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螺旋理论视域下“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共同体构建
2020-01-05汪诗荣熊春林全香茗杨家宝
汪诗荣 熊春林 全香茗 杨家宝
(湖南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长沙410128)
0 引言
中国现代化离不开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农村现代化关键在科技和人才[1]。然而,我国农业科技服务面临着技术人员数量不足[2]、过分依赖政府主导[3]、服务主体间缺乏相互协调[4]等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互联网正在深刻地改变人们的工作、生活与思维。互联网具有跨境融合、创新驱动、尊重人性、生态开放、互联互通等独特优势[5],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及网络平台,实现互联网与传统农业深度融合、创造新发展形态[6],以互联网为手段促进农业科技服务提质增效是信息时代下科技兴农的最优选择。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利用互联网创新农业科技服务。从1994年实施“金农工程”到2015年出台《国家农村科技服务云平台建设方案》,特别是新世纪以来连续出台的17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和农村互联网普及,出台了一系列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有力推动了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发展。《“十三五”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农民主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积极性,推动建立多方共赢的农业农村信息化运行机制。如何以农民受益为核心,构建以政府、企业、社会等三方有效协调的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共同体,是破解传统农业科技服务困境与健全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需面临的现实问题。
三螺旋理论由美国学者亨利·埃茨科维兹于20 世纪90 年代提出,是一种分析多方主体在既相互排斥又相互需要的现实中,如何实现共享、交融与平衡以形成发展合力的理论框架[7]。本文依据三螺旋理论,以有效服务农业现代化发展为目标,构建政府、企业、社会三螺旋协同模型,探索政府、企业、社会结成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共同体破解问题、价值取向与路径选择,以期实现“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运行机制。
1 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共同体构建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合作资源难共享
近年来,在国家农业农村信息化政策的推动下,农村农业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智慧农民云平台等各种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但目前我国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资源整合力度较低,农业科技服务资源仍然分散在政府、企业、社会等各处,呈现分割点状松散格局,尚未真正做到“多跨+多融”立体化、全方位、无界化的农业科技服务资源共享。其一,多方建设使得农业科技服务资源较分散。回顾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建设历程,基本以部门项目方式推进,如农业部的“金农工程”、文化部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中组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同时企业和高校、农业合作组织等社会机构也在通过申请政府项目推进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政府各部门、企业、社会各力量各自为战,且相互之间进行竞争与疏离,导致农业科技服务资源壁垒化与碎片化。其二,标准缺乏使得农业科技服务整合困难。目前,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在推进互联网+农业信息化建设中,积累了大量数据资源,但由于各方依靠各自独立、薄弱、不规范的信息系统,对农业科技服务资源信息进行采集、开发、管理和利用,使得不同农业科技服务资源共享数据源相互割裂、不同数据源标准不一。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关于农业科技服务信息数据存储结构标准不统一,增加了多方数据整合使用难度,衡量标准不一使得资源难以真正共享。
1.2 合作模式趋僵化
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政策、资金、环境等各方协调配合,前期投入较大、回报周期长、收益极低,并具有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由于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这些基本特性,企业往往积极性不高,高校院所、农业合作组织等社会机构又缺乏开展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的经济实力。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因此常常在政府主导下得以实施。政府主导下的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可以较好地彰显公共性、基础性、服务性,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弊端。首先,政府主导模式下效率递减。以政府的“有形之手”推动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虽然可以在短期内获得良好发展势头,但因缺乏良好的市场运行机制与社会力量介入,常常出现“政府主导模式”效率递减甚至完全失灵,最终陷入长期发展动力不足的困境;其二,机制缺乏,难以协调各方价值追求。在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建设中,政府更多关注政治价值,企业更多关注经济价值,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机构更多关注社会声誉。各主体追求利益不尽相同,需要更加灵活的合作方式。但是,在政府主导合作模式下,政府价值追求始终摆在首位,而企业与社会两方价值追求常常受到挤压,难以调动企业与社会积极性与主动性。
1.3 合作过程不持久
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是随着信息技术与农业科技迅速发展和升级换代,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开展持续合作。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税费改革之后,我国农村公共品主要采取项目制供给方式。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成本主要由政府承担,以项目管理模式推进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项目管理模式以提高资金投入效率为目标,强调国家部门控制权可以避免地方分权导致的项目实施随意化、强调项目专门化方向可以务求专款专用与专职专责、强调规范化程序技术可以实现项目绩效合法性[8],有利于解决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过程监督问题,能够快速推进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发展。但是,项目制容易造成农村公共品供给“自上而下决策机制”被强化[9],也即在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项目建设中上级政府部门权力过大,企业、社会等主体缺乏话语权,他们只能依附政府部门相关项目参与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而一旦政府部门相关项目建设完成或者中断,企业、社会等主体就失去了依附的利益所在,政府也无法将其联结在一起,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共同体就此终结。简言之,依据项目制虽然可以迅速促使政府、企业、社会在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中结成合作共同体,但往往比较短期,缺乏持久性,制约了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共同体持续稳定发展。
2 三螺旋理论视域下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共同体构建的价值取向
2.1 由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向农村综合咨询服务转变
党的十九大吹响了乡村振兴的号角,全力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对农业科技服务提出新要求与新使命,农业科技服务目标需由单纯的增产增效增收拓展到促进农业、农村、农民全面发展,农业科技服务内容也需由狭义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拓展到农业、农村、农民生产与生活的综合咨询服务。农业科技服务目标与内容拓展,需要将分散在政府、企业、社会等领域的各个涉农信息资源进行全面整合、深度开发和高效利用。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就是利用“互联网+”跨境融合、创新驱动、尊重人性、生态开放、互联互通等独特优势,对传统农业科技服务进行升级转型,以适应新时代“三农”发展的需要和创新驱动乡村全面振兴。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不再是政府、企业或社会某一主体唱独角戏,需要多元主体协同合奏交响曲。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需要破除政府、企业、社会多元主体间的壁垒,实现人才、信息、资金等跨境融合与互联互通,促进政府、企业、社会等各个主体发挥优势与结成共同体,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农村生产技术水平和农民生产生活技能的同时,贯彻国家“三农”政策方针、优化农业生态条件、改善农村社会面貌和转变农民价值观念,促进农村治理、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全面改善。
2.2 由单一分散技术服务向复合集成技术服务转变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人才、资源被大量吸附到城镇,农村产业发展后劲不足。如何延长农业产业链条、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并将更多产业利润留在农村等,成为农村产业兴旺需解决的问题。《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交叉融合。农村一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技术服务创新。传统农业科技服务主要以单一、分散的形式对农业生产领域开展技术服务,这显然难以适应农村一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需要。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就是依托“互联网+”平台将分散在政府、企业、社会等不同主体部门的技术、信息、资源进行集成,对产前评估、生产、储存、运输与加工、产后销售等各个环节提供集成化信息技术服务与咨询,以技术服务创新驱动农业产业链延伸和农村一二三产业交叉融合。要实现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突破单一分散技术服务,实现复合集成技术服务转变,必须同时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制度功能、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主体的技术创新功能和企业的市场运作功能,促进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为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培育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载体新模式打造提供强大有力、复合集成的技术支撑,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在融合发展中实现同步升级、同步增值、同步受益。
2.3 由无差别一般化服务向针对性精准化服务转变
经过建国70余年的艰苦奋斗,尤其是改革开放40余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农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主要农产品实现自给自足,将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当前,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我国实现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传统农业科技服务一般依托书刊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进行技术推广服务,受制约于人力、财力和物力,只能进行无差别、一般化的技术服务,难以满足农业产业结构升级转型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的现实需要。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跨境融合、尊重人性、互联互通等独特优势,将分散在政府、企业、社会等不同主体部门的人才、技术、信息、资源进行充分整合,瞄准不同地区、不同用户、不同产业进行信息资源深度开发,因地因人因业推送个性化、精准化技术服务,为构建优势区域布局和专业化生产格局,形成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打造“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农村产业发展格局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要实现针对性精准化服务,需处理好农业科技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的关系,也即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间的关系,促使他们结成一个农业科技服务共同体,各显所长,相得益彰,在保证农产品数量的同时,推动绿色农业和高质量农业发展。
3 三螺旋理论视域下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共同体构建的逻辑进路
3.1 构建基于需求导向的服务共同体
利用“互联网+”跨界融合与生态开放特点,以农民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搭建政府、企业、社会三位一体的服务共同体,是彰显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特色的逻辑起点和根本保障。对于政府而言,相关部门提供的农业科技服务属于公共产品,政府部门提供基本服务,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向农民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及时、便利、经济、普惠的农业科技服务;对于企业而言,其所提供的农业科技服务虽具有盈利性质,但它们以“顾客就是上帝”为基本服务理念,将农民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视同“顾客”,敏锐地瞄准顾客需求,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推送个性化、定制化农业科技服务。对于高校院所、非政府组织等社会主体而言,其在农业科技服务中具有人才、技术等优势,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能够及时收集与解决农民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倒逼自己进行农业技术创新与研发,弥补政府与市场在农业科技服务中的不足。在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中,政府、企业、社会等不同主体从不同层面满足农民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需求。因此,政府、企业、社会等不同主体应该围绕农民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求,结成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共同体。
3.2 构建基于多元协作的利益共同体
“内外结合”的多元协作模式将政府、企业和市场结合起来,不仅能发挥政府在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中的主体优势,又能克服其在专业化上的缺陷。就社会组织企业而言,多元协作能够帮助改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提升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能力。多元协作是指多方主体发挥自身相对优势,达到资源最佳配置,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由于每个主体都无法克服理性经济人的思维,只有当各方都能受益时,多元协作才能产生,否则多元协作就会终止[10]。政府、企业、社会等不同主体在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共同体构建中也同样面临此问题。构建基于多元协作的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利益共同体,是破解这个问题的基本路径。利益共同体要求政府、企业、社会等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各方主体既要共享利益、又要明确各自的权责,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农民受益”的服务格局。多元协作不仅是利益共享,更是责任共担,这就意味着每个合作主体都必须受到同样的规范约束、监督和财务审计。厘清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在构建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共同体中的权责分工,首先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再好的团队也需要监督,尤其是在共担权利、责任的利益共同体中,有利于资金透明化,资源配置合理化,权力运行平等化。其次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构建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共同体的最终目的是满足农民等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需求,在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间建立平等有效的问责机制不仅可以激发各方主体的责任感和积极性,还可以维护共同利益。通过相互监督相互问责,实现政府、企业及社会等不同主体在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中责任分担与利益共享,并以此构建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共同体,是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路径。
3.3 构建基于地方特色的发展共同体
在构建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共同体时,需立足于我国小农经济、南北方种植业差异等特点,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发展模式。国外发达国家依据自身特点发展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如借鉴美国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切合规模化农业经营模式、日本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切合集约化精耕农业生产经营模式[11]。这些各有特色的现代农业模式都是在互联网牵引下完成了农业与科学技术的高层次深度结合。中国不同区域自然环境、地理条件、经济水平、社会状况等明显不同,各省( 区) 农业经营规模与种养品种各不相同,农民、农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用户信息需求也存在巨大差异[12]。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培育区域农业发展新优势为基本目标,构建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共同体,促使政府、企业及社会等不同主体在打造不同类型的特色农业和驱动农业全面升级发展中形成合力。
4 结语
互联网+农业科技可以为农民提供全面准确、快捷高效与价格低廉的服务,已成为信息时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三重螺旋模型打破了螺旋三方“天然”生成的“互动自反”效应,其作为螺旋式互动体的高级形式,核心价值在于将政府、企业和社会等不同主体在构建互联网+农业技术服务共同体过程中实现有机融合,形成政府领域、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多力合一,创造“1+1+1>3”的服务价值。互联网时代下农业科技服务优化升级及服务共同体构建离不开三方主体间的互促、深化。只有政府、企业和社会三者以利益为纽带,实现互惠互利、成果共享,所构建的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共同体才能主动回应时代要求、寻求最大公约数、实现整体性协同创新,更好地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更强地驱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和农民全面发展。