度”。在DNA技术应用优化的过程中,有三条必须遵守的原则:首先是法定原则,任何规范的最终实现,都需要借助法律法规,法律是行为的准绳;其次是科学原则,DNA 技术是科学技术在法医鉴定领域的高度体现,鉴定活动不能脱离科学的仪器设备;最后是统一性原则,要建立全行业统一的鉴定细则,涵盖技术标准、程序规范、结论表述等方面,使DNA技术的标准赋之于形。
(二)DNA鉴定技术应用优化的组织保证
在DNA技术优化的过程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最主要的参与主体,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管理以及对鉴定活动的规范,是刑事司法活动中DNA技术逐步优化的基础和保证。
1.承揽DNA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
一方面,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定期检查鉴定机构鉴定设备是否具有完成相关鉴定活动的条件。另一方面,鉴定机构自身也要积极主动对本实验室人员进行管理,保证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水平,并严格遵守各项规范。
DNA技术的行业准入制度建立之后,还需要坚持和加强监督执法工作,及时纠正鉴定机构在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切实保障每一次鉴定结果都能信得过、靠得住,这样才能为相关司法活动提供有力支持。
2.实施DNA鉴定的鉴定人资质审查管理
DNA 本身并不具备自动成为客观证据的功能,必须经过以人为主导的采样、实验、对比、分析及数据解释等程序后,方可得出结论、成为法庭证据。也就是说,DNA 证据必须通过人的行为才能得到[7]。鉴定人自身的业务素质、道德素养、职业习惯都有可能影响到鉴定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要把好人这一关,这是作出正确鉴定结论的前提和基础。
(三)DNA技术应用优化的程序设计
1.DNA技术诉讼程序的审查质证
DNA 技术是使犯罪现场遗留物真正成为证据的手段,所以DNA技术在诉讼程序中的审查可以参考证据三性来进行。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具有三个基本属性,分别是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首先,DNA 技术对象必须是客观实在的物质,不能是主观臆造出来的意念,更不能根据主观想象编纂、假设、造假。其次,DNA技术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联,鉴定活动是为查清犯罪事实服务的,进而为法庭证明提供依据。最后,DNA 技术还要在法律法规指导下完成。鉴定活动不仅要遵循本行业内的规范标准,也要与相关程序法、实体法适应,这是鉴定活动合法化、鉴定结论采信的必要条件。与此同时,为了使DNA技术结果与法庭证明相对接,应当完善相关法庭质证制度。这主要是因为DNA技术结论表述往往带有专业性,必须要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正确解释。
DNA 技术结论作为关键证据对案件审理产生作用,必须经过认真审查,进入法庭证明阶段后还要经过严格质证。要完善DNA证据的质证过程,必须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推行交叉询问制度。有效的质证一方面可以让DNA技术结论更具说服力、更容易被采信,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将侦查阶段获取的错误或者非法证据及时排除在判决书之外。
2.DNA技术动态监督评估机制建设
任何牵涉公权力的活动都需要监督活动介入制约,DNA 技术鉴定也不例外。同时,我们知道一切事物都处在运动变化发展之中,鉴定活动相关要素也是如此。
一方面,监督要实现全方位、立体化、宽领域。不仅司法部门要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还要求鉴定机构实现对所辖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不仅要对鉴定机构日常管理活动、业务承揽、财务结算活动进行监督,还要对鉴定人实施鉴定的工作过程、工作条件、工作程序进行监督。
另一方面,评估要达到全学科、多角度、严要求。对于鉴定机构,要定期对其承揽鉴定业务资质、实验室的隔离环境、鉴定相关仪器设备进行评估;对于不适合继续进行鉴定活动的机构,要及时取缔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重新达到业务要求;对于鉴定人,要经常开展业务技能评比,定期开展鉴定资格评估,促使鉴定人不断完善执业水平,这是DNA技术优化的基本保障。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DNA 技术发展成果显著,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实践中还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未来DNA技术应用的优化道路还很长。为此,我们要加快建立DNA技术相关质量规范,完善DNA技术程序性、规范性立法,促进DNA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业务能力、执业水平不断提高,推进DNA鉴定从业人员及鉴定机构的监管体制建设。科学的鉴定手段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保障,司法鉴定规则的不断优化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我们要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优化DNA 鉴定工作模式与管理体制,努力使人民在每一个案件当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可以预见,DNA鉴定技术将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