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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垄断下的网络文学作家权益保护

2020-01-07苑言博

中州大学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网络文学权益

苑言博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网络文学是指在网络上发表、具有特殊的网络文化内涵、供网民在线阅读的超文本文学样式。[1]其既依赖于网络文学作家的努力创作,也依赖于网络文学平台的反馈与展示,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成为与美国好莱坞大片、日本动漫、韩国偶像剧并称四大文化奇观的一种文化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互联网大会开幕式的讲话中指出,中国愿通过互联网架设国际交流桥梁,推动世界优秀文化交流互鉴,推动各国人民情感交流、心灵沟通。我们愿同各国一道,发挥互联网传播平台优势,让各国人民了解中华优秀文化,让中国人民了解各国优秀文化,共同推动网络文化繁荣发展,丰富人们精神世界,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网络文化正在成为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展示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力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5月印发的《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中也提出要大力发展网络文艺,加强网络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推动网络文学、网络剧、微电影等新兴文艺类型繁荣有序发展,培养优秀的网络文艺创作、生产、传播和评论人才。网络文学作为国家软实力的一部分,在当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随着2020年4月27日“阅文集团”高层更换,从集团内部流出的“新合同”引发了大量网络文学作家的抗议,“新合同”中出现了大量“霸王条款”,事件持续发酵,到5月3日,湖南省作家协会发声,表达了对网络文学作家维护权益的支持,5月5日网络文学作家自发“五五断更节”,之后阅文集团表示将于5月6日启动“系列作家恳谈会”。此一系列事件背后的原因发人深思,若不对平台与作家之间的矛盾进行妥善处理,势必将危及网络文学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有必要追溯网络文学平台与作家之间的历史关系以明晰问题根源所在。

一、网络文学作家权益受损原因探究

网络文学平台与网络文学作家的关系伴随着网络文学自身的发展不断变化,以历史关系分段划分,大体可分为合作期、剥离期、平台垄断期。

(一)合作期

蔡智恒小说《第一次亲密接触》在1998年的发表标志着网络文学迎来了自己的开端,网络文学网站作为这种文学展示的平台也开始出现和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留学生在美国创建了华人第一家汉语原创文学网站《橄榄树》。1994年Internet正式接入中国大陆,水木清华等网上BBS出现,一些文学爱好者开始在其中交流和创作。1996年,网易开通了个人网页,以互联网作为媒介传播的文学作品第一次登上舞台。1997年7月,海归青年朱威廉创办个人主页《榕树下》。1998年8月,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成立,作为大陆首家独立域名的原创文学网站,真正标志着网络文学平台的诞生。这一时期的网络平台与网络作家之间基本没有利益关系,大家都是网络文学的爱好者,网络文学作家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很少,大多数是处于业余交流的状态,基本上是兼职,并不以此谋生,平台与作家之间互相合作也互相交流,网络文学开始逐渐萌芽。

(二)剥离期

资本的入驻开始逐渐改变这一局面,率先入场的是多来米中文网,他们以4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了网易排名前二十的16家站点,开始进行商业探索。但初期对版权问题的处理,导致大量精品著作不能收录,渐渐流失了读者,最终走向衰败。之后是“博库”对网络文学付费模式的初次尝试,但因为全球互联网行业在2000年3月迎来寒冬,难以继续注资而失败。而后一批新的文学网站开始出现和竞争,其中“龙的天空”在当时成了影响力最大的网站。但因其理念的问题,最终放弃网络传播的竞争,慢慢淡出了网络文学站点的视野。继之而起的是“幻剑书盟”和起点中文网,借助于这些平台,一批网络写手迅速成长,网络文学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期。但“幻剑书盟”由于对原创作品的价值认识不够,推出VIP模式后禁止作家上榜、拖欠稿费等问题导致其逐渐衰败,起点中文网开始迅速发展,并成功推行了付费制度,成为网络文学站点的领头羊。2004年10月,盛大网络公司开始了漫长的收购经营活动,包括起点中文网、红袖添香、潇湘书院在内的八家网站被整合。至此,纯以文学为特色、“诸强并存、内容为王”的文学网站时代宣告结束,网络文学开始产业化,网络文学迎来了高速发展期。此后,资本注入后的网站平台因为掌控着渠道而拥有了更大的话语权,再加上其规范化的公司经营团队,与普通网络文学作家之间的差距日益拉大,二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出现了明显的不平等。

(三)平台垄断期

资本大战后的网络文学平台竞争日益惨烈,大神作家被疯狂争抢,文学站点被不断整合,平台愈加规模化。2015年1月,腾讯COO任宇昕与副总裁程武宣布正式成立阅文集团,统一管理和运营原本属于盛大文学和腾讯文学旗下的起点中文网、潇湘书院、红袖添香、榕树下、QQ阅读等网文品牌,一跃而成为网络文学领域绝对的垄断者,占据了当今网络文学80%以上的份额。[2]这样,阅文集团已经在事实上成为具有高度市场影响力和市场统合力的超级平台。

这种超级平台的出现使得作为个体的网络文学作家的话语权基本丧失,完全没有了与平台讨价还价的资格,但网络文学却又紧紧依赖着平台的渠道,而平台所独具的网络效应,使得平台型交易市场具有天然的垄断性,先进入市场的平台向超级平台演进,进而提高新平台进入门槛,压缩原有中小平台生存空间。这就使得网络文学作家不得不接受拥有垄断地位的超级平台的各种不合理条件,合法权益被不断侵害,创作活力降低,继而引发了现今网络文学的困顿不前,同质化严重等问题。

(四)问题揭示

人民日报对当下的网络文学局面评定为“产品很多,精品很少”。总结其中的原因可以看出,导致网络文学作家同质化生产文学作品、引发精品日益减少的关键原因就是平台与作者之间的对立。从中折射出一个更加深刻的问题是网络文学作家权益保障的缺失,核心就在于平台垄断力量与网络文学作家个人力量的失衡。而解决这一问题就必然需要对网络文学平台的力量进行限制和监管,这就为反垄断法的介入提供了可能。

二、网络文学作家权益反垄断保护的理论基础

网络文学领域的问题一直以来大多是由著作权法调整,过往也没有反垄断法介入的案例,是否可以进行反垄断法保护还需进行理论上的论证。

(一)反垄断法保护的价值基础

反垄断法理论经过多年的发展价值理念一直受到争议,但保护竞争依然是核心价值观,这也是传统理论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即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在总体上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这种特定方式来体现的。在美国,反垄断法的效率价值和消费者福利价值在20世纪70年代被统合成为主流,这最早源于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其认为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的核心目的则在于促进经济效率,而消费者福利的改善则是经济效率提高的必然结果。关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消费者福利与竞争秩序地位的争论一直存在。一些学者认为,虽然反垄断法考虑了消费者利益,但并不意味着反垄断法是一种消费者政策,它将自动服务于消费者利益。即反垄断法通过对竞争秩序的维护,发挥市场机制资源配置优化的作用,从而使得经济效率提高并惠及消费者,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另一些学者则持相反观点,尤其体现在最近爆发在美国的反垄断法大争论中,争论的保守派和激进派都将一直以来的奉行消费者福利标准作为反垄断法立法目的。[3]

而在我国,保护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均是反垄断法所追寻的多元价值目标的一部分,这集中体现在我国《反垄断法》之中(参见该法第1条)。

(二)反垄断法保护的合理性

网络文学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事实上对其双边市场的各方都产生了损害性影响,平台利用其竞争优势持续获取数据,继而在运用大数据技术不断挖掘和计算的过程中放大了“赢者通吃”的效果,即数据不断向平台归集,随之使得平台数据抓取和挖掘能力持续强化,循环往复地强化消费端和其他端上用户的黏性,致使其多边市场参与者越来越依赖平台,转向已成为不可能或是成本过高,进而锁定用户。[4]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在网络文学作家端,平台借助于其强大的锁定效应直接强化了自己的谈判能力,新作家难以接受种种苛刻条件,用脚投票,使得网络文学行业缺乏新鲜血液,而以此为职业的作家在平台积累了大量读者,一旦选择更换平台,大量读者囿于平台的锁定效应不再继续跟随,作家将因此丧失大量读者,转移成本过于高昂,从而不得不接受平台的苛刻的合同条件,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在读者一端,长期以来的阅读习惯以及因充值而获得的种种利益(如平台推出的根据充值获得的弟子、长老等象征身份)都在平台内,且借助于平台,读者群体内部也形成了一种网络文学的亚文化,包括书评、观点讨论等,读者由此被平台锁定,读者不会轻易转移平台。当权益受到损害,网络文学作家的创作动力无疑会降低,加之平台依据大数据挖掘对读者心理的把握,持续推介仅为“爽点”而写作的作品,使得同质化问题泛滥,创新难以被真正驱动,读者一端也因此丧失了事实上的选择权,即其支付的对价因同质化问题难以购买到期待的优秀文学作品。

此外,平台通过其搭建的生态系统(Platform Ecosystem)对系统有着绝对权力(利),读者一端的用户不得不接受其接入平台的条件,个人数据被强制收集,用户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权利被剥夺,用户原创内容(如书评、读书笔记)的版权被强取等,种种行为都严重损害了作为读者一端的消费者权益[5];平台所具有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也会导致进入壁垒,拔高进入成本且放大竞争难度。成长为超级平台的平台企业,其交叉网络外部性将转化为对多边市场力量的整体控制,超级平台便开始摆脱对多边市场上各要素的依赖,相反,多边市场上的各要素会不断强化对超级平台作为要素市场的依赖,其垄断地位得到不断巩固和强化。[4]再加上我国近些年来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知名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被平台牢牢把控,新进入的平台难以获得这些文学作品资源,吸引受众困难,而网络文学作品十分依赖网站流量的支持,事实上拔高了行业进入门槛。由此,网络文学超级平台的出现已然严重违反了反垄断法所保护的各项价值,这就要求反垄断法因应时代对其进行规制。

三、网络文学作家权益反垄断保护的思路展开

(一)深化网络文学平台认识,把握平台垄断新样态

市场份额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要素,而且该要素容易界定及分析的特点也有助于各方主体认定,更加巩固了其作为关键要素的地位,但这很难适用于网络文学平台之上,平台经济所具有的双边或多边市场特性以及交叉网络外部性特点,使直接将单边市场分析工具应用于多边平台时,如果忽视各边需求间的正反馈效应,会导致市场界定的结果要么过于狭窄,要么过于宽泛。网络文学平台连接着供应端的网络文学作家群体以及消费端的广大消费者群体,单边市场分析工具难以对其进行覆盖,极易顾此失彼,很难界定出适当的相关市场。

在市场支配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与传统认定不同的情况,双边市场下的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会创造相应的进入壁垒,容易导致“一家独大”的市场格局,但鉴于平台经济的网络外部性等特征,高市场份额并不意味着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也无法假设市场份额会一直维持在高位。这从网络文学平台的发展史可以略窥一二,如上文所述,网络文学平台的“霸主”地位几经更迭,如“龙的天空”市场地位的逐渐式微和起点中文网借助新型付费模式的兴起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

故而平台经济的市场壁垒往往没有传统市场那么持久和稳固,这迫使所有平台必须继续创新以维持地位,从而使得后续在认定平台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也出现了很多争议,如掠夺性定价行为,对平台企业而言,为了使交叉网络外部性产生的收益最大化,最优策略就是“补贴”能够产生更多价值的一边(甚至是免费),并不存在反竞争动机。但是此种问题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网络文学平台,付费模式维系着一般作家的生存,平台基于运营需要对消费者进行阅读优惠甚至推行免费模式,是否具有反竞争效果难以认定,这是因为部分作家借助免费模式可以使其文学作品获得更高的知名度,继而提升其IP价值,但大量作家以付费模式下的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免费制度的推广无疑将严重打击其积极性。因此,网络文学作家权益的反垄断保护必须深化对平台的新样态的认识,转变传统认定和规制观念。

(二)加强政企合作,促进平台自我规制

我国市场经济的产生与发展与他国不同,一直是由政府进行推动的,政府的推动是我国当下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我国的经济发展,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也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网络文学平台作为平台经济的一种,是当下经济样态中的新生事物,它一方面是经营者,面向消费者推出文化产品,另一方面又具有管理者属性和功能,规范运营平台内部的各类作品。这种管理者属性无疑为其自我规制提供了条件,且平台自身作为经营者有着更深刻的行业认知,合理的自我规制能够更加具有行业针对性,起到事前预防反竞争行为的良好效果。但平台自身的逐利性又必然会使其在制定规则时出现偏向性,这就需要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加强政府和平台的合作,畅通政企交流机制,以外力促使行业内力运用更加合理。为预防以上二者行为失灵,再引入法律的可责性,使二者行为在法律的框架下良性运行。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补强网络文学作家谈判力量

近期的阅文集团新合同抗议事件中首次出现了非个人的作协团体的发声,这极大地促成了平台与作家的进一步沟通,为权益受损的网络文学作家群体提供了谈判机会和支持力量。此前对不平等合同的抗议活动形式主要是在各社交媒体进行个人揭露和反对,力量十分分散,难以与大型平台相抗衡,最后大多被平息,也因此让平台与作家之间的矛盾不断积累,对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巨大损害。正如阅文集团高层程武发布的长文所说,网络文学的未来发展需要网络文学作家与网络文学平台双方基于理解、尊重和共赢的伙伴精神共同推进。此次湖南省网络作家协会的发声为二者提供了合作的新视角,力量失衡所造成的单方压迫必须用弱势力量的补强来解决。为此,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一方面健全行业协会与平台沟通机制,集聚行业发展共识,另一方面在合同谈判中引入行业协会力量,这主要是鉴于当下平台与作家之间协议的格式化,合同基本内容在不同作家之间并无差别,引入行业协会的参与将极大地提升网络文学作家的谈判力量,更有益于双方之间的合作共赢。

(四)吸收竞争理论新成果,开拓网络文学平台反垄断规制思路

网络文学平台的反垄断规制不同于传统行业,其既具有数字经济平台的共性特征也具有网络文学平台本身的独有特征,为此,必须吸收竞争理论适应数字经济后的新成果,改变传统思路应对反垄断的机制与视角,善于运用针对平台经济的规制理论,弱化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份额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上的重要性,更加关注平台的行为效果而非平台所采取的行为本身。此外,在市场势力的判定上引入新的权衡因素,重点关注平台竞争力主要根源的数据。在网络文学平台规制上,要着重注意著作权垄断带来的反竞争效应;在平台间竞争上,着重考察其他平台对大平台优秀作品的可获得性;在平台与作家关系方面,则主要注重网络文学作家与平台之间的著作权授权谈判可能性。综合反垄断执法手段,找到鼓励创新与规制垄断的最佳切入点,不断吸收竞争理论新成果,为网络文学平台反垄断规制提供新思路、新指引。

四、网络文学作家权益的多法保障

网络文学作家的多重身份决定了对其权益保护仅靠反垄断法显得有些势单力薄。网络文学作家作为平台的合同相对方,平台强大的垄断力量需要反垄断法进行规制以限制其力量;作为社会主义劳动者中的一分子,其对社会保障也有相应的需求;作为文学作品的创作者又需要著作权法的介入保护。

在社会保障方面,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和实务操作规则,劳动关系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捆绑在一起,这种“全有或全无”的法律制度设计使得社会保障权益难以覆盖到网络文学作家这一群体上。面对这一状况,我国相继发布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发改高技〔2017〕1245号),《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等文件,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维护平台从业人员权益。这就为社会保障覆盖网络文学作家这一群体提供了政策支持,为研究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的解绑提供了指引。继而有学者指出,法律如果希望为所有对社会福利有需求的工作者提供合理的保障,就不应当将劳动关系作为社会保险关系的唯一“入口”,而应将经济从属性的强弱作为标准。对于大部分网络文学作家而言,网络文学平台的版权收入是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导致网络文学作家对平台有着很强的经济从属性,从而为社会保险覆盖该群体的制度设计提供了依据。而社会保险的覆盖无疑将为网络文学作家这一群体提供更强的抗风险能力,有助于激发其创作力和保证其创作的连续性。

在著作权法方面,因为网络文学平台与网络文学作家之间的力量失衡,本来自由协商确立的合同,在事实上已经变成网络文学平台的单方格式合同,且要求独家授权,据阅文集团新合同内容所示,该授权期限直至作家死后五十年,基本覆盖了著作权法保护期限。而网络文学作家只能在签订与不签订合同之间选择,难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作家的著作权权益也就被平台所攫取,从而使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家的著作权权益在事实上发生了错位,与著作权法鼓励文学创作的立法目的相背离。那么,在公私法融合日益凸显的今天,著作权法所赋予的权利让渡自由是否还适当就有了疑问,在平台与作家之间签订著作权权益让渡合同之时介入新的力量就有了必要,这体现在合同授权形式、授权时限、授权内容等方面。在授权形式上,独家授权是否可以施加一定的限制,为作家退出平台预留空间。在独家授权施加限制难以实行的时候是否可以在授权时限上施加一定限制,即为独家授权时限划定一次性授权最高时限,缩减网络文学作家因不平等合同所受到的权益损失。在授权内容上,则考虑内容让渡上限,以禁止完全转移的形式为作家对自己的经典IP继续创作提供条件。

多法共治将为网络文学作家权益提供更完善、更坚实的保障,如何充分发挥不同部门法的保障作用以及协调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冲突是今后网络文学作家权益保障的重要方向,这不仅有赖于理论层面的学术探讨,也需要实践层面的经验总结。网络文学作家权益保障是激发网络文学创作、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方面,必须立足于时代,形成多法共治的合力,为我国网络文学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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