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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的演进与传统的交融
——纳征制度考

2020-01-06王力康

关键词:彩礼婚姻

王力康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易传·序卦传》有言:“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1](P336-337)从古代哲学家的推论可见男女结为夫妇,夫妇构成家庭对于社会的稳定及伦理次序的重要性。而男女媾和结组为家则经过了漫长的演变发展,可以说婚嫁事实先于婚姻称谓而有,传说“太昊伏羲制嫁娶,以俪皮为礼”。杜佑的《通典》道:“人皇氏始有夫妇之道;伏羲制嫁娶,以俪为皮;五帝驭时,娶妻必告父母;夏时亲迎于庭;殷时亲迎于堂;周制,限男女之年,定婚姻之时,六礼之仪始备。”[2](P1632)

一、聘娶婚的形成——纳征礼已降

纳征是聘娶婚形态下的产物,在以一夫一妻制聘娶婚的模式形成前还有母系氏族社会中的群婚制,群婚制到对偶婚的转变正是母系氏族向父系权力中心的过渡。专偶婚的出现则奠定了聘娶婚产生的基础。在这群婚制向偶婚制的转变中,流传上古遗风还夹杂有掠夺婚、买卖婚、交换婚、服役婚等诸多形态。从这些婚姻形态中可以看到人类文明的提高进步、伦理观念的养成、父权社会的构建。婚姻缔结从无序到有礼法之序的确定,背后是社会发展文明、教化、理性的提高,以及对于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稳定性的趋同,是以伦理道德调节社会关系的展现,是人类文明的向前。纳征,正是在专偶婚制下六礼程序中的关键一步。

(一)纳征的产生及历史渊源

关于西周六礼规范及纳征礼的规定记载散见于《仪礼·士婚礼》《礼记·昏义》《礼记·曲礼》《周礼·地官·媒氏》《诗经》等文献之中。《仪礼·士昏礼》云“纳征,玄纁束帛、俪皮,如纳吉礼”。征,聘也。纳征,即向女家送聘礼。又如《仪礼·士昏礼》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程子曰:“征,证也,成也,用皮帛以证男女之礼也。”从《仪礼·士昏礼》中对于纳征的表述可以看出纳征在六礼中的核心地位及中心环节,可以说,纳征礼成,女方收取男方的聘财后,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已确立,即以发生礼法上的效力。《礼记·曲礼上》记载:“非受币,不交不亲。”正是对纳聘财礼法效力的明文规定。《礼记·内则》云“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更是言明了纳征在婚礼法定规范中的意义,只有行纳征之礼,方才可有婚姻之义,取婚姻之实,明礼法之教化,表虔诚之敬畏。

杜佑在《通典》中对我国婚仪发展史有过论述:“夏氏亲迎于庭,殷亲迎于堂。周制,限男女之岁,定婚姻之史。亲迎于户,六礼之仪始备。”[2](P1632)由此可见,夏商时已经存在亲迎之礼,西周时对婚龄做了具体规定,自此六礼完备。《诗·大雅·大明》记载:“文王嘉止,大邦有子。大邦有子,伣天之妹。文定厥祥,亲迎于渭。造舟为梁,不显其光。”其中,“文”是指占卜的文辞。《郑笺》云:“问名之后,卜而得吉,则文王以礼定其祥,谓使纳币也。”杨伯峻注:“纳币即纳征。纳币之后,婚礼即定。”[3](P105)孔颖达疏:“卜而得吉,行纳吉之后,言大姒之有文德,文王则以礼定其卜吉之善祥,谓使人纳币,则礼成婚定也。既纳币,于请期之后,文王亲往,迎之于渭水之旁。”[4](P239)可见在商代晚期,纳征已经成为婚姻缔结程序中的流程之一,且商朝已有订婚、请期、纳征、亲迎之礼,说明西周的六礼有些是从殷礼继承演化而来的。

(二)纳征的内容——不同阶层间

1.庶民阶层

庶民阶层纳征礼的内容在代表统治阶层礼制文化的《三礼》中均没有得到体现,但从反映先秦人民风俗面貌的《诗经》中我们可以得到线索。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国风·召南·野有死麕》);榖旦于逝,越以鬷万。视尔如荍,贻我握椒(《国风·陈风·东门之枌》);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匪报也,永以为好也(《国风·卫风·木瓜》)。

从《诗经》对于男女间赠与礼物的表述中可以看出不论是桃李、麕、椒都存有特殊的寓意。花椒果实粒粒饱满,颗粒众多,以生育观为主导的先秦社会,可见寓意多子多孙,家族人丁兴旺。在汉朝皇后所住宫室称为椒房亦有此意。“野有死麕,白茅包之”。白茅,在阴历三四月间开白花,寓意象征清纯贞洁,表示男女双方感情纯洁真挚。由于先秦生产力水平的限制,普通的寻常百姓很难达到“玄纁束帛”“俪皮”这样的经济条件,所以在平民阶层常用一些寓意美好有所表征的生活资料来作为纳征礼的构成。

2.士族阶层

封建制下的礼法皆有阶级划分,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三礼》所记载的婚礼缔结规范主要便是针对士这一阶层。“玄纁束帛”“俪皮”都是士族行纳征礼的标准内容规范,即在《仪礼》中有所规定,便可以视为上升到国家成文法的标准了。

“玄纁束帛”“俪皮”除了在当时的经济物质条件非常珍贵、寻常人家不易获得以外,还寓有很强的象征意味。“玄纁”即黑色和浅绛色,“束帛”要用“玄纁”色,可谓“玄纁者,象阴阳备也”[5](P68)。玄为天之色,表阳,纁为地之色,表阴。象征天造地设的阴阳结合。“束”,以二丈为一端,二端相向卷之而为一两,五两(也就是十端)为一束,束帛为二十丈帛[6](P28)。“帛”在古代是丝织品的总称,是顶级的丝织品的代表。刘向《列女传》云:“王所赐金帛,归尽藏之。”《淮南子·原道》云:“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7](P12)可见帛的珍贵性。“俪皮”,“俪”,两也。“皮”为鹿皮,即两张鹿皮。寓意成双结对,鹿皮象征寓意之一是,鹿结群而生,族群广袤,繁殖能力强,象征家族子嗣繁茂,宗族旺盛之意。《山海经图赞》云:“鹿蜀之兽,马质虎纹。骧首吟鸣,矫矫腾群。佩其皮毛,子孙如云。”[8](P172)从“俪”“束”这些数量单位来看,依《郑注》而言便是“必言两者,欲得其配合之名,卜象五行十日相成也”[5](P68)。

3.王室、诸侯阶层

在周统治阶级的最高层,除了“玄纁束帛”“俪皮”以外,能显示其身份地位显赫之纳征物主要体现在榖圭、大璋之上。

《周礼·冬官考工记·玉人》记载:“谷圭七寸,天子以聘女。大璋亦如此,诸侯以聘女。”[9](P955)对于圭璋,《礼记·礼器》云:“圭璋特。”孔颖达疏:“‘圭璋特’者,‘圭璋’,玉中之贵也;‘特’谓不用他物媲之也。诸侯朝王以圭,朝后执璋,表德特达不加物也。”也作“珪璋”。《淮南子·缪称训》称:“锦绣登庙,贵文也;圭璋在前,尚质也。”[7](P445)可见圭璋所代表玉器之珍贵,主人地位尊显。《周礼·春官·典瑞》言:“谷圭以和难,以聘女。”郑玄注曰:“榖圭,亦王使之瑞节,榖,善也,其饰若粟文然。其聘女则以纳征焉。圭贵于璋,璋贵于皮。天子纳征以榖圭,诸侯以大璋,士以俪皮,以尊卑之所别也,然皆玄纁束帛以将之,此尊卑之所同也。”[10](P636)可见在宗法礼教社会中,纳征礼之内容作为社会等级尊卑贵贱的象征展现得淋漓尽致。

(三)纳征的性质及意义

纳征的实质是聘娶婚制下的下聘礼,而关于这份聘礼的性质目前有多种观点。首先,认为纳征实际就是买卖婚的延续,聘礼实质便是购买妇女所付嫁资,如陈东原在其著《中国妇女生活史》中云:“掠夺婚之后,尚有买卖婚的经过。伏羲制俪皮为礼的话,虽不可信,然婚礼纳采、纳征、纳币,皆以货财为重,是尚存买卖婚之疑意。”[11](P23)再如,吕思勉先生也说:“《曲礼》谓:‘女子许嫁缨,缨者,颈饰,其字从贝。’贝与皮皆古代泉币,是为买卖之遗迹。”[12](P297)其次,通过纳征内容数量折射社会结构。从聘财的内容及数量可以判断出社会不同阶层,女方可以由此判别男方家庭之贫富及社会地位,男方也可通过聘财来彰显自身的身份背景及经济实力。通过纳征内容来判断社会结构,划分不同社会层级,反映人们阶级财富意识的增长。最后,表征说。纳征礼的物品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祝愿及向往,是宗法家族本位下对男女结合为家而“广宗族”的赞美。

二、变与不变——纳征制度两千年之流变

(一)两汉

汉朝,上至诸侯皇室下至普通庶民,纳征(聘币、聘财)礼内容以金钱为主,不同于先秦时以象征物为主要聘财。纳币即纳金钱,“玄纁束帛、俪皮、榖圭、大璋”等退为辅用之物。聘财的变化说明汉时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聘财对象的选用更加流通化。

惠帝纳鲁元公主张氏为后,纳采、雁璧、乘马束帛,聘黄金两万斤,马十二匹。天子纳后,用币之数,动逾数万。铺张之程度可见一斑。由于上层社会聘礼婚财之数众,所以在中国“高价彩礼”之遗俗便在汉朝第一次自上而下推广流传于社会。一时间竞相效仿,富者聘礼之繁重,贫者无财以娶妻,更出现了借钱以纳聘财之社会风气,如陈平娶妻“乃假贷币以聘,予酒食之资,以内妇”[13](P147),“嫁娶奢靡,无复法度,于是吏民效慕,举国风从。京师益甚”[13](P342)。面对聘财的过度奢靡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汉朝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官员皆有政策颁布以禁奢婚之风,《后汉书·循吏传·任延传》记载:“骆越之民,无嫁娶礼法,各因淫好,无适对匹。延乃移书属县,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齿相配。其贫无礼聘,令长吏以下,各省俸禄以赈助之,同时,更有官长集资为僚属娶妇者。”[14](P16)《后汉书·章帝纪》记载:“今贵戚近亲,奢纵无度,嫁娶送终,尤为僭奢,有司废典,莫肯举察,春秋之义,以贵理贱,今自三公竝,宜明纠非法,宜振威风。”[14](P367)虽则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对于聘财奢侈无度的风气明文禁止,但并无明显效用。

汉朝自上而下聘财奢侈之风的形成首先表明先秦礼法制度下纳征礼身份象征的松弛,单纯地以金钱的多寡来显示地位的高低,周时的名物身份表征开始淡化。另外,沿袭至今的天价彩礼风俗从汉代已经开始风靡于社会,中国聘财的婚嫁观此时已经有了初步轮廓,厚聘财的习俗也一直延传至今。

(二)隋唐

唐朝统治者出身北周关陇之地,其婚嫁习俗不似前朝中原士族,不慕奢侈浮夸之风,这与两晋立国之初便铺张奢靡大有不同。贞观之中,太宗世民亦反对婚嫁奢侈,但伴随盛世政治经济文化的高速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纳征、聘财又开始奢靡繁多,而且在唐朝,除了纳征以外,还衍生出新的聘财品种,时称“陪门财”。所谓“陪门财”乃“女家门望高,而议婚之家非耦,令其纳财以赔门望”。王朝的兴盛,官僚士绅阶层的庞大,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加之聘财数量的提高,买卖婚在社会上成为广泛现象。而纳征、聘财则被视为买卖妇女之财资,则较之于六礼之纳征的本位礼法精神此时由于买卖婚的广泛盛行也消失殆尽。对于“一准乎礼”的唐朝统治者而言,礼法是阶级秩序的基础,故太宗下诏明令禁止买卖婚,《唐会要卷八十三》:“乃有新官之辈,丰财之家,竞结婚媾,多纳货贿,有如贩鬻,或贬其门,受屈辱于姻娅,或矜其旧族,行五礼于舅姑,积习成俗,迄今未已,既紊人伦实亏名教。朕夙夜竞场,忧勤政道,往代蠹害,惟此弊风,未能尽变。自今以后,明加告示,始识嫁女之序。其今年六月,禁买卖婚。”[13](P135)

对于纳征礼的内容数量,唐统治者根据品位官阶逐一标准制定。此举,无疑将纳征视为划分社会地位,权力等级的外在标准之一。唐天子聘后用玄纁、六马、榖珪,品官纳征用币,以等级递减。一品至三品,元纁束乘马、璋、绢三百匹以下;四品至五品,元纁束两马、无璋、绢二百以下。六品至九品,元纁、俪皮二、无马、绢一百匹以下。通过等级来进行的纳征内容数量的划分也折射出唐礼法、阶级秩序的森严,下官不可以僭越之礼以行纳征,完成婚仪。说明周制六礼已经深入封建婚姻缔结程序规范的骨髓,在中国封建帝制王朝的鼎盛之代,纳征依然作为婚成的象征,且依旧以不同形式的纳征内容来进行尊卑划分。而对于纳征、聘财的奢侈,唐代亦是上行下效,盛唐之世,婚财亦极盛一时。

(三)两宋

宋在继承唐婚仪及传统六礼的同时,为了适应、方便庶民阶层而开始删繁就简,对于传统六礼中烦琐复杂的程序性事项进行简化,但对于统治阶层仍需严格按照六礼规范来进行婚嫁之仪式,以区别于普通庶民,从而彰显礼教之尊贵、身份等级之不同。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太宗制定婚嫁之仪,皇室、品官因循六礼旧制,庶民百姓可依唐制,并且将问名并于纳采,请期并于纳成(征),变《六礼》为《四礼》以便百姓之行事。其后,朱熹在吸收司马光《司马氏书仪》、程颐《婚礼》基础上编撰《朱子家礼》,其言:“古礼有问名、纳吉,今不能尽用,止用纳采、纳征,以从简便。”[15](P897)故而之后,变为纳采、纳征、亲迎等三礼。南宋将《朱子家礼》奉为日常行为礼教之典范,经过对六礼重新的修订及释义,不仅简化了复杂烦琐的流程而更适用于民间,还为后世明清的婚仪打下基础。宋朝对六礼流程虽然进行了较大的简化,但作为核心程序的纳征步骤依然是“四礼”及朱子“三礼”的核心,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宋朝积贫积弱,外有强敌环伺,自宋太祖在军事上的失败导致北宋政权建立之初便割地赔款。宋朝开国未几,国势业已陷于不振。以岁币成和(银十万两,绢二十万匹)。在外战事失利割地赔款,对内改革失败(王安石变法),但并未因此困局而导致其婚嫁观之从俭;相反,宋人特重财婚,自天子至庶人,缔婚首以金钱论价,诸王聘礼,有(敌门)之金,其他物品,名色尤夥。对于皇室聘财的数量《宋史·礼志》记载:“宋朝之制,诸王纳妃,赐女家白金万两敌门。财用金器百两,彩千匹,钱五十万,锦绮绫罗各三百匹,宗室子聘礼赐女家白金五千两。”[13](P345)其奢靡繁盛可见一斑。在民间,聘财的内容有特点的是出现了“三金”,此时民间聘礼,即以三金为重,三金即金钏、金锭、金帔坠。在当代我国不少地区仍有彩礼中要包含“三金”的说法,可见宋朝民间聘财习俗流传之深之广。

(四)明清

明清婚姻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封建婚姻制度的完整体现,是近代婚姻制度的预示。明清两朝的婚姻缔结规范几乎一致,清朝并没有因其统治阶层的民族性而废除六礼。清朝依然在遵循六礼,以纳征为宣告事实婚姻成立的基础。对于纳征内容,明朝依然沿用宋朝以来官民二分,《明会典》七一,《婚礼》五载:“品官纳妇”,“庶人纳妇”。洪武元年令民间嫁娶应依《朱文公家礼》,止行四礼(品官仍备六礼)[16](P203)。从明对宋婚制婚仪的及民间文献的继承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婚姻缔结规范在此时已经完备成型。两千余载的纳征聘财发展史到了明清可以说已经成为中华婚姻文化中必不可少的一分子,已经深入每一位中国人的婚姻嫁娶观念,不论统治阶层如何宣教禁奢婚之言论,在民间只要财力允许便会大加操办,中国婚姻缔结规范的世俗化与西方基督教影响下婚仪的宗教性在这里即有了显著性的区别。

(五) 近现代

从两汉至清末,礼法中心下封建社会的婚姻缔结规范可以说没有发生过质的改变,而是一种对于礼法体制的维护,一朝一代继承多于变革。中国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既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而真正动摇封建两千余载礼教尊卑贵贱等级秩序的,始由近代西学东渐与封建帝制政权的终结。

自近代已始,影响妇女地位及婚姻缔结规范由传统转为现代的代表立法有三部,即清末《大清民律草案》、北洋政府《民国民律草案》、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也是由仪式婚向法律婚转变的法律沿革。《大清民律草案》并没有出现传统婚仪中的“婚约”之效力,但在民国大理院的实际判决中我们仍可发现草案的保守性及局限性。“定婚为成婚之前提,据现在继续有效之前清现行律,载男女定婚写立婚书,依礼聘娶,又载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足等语,是婚姻必备此要件之一,始能认为有效成立,苟无一具备,虽已成婚,于法律上仍不生婚姻之效力”[17](P402)。由此可见,在清末“依礼聘娶,曾受聘财”仍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与古制无异,可见纳征在婚仪中的决定性在清末民初依然盛行。而北洋政府的《民国民律草案》则直接对传统的定婚制度进行恢复,依照传统礼俗,女方接受纳征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北洋时期纳征仍然在婚姻缔结规范中具有法律效力。随着清末民初西法东传、民族危机的加重、传统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封建政权的垮台,延续中国两千年之久的礼俗社会亦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在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西方思想流入对传统礼法秩序的冲击以及具有象征意义事件的发生(赵五贞案)等因素共同的角力下,传统的礼法阶级家长本位下的婚姻缔结规范在成文法层面上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而《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则确立现代意义之男女平等、自主合意婚之规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彩礼”与“聘财”一并视为买卖婚姻的代名词。1931 年11 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 统一规定: “男女结婚须同到乡苏维埃或市区苏维埃举行登记, 领取结婚证。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18](P309)

三、文明的演进与传统的交融——当代的彩礼文化

(一)纳征文化的继承——当代的彩礼习俗

任何一个社会决不会有一天突然变出一个和旧有结构完全不同的样式[19](P96)。近代虽经历数次对于礼法、旧制文化、习俗之批判,国家成文法亦规定聘财视同如买卖婚一般,但在21世纪的今天,纳征仍然活跃在婚姻缔结规范中,而且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其在广泛的乡土社会及市民阶层中仍然作为婚姻缔结的必要流程习俗之一。一种文化是一个民族成长走来的印记,不可能在外来文化的冲击下全有全无地消失。而纳征对于中国人之婚姻缔结便是如此。

现在纳征、聘财被统称为“彩礼”。彩礼由于其在婚姻缔结中的事实地位以及涉及财物的流动,所以在法律上有其明确的性质及界定,目前理论上有以下观点:彩礼是赠与契约,是婚姻的附属契约;彩礼是一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民事赠与关系;彩礼为一种担保方式,保障婚约的正常履行。在2003年彩礼更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形式回到国家成文法层面,可见在日常婚姻规范中纳征文化对于民间婚姻缔结影响的普遍性。虽然以成文法形式公布但其性质已然发生转变,已经由婚姻缔结的核心效力流程规范转变为一种文化意义上的民间习俗,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对于当事人仅构成一种道德意义上的约束。在日常婚姻缔结行为规范中,其仍潜移默化地出现在男女双方婚姻缔结的要件中,时常甚至占有决定地位。

(二)冲突与融合——纳征文化演变与思考

文化的发展脉络与民族的历史息息相关,纳征发展演变兴衰的背后更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家庭组成缔结方式的转变。男女间的平等地位随着物质文明的提高会进一步有所展现,然则纳征所留存下的文化却不会由于物质文明的提高而被抛弃一边。对于给付女家一定财物到当代虽然演变成象征性意义,但背后仍是男尊女卑的文化价值主构,如果说中西部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婚姻缔结的实质仍以彩礼数为标准,那在东部经济发达的沿海省份即使是男女自主合意的婚姻,只要双方家庭经济条件具备,亦是彩礼丰厚,大宴宾朋,并不似现代主导的西式婚姻,反而细观之与两千余载的西周六礼之婚仪无异。

从男女地位平等、夫妻双方财产的划分、离婚、结婚的定性来讲,我们的婚姻法是符合世界潮流的现代婚姻法,是男女平等意义下的婚姻法。如果仔细考究当今的婚姻缔结规范在实践中的执行,我们会发现传统的“陋习”依然大行其道。彩礼的数额在决定婚姻走向中仍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现在虽已无“玄纁束帛、俪皮、榖圭、大璋”,但民间习俗中的婚仪之花费较之古代仍称得上是巨资,然则在鼓吹男女平等的当代社会男方依然要支付如此财物才能娶妻,这是中国文化的一个独特表现,在现代男女平等、夫妇地位已然实际平等的现代社会中依然需要“新瓶装旧酒”以满足双方文化DNA中的认同。一方面,女权主义盛行,男女平等之地位日益增进;另一方面,在婚姻缔结的核心仍是男方聘财之多寡。这种现代婚姻体制中的传统外溢在婚姻缔结规范中非常明显,而且男女双方及家庭皆习以为常,并不觉奇怪。现代的婚姻法规、现代的婚仪、古老的风俗习惯、人们的普遍认同等四者并不排斥地融合在中国的社会中。

四、结语

1897年,在《法律之道》这一著名演讲中,奥利弗·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之治乃是在历史的渐次演生中,而非有意识地根据可得预见的社会目的所为之全盘人为重新改造中,逐渐形成的。”[20]

近代已降,东西文化交融于法律政治生活等诸多方面,而法律本土资源构成的差异性,导致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出现了差异性的排斥,而在婚姻缔结规范上,从婚姻缔结成立效力及婚仪皆以采纳西方模式,但聘礼的保存及其在婚仪实际操作中的重要性则是中国传统婚仪六礼文化在当今的留存,也正是东西文明于婚仪之中的融合,构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婚姻礼仪文化。不同法律土壤的差异性,导致在近现代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我们不可能将西方的法律制度照抄照搬而不做本土性的考虑,不同的法域文化历史的发展及民族特性也不可能使西式的法律文明完全嫁接于华夏大地。所以纳征彩礼制度正是我们传统文化的表彰以及一个民族发展的脚步印证,其精华与浅薄皆为我们历史上的存在,并呼应着我们未来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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