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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多层分包,实际施工人如何维权”的法律问题

2020-01-06邓斯杰

商品混凝土 2020年11期
关键词:崔某防火门发包人

邓斯杰

(万方法律集团,广东 深圳 518102)

在一个建筑工地上,出现工程分包和转包的情况司空见惯。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要想经营,就需要找到工程项目,通过中标拿到承包合同。不过,有些企业拿到承包合同后,也会去选择分包或转包出去。工程管理人员的工作很繁重,因为有很多工序是交叉作业的,为了争取工期,好多小分包同时进场,难免存在冲突,冲突就会有摩擦与碰撞。所以这就导致实际施工人很难找到为自己维权的正确方式,在诉讼和仲裁的选择上面临着两难的境地。曾经有个案件,原计划地下车库先安装防火门,后安装管道。但防火门施工晚了 1 天,负责管道的分包擅自进行施工,结果定做的防火门到场后才发现因管道安装不符合设计,占用空间过大,防火门安装不上了。这期间的返工、工期耽搁,就会发生纠纷,诸如此类的案件,不胜枚举。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在工程多层分包的情形下,维护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呢?万方律师为你一一细说。

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指的是违法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换句话说,也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值得注意的是,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农民工不属于实际施工人。通常情况下,实力施工人与工程分包发生了纠纷,根据合同解决所发生的问题,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和诉讼的,发生争议时,仲裁协议无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2014年,承包人甲公司与发包人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将某改造工程第四标段工程发包给甲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四标段603号楼、604号楼、605号楼、606号楼四栋楼的全部工程转包崔某,由崔某负责对外结算。后崔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夏某、王某施工。实际施工工程中,夏某将 603号、604号楼的塑钢窗安装工程又转包给白某,王某将 605号楼、606号楼的塑钢窗安装工程转包给白某,夏某、王某仅向白某共计支付了 29 万元的材料费。2014年12月,王某与白某签署《结算单》,认可 603号楼和 604号楼门窗面积 1350 平方米。崔某于2018年1月 31日给白某出具《结算说明》,确认白某是实际施工人,但却拖延支付工程款。2019年初,白某将崔某、甲公司、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乙公司就涉案工程工程款已结算完毕,故白某要求乙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白某系经过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后的实际施工人,因此白某可以以崔某、甲公司、乙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亦可以只以发包人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现象较为常见,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同样涉及到农民工权利保护问题。因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适用于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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