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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油气地质资料汇交与公开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2020-01-06白振瑞冯志强

高校地质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保护期矿权油气

白振瑞,冯志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北京100083

油气勘探开发的每一个环节都会产生大量的地质资料,这些资料既是石油公司在寻找油气和开发油气过程中投入大量资金而形成的资产,又是石油公司形成知识用于指导油气勘探开发的数据资源。实践已经证明,油气发现都是对地质资料进行反复且深入挖掘的成果。石油公司都非常重视油气地质资料的管理和使用,而资源国政府更是把油气地质资料视为重要的资源,通过立法来确保能够尽可能全面地掌握本国领土和领海内油气勘探开发活动所形成的地质资料,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一定的程序对外公开,尽可能充分地发挥这些地质资料的作用,吸引油气勘探投资,促进油气资源勘探开发(丁克永等,2013;黄暄等,2013;许百泉等,2013;陈新宇和张立海,2017;李秋玲等,2017;田爱军等,2019)。澳大利亚在油气地质资料汇交方面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法律规定,而且资料利用方面的开放程度比较高。相比之下,中国在油气地质资料的汇交和公开方面的管理起步较晚,虽然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不够完善,而且很多规定都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下面详细介绍澳大利亚在油气地质资料汇交和公开方面的管理规定,以期对中国油气地质资料的管理有所启发。

1 澳大利亚油气地质资料的汇交与公开

澳大利亚的行政区划为六个州和两个领地,其宪法规定油气资源管理实行分权制,联邦政府负责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查开发管理,各州政府负责本州管辖范围内的油气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澳大利亚议会法律顾问办公室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了《海洋石油和温室气体储存(资源管理和行政)法规(2011)》[Offshore Petroleum and Greenhouse Gas Storage(Resource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Regulations 2011,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F2011L00647],这是在联邦法律《海洋石油和温室气体储存法案(2006)》(Offshore Petroleum and Greenhouse Gas Storage Act 2006,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2017C00051)的基础上制定的法规,其中对海洋油气地质资料的管理和公开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州也都在联邦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自己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油气地质资料的汇交和公开给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各州的法律规定虽并不完全一样,但大同小异。

澳大利亚在油气地质资料汇交和公开方面是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管理部门约束资料汇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其一是经济处罚,其二是油气矿权审查。澳大利亚联邦及各州政府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质资料管理系统,任何人都可以非常方便地通过互联网查阅和下载公开的地质资料。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方面,联邦政府所辖油气和矿产勘查开发区域的岩心由澳大利亚地学局负责管理,下设地学岩心库。各州所辖区域内的岩心都由州政府下属的地质调查局负责管理,建有数量不等、规模不一的岩心库。各州的岩心库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管理部门一般按照距离远近的原则决定矿产勘查或油气公司应向哪个岩心库提交岩心及其他实物样品。

1.1 澳大利亚海上油气地质资料的汇交与公开

《海洋石油和温室气体存储法案(2006)》第7章第1节“资料管理与信息收集”明确规定矿权所有人必须保存与海上油气勘探、油气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道敷设、特殊勘查、科学研究等作业有关的所有账目、记录及其他文件;采集和保留岩心、岩屑和流体样本;向矿权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提交报告、报表、其他文件、岩心、岩屑和流体样本。

《海洋石油和温室气体储存(资源管理和行政)法规(2011)》第7章“资料管理”对油气矿权所有人的资料保管责任和义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第1节规定,矿权所有人必须安全地保存与海上油气作业相关的所有账目、记录及其他文件。第2节规定,矿权所有人必须妥善保留所采集的岩心、岩屑和流体样本,保存的地点必须在澳大利亚,并在获得授权后的12个月内或矿权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时间内汇交给澳大利亚政府。第3节对应提交的报告和流体样本给出了具体规定。

1.1.1 海上油气地质资料的汇交

(1)地球物理和地质测量报告

测量周报。矿权所有人必须在测量过程中的每一个周结束后尽快提交测量周报。

采集报告与数据。矿权所有人必须在数据采集结束后的18个月内或矿权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时间内提交测量数据采集报告和所有的测量数据。

处理报告与数据。矿权所有人必须在数据采集结束后的24个月内或矿权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时间内提交测量数据处理报告和所有的处理结果。

解释报告与数据。矿权所有人必须在数据采集结束后的30个月内或矿权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和介质提交测量数据解释报告和解释结果。

(2)钻井报告

钻井日报。矿权所有人必须在次日中午前提交前一日的钻井日报,包括井名称、井位坐标、水深、完成的工作、钻遇地层的岩性、钻遇油气显示的详细描述、所采用材料的汇总、钻井液漏失、漏失测试总结、井筒几何形态、井筒测量结果以及估算的日钻井成本和累积钻井成本。

初始完井报告与数据。矿权所有人必须在完钻后6个月内或矿权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和介质提交初始完井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所规定的30项内容。

最终完井报告与数据。矿权所有人必须在完钻后18个月内或矿权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和介质提交初始完井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所规定的34项内容。

(3)油气生产报告

油气生产许可证所有人必须在报告月最后一天之后的15日内提交月度生产报告。报告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许可证区内各井的报告,包括井名称、在井上所开展全部作业的总结、产量测试结果及测试参数、月末井的作业状态以及月度累计油气产量、产水量和油气注入量。第二部分为许可证区的整体报告,包括月度油气总产量、总油气自用量、总油气注入量、总天然气放空量、液态石油库存量、油气外输量、产水量、注入水量以及截至该月底的累积油气水产量或其注入量。

(4)岩心、钻屑和流体样本

矿权所有人在矿权区内新钻井或在原有井中再入钻作业,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把采集的岩心、岩屑或流体样本提交矿权管理部门。

1.1.2 海上油气地质资料的公开

在海上油气地质资料公开方面,澳大利亚政府实行的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类是永久性保密信息,包括矿权所有人专有信息(excludedinformation)、商业秘密或者信息泄露可能会对矿权所有人经营、商业或财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这些信息不对外公开。第二类是可披露信息(disclosable information)是指非永久性保密的文件性信息,这些信息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对外公开。文件性信息(documentary information)是指适用文件(applicable document)中所包含的信息。适用文件包括向矿权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与申请相关的文件;与油气区块相关且提交给管理部门的报告、报表或其他文件等。文件性信息分为两大类,其一是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它是指解释性信息以外的文件性信息。其二是解释性信息(interpretative information),它是指部分或全部根据文件性信息获取的结论或认识。

(1)可披露的基本信息

矿权管理部门有权对外公开超过保护期的可披露基本信息。不同类型信息的保护期长短不一。表1列出了地震测量相关信息的保护期;表2列出了地球物理测量(非地震测量)和地质测量相关信息的保护期;表3列出了油气井相关的文件性信息的保护期。

(2)可披露的解释性信息

矿权管理部门有权对外公开解释性信息、可披露信息、与区块内海底、下土层或油气相关的信息、结束时间已过5年的作业活动的相关信息。

(3)保护期内的文件性信息

表1 地震测量相关信息的保护期Table 1 Relevant days for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seismic survey

表2 非地震地球物理测量和地质测量相关信息的保护期Table 2 Relevant days for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non-seismic geophysical survey and geologic survey

表3 油气井相关文件性信息的保护期Table 3 Relevant days for documentary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wells

对于处于保护期内的文件性信息,如果矿权所有人在提交之前自己已经对外公开,或者在提交时书面同意对外公开,那么矿权管理部门就可以对外公开这些信息。

(4)实物地质资料的公开

对于在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岩心、岩屑和流体样本等实物地质资料,在过了保护期之后,矿权管理部门有权对外公开。表4列出了岩心、岩屑和流体样本的保护期。

1.1.3 海上油气地质资料的保管与利用

澳大利亚国家海洋石油矿业权管理局(National Offshore Petroleum Titles Administrator,NOPTA) 负责制定澳大利亚海洋油气地质资料的汇交和公开方面的管理规定,承担汇交的海洋油气地质资料的合规性和质量控制,澳大利亚地学局(GA)和西澳大利亚州地质局提供资料的存储和访问服务。2013年,澳大利亚国家海洋石油矿业权管理局与澳大利亚地学局及西澳大利亚州地质局合作,建立了国家海洋油气资料和岩心库(NOPDCR),负责管理澳大利亚海域的油气实物地质资料。每年NOPTA都会在其官网上给出当年将超过保护期和准备公开的地质资料清单。除了油气产量数据被列为永久性保密资料之外,其他的可披露信息都会按照规定对外公开。西澳大利亚州地质局官网的油气勘探数据库(Oil,gas and geothermal,http://dmp.wa.gov.au/Geological-Survey/Oil-gas-and-geother mal-1414.aspx#)包含了有关井、地球物理测量及其他相关的勘探和生产的非保密数据,可以在线查阅。对于保密的实物地质资料,只有提交资料的矿权所有人有权对其进行观察和取样;而对于已过保护期的非保密实物地质资料,任何人都有权按照规定进行观察和取样。

表4 实物地质资料的保护期Table 4 Relevant days for petroleum mining samples

1.2 昆士兰州油气地质资料的汇交与公开

澳大利亚各州的油气相关法律法规都对油气地质资料的汇交和公开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大同小异。下面以昆士兰州为例加以说明。昆士兰州自然资源、矿产与能源部负责该州的油气地质资料管理,包括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公开。相关的法律依据是根据《石油法案(1923)》(Petroleum Act 1923)及《石油与天然气(生产和安全)法案(2004)》(Petroleum and Gas(Production and Safety)Act 2004)制定的《石油与天然气(一般规定)条例(2017)》(Petroleum and Gas(General Provisions)Regulation 2017)。自然资源和矿产部实施了开放数据策略,在其网站上列出了其管理的所有数据库。开放式数据门户上有500多个数据资源,涵盖了与地质有关的所有活动产生的资料,其中就包括与油气勘探开发相关的所有地质资料。

1.2.1 昆士兰州油气地质资料的汇交

《石油与天然气(一般规定)条例(2017)》中有关于资料汇交的详细规定,包括测量报告、井筒报告、油气报告、水力压裂活动报告以及岩心、岩屑和流体样本等实物地质资料。

(1)测量报告

地震测量报告。矿权所有人必须在测量工作完成后12个月内提交地震测量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区位置描述、工区地质调查、以往曾经开展过的地震测量及其结果总结、本次测量的目的、开展的所有测量工作、数据采集方法描述、原始数据处理或再处理方法描述、处理或再处理资料的评价、地震测线空间分布信息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提交地震报告时必须以数字格式提供以下资料:原始地震记录、地震测线列表、各震源和检波点的观测位置、处理或再处理的地震资料及其图形显示等。

科学或技术测量报告。对于矿权所有人在其矿权区块内开展的科学和技术测量或者对以往原始测量资料开展的重新处理,都必须在测量或者再处理结束后的6个月内提交测量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以下信息:工区位置描述、工区地质总结、测量的类型、以往科学或技术测量列表、本次测量的目的、测量中所开展的工作、资料采集、处理或再处理所采用的方法、处理或再处理后资料的解释、工区及采样点的空间信息等。此外,还必须以数字格式提交测量的原始数据以及处理或再处理后的数据。

(2)井筒报告

需要汇交的井筒报告包括钻井日报;完井报告,必须在钻井作业结束后的6个月内汇交;油气井废弃报告,必须在封井和废弃作业结束后的2个月内提交。

(3)油气报告

油气报告必须每6个月提交一次,这里的每6个月是指一年中矿权全部或者部分有效的两个时间段,即从1月1日到6月30日或者从7月1日到12月31日。

油气产量报告。矿权所有人必须每6个月提交一次产量报告,而且必须在6个月时间段结束后的40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必须包含以下信息:许可证编号、油气藏和油气产层的名称、油气产量、天然气放空量、用于生产的油气量、水产量、生产井数等。

油气储量报告。矿权所有人必须每6个月提交一次油气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储量和概算储量,而且必须在6个月时间段结束后的40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内容包括许可证的类型和编号、报告期内探明储量和概算储量所在储层名称、在报告期第一天和最后一天所估算的各储层的探明和概算储量。

生产测试报告。矿权所有人必须报告矿权区块内油气井的生产测试结果,而且必须在生产测试结束后的40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区块类型和编号、油气井名称、测试层段、生产测试时长、射孔类型及射孔井段、测试的油气水产量、油嘴尺寸、所产石油的API重度、关井压力、试采天然气的用途等。

(4)水力压裂活动报告

矿权所有人在矿权区内开展水力压裂作业的,必须在作业结束后的2个月内提交水力压裂活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矿权区类型和编号、承包商的联系信息、压裂井的名称、作业起始和结束日期、所采用方法的描述、压裂井段的顶底深度、各压裂段压裂作业总结、压裂作业评价、所采用的装备、监测诊断手段、压裂液用量以及是否对环境造成严重伤害。此外,还必须附带压裂液成分的详细说明报告。

(5)实物地质资料

矿权所有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管理部门提交实物地质资料,而且在提交之前必须妥善保管。对于不需要提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在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内,也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丢失。实物油气地质资料包括岩屑样品、岩心和流体样品。

1.2.2 昆士兰州油气地质资料的公开

昆士兰州油气管理部门针对油气矿权所有人所提交的油气地质资料的类型,分别给予长度不一的保密期,详情见表5。矿权所有人按照规定必须提交但没有列入表5的,都属于公开信息,没有保密期。信息公开的方式和途径比较多,例如矿权管理部门或经授权部门出版的杂志,首席执行官认为合适的其他出版物,政府网站,公开的数据库,公开的地图,诸如光盘和磁带等数字或电子方式,公告,展示等。

表5 昆士兰州的油气地质资料保密期Table 5 Confidentiality periods for petroleum information in Queensland

昆士兰州自然资源、矿产与能源部在其门户网站上设立了“开放数据门户”(open data portal,https://data.qld.gov.au/organization/natural-resources-mines-and-energy)。该数据门户由304个系列数据库组成,其中与油气有关的有12个系列数据库,例如地质系列、井筒系列、石油储产量系列、天然气储产量系列、地球物理系列等。每一个数据库系列都由多个数据库构成,例如地球物理系列包括重力测量站点、磁力测量、区域重力测量、航空物探、超光谱测量、3D地震测量、2D地震测量、2D地震测量站点及地震测量深度等数据库。这些数据库中的数据凡是过了保密期的,任何人都可以浏览和下载。昆士兰州勘探数据中心负责管理该州的油气实物地质资料。

1.3 澳大利亚油气地质资料汇交与公开的突出特点

1.3.1 通过法律法规约束资料的汇交与公开

不论是澳大利亚联邦还是各州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油气地质资料的汇交和公开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列出了比较具体的惩罚措施。表6列出了昆士兰州《石油与天然气(生产和安全)法案(2004)》第7章“报告”中规定的处罚措施。除了罚款之外,矿权被用作约束汇交人按时全部汇交油气地质资料的最有力工具。对于违反油气地质资料汇交的行为,情节轻者予以罚款;情节比较严重的,除了罚款之外,还要重新审查汇交人的矿权,提高其以后申请矿权的门槛;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汇交人的矿权将被吊销,而且将影响其以后申请矿权的资格。由于法律规定明确,执法严格,违法成本比较高,在澳洲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的公司大都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地汇交油气地质资料。

对于被列为国家机密的油气地质资料,例如海上油气产量数据,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开。对于非国家机密的油气地质资料,一律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和公开。按照油气地质资料的类型和性质,以工作完成时间为节点,分别给予不同时间长度的保护期,处于保护期限内的油气地质资料不对外公开,而过了保护期的一律无条件对外公开。油气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定期对外公布即将过保护期的油气地质资料清单,如果资料汇交人没有提出延长保护期的申请,将按时对外公开。任何人都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上网浏览和下载。这些做法既有利于保护矿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商业利益,同时又能够通过依法及时公开油气地质资料来充分发挥其价值,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表6 昆士兰州针对违反资料汇交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Table 6 Penalties against material submission regulations in Queensland

1.3.2 属地化管理为油气地质资料汇交和使用提供便利

澳大利亚各州都有具体的地质资料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州内油气矿权区块所产生的地质资料。油气矿权所有人必须按照区块所在州的法律法规,向管理部门汇交油气地质资料。在油气区块跨州分布的情况下,矿权所有人可以选择向其中的某一个州的资料管理部门提交资料。属地化管理不仅为矿权所有人提交资料提供了便利,也为油气地质资料的使用者提供了方便。其最为突出的优势是有利于资料的查阅和使用,使用者往往通过一个网络平台就可以查阅一个区块、一个区带乃至一个盆地的油气地质资料。

1.3.3 完善的管理系统提高了资料汇交和利用的效率

借助于先进的信息技术,澳大利亚各州的地质资料管理部门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地质资料管理系统。非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基本上都能够实现在线汇交,节省了汇交人汇交资料所需的时间。已公开的非实物地质资料都能够实现在线检索、浏览和下载,极大地方便了资料的使用。

2 中国油气地质资料的汇交与公开

2.1 中国油气地质资料管理现状

(1)政府已经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中国关于地质资料管理的第一份文件是2002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第349号令,即《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其中对油气地质资料的汇交和公开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原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1月制定并发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修正)》,对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此后又于2016年10月颁布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就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和公开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紧接着于2017年5月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进一步完善了原始地质资料和成果资料的管理制度。

(2)国家在油气地质资料管理方面推行了委托保管办法

历史上,国内各大石油公司都是各自保管自己在勘探开发中形成的油气地质资料,而且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封永泰和赵传玉,2017)。集团公司内部实行的是分散管理办法,各油田分公司独自管理本公司形成的所有地质资料,都下设有地质资料馆和岩心库,但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归属不尽相同。2009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通知》,随后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公布了两批受委托保管单位名单,三大石油公司的各油气田分公司和延长油矿管理局都成为受托单位。通过建立委托保管,名义上实现了地质资料的统一管理。

目前,在自然资源部的大力推动下,现有区块新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及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汇交工作进展较为顺利。历史上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清理工作也已基本结束,下一步将全面开展历史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

2.2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章制度健全但部分规定执行不到位

虽然国务院在2002年已经颁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而且原国土资源部也已依据该条例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但这些规章制度在油气行业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石油天然气地质资料汇交人需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资料,也就是所有的油气地质资料都要上交全国地质资料馆,而这实际上根本无法完全实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可以委托有关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保管油气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这虽然能够解决资料保管问题,但却为资料的公开和使用带来了困难。目前的现状是油气成果地质资料实现了全国统一汇交,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仅限于目录,而且资料公开制度基本上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2)油气地质资料保护规定过于笼统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这就意味着所有的地质资料,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一律都是以许可证有效期作为确定保护期的依据。这种一刀切的规定,不利于油气地质资料的公开和使用。有些地质资料对于汇交人而言保护意义不是很大,但其公开有利于促进油气勘探开发,通过分门别类地规定合适的保护期,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其价值。

(3)油气地质资料所有权不明晰

石油企业投资形成的地质资料,其所有权到底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归企业所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大型石油公司内部,各油田分公司在勘探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其所有权也存在不明晰的问题。油气资源勘查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所形成的地质资料成本很高,而且很多资料具有很高的价值,因而各石油公司都视其为核心资产。石油集团公司之间油气地质资料基本上是严格保密,即便是同一家集团公司内部各油气田分公司之间也不是完全公开的。在油气地质资料所有权不明晰,而且资料公开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油气地质资料共享就无从谈起。

(4)油气地质资料管理分散

出于历史的原因,油气地质资料以往都是以石油管理局为单位进行管理,每个石油管理局都有相对固定的勘探开发区域,每个石油管理局都设有具体的油气地质资料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整个油气区内的油气地质资料。在经过多轮改革后,组建了三大国有石油公司,每个公司都下设了多个油气田分公司,各油气田分公司都是在各自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独自管理自己的油气地质资料。目前的状况是,三大石油公司之间的油气地质资料是分散管理,三大石油公司内部各油气田分公司之间也是分散管理。一个盆地甚至一个区带的油气地质资料都有可能分散保存在不同的管理单位。

目前,各油气田分公司的经营活动都已拓展到传统的勘探开发地理范围之外,东部的油气田分公司大都在远离其总部所在地的其他油气盆地内拥有勘探开发区块,而这些区块勘探开发活动所产生的地质资料仍由其原有的资料馆管理。遥远的地理距离产生了相当多的地质资料运送费用,极大地增加了地质资料的管理成本,同时也增大了管理的难度。此外,各大集团公司都在开展内部区块流转改革,部分老区块在集团公司内部不同油气田分公司之间已经实现流转,这就涉及到相关区块已有地质资料的交接和管理问题。目前业内并没有形成统一且完善的管理规定,有的公司是只移交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仍由原来的保管单位管理,也有公司是成果、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一并移交。不管哪一种做法,都会不同程度地提高油气地质资料的管理成本,同时还有可能增大油气地质资料在交接和转移过程中出现损失的风险。

(5)现行委托保管制度不利于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国家为了更好地推动油气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和使用,推行了油气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制度。油气地质资料管理所需的人员、场地和资金全都由委托保管单位(油气田分公司)自行解决,而政府只负责监督,不提供任何的资金支持。在目前油田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油气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人力物力很难得到保证,油气地质资料尤其是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已比较困难,提供社会化服务就更无从谈起。

(6)油气地质资料管理信息化程度无法满足要求

早在2010年7月,原国土资源部就印发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提高地质资料数字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虽然各大石油公司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地质资料信息系统,但都是各自为政,没有互联互通形成全国统一的系统。全国地质资料馆的“全国油气地质资料服务系统”虽已上线运行,但石油公司已有的丰富地质资料大都未能进入该系统,可查阅的信息量非常少。

2.3 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油气地质资料是中国油气工业发展的基础,要充分发挥其价值,需要提高汇交和公开的程度,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明确油气地质资料的所有权归属国家;油气矿权所有人必须按照规定保管和汇交油气地质资料。以矿权作为最为重要的约束手段,保证油气地质资料的妥善保管和按时汇交。细化油气地质资料的保护制度,分类制定不同的保护期,超过保护期的资料切实公开。

(2)实行属地化管理。第一步打破各大国有石油公司内部的条块分割现状,在公司内部推行地质资料的属地化管理,把全国油气勘探面积划分为几个大油气区,例如四川油气区,新疆油气区等,在一个油气区内指定一家油气田分公司的地质资料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整个大油气区内的地质资料,在同一个大油气区内从事勘探开发的所有油气田分公司都必须按照规定把油气地质资料上交所指定的资料管理单位。第二步,打破三大石油公司之间的条块分割,对同一个大油气区内的油气地质资料管理单位进行整合,统一由全国地质资料馆管理。

(3)完善油气地质资料的委托保管制度。改变政府只负责监管而不负责受托单位运行费用的现行做法,按照受托单位所管理油气地质资料的数量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用于扩展库存容量,改善保管条件,增强提供油气地质资料服务的能力。受托保管单位每年定期对资料馆中本年度即将超过保密期的地质资料进行统计,上报国家地质资料馆,由国家地质资料馆统一对外发布,没有异议的及时对外公开。

(4)建立公益服务与商业服务相结合的资料共享机制。对于由国家财政投资形成的非保密油气地质资料以及由企业投资形成但已经过了保护期的地质资料实行公益服务,常规服务项目可以免费,特殊服务项目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对于企业投资形成且仍在保护期内的油气地质资料实行商业化服务,建立专门的资料服务中介机构,地质资料商业服务采用基于成本回收和分用户类型的差异化定价办法,由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出售或者提供资料服务。

(5)建立全国油气地质资料管理服务系统。整合各大石油公司的地质资料管理系统,使之互通互联,形成一个覆盖所有油气地质资料托管单位的完善的地质资料管理服务系统,实现地质资料托管单位之间的跨地区、跨层级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油气地质资料汇交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3 结语

油气地质资料是国家的一种重要资源,是促进国内油气勘探开发、提高油气产量的基础。目前存在的汇交不完整、公开程度低的问题使其价值得不到充分发挥。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管理规定没有全部执行到位,现行的分散托管办法存在诸多弊病,油气地质资料管理信息化程度无法满足要求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行属地化管理,完善油气地质资料的委托保管制度,建立公益服务与商业服务相结合的资料共享机制,建立全国油气地质资料管理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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