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庆大雨与河东盐政:一项灾害政治学研究
2020-01-07裴孟华
裴孟华
一、引 言
灾害政治学是一门新兴学科,顾名思义,研究的是灾害与政治的关系,尤其是自然灾害中的政府行为。在政治学领域,已有学者从学科的问题意识探索,学科的研究对象界定,以及学科的方法和任务等方面开始了构建学科体系的尝试。在此过程中,论者往往会以历史上的重大灾害支撑论证,对诸如国家起源、国家规模、社会秩序等问题做宏观探讨,与之相对应的个案性实证研究却略显缺乏。(1)丁志刚:《灾害政治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丁志刚:《灾害政治学:灾害中的国家》,《甘肃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李翔:《灾害政治学:研究视角与范式变迁》,《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王勇:《国家起源及其规模的灾害政治学新解》,《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李砚忠:《政治学视角下的国家建构与灾害治理分析》,《前沿》2015年第2期。因此,本文以明代隆庆年间的一场区域性暴雨灾害为例,探讨自然灾害怎样作用于人类社会的政治生活。
盐政是明史学界的经典问题,相关研究已有很多。洪武二年(1369)朱元璋在帝国的五个主要盐场设立了都转运盐使司,负责不同行销区的食盐供应。其中,河东盐运司位于山西解州(今运城),生产池盐售运一方,被称为解盐或池盐。具体到河东盐池,二十世纪中叶以来基于科学开发盐池资源的现实考量,已有曹焕文等人撰写专著梳理盐池历史。(2)曹焕文:《运城盐池之研究》,《西北实业月刊》1947年第4期。近年来,学人在传统的盐政制度变迁外,还从技术史、历史地理学以及环境史等角度重新关注盐池历史。(3)卫斯:《河东盐池开发时代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4期;王泽庆:《明代石刻〈河东盐池之图〉》,《文物》1973年第3期;张正明:《古代河东盐池天日晒盐法的形成及发展》,《盐业史研究》1986年第00期;费杰,周杰:《1757年运城盐池洪水与制盐方法的革新》,《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4年第4期;魏钊,王后雄:《我国古代盐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过程、当代价值及反思》,《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8年第3期。柴继光长期关注解盐,氏著《运城盐池研究》是河东盐史最为重要的专著之一,他曾与傅汉思讨论盐池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指出垦畦浇晒的“种盐”之法在宋代已经成熟,并非傅汉思所猜测的明代晚期。(4)柴继光:《运城盐池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 《关于运城盐池制盐系列池及其生产技术工艺技术形成时期的探讨——兼答德国海德堡大学傅汉思教授》,《盐业史研究》1993年第1期。天灾导致盐池减产往往是技术革新的契机,黄壮钊认为隆庆四年(1570)的大雨加速了小池盐的浇晒生产进程,并重点从化学分析的角度回答了捞采之盐为何优于浇晒之盐的问题。(5)黄壮钊:《明清山西解盐生产技术的演变》,《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3期。徐泓则指出隆庆四年的大雨导致山东、长芦、两淮等三运司觊觎原属河东的行销区,四方的争执直到万历年间才告一段落。(6)徐泓:《明代河东盐销区的争执》,山西省社会科学院与运城市人民政府学会:《2014全国社会科学院院长联席会议暨首届河东盐文化历史与开发研讨会论文集》,山西省社会科学院,2014年。
以上可见,隆庆四年河东大雨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这次暴雨直接造成河东盐池减产。然而,突降暴雨时,地方为何并未第一时间上报中央?盐池面临减产风险时,各方争论的焦点为何并非池盐生产?直到大雨过后的十余年,时人为何又重新提起隆庆大雨的深刻影响,并将各自所做的变革设想的动因都归结于此?这些问题意味着作为区域性灾害的隆庆大雨,已经与当时的帝国政治产生了勾连。
二、岁有丰歉:明代盐池的运转模式
河东盐池的开发史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北魏时期已有盐池开发的详细记载,经过唐宋两代的技术革新和管理经营,盐池已经成为北方乃至全国重要的产盐区。王恽“解梁城下解盐池,万宝腾光夺日辉”的诗句反映了当时规模庞大的盐池生产活动,(7)[元]王恽:《题解池诗》,[清]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25,光绪二十七年(1901)刻本。至元二十七年(1290)盐池“终办输官课钞一十六万四千五百六十六锭有奇”(8)[元]陈元忠:《新建解盐司历年增课记》,碑现存运城市盐湖区池神庙。,到元末文宗时课钞一度达到了三十九万余锭,这使得河东盐池在元代已是“佐国用、备边储”的“公家之外府”(9)[元]李庭:《解盐司新修盐池神庙碑》,碑现存运城市盐湖区池神庙。。明代河东盐池依然是国家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但与之前数朝相比,其对于国家财政的重要性已经远不如两淮、两浙等大盐场,生产的不稳定性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明代解池制盐,有“捞采法”和“晒浇法”两种手段。盐池天然形成,直接捞采晾晒即可得盐,这种生产方式被称为“捞采法”,是最为原始和简便的生产方式。通过人工修渠开池,引卤水入畦后分段晒盐的工艺被称为“浇晒法”,这不但使得控制池盐的产量质量成为可能,也降低了天灾之下池盐颗粒无收的风险。实际上河东盐池在明初已经在应用垦畦浇晒的生产手段,“珊瑚架上牵珠母,琥珀盘中探水晶”(10)[明]刘钦顺:《观采盐》,碑现存运城市盐湖区池神庙。所描绘的就是不同盐畦中红色的卤水以及水面上白色的盐花, “战雪玉龙争退舍,调梅金鼎见全功”(11)[明]舒迁:《盐池》,张培莲编:《三晋石刻大全·运城市盐湖区卷》,三晋出版社,2010年,第558页。则刻画了依畦而下的卤水中盐粒结晶的场景。不论明前中期盐池的具体生产方式是治畦浇晒、直接捞采还是兼用二法,(12)这个问题仍在讨论中,柴继光在答复傅汉思问题的文章中指出,唐代就已形成了垦畦浇晒法,明中期也在使用相关技术;黄壮钊认为“明代前中期,解盐的生产方式就是待池盐自然生结之后,直接入池采捞”;张朋认为是垦畦浇晒与自然结晶兼用。参见柴继光:《关于运城盐池制盐系列池及其生产工艺技术形成时期的探讨——兼答德国海德堡大学傅汉思教授》,《盐业史研究》1993年第1期;黄壮钊:《明清山西解盐生产技术的演变》,《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3期;张朋:《垦畦浇晒法与河东盐池——生产技术视角下的河东盐业相关研究》,《山西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池盐生产都非常依赖从中条山上吹下的干燥南风和持续晴好天气的充分日晒,风向不对会导致“搨花不浮”而难以结晶;雨水过盛会直接冲毁正在晾晒的半成品。(13)[明]吕子固:《盐池问对》,[清]蒋兆奎:《河东盐法备览》卷12,清乾隆五十五年(1790)刻本;水野清一,日比野丈夫:《山西古迹志》,孙安邦等译,山西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139页。明人称“熬盐之外,独解盐最奇,其出之岁,亦有丰歉”。(14)[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篇》卷14,清道光七年(1827)刻本。
在嘉靖三十二年(1553)之前,由于定额较少,盐池没有处于满负荷运营状态,尤其能显现出“丰歉交替”的特点。如嘉靖元年(1522)盐池为山水所淹导致歉产,原本打算靠变卖盐引充作禄粮的怀仁王府还因此上奏请求以太仓银代替盐引作为宗禄;(15)《明世宗实录》卷15,嘉靖元年六月辛卯,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494-495页;卷20,嘉靖元年十一月乙丑,第956页。次年池盐应是正常生产,在补充了宣府原由民粮抵补的部分之后,一度侵入了南阳、汝宁等原属两淮盐的行销区;(16)《明世宗实录》卷34,嘉靖二年十二月壬戌,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876页。嘉靖三年(1524)盐池又是歉产状态,大同巡抚为宗禄供应上奏朝廷时,户部指示以各州县税粮和布政司贮银救急,而不许打河东盐课的主意;(17)《明世宗实录》卷45,嘉靖三年十二月丁酉,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1178页。次年盐池生产状况较好,其本身行销区的购买力已显不足,因此山西巡抚上奏与灵州盐争夺陕西的行销权并得到了户部支持。(18)《明世宗实录》卷57,嘉靖四年十一月己未,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1376页。较低的正额还使河东盐池有余力应付一些不时之需。如正德十六年(1521),宣府就“于河东盐课正额二十四万引之外,捞采足二十万引之数,以补给禄粮军饷”(19)《明世宗实录》卷5,正德十六年八月庚寅,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219页。;嘉靖十年(1531)陕西大旱、嘉靖十一年(1532)山西大旱,河东盐银共计赈济十余万两(20)《明世宗实录》卷128,嘉靖十年七月癸丑,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3046页;卷140,嘉靖十一年十月乙亥,第3344页;卷145,嘉靖十一年十二月乙亥,第3376页;卷156,嘉靖十二年十一月甲辰,第3519页。;嘉靖十三年(1533),又出银二十万两付给拖欠的九边军饷。(21)《明世宗实录》卷165,嘉靖十三年七月甲申,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3639页。
生产的不稳定性使得盐池的行销区和引额时有变动。河东池盐的行销区在正德《大明会典》中就有规定,后多次增删,如嘉靖四十年(1561)南阳府所属的十二州县由食两淮盐改为专食河东盐,隆庆二年(1568)原属河东盐行销区的凤翔、汉中二府改行灵州盐,等等。(22)《明世宗实录》卷501,嘉靖四十年九月癸巳,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8276页;《明穆宗实录》卷27,隆庆二年十二月戊子,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719页。除了在晋省之外与其他盐运司争夺行销区,本省一些名义上食河东盐的地区实际上也并未依赖池盐的供应,如“太原、大同原属河东行盐地方,以有土盐故官盐不行”。(23)《明穆宗实录》卷35,隆庆三年七月丁亥,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896页。截止到隆庆三年(1569),河东池盐的行销区应当是包括陕西西安府、延安府,河南开封府、怀庆府、河南府、南阳府,山西平阳府、太原府、大同府、潞州、泽州、沁州、辽州等州府。
池盐课额的确定也非一蹴而就。自洪武二年(1369)明太祖下令设置河东陕西都转运盐使司,并确定其岁额始,(24)《明太祖实录》卷47,洪武二年十一月庚寅,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945页。至嘉靖三十二年(1553),定额为62万引,课银197376两。(25)《明神宗实录》卷191,万历十五年冬十月壬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3603页。嘉靖十年,山西监察御史杨东上奏朝廷,请求将河东每年所产池盐悉数变卖,所得银两每年解送边镇和王府的钱粮制定标准额度,即宣府每年8万两,各王府每年89000余两,所余上解户部。若遇盐花不生,则以之前所上解的银两充当年例。(26)《明世宗实录》卷132,嘉靖十年十一月辛酉,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3126页。嘉靖二十七年(1548)河东巡盐使陈炌建议将正额、余盐统一规定引额为42万引,除宣府每年8万两年例不变外,再拨4万余两专供代王府宗禄,所余75000余两归布政司储备。(27)《明世宗实录》卷337,嘉靖二十七年六月壬戌,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6161页。[明]申时行:《大明会典》卷33,课程二,盐法二,万历十五年刻本,中华书局,1989年。嘉靖三十二年,户部尚书方钝下令去除正额、余盐之分,统合为62万引,(28)[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卷39,万历十年刻本,《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3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第1284页。价银198400两,这个额度维持了较长一段时间。
之所以在嘉靖三十二年确定额度,一方面是当年盐池丰产,以及当地官员的勤政,“三十二年盐花盛生,时监临尚公维持,尽夜住野狐泉,催督有方,躬巡泥水中,丁夫奋躍,课足十年”(29)[清]言如泗修,郑必阳纂:《解州安邑县志》卷11,乾隆二十九年刻本。;另一方面还有中央财政吃紧这个外因。当时北方有俺答侵扰辽东、山西,南方有倭寇劫掠浙江、福建,同时还有贵州、广西、云南的少数民族起义。在嘉靖二十八年(1549)八月的户部统计中,京通仓每年的支出增加了200万两,太仓银的赤字则达到了147万两。(30)《明世宗实录》,嘉靖二十八年八月乙亥,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6340页。至嘉靖三十一年(1552),京、边所费增至531万两,而作为其经费来源的太仓银仅入银200万两,“不能充岁出之半”。(31)《明世宗实录》,嘉靖三十七年正月戊戌,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7712页。巨大的财政压力迫使从皇帝到诸臣都在绞尽脑汁地开源节流,嘉靖三十年(1551)南直隶、浙江加赋120万两,嘉靖三十二年整顿钱政等都是这一背景下的举动。中央财政吃紧之际,恰逢河东盐池盛产,“课足十年”,无异于雪中送炭,而趁势将额度固定为19万余两也可以理解了。
河东盐池对中央财政的贡献虽不如两淮、两浙等大盐场,但是也在国家财政体系中扮演了独特的角色。除盐池生产的食盐作为必需品保障行销区民众生活外,出售盐引所得的银两要应付从地方到中央的各项开支,大致有三镇军饷、宗藩禄粮、赈灾备荒等。开中制作为盐政的核心制度,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北方边防补给军需问题的,河东盐池开中所得银粮一直是边塞,尤其是山西、大同、宣府三镇军饷的重要来源。明代实行以皇室血统为纽带的宗藩制度,隆庆之前的山西地区主要有代王、晋王两大支,其下又有近六十个郡王,这些郡王被封为镇国将军、辅国将军等的各个子嗣,以及入府为婿的仪宾数目则更为庞大。这些“皇亲国戚”均由国家供养。嘉靖四十四年(1565),迫于宗禄给国家财政造成的沉重压力,朝廷颁布了《宗藩条例》,再次确定了各级宗人的禄米标准。尽管此后各级宗藩所需钱粮有所降低,不过由于宗禄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取食于就藩之地,而且明中期之后的宗藩人口已经膨胀至明初的数倍,因此供养之费仍是一笔庞大的开支。(32)安介生:《从山西宗藩看明朝中后期出现的“宗禄困境”》,《历史地理与山西地方史新探》,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94-521页。在军费和宗禄这两项较大的开支之后,余额一般是储存在地方以备缓急,“河东盐池额,辨盐六十二万引,价银十九万八千四百两,内给宗粮,外佐边饷,而余皆贮之布政司,以备灾伤抵补之用。”(33)《明穆宗实录》卷27,隆庆二年十二月戊子,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720页。
显而易见,明中期之后河东都转运盐使司的产品,包括食盐和银两,基本上都被就地消费了,并没有太多的盈余上缴中央。(34)据研究,万历初年河东都转运盐使司上缴太仓银的数额仅为4396两,在各盐务单位中所占比例仅为0.54%。赖建诚:《边镇粮饷:明代中后期的边防经费与国家财政危机》,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66-167页。同时由于解盐特殊的生产方式,使得河东盐池的生产时况对中央来说不太容易有一个直观的把握,往往是盐池遭灾减产的次年,由于边镇或者宗藩没有收到应得的钱粮,奏报之后朝廷才得知情况。嘉靖三十二年所定的60余万引盐、19余万两银是洪武年间额度的双倍,得益于当年的丰产,以及之前所规定的“卖盐为银,以银上解”的制度,河东盐池在数年间还算能够应付课额。但正如之前所说,盐池的生产更像是“靠天吃饭”,非常依赖于日照、风向等自然因素,因此难免会有盐花不生的状况。如果不熟悉池盐生产模式,就可能忽略这些因素对生产的巨大影响,进而过高地估计盐池的生产能力。
嘉靖三十九年(1560),鄢懋卿上奏:“河东运司未派残盐一百三十七万余引,消耗可惜,请于正额每引二百斤外加二十斤,原价三钱二分,外加银六分五厘,召商上纳,计可得银八十万有奇”。作为中央下派的清理盐法都御史,鄢懋卿的首要目的是保证解送京城之银的额度。次年他便下令“将在场历年堆积盐料内取盐三十七万引,共易银一十四万二千四百五十两,行令运司分作三运,每年十一月以里解京。又于正课六十二万之内每年扣除余盐银四万三百两,行令运司每年秋成解京”。鄢懋卿这一计划的实质是将历年储存的积盐与每年的新盐搭配出售,增加每引的盐料和价格,商人纳银之后,以新盐所得之银付给河东运司的常规支出,积盐所得之银作为解京之银。
但这项举措的致命之处在于,每引增加的20斤引额是历年所积品质较差的余盐;且价格高昂,新盐价格仅为每百斤1钱6分,余盐竟达2钱1分7厘,这直接造成了“商民重困,输纳不前”的局面。嘉靖四十一年(1562),巡盐御史王诤上疏说明河东运司的窘迫状况,“四十年、四十一年总欠边储十万余两,而历年拖欠者尚不下三四十万,各边差官守催,络绎不绝,然运司无银,何以应之”。(35)[明]王诤:《请复盐课旧额疏》,[清]冯达道撰:《新修河东运司志》卷7《疏议》,康熙十一年(1672)刻本。这几乎是直接将京支和边支的矛盾摆上了台面,王诤以“边储益缺,边人益困,一旦失事,谁任其咎”质问户部,提出了免除新增的京解、恢复旧价两项要求。户部回复“请行巡盐御史将前项盐引不必加增,每引照旧二百斤,召商报中。其查出各项积滞,余盐价银除四十年已解一运外,其四十一、二年仍依期完报济边。”(36)《明世宗实录》卷514,嘉靖四十一年十月乙卯,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8346页。这次交锋避免了河东运司可能会背负的另一个沉重包袱,鄢懋卿原本打算大量修建贮盐仓库的计划也被户部以“无益妄费”为由制止,而他夸下的河东残盐137万余引、得银80万的海口,直到隆庆二年(1568)才被户部蠲豁。(37)《明穆宗实录》卷21,隆庆二年六月戊子,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572页。
除却这次事件之外,嘉靖四十余年的时间内,河东盐池课额实际上一直维持了62万引的标准,合银198400两。其中,保障边镇每年的8万两供银是最为首要的一项,其次是每年的王府禄粮4万~8万两,所余3万~7万两,时贮布政司,时解户部。除此之外,盐运司还有义务在户部命令下,发存银用于周边地区的灾荒赈济、接济边镇军饷等紧急事务。由于这些事务基本都是地方性的,所以户部对其运转情况并不明晰,这也是鄢懋卿脱离实际的盐池增收计划一度得以被批准的原因。另外,巡盐御史在成化以后实际上成为盐场内权限最高的管理者,同时也是户部和内阁了解盐场情形最重要的渠道,这样权力集中的职务任期却仅有一年左右,官职设置的不合理使得巡盐御史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并不倾向于第一时间汇报盐场生产的负面消息。
三、水决盐池:隆庆大雨与政治角力
“隆庆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夜,大雷雨,山水涨发、各河堤溃,水溢入城四门,并进南流,冲破盐池禁墙,水入池中,数年盐花不结。”(38)[清]蒋起龙纂修:《夏县志》,《杂志·灾祥》,康熙二十年(1681)刻本。隆庆四年(1570)的雷雨导致的山洪暴发不仅淹没了夏县县城,更是继续南下冲毁盐池禁墙,并涌入安邑县城,甚至将城门一直冲到解州境内。(39)[清]言如泗修,郑必阳纂:《解州安邑县志》卷11《祥异》,乾隆二十九年(1764)刻本。相近的临晋县也留下了“波涛如雷,官民庐舍倾坏数百”的大水记录,(40)[清]王正茂纂修:《临晋县志》卷6《杂记》,乾隆三十八年(1773)刻本。可见这是一场限于这几个州县的区域性暴雨灾害。夏季的暴雨对这里的民众来说已是司空见惯,官员们也在灾后做出了相应的救灾对策。夏县在大水之后房屋倒塌、土地被冲刷无法耕作,知县陈世宝“按籍出谷,佐之食俾,辟除其田畴,借其力囊沙而投之壑,物土方覆壤,搏而聚之,布周庐,易湫隘为爽垲。”(41)《夏县禹庙记》,“先是邑大水,弥原隰郭西诸膏腴,蔽翳沙石,鞠蒿莱,民靡穑事。城隅水亦日浸,浸就溢坏庐舍且数十倾,椅枝柱枨阐之内悉偃潴矣。”转引自张学会:《河东水利石刻》,山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3页。虽然暴雨成灾,但是在地方官员看来,暴雨和大水所造成的损失并没有到需要上报中央的程度,记录帝国日常的《明实录》并未提及此事,对这场大雨的记载仅限于地方县志和碑刻之中。但是由于河东盐池坐落于此,其影响在时空上都已经被放大,已远非冲毁城门和庐舍倾坏可以概括了。
此前,前任巡盐御史赵睿不仅奏请户部,蠲免了鄢懋卿分配给河东的无妄任务,还通过给票制度,使太原汾州等地的土盐合法化,以补官盐之税。(42)《明穆宗实录》卷35,隆庆三年七月丁亥,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896页。隆庆三年(1569)郜永春继任,他原本有一个雄心勃勃清理河东盐政的计划,并着手开渠筑堤,填河修桥,整顿盐池生产设施。(43)[清]觉罗石麟修,储大文纂:《山西通志》卷45《盐法》,雍正十二年(1734)刻本。隆庆四年三月,都御史庞尚鹏以“南阳未尝喜解盐为近,淮北之路虽稍远,而舟行甚便,淮盐到彼,人竞得之以为食货之珍。解盐之路虽稍近,而驮载为难,每遇雨雪载途,连月不到,即价直高腾,复插和沙土,人甚怨之。”(44)[明]庞尚鹏:《清理盐法疏》,《庞中丞摘稿》,[明]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357,明崇祯刻本。为由奏请南阳改行淮盐,被郜永春驳斥,并最终说服穆宗“令南阳所属州县仍隶河东行盐,以后不得纷更。”(45)《明穆宗实录》卷43,隆庆四年三月辛卯,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1096页。然而,六月份的这场大雨冲散盐池,使得如期完成引额十分困难,在固定任务之下,郜永春必须再寻开源之法。
隆庆四年八月,郜永春上奏,乞开盐池南岸。“河东盐池袤五十一里,广七里,周总一百十六里。”(46)[清]觉罗石麟修,储大文纂:《山西通志》卷45《盐法》,雍正十二年(1734)刻本。偌大的盐池由墙围住,称为“禁垣”,历任长官时有补修。墙上开门,至成化二十一年(1485)共有中部与运城相对的“祐宝门”、东部邻近安邑的“育宝门”和西部邻近解州的“成宝门”等三扇禁门。(47)[清]蒋兆奎:《河东盐法备览》卷1《盐池》,清乾隆五十五年(1790)刻本。郜永春认为由于运司坐落在北岸,盐工采捞时多趋北避南,故而应在南岸开门,以开发池南。南岸既然人迹罕至,所产之盐频年弃遗,不如招徕贫民采捞,“每一料外以十车给之,得以小票发卖”。由于南岸地势较低,极易产生客水侵池和降雨难疏等问题,因此他要求商人守场,“旋服旋支,无为雨水所伤”。另外,他还提出改革盐丁之法,将“民盐合一”,通过单一的甲里制度进行管理;太原汾州等已行票盐之州县,其户口所应行引数,应加于其他地区以增加实际收入等措施。(48)[明]郜永春:《募民捞采疏》,[清]蒋兆奎:《河东盐法备览》卷11《奏疏》,清乾隆五十五年(1790)刻本;《明穆宗实录》卷48,隆庆四年八月;[清]傅维鳞:《明书》卷81《食货志一》,清畿辅丛书本。除过民盐合差一条外,均被户部批准。但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纵使有这些鼓励开采的政策,盐花不生是客观事实。盐场无盐可采,商人无盐可支,行销区无盐可售,这直接导致当年十二月户部“令陕西延安府旧属河东行盐地方,改行池盐”(49)《明穆宗实录》卷52,隆庆四年十二月甲辰,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1296页。“池盐”指陕西定边所产花马池盐。。
河东盐池每年产盐的关键时间始于五月,这段时间负责盐池生产的的巡盐使、州县令往往会时常巡查,把握池盐的生产状况。(50)[清]蒋兆奎:《河东盐法备览》卷5《浇晒》,清乾隆五十五年(1790)刻本。“题准山西廵盐御史,遇盐花生结,务要尽力捞办,如法苫盖。”[明]申时行:《大明会典》卷34,万历十五年刻本,中华书局,1989年。隆庆五年初,显然郜永春也意识到了本年引额无法按期按量完成,他一面积极整饬盐池生产设施,(51)《山西通志》卷45《盐法》,“隆庆五年,巡盐御史郜永春檄蒲、解属十县夫,修筑高厚,时有损坏,岁加修补。”一面将矛头指向了“势要”。五年四月,郜永春上疏,“言盐法之坏,在大商专利,势要根据,以故不行。因指总督尚书王崇古弟、吏部右侍郎张四维父,为大商;崇古及四维,为势要。请罚治崇古,而罢四维。”(52)《明穆宗实录》卷56,隆庆五年四月乙未,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1380页,第1380页。王崇古当时总督宣、大、山西三镇军务;张四维时任吏部左侍郎。两人很快上疏申辩,张四维称“其父未尝为河东运司商人,亦无他子弟,永春奏不实”(53)《明穆宗实录》卷56,隆庆五年四月乙未,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1380页,第1380页。,愿意避位候勘。王崇古亦上疏自辩,并称郜永春的弹劾属于报复行为,因为“永春冬月挑渠,冻馁贫民,臣行议止,遂以抱恨。”(54)[明]高拱:《复御史郜永春总督王崇古互相论讦疏》,《高文襄公集》卷16,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另外,他又揭发了郜永春包庇副官、收受贿赂等行为,要求朝廷下令巡抚查勘。
实际上张四维之父张允龄确实是一方大贾,并一度成为盐商之“总商”,“有司视盐策,必召公画便宜,遂籍公名,以为策祭酒。”(55)[明]余有丁:《封光禄大夫柱国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中极殿大学士嵋川张公神道碑》,《余文敏公文集》卷9,明万历刻本;参见余英时:《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台湾: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29页。奏疏中所言的王崇古之弟王崇教虽无记载,但王氏父辈“每念诸兄弟无依,虽在京师,犹以盐引经营,以资其用。”(56)[明]王瑶:《封刑部河南司主事王公墓志铭》,《苑洛集》卷5,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商四十余年,百货心历,足迹且半天下,然卒老于盐场。”(57)[明]王现:《明故王文显墓志銘》,《空同集》卷46《志銘》,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确实也是地道的盐商。同时王崇古长姐嫁与蒲州盐商沈氏家族,二姐即是张四维母亲,不得不说王、张两家无疑是典型的政商集团。因此,时人认为郜永春弹劾二人,确实是出于革除弊政保证生产的考虑,“(张四维)其父监盐长芦,累资数十百万。而崇古盐在河东,相与擅一方利。按河东者御史郜永春,怒二家之横,上疏论劾崇古、四维。”(58)[明]王世贞:《嘉靖以来首辅传》卷7,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由于郜永春的矛头所指位高权重,他原为保证河东盐池生产而上疏的行为,被认为包含着更复杂的涵义。隆庆四年初,正值内阁首辅李春芳屡次上疏意欲致仕之际,(59)《明穆宗实录》卷54,隆庆五年二月壬寅,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1343页。高拱对首辅之位势在必得,而另一位内阁成员殷士儋素与高拱不和。“初,赵贞吉去位,拱欲援四维入阁,而殷士儋夤缘得之,诸人遂相构。”(60)《明史》卷219,《张四维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5771页。此时针对张四维的弹劾被认为是殷士儋所指使,殷士儋与高拱两人之间的间隙与不和很快演变为两派的矛盾,“四维父擅盐利,为御史郜永春所劾。事已解,他御史复及之。拱、四维疑出士儋指,益相构。”(61)《明史》卷193,《殷士儋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5127页。隆庆五年高拱任首辅后,有一系列针对徐阶的举动,所谓“尽反阶政”。而作为郜永春的座主,高拱希望他也能站在自己一边,但被郜拒绝。“先是永春在台中,座主新郑高拱居首揆,欲假永春巡方,修郄于华亭相,永春谢曰,御史为天子耳目,臣敢阿举主以倾贤宰,忤新郑意。”(62)[清]李于垣修、杨元锡纂:《长垣县志》卷11,清嘉庆十五年(1810)刻本。郜永春与徐阶同属阳明学派追随者,徐阶曾于华亭接受过聂豹的系统教育,而聂豹是王守仁的重要弟子之一。郜永春则曾辑《皇明三儒言行录》,(63)[明]郜永春等辑:《皇明三儒言行要录》,隆庆二年(1568)刻本。将王阳明与薛瑄、陈白沙并称为海内大儒。王阳明另一弟子王畿曾写信盛赞郜永春,“且执事平好恶以宜民,以政为学,不事空谈口说,乃圣门致知格物之宗旨。”(64)[明]王畿:《与郜仰蘧》,《龙溪王先生全集》卷11,道光二年(1822)刻本。于是由郜永春的奏折引起的朝堂论争,一开始就带有浓郁的政治色彩。
与此同时,当时皇帝与内阁最为关注的是蒙古问题。自隆庆四年九月蒙古部右翼首领俺答汗之孙把汉那吉降明后,明蒙长期以来的敌对关系出现了转机。京师朝堂与大同边疆的官员们对如何处理把汉那吉,以及此后如何处理与蒙古部落的关系发生了一系列讨论,因观点不同形成了主战派和主和派。隆庆五年三月,在穆宗下诏进行的廷议中,“定国公徐文璧、吏部左侍郎张四维等二十二人,皆以为可。许英国公张溶、户部尚书张守直等十七人,以为不可许。工部尚书朱衡等五人,以为封贡便,互市不便。独都察院佥都御史李棠,极言宜许。”(65)②《明穆宗实录》卷55,隆庆五年三月甲子,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1356页,第1375页。兵部尚书郭乾“淆于群议,不知所裁”,没有得出统一意见,穆宗又令二次廷议,最终下了封贡通商的决心。相应地,一批官员也随之调动,如作为直接通商地区的山西,“升山西按察司按察使于锦为本布政使司右布政使。升山西布政使司左布政使杨彩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提督雁门等关,巡抚山西”(66)《明穆宗实录》卷55,隆庆五年三月甲子,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1356页,第1375页。。一系列官员的任免,实际上是朝廷和谈决心的体现,不论郜永春的初衷如何,王、张作为封贡通商最为核心的成员,从高拱、张居正等内阁成员到穆宗本人都不希望因此影响到边事。于是紧接着,郜永春上疏被定义为“二臣因愤互讦”,吏部“请行都察院戒谕永春,令其痛自省改。仍移文崇古,当以边事为重,勿以人言失大臣之体”(67)《明穆宗实录》卷56,隆庆五年四月辛亥,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1388页。,盐场势要这个问题默契地无人提及。曾经的吏部尚书杨博被重新起用,主管兵部事,考虑到杨博与张四维同乡同里的关系,其中无疑有方便中央与边地互通消息的考虑。杨博曾因庞尚鹏变革盐政,被郜永春上疏弹劾牵连而致仕,此时再任要职,也可能是在警告周思充、俞一贯等跃跃欲试准备支持郜永春的官员。(68)《明穆宗实录》卷56,隆庆五年四月辛亥,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1388页。“既而十三道御史周思充等,及河东巡盐御史俞一贯,各前后疏,言崇古怀忿肆辩,污蔑言官,骄悍无大臣体,乞重加罚治,皆寝不行。”
纷扰的政局与边事,使盐池本身遭雨减产的事实一度不得重视,直到十六个月后户部才首次获悉隆庆四年河东大雨的发生,此时任河东巡盐御史的已经是俞一贯。隆庆五年十月,“河南(东)巡盐御史俞一贯言,河东岁办正余盐共六十二万引,近因霪雨决堤,盐花鲜结,乞暂宽本年课额,候盐池盛生之年,尽力捞补。”(69)⑥《明穆宗实录》卷62,隆庆五年十月丁巳,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1512页,第1512页。户部同时批准了俞一贯清查盐丁纳银供役之请,并指示优先保障三镇军饷,“银两先尽库贮,悉数输边,期于完足,待来岁盐花生结之时,仍概行偿补。”(70)《明穆宗实录》卷62,隆庆五年十月丁巳,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1512页,第1512页。盐池减产之下,有限的银两又悉数输边,于是原本应供给的晋藩宗禄日拖一日,仅代王府“自隆庆三年至万历三年止,拖欠应支禄粮二十季,该银八十余万两”(71)《明神宗实录》卷40,万历三年七月壬子,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922页。。至万历十年,三边供给也已经难以维持,“自万历元年至九年,共该宣、大、山西年例银一百五十五万六千四百余两,未完尚八万五千二百九十余两,节因水旱,池盐不生,以致逋欠”(72)《明神宗实录》卷124,万历十年五月乙巳,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2313页。。
四、后起之论:盐政改革中的大雨意象
在此期间,从巡盐御史到户部,都在想方设法恢复盐池的运转。早在隆庆六年,俞一贯就在户部首肯下,免除了晋北土盐之税,并禁止其越境贩卖。这样既保证了河东池盐减产之下,晋北不至于无盐可食,又尽量保护了河东池盐的行销区不被侵占。(73)《明穆宗实录》卷66,隆庆六年闰二月壬戌,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1607页。同年,俞一贯又试图直接以运司的名义向富户借银,以保证岁课充足,待池盐盛生后以盐引还银,被户部以“边储民命相当”否决。(74)《明穆宗实录》卷70,隆庆六年五月壬辰,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1682页。万历四年,给事中李戴“有河东官盐不行,欲分属芦淮之议”,巡盐御史金阶与其反复争辩,声称盐池“今春琼珠布满,盛夏捞采,可足数年”,保住了河东盐的行销区。(75)《明神宗实录》卷50,万历四年五月丙申,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1145页。但池盐生产是否得以恢复是值得怀疑的。次年,河东盐运使李廷观就因“亏额课二十四万”被罚停俸。(76)《明神宗实录》卷87,万历七年五月乙卯,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1811页。万历七年,巡盐御史房寰将王府占有了七十余年的池滩地收回运司,以望增加食盐产量。(77)[明]房寰:《护池官地疏》,[清]蒋兆奎:《河东盐法备览》卷11《疏奏》,清乾隆五十五年(1790)刻本。《明神宗实录》卷91,万历七年九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河东巡盐御史冯(房)寰上言,苦池滩为盐洩水要区,原非可耕之地,自正德二年淤平后,因奸民争种不均,投献晋府,每年收租不过二百金,查复运司,则关系国课二十万,乞严谕该府,不得听奸拨置,行令运司将前滩时加修浚,保固盐池。部覆如议。”万历九年,房寰将原属河东行销区的辽沁六州改食太汾票盐,以票盐税补充池盐课。(78)《明神宗实录》卷109,万历九年二月丁巳,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2102页。“河东巡盐御史房寰上言,辽沁六州县旧食河东引盐,路远难至,亏额病民,乞改行太汾票盐,照例抽税,供边官民两便。部覆从之。”此前各方都在思考实施扩大生产的积极举措,长达十年的努力最终还是未能让池盐课额恢复如旧,户部不得不开始蠲免难以完纳的历年所欠课额。万历十年八月,户部在巡盐御史邢侗请求下,“免河东运司逋粮。先是自万历元年至九年,共该宣大山西年例银一百五十五万六千四百余两,未完尚八万五千二百九十余两”。(79)《明神宗实录》卷124,万历十年五月乙巳,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2313页。
人们逐渐意识到,河东盐池如今的窘迫局面,可能正是隆庆四年的那场不为人重视的大雨所致,如巡盐御史金阶称“盐花独隆庆间堤堰不固,客水浸入,以至微鲜”(80)《明神宗实录》卷50,万历四年五月丙申,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第1145-1146页。。更多的则是对这场大雨后续影响的一系列度量和思考,以及由此而起的改革盐政之议论。
章潢称“自隆庆辛未,雨决池防,池水四溢,盐不结聚者,谓国计不可负。始为浇晒之术,盖以人力胜天时也。”(81)[明]章潢:《解盐利弊议》,《图书编》卷36,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此处大雨时间为隆庆辛未(五年),应是误记。他认为大雨决池使得盐花不能自然生结,为了保障国课不缺才使用了晒浇法,晒浇的过程中有奸商在盐中混入砂砾,使得解盐色味皆恶,进而导致官盐滞销。官盐滞销之下,私盐便盛行,“夫私贩盛,则商利薄,商利薄,则国税病”。这个逻辑始于大雨成灾,为了完成国课完纳进行的技术改换导致盐品下降,进而销售困难,最终结果是国课难以完纳。文中接着提出“慎采取之时,广召募之役,贵采取之精,别远近之地,清支给之法,均商民之惠,禁太汾之票”等七条革弊之计,也是基于这个逻辑的。七条建议之中,前三条是为了保质保量地出产食盐。章潢指出盐花生产依赖南风和晴旱,因此要提前组织盐丁进入盐场预备工作, “春夏届期,此凝之侯也,群各丁而聚,诸池毋失其会”。为了鼓励盐丁尽力采捞,运司可以与盐丁按比例分成, “民之趋利,犹水也。利则来,不则去”。施行分成制度可以吸引民众服役为丁, “赴益众,则采益时,采益时,则入益富”。这样保障产量之后,要着手控制品质“分区画地以程其工,验料计直以定其等,屏恶存美,以待夫商”。基本上是描绘了一幅自然条件优良,盐池盛产时,采捞力量充足,政策鼓励到位,出品食盐量大质优的理想情景。后四条则是在盐池盛产之后拓宽销售渠道。首先将浇晒法所得的硝盐在熟知硝性的河东地区贩卖,捞采法所得之池盐,则“远征之商,非池盐不给”。其次是补偿和优待守支多年的大盐商,“今池平而花渐结矣,采以时则蓄且倍也,请绝小贩之招,以优旧商之困”。最后两条则是禁令。一是禁私盐,“凡诸无样盐,即系饰伪样盐;非官记,即是私封。没其赀而置之法”。二是禁土盐,废除太汾土盐给票制度,改变“解盐入其境,终岁束阁,竟莫能售”的状况,扩大池盐的实际销售区。(82)[明]章潢:《解盐利弊议》,《图书编》卷36,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大篇论述之下,建议的可操作度高低不一,虽有欠缺多方考量的理想化条陈,也不乏有可取之处的革弊思路。章潢评价自己的数条陈策“此则不必分地,而流布者自广;不必改额,而壅滞者自行”,同时又无奈地指出盐池归根结底还是靠天吃饭,“虽然,此特自盐之已生者计之也。万一事势如昔,当奈何?呜呼!池之利在天,不在人,前已陈之矣”。所谓“事势如昔”,无疑指的正是整篇陈策计条的最初动因——隆庆大雨。
张四维作为既得利益者,对超支报纳的感触更为深刻,“迨隆庆间,池盐不生,鹾院具奏,以帑藏空竭,而边供甚棘,支部乃创预责商办,待池盐盛生补给之说。迄今为河东大害。环中条数百里间,富家无故破产者,十室九矣,其实非法也”(83)[明]张四维:《复邢知吾》,《條麓堂集》卷18,明万历二十三年(1595)刻本。。他更关心的是盐商群体的利益。万历十年五月,时任巡盐御史的邢侗上奏蠲免了河东运司所欠例银八万余两,而张四维写给他的信件中还在期待进一步补偿守支多年的盐商。“若求长便,则帑金纵不能补发,或如丘文庄所议:解盐不生,将河南、汝南等处用解盐引,暂行淮盐;河北、开封等处用解盐引,暂行长芦盐;陕西等处用解盐引,暂行灵州盐。令三处解银河东运司充课,待盐生复旧,此亦通变一术也。”此处提到的丘文庄所指的是活跃在孝宗时期的名臣邱濬。邱濬曾上《盐法议》,在当年解州盐池岁多霖雨、盐政困顿的情况下提出“为今之计,莫若行下有司,通行查算,盐课见存者若干?商贾待支者若干?计其所有之数,果不足以给其所支,即令商人据时估价,每引若干;官通计之,总该若干。限以三年之内,干海盐或井盐存积多余之处,估以时价,以见盐偿之。如解盐一引三钱,海盐一引六钱,即以一引当二引,他皆仿此。如此不出数年,解盐有余积,而商贾通利矣”(84)[明]邱浚:《盐法议》,《丘文庄公文集》卷2,[明]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72,明崇祯刻本。。其本意是“解盐切近西北二边,于用为急”,如果因为盐商不乐于中纳导致“异时国用有阙,边储不足”,一旦边防有警后果不堪设想。而此时和议已定,山西三镇边防压力减轻,张四维绝口不提边支之重,转而希望以民穷商困之论缓解河东盐课的压力。
万历十一年(1583)七月,时任户科都给事中的萧彦上书陈言时弊,将盐法之坏的起源归结为隆庆四年的水患。“今河东盐法坏矣。自隆庆四年,池遭水患,盐花不生。而军饷年例,毫不可缺。于是另招新商,超支报纳,以救目前。而旧商压欠数十万者,置之不问,而商病矣。”同时官盐价高质次,私盐横行而民病之;盐池遭水淹没,难以捞采,只能浇晒,费力而质次,“盐丁又病矣”。(85)[明]萧彦:《敬陈末议以备采择以禆治安疏》,《萧司农奏疏》,[明]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407,明崇祯刻本;“万历十一年七月……戊子户科都给事中萧彦等条陈五事”,《明神宗实录》卷139,万历十一年七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本。作为中央官员,他的思路跳脱出一省一地,意图通过区域间的联动,并行解决多个问题。萧彦设想出若干条变通之法,“或令商人纳银河东,支盐陕西,可也。或令河东商人,径赴陕西报中,照数于户部扣解山西,可也。价有低昂,依时佑算,可也。每年盐引,仍赴河东运司开领,截角各项事体,仍隶河东管辖,可也。或以二池之盐,不可常恃,姑限二三年后,仍照旧不违例,可也。如是而盐丁免课税约二十万引,照先年例,酌量纳银,可也。”总的来说是希望山陕两省合作,在手续和交涉中互相通融,一面保障河东事权如故,一面陕西之盐得以合法行销,可使“在商人无赔课之苦,在盐丁无多晒之苦,在运司无拖欠考成之苦,在陕民无艰食之苦。”虽则有这样的展望,萧彦对自己的设想能在多大程度上奏效也显得信心不足。他强调具体措施要由熟悉当地情形的地方长官商议确定,“商人压欠,应否酌处?河东额课,应否暂减?超支报纳,应否多泒旧商?悉听该地方详议”;自己的这些设想更多的是一个宏观上的思路和感触, “臣又惟事无全利,亦无全害;无全非,亦无全是;宜于此,或不宜于彼;宜于今,或不宜于后。天下事,以天下之心处之而巳”。
由此可见,不论是站在中央财政、盐池增产还是商人利益的立场,河东盐政疲敝的根源都是隆庆四年的大雨,这一论调在万历初年已经成为共识。但是,除了张四维明确地希望能保障大盐商的生存之外,其他提出改革措施的官员都对自己的提议能起到多大作用缺乏信心,这无疑也是对如隆庆大雨一样的天时不遂心有余悸。与此不同,在时间上与大雨相隔较长的顾炎武则认为与天灾相比,郜永春的改革举措可能才是解盐阻滞的主要原因,“隆庆间,正课不登,计无所之。御史郜永春奏请,括此数地如唐宋旧制,归之于官,泄地中积水,去两岸淤泥,于盛夏种之,及时收采。修墙建舍,立法捕巡,合少成多,未必无助。部覆报可。此时大池水溢,各商无可掣支,亦无力完课,因招各处有力之家,随意封纳,随时掣放。后因向年压待,诸商万无补掣之望”(86)[明]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24册,四库丛刊本。。实际上就河东盐场而言,超支报纳可能就是郜永春当年改革措施的衍生物。雨决盐池之后,大盐商按引支盐的大批量需求难以满足,于是郜永春招徕贫民小规模采盐,按比例抽成,而大盐商所待支之盐则“待盐池盛生”再予补偿。这样客观上确实打击了政商结合的盐场势要,但是使得盐池生产规模下降,再加上长期自然条件不佳生产受阻,造成盐政疲弊。
五、结 论
对明代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讨论已有很多,不论地方上是否存在比较完善的财政制度,区域内部显然运转着一个供给体系。受限于技术手段,相当一部分原本应当由中央统合规划调度的事务,在事实上被转嫁和下放于地方,国家财政也在某种程度上被模块化,成为了一地与另一地的交流、牵带和联动。面对信息收受严重滞后的技术现实,通过制度设计和权力分割来把控全局成为一种策略,对内阁来说某些地方“无事”就是最好的消息,因为这意味着供给的正常运转,地方事务上达天听往往意味着异常和问题。
自然灾害导致的经济隐患让步于现实的政治考量,使得盐场失去了通过技术手段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但是由于关系到边事的战与和,这种让步对决策者来说似乎又是权衡之下的最优解。在这样的大局观之下,不论是郜永春本人的仕途,还是被冲决的盐池都是被有意忽视的局部,一应事务都围绕着和议与通商进行筹划。由暴雨引起的盐池减产,以及勾连而出的盐场势要情形,牵扯到了促成和议的关键人物,所以一概议论必须被弹压。于是以政治手段解决经济问题成为内阁处置问题的思路,盐政与边事原本密切的关系,通过隆庆大雨与和议以另一种形式发生关联,但是内阁的结论却是此事与盐政、边事均无关系,而仅是普通官员之间因愤互讦。这样的处理保障了两国通商顺利进行,保护了上疏陈弊的正直官员,惟独留下了一个疲敝的河东盐池,由此开始了近二十年难以终结的解盐问题。
纵观隆庆大雨之后各方的议论,呈现出一个由突发事件演变为集体记忆,又由集体记忆演变为固定话语表达的过程。立场目的各不相同的人们都将隆庆大雨作为约定俗成的时间节点,并由此阐发各自的观点。最初,大雨作为突发事件,产生的论述都是围绕着如何将这场天灾对盐场的损害降到最低,以此为基本认识进行了一系列技术层面的处理措施。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旨在恢复盐场生产的努力失败之后,当政者在令人悲观的现实下频繁地提起隆庆大雨,当下各种问题的根源被自然而然地归结为数年前的天灾,集体记忆就在这样一种寻求责任方的焦虑之中被塑造和强化。各种后起之轮接踵而至,其中既有期待深刻改革的大论,也有希望保全一己之利的呼吁,心思各异的人们由雨而起阐述各自的逻辑和论点。在长篇累牍的奏疏、信件和策论中,河东盐法之弊坏始于隆庆大雨成为了固定的话语表达,而这场天灾的真实影响究竟几何已少有人真正在意。
有论者将明代食盐专卖制度看作经济学意义上的“寻租”现象,争取和护持国家的特许经营权所花费的非生产性成本要远高于比食盐生产成本,之后由于制度本身的路径依赖等因素,使得改革难以取得成效。(87)张薇:《明清盐业专卖制度演变的“寻租”经济学分析——18世纪中国经济兴衰和社会转型的影响因素探讨》,《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杨德才,蒋涵晨: 《中国古代食盐专卖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以明朝“开中法”之动因与结构、演化与锁定为例》,《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而从隆庆大雨前后围绕河东盐池发生的一系列事件来看,参与到盐政中的各个群体显然不是单纯的理性经济人,他们更多地是将盐政作为整个国家政治制度、国防体系和经济形态的有机部分。1570年夏天的这场倾盆大雨,即便可能造成盐池废堕,于内平衡内阁各方势力,于外争取和维护边境和平才是更值得关注的问题。直到万历之后改革之论蜂起,隆庆大雨才被作为一个历史符号挖掘出来,被赋予各种意义。一次确实的区域性自然灾害,在数十年间的场景和话语中或隐或现,不能不说是一种灾害政治学的映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