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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现状及细目的研究

2020-01-06

山西交通科技 2020年6期
关键词:细目费用高速公路

刘 佳

(山西省交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山西省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交通安全与应急保障技术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山西 太原 030032)

0 引言

截至2019年底,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共计14.2万km[1],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基本完成。随着高速公路大规模建设期的结束,我国高速公路发展逐步由建设转向养护[2],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愈发重要,其中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对保障高速公路运营安全、最大限度发挥高速公路交通性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剖析了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并在现有制度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及使用细目。

1 研究意义

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交通运输等九类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办法》中交通运输企业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企业,其中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企业,对于和道路运输密切相关的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未作明确说明。

目前,个别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参照《办法》,从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维护、完善、改造,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等方面提出了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但是基层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畴还是存在争议,比如护栏、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的更换是不是属于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畴,因此有必要研究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细目,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使用。

2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现状及原因分析

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中存在普及程度不高、错用或挪用现象较严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2.1 普及程度不高

目前仅有部分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参照《办法》提取、使用了安全生产费用,其普及程度远不及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这主要由思想认识不到位导致。具体分析如下。

无论是2007年施行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478号),还是2012年施行的《办法》(财企〔2012〕16号)均将公路工程施工列入高危行业,并规定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及使用范围。交通运输部也于2007年、2017年先后制定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及项目概预算时,应当确定保障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3],并于2020年发布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清单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反观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由于未明确其是否属于高危行业企业,加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间接性、隐蔽性、滞后性等特征[4],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只能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或事故发生后的严重程度,不能确保一定不会发生事故,综上各方面,导致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动力不足、普及程度远不及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2.2 错用或挪用现象较严重

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在使用过程中尚存在错用、挪用等现象,如将“三同时”要求投入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善、改造、维护费用等列入安全生产费用,这主要由相关研究不成熟导致。具体分析如下。

目前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范围、使用细目及计量规则均有开展研究,研究成果较为成熟,可指导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例如: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于2013年发布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于2015年发布的《山西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晋交安监发〔2015〕8号),均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范围、使用细目、计量支付方式进行了研究、规定。

关于高速公路运营领域安全生产费用的研究甚少,现阶段仅有个别学者对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控制开展了研究[5],现有研究成果尚不成熟,未从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工作实际需求出发,建立涵盖提取标准、使用范围、管理要求等内容的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理论体系,特别是尚未有研究提出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及使用细目。

2.3 管理不规范

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存在计划上报流程不明晰、台账格式不统一、使用监督随意等管理不规范问题,这主要由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管理体制不健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不健全,二是监管体系不完善。具体分析如下。

目前专门针对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几乎没有。《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应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明确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但是在随后出台的《办法》中却未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作明确说明,交通部至今也未出台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这就造成了目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基本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

此外,由于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不健全、具体实施细则不明确,导致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监管机构设置、监管人员配备及监管职责不明确,对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随意性、差异性、失真性不能有力监管。

3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细目研究

为统一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确保其规范使用,笔者在现有《办法》研究基础上,提出了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并对其中争议较大的三类使用范围研究提出了使用细目。

3.1 使用范围

现有《办法》给出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借鉴其规定,并结合近年来国家、地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以及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自身特色,在交通运输企业十类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基础上,提出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新增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应急抢险救援基金两项。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a)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投入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善、改造和维护)。

b)购置、安装和使用雾区引导防撞系统、危化品车辆过隧道辨识警示系统等具有预测预警、记录、通信和智能化功能的用于公路安全通行环境整治和提升的支出。

c)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d)开展公路危险路段、地质灾害隐患、重大安全隐患评估、监控支出。

e)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f)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g)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支出。

h)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i)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及强检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j)安全生产责任险支出。

k)企业安全应急抢险救援基金(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按应急工程专项费用列支)。

l)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2 使用细目

上述使用范围中,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日常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三类安全生产费用存在部分使用细目重复,使用争议较大,易产生错用、挪用现象,如:隔离墩等具有警示功能的安全设施属于前述第一类还是第二类、反光背心等个人防护用品属于前述第二类还是第三类。为进一步明晰上述三类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内涵,提出了具体使用细目,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实际用途,灵活把握该使用细目归属于哪一类。

3.2.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使用细目(已列入养护工程专项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除外)

a)安全标志类 施工标志、施工距离标志、施工长度标志、导向标志、车道减少标志、限速标志、解除限速标志、禁止超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b)安全标线类 减速带、立面标记、服务区危化品车辆停放标线。

c)防护围挡类 高杆灯防护、变压器防护、专用通道。

d)缓冲设施类 安全锥、水马、隔离墩、防撞桶、警示柱、防撞垫、ETC引导反光柱。

e)警示灯具类 警示灯路栏、爆闪灯、车道防撞雾灯、夜间照明设施、语音提示设施、闪光设施、临时交通控制信号设施。

f)其他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涉路施工作业区域防闯入系统、岗亭开关盒、UPC室防火门、监控室防火门、通讯室防火门、岗亭门锁、变压器风扇、漏电保护器外壳、绝缘皮、反光贴。

3.2.2 配备、维护、保养日常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支出使用细目

a)消防安全类 微型消防柜、消防架、消防斧、消防桶、灭火毯、灭火器、原有灭火器年检或维护、灭火器底座、灭火器挂架、消防水枪、消防水带、消防沙箱、消防通道划线油漆、消防接头、烟雾等监测报警器。

b)防汛抢险类 抽水泵、编织袋、草袋、河沙。

c)除雪防滑类 除雪铲、重型除冰铲、铲刃、雪铲控制模块、防滑链(板)。

d)清障救援类 拖车托架、拖钩、挂钩、液压破碎镐、切割机、扩张器。

e)工程抢修类 水泥、片石、碎石、钢板、铁丝、电镐、洋镐、铁锹、小平车、钻孔机、电焊机、泥浆泵、搅拌机。

f)应急防暴类 头盔、盾牌、防割手套、远距离防爆叉、防爆棍。

g)现场管理类 安全墩、隔离警示带、指挥棒、施工标志牌、限速标志、汽车强磁吸顶灯、车载红蓝爆闪带、遥控警笛、警示频闪灯、导向标志、对讲机、应急手电、应急头灯、应急照明灯、爆闪灯、电缆线、打火线、应急电源、发电机。

h)生命防护类 应急救援箱、应急帐篷、救援绳、氧气面罩、LED肩灯、防刺背心、反光警示服(反光背心等)、清障工作服、冬季反光防护服、消防服、消化服、雨衣、雨伞、雨鞋、防化靴、手套、应急手电、执法记录仪。

i)其他用于应急救援的器材、设备、物资、应急物资货架。

3.2.3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使用细目。

a)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防寒帽、防冲击安全头盔。

b)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防雾霾口罩、空气呼吸器。

c)眼(面)护具类 防护眼镜、防护面罩。

d)手部护具类 棉线手套、绝缘手套。

e)防护服类 反光背心、雨衣、防寒服、防辐射服、绝缘服、消防服、LED反光服。

f)防护鞋类 雨靴、绝缘鞋、消防靴。

g)防坠落护具类 安全绳、安全带。

h)其他用于保护现场作业人员项目手电筒、LED头灯、指挥棒、警棍、对讲设备、喊话器、摄像机、照相机、篷布。

此外,未在上述细目清单列出,但是在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要求范围内的均可列入该类使用范围。

4 结语

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保障。目前,国家、地方还没有为高速公路运营企业量身定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办法,造成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存在错用、挪用等现象。

本文总结了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现状,对其产生原因进行了剖析;充分研究《办法》后,提出了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并对其中易产生争议的三类使用范围的细目进行了研究,可有效指导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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