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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新动向及预防对策

2020-01-07张胜英

中州大学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信用卡密码

张胜英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1191)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推动支付方式不断更新,无卡支付越来越普遍,成为当下人们广泛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人们在享受现代科技带来的方便快捷之际也正在遭受着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信用卡诈骗带来的巨大风险。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与传统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相比具有一定的不同之处,与我国《刑法》第196条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的几种情形不完全相同,并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而且,犯罪分子进行网络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和多样化。

一、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概述

(一)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概念

界定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概念,有赖于对“网络信用卡”的界定。从形式上看,传统信用卡是有形的、实体的卡片,一般用特殊的塑料制成,正面印有发卡行名称、持卡人姓名、账号并镶有芯片,背面有磁条、签名条信息。而网络信用卡实际上是无卡的,只有账号和使用密码,网络信用卡在实践中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通过网络提交用户各种信息资料经发卡行审批后申领的无卡信用卡,只能网上使用;另一种网络信用卡通常是指依附在传统信用卡账户的一个子账户。和传统信用卡支付形式相比,网络信用卡只需通过手机终端和信用卡绑定后,通过银行预先设置的计算机程序后台,用户登录系统正确输入卡号和密码,就能完成消费和交易,无需像传统信用卡持卡人持卡和签名即可完成所有的信用卡支付业务。与传统信用卡支付相比,网络信用卡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信息化。包括用户支付方式信息化、交易方式自动化以及使用的信用记录信息化。和传统的信用卡支付相比,网络信用卡不再持卡使用,只要输入账号和密码,就能完成交易支付,同时在网上可显示双方资金的增加或者减少等电子交易记录;在交易方式上完全脱离了人的干预,各种工作通过计算机系统和互联网实现。二是用密码代替了用户签名。网络信用卡是通过互联网和支付平台、信用卡公司共同完成的,传统的信用卡签名无法满足需要。因此,用密码代替签名成为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一种通行做法。比如,目前我们常用的微信和支付宝所进行的转账、手机银行等支付方式。可见,网络信用卡具有传统信用卡的所有功能,但又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如方便快捷,用途广泛以及跨国交易等优势。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伴随着网络信用卡的使用而出现的一种犯罪。 具体而言,网络信用卡诈骗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利用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特性,出于诈骗故意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经济利益,故意实施诈骗活动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随着网络无卡方式信用卡支付方式的普及和广泛使用,人们在享受网络信用卡业务的迅猛发展所带来的便利之时也给犯罪分子实施无卡方式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带来了可乘之机,严重威胁网络经济的正常发展,破坏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由于立法的缺陷以及防范措施不力,利用网络实施无卡支付信用卡犯罪的发案率逐年攀升,所涉及的财产犯罪金额也越来越大。网络无卡方式的信用卡诈骗不仅危害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而且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给国家和个人的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类型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和传统信用卡诈骗犯罪相比既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也有其不同之处。根据近年来发生的案件,我们可以将网络信用卡诈骗比较典型的犯罪的类型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1.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网上消费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非法持有信用卡并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该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法定功能的支付、消费、提现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一般包括持卡冒用和无卡冒用,而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网上消费的行为与传统冒用信用卡相比的不同之处在于,不法分子无需持卡消费,只需输入通过网络盗取的用户的信用卡账号、密码即可完成网络消费。但网站、信用卡中心对于不法分子无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无法加以识别,原因在于其信用卡信息被盗窃,网站、信用卡中心基于认识错误而允许交易完成,通常持卡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时并不知情。此类案件更为严重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用卡数据库,大量窃取信用卡资料并用于消费或予以公布的行为,持卡人不仅遭受重大利益损失,而且被入侵的信用卡中心也会损失惨重。

2.伪造信用卡并使用

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进行非法制造、复制并使用;二是运用高科技手段利用盗窃的用户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方式进行伪造。这类行为主要指具有特定职业身份的犯罪人所进行的信用卡犯罪,犯罪主体主要有网络黑客或者银行内部人员,他们侵入到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内部从而获得信用卡持有人的信息。此外,在原有信用卡的基础上进行涂改、变造也是伪造信用卡的一种方式。司法实践中,仅有伪造而没有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或者结算不构成信用卡诈骗,仅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3.信用卡套现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金融领域竞争激烈,信用卡套现案件频发。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看准信用卡套现的“商机”,通过注册空客商户,向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申领POS机,采取虚构交易等方式,非法从事为他人转移资金、套取现金、养卡等犯罪活动,涉案金额巨大。2017年5月,海南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信用卡非法套现案,涉案金额1.2亿元。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常规套现、翻倍套现、以卡养卡以及空卡套现等;套现模式多种多样,比如网络购物、微商套现、个人POS机等。从近年来发生的信用卡套现多起案件来看,利用信用卡非法获利手段日渐呈现多样性和隐蔽性,给国家和个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4.使用信用卡后恶意拒付

使用信用卡后恶意拒付行为是随着网络信用卡的使用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模式。在传统信用卡业务过程中,由于交易需要签名很难实施这种犯罪。但是在网络经济模式和特殊的信用卡法律体系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网上消费后拒付的,则往往能完成犯罪。使用信用卡后恶意拒付的行为目前在我国发生率还比较低,但在其他国家已经相当突出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这类行为也将会在我国大量发生。

二、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新动向

与传统的信用卡犯罪相比,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其呈现出了新动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盗取信用卡信息是实施诈骗的重要环节

实施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前提是必须掌握用户的信用卡资料,因此,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渠道盗窃用户账号、密码和验证信息是实施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关键环节。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盗窃用户信用卡信息的方式也在不断更新。一是通过研发病毒,将病毒植入用户电脑系统获得用户的账号、密码和验证信息。二是利用钓鱼网站实施盗窃,比如犯罪分子在钓鱼购物网站出售廉价商品、放置精美的商品图片,同时在各种商品旁边设置各种金融机构的链接图标,一旦被用户点击,就会出现和金融机构相同的假冒网页,网银账号和密码就会被盗取。三是利用淘宝购物退款进行盗窃。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软件窃取用户所在网站的购物信息,通过拨打电话冒充网站客服人员,谎称所购产品无货、卡单等问题,需要退款,套取用户卡号和密码,然后转走用户的存款。四是通过伪基站冒充“银行客服”或“代办公司客服”,或者向用户以官网为名发送短信以及虚假链接,按照其提示的步骤完成相关操作从而实现盗取。五是通过提额软件的APP实施盗窃信息①,由于用户对这种软件的正确与否缺乏辨别能力,犯罪分子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在用户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时复制其信息,实现盗刷,从而造成财产的巨大损失。

(二)犯罪手段科技化和智能化

伴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信用卡诈骗手段较传统的信用卡诈骗更加趋于科技化和智能化。犯罪分子不再满足于以往的冒用和伪造信用卡的方法,而是利用高科技带来的便捷和灵活的犯罪方式盗窃用户的信用卡账号和密码,从而使犯罪方式显示出更加现代化、科技化和智能化的特点。比如,实施诈骗的核心犯罪分子负责通过互联网,远程为诈骗团伙安装、维护VOIP(网络电话)和“透传软件”以及网络改号软件——来电任意显等网络软件,保证诈骗团伙的电话顺利接入内地的电话网络,从而能够顺利获取用户信息,实施网络信用卡诈骗。还有些犯罪分子利用虚假网络兼职进行诈骗。通过网站、QQ、微博、MSN等方式散布虚假网络兼职信息,以高额佣金回报为诱饵,以业务销售为借口,骗取受害人钱款后失去联系。此外,利用黑客攻击盗窃网络银行账号、游戏装备也是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的主要方式。不法分子通过不同的高科技网络手段只要窃取了用户的银行账号和密码,无需持卡和签字就可以刷走用户信用卡里的资金,从而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上述网络诈骗方法充分显示了犯罪手段的科技化和智能化。

(三)犯罪手段的隐蔽性

随着网络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手段较传统的信用卡犯罪手段更为隐蔽,犯罪分子不需要出头露面,只需通过现代高科技的网络平台就可以完成。常见的操作方式是通过代理服务器、伪基站、钓鱼网站、不同的IP地址、在电脑中植入病毒等进行网上操作,多次更换地址,使其诈骗行为更具隐蔽性。因此,比起传统的通过盗码装置盗窃用户信息而言,利用网络窃取信用卡卡号和密码则显得更加隐蔽。比如,在无卡支付成为大众普遍选择之当下,不法分子往往利用钓鱼Wifi盗取用户银行账号和密码等信息,从而导致用户的财产损失。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网购骗取受害人。②随着网络信息全球化的迅速发展,犯罪手段从传统的伪造、变造、复制信用卡等手段转为高智能网络窃取用户信用卡信息,从而使信用卡诈骗犯罪手段和方式更加隐蔽和灵活,增加了侦破工作的难度。

(四)犯罪手段的多样性

之前的网络诈骗大多采用电话、微信、QQ,以帮助调额度、积分兑换等为由骗取客户的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号以及验证码等信息,持续时间往往较短,最多不过持续一天。而2019年出现了以交友为目的的新型诈骗方式,即“社交网络杀猪盘骗局”。③据统计,2019年以来,多名女性陷入“杀猪盘”骗局,损失数额巨大,所跨区域范围较广。[1]这类案件往往作案时间长,受害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后才知道自己被骗。“杀猪盘”案件发案隐蔽,难以有效预警,而其所造成的损失往往较大。此外,信用卡“钓鱼”诈骗也是犯罪分子常用的诈骗方法,不法分子通过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信用卡逾期还款等理由要求持卡人提供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总之,近年来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方式层出不穷,不法分子无孔不入,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五)犯罪方式的有组织性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往往需要很高的技术,单个人犯罪很难实现,因此需要很多人有组织有计划实施犯罪,诈骗犯罪团伙开始实行公司化、集团化运作管理,分工明确,相互交叉。按照职能分工分为境外幕后组织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转账人员、专职取款人员以及关联作案人员,根据不同的分工,各司其职,确保实施诈骗成功。为了规避风险,一方面对外包装为正式运营公司,另一方面也会高薪聘请律师作法律顾问。

(六)犯罪行为的跨区域性和跨国性

随着网络信息化迅猛发展,网络信息全球普及,信用卡业务的开展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以持卡消费。信用卡使用全球化自然给犯罪分子带来了犯罪机会,使得信用卡犯罪更具跨区域性和跨国性的特点。犯罪分子利用盗窃信用卡的资料信息,利用各种网络平台在各国实施犯罪。比如,2019年9月,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破获了一起横跨我国内蒙古、山东、重庆等地涉嫌跨区域信用卡诈骗犯罪团伙的重大案例,涉案金额30余万元。[2]近日,广西来宾警方打掉一个跨国贩卖银行对公账户的犯罪团伙,涉案金额大约200万元。[3]

三、网络信用卡犯罪的预防对策

当前,面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不断变化,我们需要从各个方面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降低财产损失的风险。

(一)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规范操作流程

预防网络信用卡诈骗,首要的是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陷入网上诈骗陷阱。一要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对于自己的信用卡密码设置避免用生日号、电话号码等简单记忆的密码,如此设置也容易被破解,加大了密码被泄露的风险。二是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陌生电话、短信链接以及网上红包。如果遇到电话号码显示的是官网号码,当工作人员索要身份信息、账号、密码时,切记不能提供,以防这些电话来自伪基站的来电任意显诈骗电话。如果对来电存在疑虑,建议挂断电话后自行拨通信用卡官网客服电话,而不要直接回拨过去。如果收到有关银行短信及链接,不要轻易点击进入,更不要输入个人及信用卡信息。如对收到的短信内容有疑虑,可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核实后再进行操作。尤其是目前流行的网上红包,不要轻易点开,防止钓鱼诈骗。三是不要轻信任何代办信用卡的个人及其中介,看似方便,暗藏杀机。建议选择银行或银行授权的第三方中介平台,如支付宝、微信等正规渠道。

(二)完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加大打击力度

一是我国《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是列举式的立法方式,列举虽然明确,但不能涵盖所有的犯罪行为,有限的立法对于近年来发生的网络诈骗犯罪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困难。比如使用信用卡后拒付行为,虽然我国这种情况的信用卡诈骗还比较少,但是从立法技术上来讲应该增加该类行为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个客观表现。二是现行立法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单位犯罪应对无力,无疑是一种放纵。因此,建议增加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三是《刑法》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量刑,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的应有之义,应该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四是调整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现行《刑法》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仅以数额和情节确定不同的刑罚幅度存在一定的缺陷,量刑标准还应考虑犯罪形式、犯罪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犯罪数额也应根据不同的地区以及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异,不能一刀切。对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有“唯数额论”之嫌,因此,在考虑犯罪数额的同时,还应考虑受害范围、影响的广度以及损失的严重程度,建议司法机关对此作出司法解释,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三)加强网络安全体系建设,提升防范能力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信息化技术已经得到普及和广泛使用。面对各种黑客、病毒的侵袭以及不法分子诈骗方式的不断升级,对银行系统的网络安全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因此,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建设势在必行。首先,网银系统应该不断升级,加大科技投入,构建现代化、智能化、安全化的高科技网银系统和网络监管系统,建立综合、系统的网络安全体系。其次,不断更新和升级信用卡终端服务技术,应对不断变化的网络信用卡诈骗的新手段、新方法。银行自身系统的适用都有一定的生命周期,随着网络科技信息化日新月异的发展,银行终端必须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升级加密方法,严堵系统漏洞,切实提升防范能力。比如,在自动取款机上安装和检查银行卡设备。这些措施有利于有效防止信用卡消费的挪用,并且具有推广和应用的价值。

(四)完善信用卡管理制度,加强银行内部制度建设

随着银行之间竞争的加剧,为了拓宽信用卡业务,各大银行急于推广信用卡的办理和使用。发卡行对信用卡办理审核把关不严,流于形式,大多采用书信或者电话形式审核,从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发卡行应高度重视信用调查环节,严格信用卡的审计和审核制度。一方面,要严格确定持卡人身份,确保持卡人就是消费者,严禁他人借用或冒用信用卡。可以借鉴或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推广照片卡、激光签名、生物测定和个人识别码等高新技术手段,审核持卡人是否真正的发卡行注册用户。另一方面,加强银行系统内部制度建设。实行岗位定期轮换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同时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学习。近期频繁发生的储户存在银行的大笔现金被银行内部人员私自转走的案例,大多是银行内部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随意转移或者删除用户的银行记录,给用户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银行内部要提高全部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积极做好预防工作。

(五)加强与公安机关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网络信用卡犯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新型犯罪形式,由于其呈现出的智能型、隐蔽性等特点,所以仅仅靠银行系统的力量难以应对此类犯罪。因此,银行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对发现的可疑网络账户要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加强监控,联合公安机关及时介入,立案侦查。此外,由于网络信用卡犯罪的全球化和跨区域性特点,不同的国家针对信用卡立法存在很大的差异,给犯罪分子实施网络信用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可见,国际社会之间也要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寻求积极合作,明确网络银行风险责任的国际条款,利用国际刑警部门,相互帮助共同完成追缴赃款、查找犯罪分子、遣返犯罪分子的活动。[4]

(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用户信息泄露的渠道比较多,如网购、快递单、招聘网站、各种会员卡的办理等等,部分原因在于银行工作人员有意或无意泄露了客户个人信息资料,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出售了个人信息。面对个人信息泄露所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呼吁有关本部门尽快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公民个人信息的储存、加工、流转、应用,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分级,实施等级保护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四、结语

网络信用卡犯罪是当前网络信息全球化发展下出现的一种常见多发的新型犯罪,与传统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在犯罪形式上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如具有高度复杂性、智能性、隐蔽性和多样性以及跨区域性的特点。因此,网络信用卡犯罪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打击信用卡犯罪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既需要多部门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又需要有关部门不断完善信用卡立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大打击力度。当然,持卡人本人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也是预防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环节。总之,我们要始终保持警惕,减少该种犯罪的发生,以确保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安全。

注释:

①信用卡提额是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条件综合评分决定的,任何提额软件都属于欺骗手段,以此盗取用户信息,对其信用卡进行诈骗、盗刷。

②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可信电子商务推进中心、中国可信网站应用推进联盟和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的《2012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31.8%有网络购物经历的网民本人曾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网购遇骗网民的规模保守估算为6169万。超过39.7%的网民损失额度超过500元。保守估算,每年因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http://www.100ec.cn/detail-6047227.html

③所谓“杀猪盘”,是指诈骗分子利用网络交友,诱导受害人投资赌博的电信诈骗方式。诈骗分子准备好人设、交友套路等“猪饲料”,将社交平台称为“猪圈”,在其中寻找被他们称为“猪”的诈骗对象。通过建立恋爱关系,即“养猪”,最后骗取钱财,即“杀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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