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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受伤,众筹善款能抵扣赔偿金吗?

2020-01-07秦风

民主与法制 2020年1期
关键词:认定书储藏室梅林

秦风

公寓楼发生火灾后,受伤业主为及时治疗,通过网络发起众筹募捐并获得善款。然而,当受害人向肇事方提出赔偿要求时,侵权人提出要将募捐善款扣除。那么,社会善款能不能减轻侵权者的责任呢?

水滴筹募捐获善款

2018年5月3日傍晚时分,家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某住宅区5楼的柳清,正在给1岁多的双胞胎儿子喂饭,孩子的外婆在旁边帮着搭把手。这时,门外忽然传来阵阵急乱的脚步声,柳清起身从猫眼向外张望,只见对门和楼上的邻居争相朝楼下跑,有人大喊:“起火了,一楼起火了!”气氛十分紧张。见大家如此惊慌,柳清赶紧打开门,脚上的室内拖鞋也顾不上换,双臂夹着两个儿子就跑了出来。柳清的婆婆因腿脚不便,留在家中打开窗户向外观望。

柳清夹着两个儿子随着人群踉踉跄跄地到了一楼,只见过道上浓烟滚滚,火舌直蹿,单元出口站满了人,有人来来回回地往地上、墙上泼着水。柳清慌乱地左顾右盼,护着儿子在过道上直转。因为匆忙跑出家门,她穿的是拖鞋,脚下不停打滑,只得用身体遮挡两个儿子。

消防官兵赶到后,迅速把柳清母子三人抬到外面。大火很快被扑灭,柳清和双胞胎儿子不同程度受了伤,当即被送往周口医院治疗。两个儿子伤势轻微,柳清身体多处受伤,第二天转院到周口市烧伤医院治疗。

5月31日,项城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在一楼储藏室的西侧,过火面积为6平方米,起火原因为不排除电动车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经公安机关询问,该储藏室由一楼的住户梅林管理使用,印凯合用。经现场勘验表明,储藏室内主要放置梅林、印凯两家的电动自行车以及梅林家的铁质杂物架、木质家具等杂物,着火对象为室内停放的电动车、木质家具、旧衣服等。现场的电动车烧得只剩下铁质杠架,其余物品已燃烧炭化严重。

对火灾事故的认定意见,梅林、印凯均提出了异议。项城市公安机关经过复议,维持了原结论。但两人对柳清母子三人的住院治疗费用,仍不愿意先行支付。

柳清没有正式工作,也没有缴纳社保,医疗费每周现金结算一次。倾尽家里的积蓄后,为获得进一步治疗,她在网上发起了水滴筹公益募捐。母子仨的遭遇和柳清的伤势引起众多网民的同情,仅一周时间,筹得网民的捐赠款项就达7万余元。

柳清住院治疗81天,产生医疗费14.5万元,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柳清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出院后,她径直找梅林和印凯要求赔偿,这两人却坚持认为火源不是来自他们共用的储藏室,不应承担责任。于是,柳清将他们告到了项城市人民法院,要求梅林、印凯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39万元。

按比例区分过错责任

对于柳清的诉讼请求,梅林、印凯均表示不同意。梅林答辩称,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指向是不排除电动车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但储藏室有两辆电动车,至于具体是哪一辆以及哪一种电气故障引起,该事故认定书没有载明。因此,事故原因并没有查清。同时,储藏室的位置在一楼,柳清居住在五楼。起火与柳清受伤,没有必然和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当时的火灾情况,柳清自身有主要的过错。在主观上,柳清作为成年人,知晓是一楼发生火灾,应该判断出可以留在自家室内避险。客观上,当时火势并未向上蔓延,只要她不往楼下跑,就不会被烧伤。事实上,柳清家的老人没有跑出去反而安然无恙。

印凯的答辩意见也与梅林如出一辙。他辩称,柳清在未判断火势及事故发生环境的情况下,盲目采取错误的逃生方法,导致自身烧伤,完全是她自己的问题,不能强加给被告。

经过庭审质证,法院认定柳清各项费用共计36.8万元。一审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的火灾成因,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系有职权机关经合法程序出具的公文文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梅林、印凯并未提供足以推翻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故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而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的认定为:“起火部位为储藏室内西侧区域,起火原因为排除外来火源、排除遗留火种、不排除电动车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并且同时认定储藏室是梅林、印凯合用。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梅林也承认储藏室是由其本人和印凯共同使用,因此,梅林、印凯应对因储藏室管理不善而引发火灾,造成柳清受伤的事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梅林、印凯对储藏室均有共同管理职责,二人均在储藏室存放电动车,本案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不排除电动车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故二人对储藏室及电动车均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同时,梅林又在储藏室存放木质家具等杂物,且在火灾发生时打开储藏室的门以后未及时关上,这一举动会助长火势蔓延,理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相比印凯较大。故梅林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印凯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由于柳清在发生火灾时,处理措施不够妥当,造成其自身被烧伤,故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为宜。

2019年1月,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决梅林赔偿18.5万元,印凯赔偿11.5万元。

众筹款该不该不扣除?

梅林、印凯不服一审判决,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他们还提出因储藏室设计不当,应追加开发商为被告。

为证明上诉主张,印凯提交了项城市消防队鉴定报告,用以证明检测发现该检材所形成的熔痕为二次短路,证明印凯的电动车不是起火源。梅林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同样也证明起火原因并不是梅林导致。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排除电动车引起的火灾,但并未直接确定为电动车引起的火灾。不排除只能证明了可能性,而可能性不应成为定案依据。

对此证据,柳清发表质证意见认为:鉴定报告没有加盖公章,且已被后来出具的火灾认定书否定。对此,法院亦认为达不到印凯的证明目的。因为在本案中,对于火灾事故的原因,项城市公安消防大队已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该鉴定报告只是火灾事故认定书作出的依据,并不能推翻火灾事故认定书。

法庭上,梅林突然掉转话锋说,本案应适用填平原则。依据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此类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火灾事故后,柳清在网上发起的水滴筹,已获得网民捐赠的善款。柳清不能通过获取网民的同情,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因此在计算赔偿数额的时候,应扣减7万余元。印凯表示支持梅林的主张。

亲爱的读者:涉案小区的开发商应该追加为被告吗?此外,柳清在网上发起众筹募捐获得善款7万余元,她还能再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吗?

(文中人名为化名)

《请您断案》答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梅林、印凯未尽到安全管理储藏室及附属物的义务,以及梅林在事故发生后的不当行为导致火势蔓延,与开发商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开发商将一楼设计成储藏室并不是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开发商将房屋建成以后,房屋的管理和使用权已经完全转让给了小区业主,开发商已经失去了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实际控制,故不应将开发商追加为被告。

此外,关于本案是否适用填平原则、扣减公益捐款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减轻侵权人民事责任的方式是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并未对损害发生后通过筹款等形式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进行规定。在火灾造成人身伤害后,柳清通过“水滴筹”进行筹款,希望社会人士帮助她渡过难关,这是柳清与不特定社会公众之间的筹款行为,能否筹到以及筹到多少均是不确定状态,与侵权人在火灾事故中造成的赔偿责任没有关联,梅林、印凯不能因他人对原告的救助而减轻或免除侵权赔偿责任,故柳清的所筹款项在赔偿数额中不予扣除。

2019年3月18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梅林、印凯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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